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证管理条例
教师资格证管理条例
教师资格证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维护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严肃性,依照《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并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申请人相应的教师资格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教师资格证书的主要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
(二)持证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并加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钢印;
(三)持证人身份证号码;
(四)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
(五)教师资格证书号码,其号码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 编号相一致;
(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章和认定时间。
第六条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教师资格证书,不得出借、
涂改、转让。
第七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八条持证人取得新的教师资格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重新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是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落实工作,也是教师行业提高素质的重要措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对教育行业的不断追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下面简要地探讨一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质内容和具体实施过程。
一、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质内容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指的是围绕教师资格认证制度要求,明确教师资格证书的申领、考试报名、考证、证书发证、证书使用、追溯管理、证书管理等方面实施的一系列规定和办法,目的是为了保证教师资格证书的严格性和有效性,推动教师行业素质的提升。
1. 教师资格考试和报名规定:规定了教师资格证书考试
的时间和地点,如何进行考试报名,并且特别注明了考试人员要符合相应的条件才能参加考试。
2. 教师资格证书申领和发证规定:规定了教师资格证书
的申领条件,证书的使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并且规定了如何进行证书的发证和管理。
3. 教师资格证书使用规定:规定了教师资格证书如何使用,以及教师需要向学校提供什么相关的证明材料,并给出了具体的实施办法。
4. 教师资格证书追溯管理规定:规定了教师资格证书的
追溯管理方式,包括证书挂失、更名、变更以及证书的年检管理等。
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具体实施过程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过程中,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 倡导教师资格认证的重要性:对教师资格认证的重要
性进行宣传,让广大教师及教育工作者认识到教师资格认证对个人和行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 加强管理:建立严格、规范、有效的教师管理制度,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6-9-23 14:57:10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10号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已于2000年6月22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至立
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教师资格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4.09.22
•【字号】黑教师[2004]274号
•【施行日期】2004.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教师[2004]274号)
各市(行署)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省)直成人高校、民办高校: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认真搞好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实施<教师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在认真研究论证和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度了“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试行,并将试行中的意见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不断充实和完善。
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必须坚持依法实施的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施细则》是我厅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我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根本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种类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严格掌握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范围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严格遵循教师资格认定程序开展认定工作,严格
规范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管理职能和权限。要杜绝擅自修改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扩大或缩小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范围、随意变动法定的认定程序、超越管理权限认定教师资格等现象。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是一套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具体措施及规定。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旨在确保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健康、有序地进行,同时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管理,提高教师队伍
素质,促进教育事业不断发展。
一、教师资格证书的颁发
教师资格证书是教师进入教育岗位的重要凭证,教师资格条例实
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教师资格证书的颁发条件和程序,以保证教师资格
证书的规范和权威性。教师资格证书的颁发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
央有关部门实行,申请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须满足相应条件并通过资
格考试,且资格证书均采用电子形式予以颁发。针对不同的教育岗位
和不同学科领域,实施办法对不同类型的教师资格证书予以明确。
二、教师资格继续教育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要求所有教师必须定期进行资格继续教育,以促进教师队伍的不断发展和更新。对于专业技术人员和年轻教师应
设立相应的培训计划和途径,以满足他们的专业发展需求。同时,实
施办法还鼓励教育部门和教育机构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加强师德师风
教育,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综合素质。
三、教师资格证书管理
教师资格证书是教育事业的重要支撑,管理教师资格证书的规范和有效性对于保障教育质量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了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要求和措施,如严格审核教师资格证书,加强证书信息的实时维护和管理,以及建立教师资格证书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等。
四、教师市场化登记与管理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为市场化登记与管理的教师提供了规定,强调了市场化登记与管理教师资格证书的重要性,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登记机构,同时规定了登记教师的途径和方法,确保教师市场化登记与管理的规范与公正。
教师资格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章名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
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章名第三章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章名第四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2024《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试题及答案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发布时间是()。(D)
A.1993年10月31日
B.1994年1月1日
C.1995年12月12日
D.2000年9月23日
2.制定《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目的是()。(D)
A.提高教师地位
B.保护教师权益
C.促进教师专业化
D.实施教师资格制度
3.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符合《教师法》()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C)
A.相关要求
B.法定条件
C.规定学历
D.规定标准
4.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应当具备教师资格。(C)
A.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B.从事教辅工作
C.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D.从事后勤服务工作
5.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A)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B.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C.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D.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6.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B)
