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法律制
国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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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 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 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1、采购人 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 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 货物、工程、服务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团体组织 集中采购模式(本级政府所有的采购均由 一个部门负责);分散采购模式(采购由 需求方自主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 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 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 为。 特点:1、采购资金是财政性资金 2、采购人的特定性 (集中采购人和分散采 购人) 3、政府采购的非盈利性 4、政府采购对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 5、采购程序的法定性
(4)国债是一个重要的经济杠杆 3、国债的职能 (1)弥补财政赤字; (2)宏观调控的职能 A调节国民收入的使用结构,促进总供给与 总需求的平衡 B 调节投资方向,促进经济结构合理化
国家发改委初步确定2009年长期建设国债投资 方向 (一)支持“三农”工程。一是国家粮食安全工 程。重点包括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工程,以及种 子工程、旱作农业、油糖料生产、农产品质量安 全等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项目。二是重大农业 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农村小水电建设等。三是农 村民生工程。包括农村初中改造工程、农村医疗 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农村文化设施、农村 基层政权建设、农村公路和农村危房改造等。 (二)重大环保生态和节能减排工程。包括 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天然林资源保护、重点防 护林工程、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十大重点节能 工程、循环经济和重点工业污染治理等。
第四章国债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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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债法概述
三、国债法的调整对象
国债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债的发行、使用、 偿还和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此 类社会关系可简称为国债关系。 国债关系:国债发行关系、国债使用关系、 国债偿还关系和国债管理关系。
第一节 国债法概述
三、国债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债发行关系
是因国债的发行而产生的国家与其他相对应的权利主体之 间的社会关系,它是国债关系中的基础性关系,是其他国 债关系产生的前提。
(2)国债的流动性高
流动性是与变现能力联系在一起的。在证券市场上,由于国债的发行 量大,信用度高,人们乐于购买,因为国债兑现容易,变现力强,这 是一般的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不可比拟的。
国债是一种有价证券,可用作抵押物来进行融资,当国债的持有人需 要现金,又不愿将所持国债售出兑现时,便可将债券作为抵押物,以 取得借款。由于国债的信用度最高,变现能力强,因而它的抵押代用 率也比其他债券高。
出现得更晚,国债较税收等财政收入形式也出现得更晚。
第一节 国债法概述
二、国债法的概念 国债法,是调整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 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债法调整的是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的过程 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而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 的主体都是国家,因此国债法的主体有一方始终是国家。 这与财政法的主体有一方始终是国家的特征是一致的。 当国家(政府)因发行国债而成为债务人时,作为债权人 的另一方是不确定的,既可以是国内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也可以是国外政府、国际组织、外国法人或者自然人。当 一国政府因外国政府发行国债而成为债权人时,与其相对 应的债务人是外国政府。
《经济法概论》第十五章:财政法
![《经济法概论》第十五章:财政法](https://img.taocdn.com/s3/m/2dda8611f18583d0496459e8.png)
三、预算管理职权
4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 各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 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 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各单位负 责编制本单位的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 规定及时地足额地上缴预算收入、合理安排 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预算收支范围
三、预算管理职权
执行权,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权组织本 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权,县级以上各级人 民政府有权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用的动用; 监督权,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权监督本 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变更撤消权,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 变或者撤消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 预算、决策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三、预算管理职权
乡级政府的预算职权
编制权,即编制本级预算、决策草案和本级 预算调整方案; 报告权,即向本级人大报告本级预算草案和 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执行权,即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 决定权,即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用的动用。
三、预算管理职权
3 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编制权,即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策草案和 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执行权,即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提案权,即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用动用方案; 报告权,即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 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五、预算管理程序
