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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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单位管理制度

为了防治餐饮服务单位污染环境,改善环境质量,报故障公众健康,促进餐饮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饮服务单位,是指通过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或者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夜市摊、食堂、熟食加工点和提供服务的宾馆、浴场、歌舞厅等综合服务单位。

本办法适用于本园区自有物业的餐饮服务单位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一条商业门面在签订合同后,必须确保装修、改造或添加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建筑、环保)。

第二条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在物业单位指导下合规合法处理餐厨垃圾及生活垃圾。

第三条餐饮服务单位必须按要求做好门店内外清洁卫生清洁。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第四条餐厨废弃物分类后需按照物业单位的要求放置在规定区域,由物业单位集中处理。

第五条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六条发现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违规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第一时间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环保部门举报。

第七条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第八条餐饮服务单位污水需接入指定的污水收集管道,不得擅自排放。

第九条产生的废气(油烟)必须经处理后达到国家及重庆市

的排放标准才可排放。

第十条餐饮单位油烟不得直接排放,需经油烟净化且收集后集中排放。若门面在高层内,门面产生的油烟需通过烟道向楼顶排放。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单位产生的油烟不得对周边居民环境产生影响。

第十二条现有的餐饮服务单位,达不到相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治理,预期未达标的,责令停业。如情节严重,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重庆西永微电子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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