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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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是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落实工作,也是教师行业提高素质的重要措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对教育行业的不断追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下面简要地探讨一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质内容和具体实施过程。

一、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质内容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指的是围绕教师资格认证制度要求,明确教师资格证书的申领、考试报名、考证、证书发证、证书使用、追溯管理、证书管理等方面实施的一系列规定和办法,目的是为了保证教师资格证书的严格性和有效性,推动教师行业素质的提升。

1. 教师资格考试和报名规定:规定了教师资格证书考试的时间和地点,如何进行考试报名,并且特别注明了考试人员要符合相应的条件才能参加考试。

2. 教师资格证书申领和发证规定:规定了教师资格证书的申领条件,证书的使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并且规定了如何进行证书的发证和管理。

3. 教师资格证书使用规定:规定了教师资格证书如何使用,以及教师需要向学校提供什么相关的证明材料,并给出了具体的实施办法。

4. 教师资格证书追溯管理规定:规定了教师资格证书的追溯管理方式,包括证书挂失、更名、变更以及证书的年检管理等。

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具体实施过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过程中,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 倡导教师资格认证的重要性:对教师资格认证的重要性进行宣传,让广大教师及教育工作者认识到教师资格认证对个人和行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 加强管理:建立严格、规范、有效的教师管理制度,加强对违章行为的监管和管理,提高教师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3. 严格考试程序:对教师资格认证的考试程序进行规范,确保考试的公正、公平和合法,保证真正合格的教师获得资格证书,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4. 完善资格证书申领和管理机制:建立高效、可靠、透明的教师资格证书申领和管理机制,确保证书的颁发符合相关规定,避免颁发失误和纠纷发生。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
(1995年12月12日发布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中小学教师资格条例

中小学教师资格条例

中小学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资格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资格认定申请第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是一套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具体措施及规定。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旨在确保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健康、有序地进行,同时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管理,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促进教育事业不断发展。

一、教师资格证书的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是教师进入教育岗位的重要凭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教师资格证书的颁发条件和程序,以保证教师资格证书的规范和权威性。

教师资格证书的颁发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有关部门实行,申请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须满足相应条件并通过资格考试,且资格证书均采用电子形式予以颁发。

针对不同的教育岗位和不同学科领域,实施办法对不同类型的教师资格证书予以明确。

二、教师资格继续教育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要求所有教师必须定期进行资格继续教育,以促进教师队伍的不断发展和更新。

对于专业技术人员和年轻教师应设立相应的培训计划和途径,以满足他们的专业发展需求。

同时,实施办法还鼓励教育部门和教育机构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综合素质。

三、教师资格证书管理教师资格证书是教育事业的重要支撑,管理教师资格证书的规范和有效性对于保障教育质量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了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要求和措施,如严格审核教师资格证书,加强证书信息的实时维护和管理,以及建立教师资格证书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等。

四、教师市场化登记与管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为市场化登记与管理的教师提供了规定,强调了市场化登记与管理教师资格证书的重要性,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登记机构,同时规定了登记教师的途径和方法,确保教师市场化登记与管理的规范与公正。

总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是促进教师职业道德的提高,加强教育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旨在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与学术水平,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和不良的教育宣传,保障优良教育资源。

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教师资格条件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教师资格考试第八条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保障教师队伍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第二章申请资格第三条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人师表,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有相应学段的学历背景;通过规定的教师资格考试;身体健康,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第三章认定机构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是教师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教师资格认定委员会,负责教师资格认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学历要求第六条教师资格的学历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不同类别的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要求。

第五章教师资格类别第七条教师资格按照学段和学科类别分为: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等。

第六章任教范围第八条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可在其资格范围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超出资格范围的,需重新申请相应资格。

第七章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第九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除符合一般教师资格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

第八章权利与义务第十条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享有以下权利:在教育教学中享有自主权;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参加教育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依法享有其他相关权利。

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遵守教育教学规范,提高教学质量;维护学生权益,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参加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第九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教师资格认定制度,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资格持有者的监督,对于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违背教育教学规范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2024《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试题及答案

2024《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试题及答案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发布时间是()。

(D)A.1993年10月31日B.1994年1月1日C.1995年12月12日D.2000年9月23日2.制定《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目的是()。

(D)A.提高教师地位B.保护教师权益C.促进教师专业化D.实施教师资格制度3.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符合《教师法》()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C)A.相关要求B.法定条件C.规定学历D.规定标准4.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C)A.从事行政管理工作B.从事教辅工作C.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D.从事后勤服务工作5.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A)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B.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C.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D.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6.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