预算编制 预算的审批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决算的编制 决算的审批
六、对预算与决算的监督
《预算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中央和地
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 委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 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 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有权 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 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人大代表或常委 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预算、决算中 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受询问或质询的有关 政府或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国债工程项目使用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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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债工程项目使用管理,提高国债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债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本法规适用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国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国债工程项目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确保国债资金安全;(二)科学合理,提高国债资金使用效益;(三)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四)分工负责,强化责任追究。
第二章国债工程项目使用范围和条件第四条国债工程项目使用范围包括:(一)基础设施建设;(二)社会事业发展;(三)生态环境保护;(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五)其他符合国债政策支持的领域。
第五条国债工程项目使用条件:(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要求;(二)项目申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三)项目投资规模合理,资金来源明确;(四)项目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具备可行性;(五)项目单位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三章国债工程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六条国债工程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程序:(一)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三)对审核合格的项目,由同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批。
第七条国债工程项目审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确保国债资金使用效益;(三)防止重复建设和浪费。
第四章国债工程项目实施和监督第八条国债工程项目实施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二)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三)加强工程变更管理,防止擅自变更;(四)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履行。
第九条国债工程项目监督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建立健全项目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责任;(二)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三)加强项目质量、进度和安全监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四)加强项目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国债工程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第十条国债工程项目验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项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二)验收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三)验收合格的项目,方可投入使用。
中国国债管理制度
![中国国债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96f45082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de.png)
中国国债管理制度中国的国债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国债发行、管理和偿还等一系列活动的管理制度。
国债是国家的重要债务形式,是国家财政政策的一部分,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稳定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国债管理制度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金融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中国国债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
一、国债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中国的国债管理制度包括国债发行管理、国债偿还管理、国债利息管理、国债市场管理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其中,国债发行管理是国债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其主要包括国债的类型和品种、国债的发行对象和范围、国债的发行时机和规模、国债的发行方式和程序、国债的偿还规划等内容。
国债偿还管理主要是指国债的偿还计划和方式,包括国债本息的支付方式、国债偿还的保障措施、国债偿还的责任机构等内容。
国债利息管理主要包括国债的利息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国债利息的税收政策等内容。
国债市场管理主要包括国债的交易市场、国债的发行市场、国债的交易制度和规则等内容。
二、国债管理制度的体系建设国债管理制度的完善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政策制度体系。
在法律法规体系方面,中国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债券条例》等一系列国债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国债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政策制度方面,中国建立了国债管理委员会和国债管理办公室等专门机构,制定了国债管理相关的政策制度,为国债管理提供了政策支持。
此外,中国还通过建立国债市场、健全国债交易制度、提升国债市场信息披露和监管等方式,不断完善国债管理制度。
