物资采购供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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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供应管理
一、物资采购供应实行专业归口管理,坚持“法人采购、公开招标、采管分离、多方监督”的采购原则和“集中供应、分层管理”的物资供应管理方式,统一供应,降低采购成本,建立良好的物资供应秩序,维护企业整体利益。
二、物资采购供应实行采购责任制,按照采购权限建立保质保供责任制,谁采购谁负责。
三、集团公司物资供应中心、集团各单位、集团公司各分公司采供部门(以下简称采供部门)要按采购权限的划分集中采购;同时要转变观念,正确处理各方的利益关系,为施工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及时齐备、质量良好地保证供应。
四、施工单位材料部门只负责工地物资的收发、保管、消耗控制、物资核算、节约、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同时监督采供部门所供物资的质量和价格。
五、因特殊情况,对各单位物资供应中心不能派出采供部门的项目经理部,应由采供部门书面委托,经有关部门或领导批准后,由施工单位物资部门代为组织物资采购,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物资供应办法、招标采购办法等程序和作业文件。各单位物资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此类工程的监督检查。各单位物资管理部门应建立物资采购询价制度。成立询价小组,定期组织物资市场调查,确定物资采购价格并予以公布,监督物资采购行为,使物资采购供应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六、采供部门应配备专职物资采购人员实施采购,其采购行为受各单位物资管理部门和项目经理部及各施工单位的多方监督;物资负责人不得参与采购,做到“采管分离”。
七、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的物资采购供应,必须严格执行一体化管理体系文件中《物资管理程序》、《物资供应办法》、和《物资招标采购办法》的规定。其它工程项目的物资采购供应执行各自相应的物资供应和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八、物资采购供应过程包括:物资招标采购,合格供方的选择、评价,签订采购、供应合同,实施采购及采购物资的验收等。
九、物资招标采购管理
(一)对进入工程主体结构的物资、受国家管制和对工程安全、质量有重大影响的物资(甲方供应物资或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必须实行招标采购。各单位根据上述要求确定需要实行招标的物资品种,并组织招标采购活动。
(二)集团公司及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制定相应的《物资招标采购办法》,规定相关部门职责、招标活动的操作程序及责任考核制度。办法内容要具体,并具可操作性。
(三)各单位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暗中收受回扣、私自透露对外招标评选等有关情况及购买质次价高产品的人员应给予处罚;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其它材料的采购,各项目应通过询价小组进行市场调查,选择合格供方,定期公布材料价格,便于各用料单位对材料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进行监督。
十、合格供方的选择、评价及动态管理
(一)物资供方的选择、评价准则:
1、各单位采供部门根据所需采购的物资和招标活动的安排进行市场调查,对主要材料的每个品种选择两家以上供方,并对其生产能力、交货能力、产品信誉、质量、价格、服务和历史业绩等进行现场评价或函件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资质材料。
2、调查供方的质量体系保证能力、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3、调查供方的顾客满意程度或其他用户的使用经验。
4、如果供方是经销商,还应根据需要评价其经销产品的生产厂家;
5、对产品的样品进行评价。对一次性采购或购买量较小的一般材料,应在采购前对产品样品进行直观验证或试用,并做出评价;
6、采供部门根据选择和评价情况,建立相应的评定记录,并根据招标结果和对供方做出的评价结论,建立“合格供方名录”,经有关部门或领导审核批准,据此组织采购。
(二)合格供方的动态管理
1、采供部门对合格供方进行动态管理。确因工程需要增加合格供方时,应按上述评价准则及时评价,合格者报有关部门确认备案。
2、对合格供方定期进行质量跟踪和复评。采供部门根据相应程序规定,定期对自己的用户进行调查,主动征求用户意见,提高服务质量。同时对供方提供的各项资料进行评定;发现所供物资有质量不合格,或某些档案资料失效时,应及时向供方通报,视其整改和提供资料的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具备合格供方资格。
3、各单位物资管理部门随时掌握各项目部合格供方的动态情况,并督促新增合格供方的评价选择和确认;定期公布“合格供方名录”。
十一、采购供应合同管理
(一) 项目经理部根据合格供方评价结果和招标结果,考虑价格、交货期、运输方式、运距等因素,与合格供方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或按双方协商结果,自行拟定物资购销合同或协议,并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二) 采购合同应满足《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明确采购产品的验证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规定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解决合同纠纷方式。若选择诉讼途径的,可视情况协议选择由被告住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或铁路法院管辖(无需注明具体法院名称)。
(三) 工程项目上的供需双方应签订内部“物资供应合同”,严格实行供应合同制;如因工程设计变更、任务调整,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必须经供需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方能变更或解除合同。
(四) 内部“物资供应合同”的签订格式见ZSW.20表。应按合同格式中各项条款的要求逐项填写,对附加条款可做附件。对供应数量及价格不确定(如甲方供应物资)的情况,可在“数量”及“单价”栏做文字说明,如“见月计划”或“按招标价、询价或甲方供应价”等字样。
十二、采购物资的验证
(一)当组织或顾客要求在供方现场实施验证时,采供部门须在采购合同中就验证安排、形式、内容及放行方法做出规定;
(二)采供部门业务人员在接收采购产品时对采购物资的数量、规格、外观质量、随货技术证件等进行直观验收,确认无误后填制收料单并签字。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