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法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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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债发行关系
国债发行关系,是因国债的Baidu Nhomakorabea行而产生的国 家与其他相对应的权利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它是国债关系中的基础性关系,是其他国债 关系产生的前提。
(二)国债使用关系
国债使用关系,是在国家将取得的国债收入 进行使用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 在国债的权利主体行使其国债权利的过程中 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上述关系是在实现国债 的职能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也是在 国家运用国债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过程中产 生的社会关系,因而它是国债法这一宏观调 控法的重要调整对象
国债作为国家信用最主要、最典型的形式,它符合 国家信用的一切特征。也有不同于其他信用形式的 特点:
(1)它是以国家(政府)为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借贷关 系;
(2)它以政府信誉作担保;
(3)它以信用形式取得财政收入、使用财政支出,在 重视宏观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微观经济效益
国债同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公司发行 的企业债相比,还具有以下特点:
(三)国债偿还关系
国债偿还关系是在国家偿还国债本息的过程中 而在国家和相应的国债权利主体之间发生的社 会关系,它是在终结国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中 产生的社会关系。由于国债具有较好的流动性, 因而在国债偿还关系中与国家相对应的具体的 国债权利主体,同国债发行关系中的与国家相 对应的具体的主体极可能是不一样的。
第四章 国债法律制度
国债法律制度发展较为晚近,但已日益成为 财政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国 家广泛举债,甚至被称为“债务国家”的情 况下,国债法律制度的地位已日显重要。由 于我国的相关立法尚很不完善,本章将更着 重从原理的角度进行介绍
第一节 国债法概述
一、国债的概念
国债,是指国家为满足公共欲望和实现其职 能而负有的债务,故又称国家公债或公债。 它是国家信用最主要、最典型的形式,是国 家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
对国债关系除可以作上述分类外,还可根据国 债的发行地、使用币种和债权人的不同,将国 债关系分为国家内债关系和国家外债关系,这 与国债可分为内债与外债是一致的
四、国债法律关系
国债关系是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 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当其由国债法 调整时,便上升为国债法律关系。所谓国债 法律关系,是指国债关系的主体根据国债法 而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国债法的调整对象
国债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债的发行、使用、 偿还和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此 类社会关系可简称为国债关系。对于国债关 系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但依据上述调整对象 中所涉及的国债活动的四个环节进行分类, 则应是一种较为基本的分类。据此,国债关 系可以分为四类,即国债发行关系、国债使 用关系、国债偿还关系和国债管理关系。
依据法理,一定的法律事实会引起法律关系的 产生、变更和消灭。事实上,通过国债法律行 为而使国债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 是大量存在的
由于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两个方面,因此, 国债法律关系也可以因某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 移的客观事件的发生而产生、变更或消灭
五、国债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国债法律制度是随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而逐渐发 展起来的。成熟的国债法律制度是近现代社会 经济发展的结果
既然国债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债的发行、使 用、偿还和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因而与此相适应,国债法律制度也应包括四 类基本制度,即国债发行制度、国债使用制 度、国债偿还制度和国债管理制度
在上述四类国债法律制度中,一般应包括以 下主要内容:(1)国债的分类与结构;(2)国 债的发行主体、发行对象与发行方式;(3) 国债发行的种类、规模或数额、利率;(4) 国债的用途、使用原则;(5)国债市场与国 债持券人在市场上行使国债权利的规定;(6) 国债还本付息的期限、偿还方式、方法;(7) 国债管理机构及其职权、职责;(8)违反国 债法的法律责任;(9)争议的解决途径与救 济手段
现代国家已经越来越重视国债立法。例如,美 国早在1917年就颁布了《自由公债法》,日本 在其 《财政法》、《特例公债法》等相关法律 中,对国债的种类等亦有专门规定。韩国在 1979年也颁布了《政府债券法》
我国的国债法律制度建立较晚,至今仍不很健 全,一些领域的法律调整尚付阙如。
六、国债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国债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由三 要素构成,这三要素就是国债法律关系的主 体、国债法律关系的客体和国债法律关系的 内容
在国债法律关系的主体方面,因具体的国债法 律关系的不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也不尽相同
国债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国债资金,这些资金可 以是不同的来源和不同的币种
国债法律关系的内容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它由国债法律、法规加以确定
(1)国债的信用度高 (2)国债的流动性高 (3)国债的抵押代用率高
二、国债法的概念
国债法是调整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 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国债法调整的是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 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国债法的主 体有一方始终是国家
国债法是财政法的重要部门法,其许多基本原 理都与财政法是一致的,而财政法则属于经济 法,因此国债法亦属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一 个组成部分
国债发行关系与国债偿还关系是不同的,它们 是相互独立的两种关系,并非单纯的一个问题 的两个方面。这也是国债关系与一般的债权债 务关系的不同之处
(四)国债管理关系
国债管理关系是在对国债流动进行管理的过程 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体现了国家干 预的精神,与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是分 不开的。这种关系作为国债法的调整对象,也 使得国债法律关系必然不同于民法上一般的债 权债务关系
国债作为一种国家债务,其举借需遵守一般 的诚信原则,因而具有偿还性;同时,它一 般还具有认购的自愿性,这些特点使它不同 于税收和罚没收入等财政收入形式
国债作为国家的债务,其举借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 欲望和实现国家职能,因而它不同于民间的一般私 人债务。国债举借的特殊目的性使它不仅成为国家 筹集财政收入、弥补财政赤字的重要手段,而且也 成为国家用以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