三、国债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创新近年来,中国国债管理制度不断进行改革与创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国债发行方式的创新: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中国国债发行方式不断创新,除了传统的发行方式外,还引入了电子化、网上发行等新型发行方式,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投资渠道。
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相关法规汇编
![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相关法规汇编](https://img.taocdn.com/s3/m/cae01f50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9e.png)
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相关法规汇编一、立法背景国债专项资金投资是指政府为特定目标或项目设立的资金,用于支持社会和经济发展。
为保障国债专项资金的安全、合理和高效运作,相关法规被制定出台。
本文将对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相关法规进行汇编和总结。
二、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管理条例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法》制定了《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管理条例》,对国债专项资金投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
该条例明确了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的管理机构、投资规模、投资方式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国债专项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作。
三、国债专项资金投资项目审批办法为确保国债专项资金的投资项目的合理性和风险可控性,财政部制定了《国债专项资金投资项目审批办法》。
该办法详细规定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申请材料、项目评估和风险评估等要求,保证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符合规定和政策。
四、国债专项资金投资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国债专项资金投资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以规范国债专项资金的投资收益分配和使用。
该管理办法明确了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保护机制和分配规则,为各方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五、国债专项资金投资风险管理办法国债专项资金投资涉及到一定的风险,为了保护国债专项资金的安全,财政部制定了《国债专项资金投资风险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明确了风险评估和管理的具体要求,包括分散投资、资产配置、风险等级评定等,为国债专项资金的投资风险防范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六、国债专项资金投资信息披露办法为保障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国债专项资金投资信息披露办法》。
该办法要求相关机构和投资主体定期披露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的相关信息,包括资金来源、投资项目、收益情况等,以保证公众的知情权。
七、国债专项资金投资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为保障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国家审计署制定了《国债专项资金投资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该规定对国债专项资金投资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以维护国债专项资金投资市场的秩序和健康发展。
国债管理制度法规
![国债管理制度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9fd5a338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2d00c18.png)
国债管理制度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债是国家债务的主要形式,是国家筹措资金的重要渠道,国债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国债发行、管理、使用、偿还等一系列活动的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二条国债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保障国家财政稳定,保护国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国债管理制度应遵循稳健、透明、规范、市场化的原则,建立健全国债发行、流通、偿还等相关制度,规范国债市场的运作。
第四条国债管理制度包括国债发行制度、国债交易制度、国债偿还制度等内容。
第二章国债发行制度第五条国债发行是国家筹措资金的一种重要方式,国家财政部门负责国债的发行工作。
第六条国债的发行应遵循市场需求,合理确定国债的种类、期限、利率等发行条件,保障国债的流通性和市场价值。
第七条国债发行应公开、公平,征集广泛的投资者,促进国债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八条国债的发行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必须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确保国债发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国债发行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由国家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情况制定,并公布在国债发行管理规定中。
第十条国家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债发行的信息,包括国债的种类、期限、发行量、利率等内容,保障市场信息的透明和公开。
第十一条国债发行的相关费用和税收待遇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国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国债的发行资金应当用于国家重点项目建设或者国家财政支出,不得挪用或滥用国债资金。
第十三条国债发行后,国家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债的发行情况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国债交易制度第十四条国债交易是国债市场的基本运作方式,国家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建立健全国债交易市场。
第十五条国债的交易应当依法自由、公开、公平,保障投资者的交易权利和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国家财政部门应当指导和规范国债交易市场的运作,促进国债的流通和交易。
第十七条国债的交易应当建立健全的交易机制和交易规则,确保国债市场的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国家财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国债的创新交易方式,提高国债市场的活跃度和市场化水平。
简述国债余额管理制度
![简述国债余额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003188ca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02be865.png)