(B)A.《教育法》规定的相应学历B.《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C.《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学历D.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相应学历7.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D)A.春季受理B.夏季受理C.秋季受理D.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8.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C)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B.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C.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D.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9.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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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年
国 务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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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1.总 则 2.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3.教师资格条件 4. 教师资格考试 5.教师资格认定 6.罚 则 7. 附 则
总共三条:
总则
1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本条例制定的依据)
具有教育 教学能力
应当具备 相应的学历
教师资格考试
a。试卷的编制、 b.考务工作和 c.考试成绩证明
8 考试科目、标 准和考试大纲
由国务院教育 行政部门审定
的发放
高等教师资格以下资格的 由县级以上
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高等教师资格以下 资格考试由 A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或B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高等 学校 教师 资格
适用 1.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
2.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 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3.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教师资格条件
7.教师法 第十条 第二款
8.教师法 第十一条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 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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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教 育行政部 门
4户籍街道办事 处后者所毕业 学校有无犯罪 记录、思想品 德的鉴定材料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教师资格条件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教师资格考试第八条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质量,教育部制定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规定如下:一、教师资格认定1.教师资格认定考试实行计算机考试方式,根据员工的性别、民族、学历等因素,设置相应的报考条件和考试科目。

2.通过认定的教师将获得教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资格证书过期可以申请延期,也可以重新参加教师资格认定考试。

二、教师资格管理1.国家教育部门将建立全国性的教师资格查询系统。

所有学校可以通过该系统查阅教师的资格证书信息。

2.教师资格证书的信息变更(如姓名、民族、学历等)或遗失时,持有人须及时向当地教育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补办手续。

3.教师资格证书作为评职称、聘任等的必备条件之一,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要求持有其他证书或资格进行替代。

三、教师职务管理1.各级人事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教师职务管理办法设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教师职务进行管理。

2.教师职务的评聘应当与教师资格等级考试和考核结果紧密结合,以教学和科研成果为主要评价标准。

3.教师职务任免应当公开、公正、公平,遵循资格优先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教师得到应有的职务待遇。

四、教师资格监管1.各级教育、人事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教师资格监管职责,对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进行监督管理。

2.对教师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侵害学生权益、违反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应当认真处理,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3.对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采取一定的灵活措施和政策扶持,鼓励其在教学和科研方面取得更出色的成就。

以上是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

教育部门将持续加强教师资格管理,不断提高我国教育事业的质量和水平。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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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拥有满足资格条件的教师申请认定为正式教师资格者,可到省级教育行政教育部门进行申请。

一、申请资格
1. 拥有本科以上学历,且能够表达清楚的汉语技能;
2. 师范院校的毕业生,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3. 具有良好教学素养和专业教学能力;
4. 践行“三心两愿”,遵循教育的法律法规,有正当的教育理念和道德规范;
5. 对从事教学任务充满热诚,服从统一安排;
6. 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

二、申请程序
1. 申请认定前须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个人资料;
2. 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真实性及合理性;
3. 申请人提交工作经历复印件,学历及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4. 出具国家教育部门审核意见书,获得教师资格认定;
5. 授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证书,并予以公示。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是教师从业者非常重要的一步,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手续,对于现行教师资格条例也需要我们经常关注,以便于实现自我提高。

申请人需要具备满足资格条件,按照申请程序顺序审核,确定符合规定的申请人,才能够准确地认定教师资格。

国家和地方的教育行政机构应加大对教师资格认定的审核力度,加强审核规范,确保真诚对待每一位教师从业者,在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以提高我国教育教学质量。

教师资格条例最新教师资格条例全文

教师资格条例最新教师资格条例全文

教师资格条例最新教师资格条例全文教师资格条例更多精品源自3edu教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严跃森下载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湖南省教育厅2021教育普法读本试题及答案

湖南省教育厅2021教育普法读本试题及答案

湖南省教育厅2021教育普法读本试题及答案(文章末尾附有整合答案和国家工作人员普法考试学习参考答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1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规定。

A全国人大常委会B教育部C人事部D国务院2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方面的要求,不包括以下哪个方面?() A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B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C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甲等以上标准D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3受到()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A管制B拘役C拘留D剥夺政治权利4.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A1年内B2年内C3年内D5年内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1下列属于《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立法目的的是()。

A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B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C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D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2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关于该职责的履行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B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C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消除安全隐患D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3.根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的原则。

A及时B准确C效率D合理4.根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下列属于学校应当建立的安全制度的是()。

A以校长(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生安全管理责任制B卫生管理制度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C校园巡查等内部安全保卫制度D消防安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1.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的是()。

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师资格证是一项对于教师岗位的资格认证,是教师职业生涯中的一项重要认证,是教育行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证教师的教学质量,提高教育的水平,完善教育产业链,教育部门出台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教师资格证的管理和实施。

