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条例》
2024年学习优秀教师资格条例心得总结(四篇)
2024年学习优秀教师资格条例心得总结在积极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的过程中,经过考试与学习,我对高校教师应具备的素质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在细读《教师资格条例》之后,我进一步明确了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的重要性。
《教师资格条例》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教师资格条件、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认定、罚则、附则。
在深入研读第2至第5章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的内容时,我深刻意识到,作为高校教师,取得相应资格不仅是对个人能力的认可,更是对教育教学责任的一种承担。
以下是我对教师工作素质问题的学习体会:一、秉持高尚师德《教师资格条例》强调,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作为一名从事大学教育的工作者,我深知教师的师德是其灵魂所在,是职业理想的翅膀。
教师工作既神圣又充满挑战,需要投入深厚的情感、时间与精力。
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应做到公正无私,持之以恒;“爱”应面向全体学生,特别是对那些平时被认为表现不佳的学生,我们应给予更多的关爱、赞美与微笑,通过深入了解他们的情况,对症下药,关心他们的学习与生活细节。
二、关爱学生,履行班主任职责作为一名班主任,我们不仅要负责学生的日常监督与管理,更应关爱学生,站在学生的角度,尊重他们的人格,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在日常工作中,我将更加注重与学生进行情感交流,成为他们的知心朋友。
教师对学生应如李叔同先生所言,和蔼可亲、严谨治学、值得尊敬。
在日常教育工作中,教师应把握批评的分寸,使之更加温和有效。
三、树立良好师德典范作为高等职业学院的教育工作者,我深知在学生心中,教师是智慧与高尚人格的象征。
我的言行举止都将对他们的精神世界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我将以优秀教师的标尺严格要求自己,坚守师德,以身作则。
在传授知识的更加重视培养学生面向社会所需的能力,教导他们做人的道理。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章名】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章名】第三章教师资格条件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章名】第四章教师资格考试第八条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中小学教师资格条例
中小学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资格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资格认定申请第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资格认定申请第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是指一个人是否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能力。
教师资格的确立对于教育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它关乎教师队伍的素质提升、教育质量的保障以及学生的发展。
为了明确教师资格标准以及选拔、培养、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我国制定并实施了《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是我国教育领域的重要法规,于2013年发布并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该条例共分为八章,包括了一系列关于教师资格标准的规定以及对教师资格的认定、考核、证书颁发、使用等方面的具体安排。
首先,教师资格的认定是《教师资格条例》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条例规定,从事学前教育、初中教育、高中教育以及中职教育的教师,需要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是通过考试进行的,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
考试的内容包括教师道德素养、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等方面,以确保教师具备必要的师德和专业素养。
其次,教师资格的考核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
《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师资格考核的具体内容和程序进行了规定。
在教师资格考核中,会着重考察教师的教学能力、业务水平以及师德表现等方面。
教师需要参加定期的考核,以来检验和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
第三,教师资格证书的颁发是认定教师资格的重要证明。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将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这个证书是教师从事教育工作的凭证,也是评选和晋升中高级教师的重要依据。
第四,教师资格的使用是《教师资格条例》中的一项重要规定。
教师资格证书被广泛应用于教师评职称、晋升和聘任的环节,同时也作为教师进修、参加教育培训的条件之一。
教师资格证书的使用,对于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起到了重要作用。
最后,教师资格的管理体系是《教师资格条例》的重要组成部分。
条例规定了教师资格管理机构的职责、教师资格证书管理的具体办法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等。
这些管理措施的实施,为教师资格的规范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可以说,《教师资格条例》的实施为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章名】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章名】第三章教师资格条件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章名】第四章教师资格考试第八条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鲁教⼈字2001【22】号 第⼀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条⼭东省内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本细则。
第三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作的⼈员,必须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省⼈民政府教育⾏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指导⼯作;市、县(市、区)⼈民政府教育⾏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实施⼯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省、市、县(市、区)三级⼈民政府教育⾏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幼⼉园、⼩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府教育⾏政部门认定。
⾼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府教育⾏政部门审查后,报上⼀级教育⾏政部门认定。
⾼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民政府教育⾏政部门认定;省⼈民政府教育⾏政部门可以⾏⽂正式委托本省⾏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员的⾼等学校教师资格。
依法接受委托的⾼等学校要在省⼈民政府教育⾏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下,认定本校拟聘⼈员的教师资格,并经省⼈民政府教育⾏政部门核准后,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依据本细则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具备中国公民⾝份。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教育⾏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放宽⾄⾼中毕业。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保障教师队伍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第二章申请资格第三条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人师表,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有相应学段的学历背景;通过规定的教师资格考试;身体健康,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第三章认定机构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是教师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教师资格认定委员会,负责教师资格认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学历要求第六条教师资格的学历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不同类别的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要求。
第五章教师资格类别第七条教师资格按照学段和学科类别分为: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等。
第六章任教范围第八条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可在其资格范围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超出资格范围的,需重新申请相应资格。
第七章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第九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除符合一般教师资格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
第八章权利与义务第十条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享有以下权利:在教育教学中享有自主权;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参加教育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依法享有其他相关权利。