简述国债余额管理制度一、国债的基本概念和种类国债是指政府为筹集资金用于开展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以及弥补财政赤字而发行的一种债券。
国债是一种有一定期限和利率的债券,发行主体是国家政府,发行的目的是为了融资。
国债的种类根据其偿还期限和付息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固定利率国债、浮动利率国债、通货膨胀加正利率国债等。
二、国债的发行和偿还1.国债的发行:国债的发行是指政府通过发行债券筹集资金。
国债的发行通常由国家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的财政预算和债务管理计划进行。
发行国债需要制定发债计划,确定发行规模、期限和利率等关键信息,然后通过招标、发行机构订购等方式进行发行。
2.国债的偿还:国债的偿还是指政府按照债券的约定条件,按时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和本金。
国债一般有到期还本付息的形式,即到期时一次性支付债务。
政府每年需要支付大量的债务利息和本金,因此需要提前制定偿还计划,从国库中拨款进行偿还。
三、国债余额管理的重要性国债余额管理是指政府对国债发行和偿还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国债余额能够维持在合理水平,以保障国家债务的安全和稳定。
国债余额管理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国家债务的安全:国债是国家借款的一种形式,合理管理国债余额可以有效控制国家债务的规模,避免债务过高造成债务风险。
2.维护国债市场的稳定:国债是重要的金融工具,其发行和偿还情况直接影响国债市场的运行和稳定。
通过国债余额管理可以调节国债市场供需关系,保持市场平衡。
3.保障国债的信用:国债是政府的信用债务,合理管理国债余额可以维护政府信用,提高国债的投资吸引力,有利于国债的发行和融资。
四、国债余额管理的基本原则1.风险管理原则:国债余额管理应该立足于风险管理,根据国家的财政实际情况和债务承受能力,合理控制国债余额规模,避免债务风险。
2.灵活性原则:国债余额管理应该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根据市场变化和政府财政需求进行调整,保证国债发行和偿还的顺利进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e9d12c5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db.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04.10•【文号】财国债字[1997]25号•【施行日期】1997.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国债字〔199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了规范国债托管行为,保护广大国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债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向当地经营国债业务的中介机构、广大投资者以及各交易场所所属会员广为宣传。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债托管行为,保护国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国债市场的监督机制,提高国债市场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以人民币支付的国家公债,包括具有实物券面的有纸国债和没有实物券面的记帐式国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债托管,是指国债投资人基于对国债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的信任,将其所拥有的国债委托托管人进行债权管理、实物券面保管与权益监护的行为。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是全国国债托管业务的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托管人的资格,对其托管业务进行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有权对本地区的托管业务进行监管。
第五条国债托管实行全国集中、统一管理的体制,财政部授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公司)依本办法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主持建立和运营全国国债托管系统,并实行自律性管理。
第六条托管人在为投资者办理国债托管业务时应遵循诚信、安全、方便的原则。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债托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托管关系人及其权利义务第八条记帐式国债的托管关系在办理债权登记手续后即产生。
国债资金管理办法
![国债资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78a29ca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bf.png)
国债资金管理办法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债项目管理工作,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全区国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拉动经济增长,改善贫困地区的投资环境而用国债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债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为项目建设创造条件,落实配套资金,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第五条建立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协调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可根据情况不定期举行。
第六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为国债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国债资金计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对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及咨询服务职能。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七条为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地区每年从财政预算内拨付一定数额经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该项经费的使用由地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提交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经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后,由地区财政集中支付。
第八条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一般需经过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查审批三个阶段。
对于小型项目可按规定相应简化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批阶段。
第九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履行项目审查、审批手续,凡没有审查、审批的项目,不得列入国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及时将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加强对国债项目的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国债法律制度的完善——浅议我国国债立法