A.《教育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B.《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C.《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学历
D.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相应学历
7.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教师资格认定申请。(D)
A.春季受理
B.夏季受理
C.秋季受理
D.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
8.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C)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普通话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
格者普通话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普通话,一直是人们严肃认真对待的资格考
核之一,也是教师资格证书考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教师资格
条例实施办法,申请者首先要参加普通话水平考试,具体实施办法是:(1)申请者在参加普通话水平考试以前,应当完成相关教育培
训课程,听懂老师讲授的普通话课程,在参加考试中能够熟练地说出
普通话。
(2)参加普通话考试时,学生应当具备一定的普通话水平,达
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水平标准,参加普通话水平考试者应当具备发音、语音、语调、语法等普通话语言基本知识的熟悉程度。
(3)考试内容,普通话水平考试的重点在于测试考生的发音、
语音、语调、语法等知识,同时考生必须提供文字信息作为答案,整
体要求学生根据实际情况用正确的普通话语言表达清楚。
综上所述,申请者应当及时参加普通话水平考试,具备相应的知
识储备,并及时完成教育培训课程,以便在考试时能取得较好的成绩,获得认定教师资格证书,最终圆满实现教师职业梦想。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质量,教育部制定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
1.教师资格认定考试实行计算机考试方式,根据员工的性别、民族、学历等因素,设置相应的报考条件和考试科目。
2.通过认定的教师将获得教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资格证书过期可以申请延期,也可以重新参加教师资格认定考试。
二、教师资格管理
1.国家教育部门将建立全国性的教师资格查询系统。所有学校可以通过该系统查阅教师的资格证书信息。
2.教师资格证书的信息变更(如姓名、民族、学历等)或遗失时,持有人须及时向当地教育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补办手续。
3.教师资格证书作为评职称、聘任等的必备条件之一,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要求持有其他证书或资格进行替代。
三、教师职务管理
1.各级人事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教师职务管理办法设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教师职务进行管理。
2.教师职务的评聘应当与教师资格等级考试和考核结果紧密结合,以教学和科研成果为主要评价标准。
3.教师职务任免应当公开、公正、公平,遵循资格优先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教师得到应有的职务待遇。
四、教师资格监管
1.各级教育、人事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教师资格监管职责,对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进行监督管理。
2.对教师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侵害学生权益、违反职业道德
或学术不端行为,应当认真处理,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3.对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采取一定的灵活措施和政策扶持,鼓励其在教学和科研方面取得更出色的成就。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教师资格条例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88号)
现发布《教师资格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鹏
1995年12月12日
教师资格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鲁教人字[2001]22号
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鲁教人字[2001]22号
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内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省、市、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行文正式委托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要在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下,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教师资格,并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依据本细则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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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
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
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
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
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
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拥有满足资格条件的教师申请认定为正式教师资格者,可到省级教育行政教育部门进行申请。
一、申请资格
1. 拥有本科以上学历,且能够表达清楚的汉语技能;
2. 师范院校的毕业生,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3. 具有良好教学素养和专业教学能力;
4. 践行“三心两愿”,遵循教育的法律法规,有正当的教育理念和道德规范;
5. 对从事教学任务充满热诚,服从统一安排;
6. 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
二、申请程序
1. 申请认定前须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个人资料;
2. 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真实性及合理性;
3. 申请人提交工作经历复印件,学历及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4. 出具国家教育部门审核意见书,获得教师资格认定;
5. 授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证书,并予以公示。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是教师从业者非常重要的一步,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手续,对于现行教师资格条例也需要我们经常关注,以便于实现自我提高。申请人需要具备满足资格条件,按照申请程序顺序审核,确定符合规定的申请人,才能够准确地认定教师资格。国家和地方的教育行政机构应加大对教师资格认定的审核力度,加强审核规范,确保真诚对待每一位教师从业者,在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以提高我国教育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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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
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鲁教人字2001【22】号
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内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省、市、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行文正式委托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要在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下,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教师资格,并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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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6-9-23 14:57:10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10号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已于2000年6月22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至立
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
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二)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更为
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任教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十七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费用。但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
第四章资格认定
第十八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九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小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组织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第二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拟受聘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章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