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遵守教育教学规范,提高教学质量;维护学生权益,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参加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第九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教师资格认定制度,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资格持有者的监督,对于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违背教育教学规范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现发布《教师资格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鹏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行政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教师资格条件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教师资格考试第八条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学习《教师资格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教师资格条例》心得体会最近,我开始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
通过学习本文法规,我深刻地认识到教师资格的重要性和教师的职业要求。
接下来,我将分享本人的学习心得。
一、教师资格条例的背景教师资格条例是2014年12月27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通过的。
它规定了改进教育制度,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质量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教师资格条例,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它是中国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进程中的一项重要举措。
教师资格条例旨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打造人民满意的教育体系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条例明确规定了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明确规定教师的职业道德,同时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二、教师资格的重要性教师资格是任教的前提和保障,也代表了教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水平。
我深刻意识到,能否获得教师资格证,将决定教师的工作机会和教学水平。
教师资格的主要内容包括:教育教学常识、教学能力、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等。
通过考取教师资格证,不仅可以更好地担负教育教学任务,还能提供很好的职业发展机会和保障。
三、教师的职业要求在教育工作中,教师肩负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一定要具备切实可行的职业要求。
以下是我通过学习教师资格条例,总结的教师职业要求:1.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教师应具备崇高的思想道德风范,意识形态和价值观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同时,教师还应关注国民思想、道德体育、法制常识等教育内容。
坚持“无害化”教育、信息安全教育和青春期教育等。
2.良好的教学能力教师要掌握观察和评价学生的能力,能够有效地调整教学方式以适应学生的学习进度和情况。
还应具备开发教育资源、创造教学环境等方面的能力。
3.职业道德要求教师要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不扰乱教育秩序。
同时还应严格遵守教育教学规定,勤恳负责、敬业奉献,以身体力行的方式培养学生。
四、结语以上是我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的学习体会,总结的教师工作原则和职业要求,展现了教师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教师资格条例
1995 年
国 务 院
你 在 备 考 吗
主要内容
1.总 则 2.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3.教师资格条件 4. 教师资格考试 5.教师资格认定 6.罚 则 7. 附 则
总共三条:
总则
1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本条例制定的依据)
具有教育 教学能力
应当具备 相应的学历
教师资格考试
a。试卷的编制、 b.考务工作和 c.考试成绩证明
8 考试科目、标 准和考试大纲
由国务院教育 行政部门审定
的发放
高等教师资格以下资格的 由县级以上
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高等教师资格以下 资格考试由 A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或B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高等 学校 教师 资格
适用 1.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
2.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 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3.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教师资格条件
7.教师法 第十条 第二款
8.教师法 第十一条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 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感 谢 阅
读感 谢 阅
读
国务院教 育行政部 门
4户籍街道办事 处后者所毕业 学校有无犯罪 记录、思想品 德的鉴定材料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教师资格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现发布《教师资格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鹏1995年12月12日教师资格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教师资格条件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第五条
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省、市、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 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 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七条
省内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两次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人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大众日报、山东电视台和现代教育导报、山东教育电视台予以公布。
第八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认定教师资格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人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的身份、学历、普通话水平、 思想品德、身体状况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 (三)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存入 当事人档案,有关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作认定记录。
第十五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 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书》,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不符合法 定的认定条件者,应退还其提交的有关认定材料,其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 格检查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教师资格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章名】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章名】第三章教师资格条件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章名】第四章教师资格考试第八条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教师资格考试条例
教师资格考试条例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分类适用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资格条件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资格考试第八条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教师资格条例最新教师资格条例全文
教师资格条例最新教师资格条例全文教师资格条例更多精品源自3edu教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
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二)要求填写。
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
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
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任教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第十七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费用。
但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
第四章资格认定
第十八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九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小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组织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第二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拟受聘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章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
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
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
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
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
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