![国债法律制度的完善——浅议我国国债立法](https://img.taocdn.com/s3/m/4b27d2c5ee06eff9aff807d6.png)
国债法律制度的完善——浅议我国国债立法「摘要通过对我国国债立法现状的分析,针对我国国债的特点和不足,说明我国国债立法的必要性,最后简要谈一下对我国国债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国债;立法;必要性「正文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依赖于法律制度、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国债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必然要依赖于法律制度保障其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以及司法制度规范、保障国债市场活动,将产生国债市场的无序现象,国债市场的发展将受到严重的影响、制约和破坏,因此,必须对国债市场进行法律规制。
一、我国国债市场立法现状我国自90年代初开始建立国债市场以来,相继颁布了很多规范国债市场的法律规定。
主要有:国务院每年颁布的《国库券条例》、《特种国债条例》;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实施办法》;财政部每年颁布的《国库券发行工作若干具体事项的规定》、《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中国证监会、财政部颁布的《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颁布的《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业务规则》、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跨地区证券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等。
这些法规呈现出以下特点和不足:1 这些规定大多属于行政规章性质,法律地位低,法律效力层次低。
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对同一种情况,甲地法院参照,乙地法院不参照的情形,从而导致法治不统一,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 这些规定零散、不系统、不规范。
国债市场的健康、有序的运行和发展必须有完善、系统、权威的法律制度严格保障,以便国债市场参与者有法可依,发生纠纷时法院有判案的依据,并且也便于监管机关监管国债市场依法运行和国债市场自律组织依法自律。
目前,规范国债市场的规定往往以“条例”、通知“、”办法“、”规则“等形式发布,这些规定针对性很强,缺乏法律规范应具备的稳定性、严肃性、普遍性、权威性和规范性。
国债法律制度的完善浅议国债立法
![国债法律制度的完善浅议国债立法](https://img.taocdn.com/s3/m/b98d2d2e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e7.png)
国债法律制度的完善浅议国债立法国债法律制度的完善浅议国债立法在世界范围内,国债是各国政府筹措国内外资金的重要形式,也是保障稳定经济运行和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国民经济多元化,国债市场迅速扩大。
因此,国债立法也变得愈加重要。
国债立法对于确保国债市场的透明、公开、公正,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债市场,增强市场化和法治化程度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国债市场尚不完善,国债立法也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加以完善。
本文将就国债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成熟经验加以探究,提出一些完善国债立法的建议。
一、国债法律制度中的问题我国国债法律制度中存在多种问题,其中重要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1.缺少完整的国债立法体系现行法律制度中,国债的相关法律规章较为零散而不具有系统性。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债法》于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但该法对于国债市场的监督、管理等方面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即缺乏国债法具有系统性。
2.缺乏有效的国债违约处理机制在我国,国债违约事件发生时,当事方常常依靠解决方案达成和解,缺乏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程序,处理方式也削弱了国债市场的稳定性。
此外,由于缺乏明确规定和有效的法律机制,国债的违约行为也难以追究到底,并且债权人的权益保障偏弱。
3.国债信息披露不透明国债市场的透明度显著影响国债市场的稳定性和信誉。
目前,国债市场信息的披露不够透明,各国债市场的信息差异较大,难以维护国债市场的稳定和健康。
二、国际成熟经验的借鉴在国际上,国债立法较为成熟,为我国国债法律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借鉴。
下面,将在以下三方面进行简单探讨。
1.建立规范、拓宽工具和市场化程度高的国债市场在欧美国家,国债市场规范建设、工具拓宽和市场化程度高,采用的市场化模式和工具多方面,如债券违约保险、担保徽标、市场违约清算等,确保市场活力和交易安全。
我国应借鉴欧美国家的国债市场建设经验,在国债借调和流通方面采用多权利方案,包括国债券商、银行、保险公司等多元化管理方式。
中国债券市场法规简介(中国债券市场历史发展,各类债券法规详细介绍及对比,最完整版)
![中国债券市场法规简介(中国债券市场历史发展,各类债券法规详细介绍及对比,最完整版)](https://img.taocdn.com/s3/m/bb2d14c72cc58bd63186bd43.png)
已形成了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主体,以两市交易所、银行柜台债券市 场为补充的市场格局; 由单一的国债发展到以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为主体, 以资产支持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注、 外币债券等创新产品为补充的品种结构; 由简单的现券交易,发展到以回购为主,债券现货、远期、借贷等为 辅的交易结构;
发行审批阶段 •确定主承销商、律师、会计师、信用评级机构、评 估机构等; •确定担保方式、确定抵押物或担保人; •准备全套申报材料(详见下文); •向地方提交申报材料,取得地方发改委转报文后提 交国家发改委,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和补充; •国家发改委初审通过,转交材料至央行、证监会会 签,并根据上述两单位的意见进行修改、补充; •会签文件转回国家发改委,下达批文 公开发行阶段 •确定公告日期和发行日期 •发布发行公告,组织发行工作 •完成募集资金的进账工作和划款工作 办理托管手续阶段 •完成托管手续的办理 •开始准备债券的上市手续
3.1 我国债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览
一、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链接1)、《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链接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国人民银行法》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三、部门规章(1/2) 部门规章( ) (一)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二)中国人民银行 1、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 、 《中华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2)第5号》 2、债券发行、上市 、债券发行、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上 市交易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公 司债券交易流通的有关通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公司债券,与证监会监管的“公司 债券”不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5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号》(取 消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发行规模不低于5亿元的限制条件) 3、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业 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