一、教师资格证标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了教师资格证的标准,包括教育背景、教学经历和教学能力等一系列要求,这些要求充分体现了教师应该具备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点:(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相关学科或教育学、心理学专业学位,且参加过学科竞赛或者获得过教育相关的荣誉或获奖。

(2)在中小学任教满2年,且评定为“优秀”或者“称职”。

(3)通过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或省级统考,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4)具有创新能力、教研能力、组织管理能力等职业素养,能够有效地组织和管理教育资源,提高学生的学习成果。

二、教师资格证考试教师资格证考试是衡量教师是否具备教育教学能力的重要标准,是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教育部门依照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制定了一套全国统一的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与业务知识”、“综合素质面试”、“教育实践考查”等几个部分,义务教育阶段和中高等职业教育阶段考试内容有所不同。

教师资格证考试的内容要求教师有相应的知识体系,能够真实地反映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育素养。

三、教师资格证的作用教师资格证标志着一个教师已经符合了教育部门要求的标准,达到了一定的教学水平和职业素养,具备了在中小学、幼儿园、高等院校等教育机构中任教的能力资格。

教师资格证是教育部门的一项信任和认可,标志着教育行业对教师的重视,也能为教师提供更好的职业发展和晋升机会,还可以为教师在招聘和聘任中提供更多的优先权。

四、教师资格证的管理和监督教育部门对教师资格证的管理和监督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完善考试制度和监管措施,加强教师职业招聘考试的联合试题制定和监控,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考试诚信教育,实行良好的师德评估机制等。

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第五条
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省、市、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 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 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七条
省内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两次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人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大众日报、山东电视台和现代教育导报、山东教育电视台予以公布。
第八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认定教师资格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人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的身份、学历、普通话水平、 思想品德、身体状况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 (三)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存入 当事人档案,有关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作认定记录。
第十五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 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书》,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不符合法 定的认定条件者,应退还其提交的有关认定材料,其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 格检查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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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6-9-23 14:57:10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10号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已于2000年6月22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至立
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

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二)要求填写。

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

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

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更为
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任教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十七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费用。

但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

第四章资格认定
第十八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九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小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组织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第二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拟受聘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章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

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

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

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

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

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幸福,不能用手去捉摸,只能用心去琢磨,只能静静去体味。

细细地品味了,你就享受到了它温馨的暖,或浓或淡的甜!
幸福,其实很简单。

幸福就是和爱人一起漫步,幸福就是吃到妈妈的拿手饭菜,幸福就是孩子在你的脚跟前转悠,幸福就是你能帮父母洗衣洗碗。

幸福,其实很简单。

拥有一份称心的工作,就是一种幸福;拥有一个温馨的家,就是一种幸福;拥有一位知心的朋友,就是一种幸福;拥有一份好的心态,就是一种幸福;拥有一个相濡以沫的爱人,那更是一种幸福。

幸福就是如此的平平凡凡,幸福就是这样的简简单单。

幸福,其实就是自己心灵的感觉,沉淀在自己的心底,看不见摸不着,没有那么直观,可那种体验与享受却很真实、很直接。

或许你没有丰富的物质,或许你不能掌控自己的名利,但只要你拥有一份良好的心情,幸福就会围着你转。

幸福,其实很简单。

幸福就是口渴时的那杯水,幸福就是饥饿时的那顿饭,幸福就是劳累时的歇歇脚,幸福就是闲暇时的那茶盏,幸福就是困倦时的那场眠,幸福就是相爱的人彼此的牵挂,幸福就是离别的人默默的思念!
幸福,其实很简单。

幸福就是平静的呼吸,仔细的聆听,忘情的观看;幸福就是有人爱,有事做,有所期待,有人给温暖;幸福就是不迷茫,不慌乱,生而无悔,活而无憾。

幸福,其实就在路上,走一步,有一步的风景;进一步,有一步的欣喜;退一步,有一步的心境;停下步,忆往事,感到舒心的甜。

幸福,其实很简单。

当你失落,当你伤心,当你落泪时,有人会走到你身边给你一个拥抱,让你不再心酸,让你顿生温暖。

幸福似一杯香茗,轻饮慢品里,溢出的却是淡淡的清香,沁人心脾,惬意而舒心;幸福似一杯红酒,无论酒的种类是什么,用心细品里,总能品出那缕浓浓的甘醇柔绵;幸福没有明天,幸福也没有昨天,它不怀念过去,也不向往未来,它只在乎眼前。

幸福,其实很简单。

别人的幸福在你的眼里,你羡慕甚至嫉妒;可你的幸福也在别人眼里,你如果不觉得,岂不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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