国债余额管理制度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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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余额管理制度定义国债余额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设立国债余额管理机构国家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国债余额的监督、管理和报告。
这个机构可以是国家财政部门、国债管理中心或者其他相关机构。
这个机构应当拥有足够的权威和独立性,能够有效履行其职责,保证国债余额的规范管理。
二、确立国债余额管理的原则和目标国债余额管理应当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如透明、公正、合法、合理等。
其主要目标是保持国债余额的合理水平,确保国家财政的可持续性,保障国债偿还的安全性。
三、建立国债余额管理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国债余额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法律和规章制度,确保国债余额的规范运作。
这些法律和规章应当包括国债余额的界定标准、监督管理程序、信息披露要求、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以保障国债余额管理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四、加强国债余额的监督和报告机制国债余额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和报告机制,加强对国债余额的实时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
同时,应当建立国债余额的定期报告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债余额数据,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度。
五、加强国债余额管理的风险控制国债余额管理应当加强对国债偿还风险的防范和控制,确保国债余额的合理化和规范化。
这包括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应对,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国债余额的安全性。
六、促进国债余额管理的创新和改进国债余额管理应当注重创新和改进,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机制,适应国家财政和经济形势的变化。
这包括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精准度,推动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提高管理水平,推动国债余额管理不断向更加规范化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总之,国债余额管理制度是国家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国家财政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的国债余额管理制度,能够有效监督和管理国债余额,确保国债的安全和稳定,推动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
国债法律制度
![国债法律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fbdc731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98.png)
国债法律制度从财政=税收+费用+利用+债务+其他收入这一等式中可以看出,在收支的总体平衡中,是由支出来打算收入的。
由于有了支出的需要,才有了对足以支撑这些支出的收入的要求,因而才产生了财政。
这是现代国家“以支定收”的根本财政理念。
同时,也可以看出,收入是随着支出的变动而变动的。
在支出肯定的状况下,各种收入之间则存在着此增彼减的关系。
一个人在自身收入足以满意生产、生活支出的状况下是不需要去借债的,一个国家也是如此,只有当以税收为主的其他收入缺乏以满意国家预算的状况下,才需要发行国债。
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债在财政收入中扮演着一种补充性的角色。
所以从根本上说,国债只是赤字的伴生物。
因此,只有当税收、利润和费用等既定的收入形式不能满意政府的支出需要时,国债才能作为某种调整器在敏捷性上使财政收支的公式得以平衡。
由此可以得出国债的根本功能就是弥补财政赤字。
在市场经济下,政府需要满意市场所不能供应的公共需要。
如此种类繁多、工程庞杂而经济效益又特别隐性的公共物品打算了政府用来满意这类支出的财政收入就必需具有稳定牢靠、数额浩大等特征。
与国债相比,税收恰好具有这一特性。
税收凭借其强制性、固定性与无偿性这三大特性稳居财政收入的第一位,相形之下,国债的特征则是自愿性、有偿性和敏捷性。
自愿性是建立在群众自愿承受的根底上的。
所以其收入的量不是很稳定牢靠。
有偿性是任何债务本身都具有的一大特征,借债就必需归还。
敏捷性则是指国债确实立是以财政收支之间的差额为依据的,既不具有发行时间的连续性,也不具有发行数额的固定性。
国债在财政收入中所担当的角色就打算了国债应有的规模。
从理论上讲,一国在每一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下,必定客观地存在着某种适度债务规模的数量规定性,也就是说,在这一规模上,国债功能可以得到最充分的发挥,对经济生活的正面积极影响作用最大,相对而言负面的不利作用最小。
在现实生活中,打算或影响适度债务规模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经济进展水平和金融深化程度,政府治理水平和市场健全程度,国债的构造状况、筹资本钱与所筹资金的使用效益等等。
2023年国债资金管理法
![2023年国债资金管理法](https://img.taocdn.com/s3/m/50dada2f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e1fe069.png)
2023年国债资金管理法
截至目前,我无法提供2023年国债资金管理法的具体细节,因为这个法律文件尚未发布。
国债资金管理法是指国家对国债资金进行管理的法律规定,旨在确保国债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维护国家财政稳定和经济发展。
通常情况下,国债资金管理法可能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国债发行和销售:规定国债的发行程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以及销售渠道等。
2. 国债资金使用:明确国债资金的使用范围、用途和管理要求,确保资金用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民生保障等方面。
3. 国债资金管理机构:设立国债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国债资金的集中管理、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4. 国债资金风险管理:建立国债资金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防控和风险应对等,防范和化解国债资金风险。
5. 国债资金监督和评估:建立国债资金监督和评估制度,加强对国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评估,提高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的设想,具体的2023年国债资金管理法可能会根据国家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
请关注相关政
府部门的官方发布,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国债规章制度
![国债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18334d5f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8f.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债发行、交易、兑付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债市场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债的发行、交易、兑付等活动。
第三条国债发行、交易、兑付等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国债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国债发行第四条国债发行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由财政部代表国家发行。
第五条国债发行方式包括招标发行、定向发行和协议发行等。
第六条国债发行利率、期限、规模等由财政部根据市场情况、宏观经济政策和国债管理需要确定。
第七条国债发行前,财政部应当发布国债发行公告,明确发行条件、发行方式、发行时间等信息。
第八条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购买国债。
第三章国债交易第九条国债交易应当在国债市场进行,国债市场包括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和柜台市场。
第十条国债交易方式包括现券交易、回购交易、远期交易和期权交易等。
第十一条国债交易应当遵守交易规则,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国债交易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
第十三条国债交易双方应当依法承担交易责任,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四章国债兑付第十四条国债兑付是指国债到期后,发行主体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利息的行为。
第十五条国债兑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国债到期时,发行主体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利息;(二)国债提前兑付的,发行主体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利息;(三)国债逾期兑付的,发行主体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逾期利息。
第十六条国债兑付可以通过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办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财政部负责国债发行、交易、兑付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债市场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国债发行、交易、兑付等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国债发行、交易、兑付等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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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债管理关系
国债管理关系是在对国债流动进行管理的过程 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体现了国家干 预的精神,与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是分 不开的。这种关系作为国债法的调整对象,也 使得国债法律关系必然不同于民法上一般的债 权债务关系
既然国债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债的发行、使 用、偿还和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因而与此相适应,国债法律制度也应包括四 类基本制度,即国债发行制度、国债使用制 度、国债偿还制度和国债管理制度
Hale Waihona Puke 在上述四类国债法律制度中,一般应包括以 下主要内容:(1)国债的分类与结构;(2)国 债的发行主体、发行对象与发行方式;(3) 国债发行的种类、规模或数额、利率;(4) 国债的用途、使用原则;(5)国债市场与国 债持券人在市场上行使国债权利的规定;(6) 国债还本付息的期限、偿还方式、方法;(7) 国债管理机构及其职权、职责;(8)违反国 债法的法律责任;(9)争议的解决途径与救 济手段
现代国家已经越来越重视国债立法。例如,美 国早在1917年就颁布了《自由公债法》,日本 在其 《财政法》、《特例公债法》等相关法律 中,对国债的种类等亦有专门规定。韩国在 1979年也颁布了《政府债券法》
我国的国债法律制度建立较晚,至今仍不很健 全,一些领域的法律调整尚付阙如。
六、国债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国债的信用度高 (2)国债的流动性高 (3)国债的抵押代用率高
二、国债法的概念
国债法是调整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 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国债法调整的是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 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国债法的主 体有一方始终是国家
国债法是财政法的重要部门法,其许多基本原 理都与财政法是一致的,而财政法则属于经济 法,因此国债法亦属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一 个组成部分
(三)国债偿还关系
国债偿还关系是在国家偿还国债本息的过程中 而在国家和相应的国债权利主体之间发生的社 会关系,它是在终结国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中 产生的社会关系。由于国债具有较好的流动性, 因而在国债偿还关系中与国家相对应的具体的 国债权利主体,同国债发行关系中的与国家相 对应的具体的主体极可能是不一样的。
三、国债法的调整对象
国债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债的发行、使用、 偿还和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此 类社会关系可简称为国债关系。对于国债关 系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但依据上述调整对象 中所涉及的国债活动的四个环节进行分类, 则应是一种较为基本的分类。据此,国债关 系可以分为四类,即国债发行关系、国债使 用关系、国债偿还关系和国债管理关系。
国债作为一种国家债务,其举借需遵守一般 的诚信原则,因而具有偿还性;同时,它一 般还具有认购的自愿性,这些特点使它不同 于税收和罚没收入等财政收入形式
国债作为国家的债务,其举借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 欲望和实现国家职能,因而它不同于民间的一般私 人债务。国债举借的特殊目的性使它不仅成为国家 筹集财政收入、弥补财政赤字的重要手段,而且也 成为国家用以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对国债关系除可以作上述分类外,还可根据国 债的发行地、使用币种和债权人的不同,将国 债关系分为国家内债关系和国家外债关系,这 与国债可分为内债与外债是一致的
四、国债法律关系
国债关系是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 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当其由国债法 调整时,便上升为国债法律关系。所谓国债 法律关系,是指国债关系的主体根据国债法 而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国债发行关系
国债发行关系,是因国债的发行而产生的国 家与其他相对应的权利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它是国债关系中的基础性关系,是其他国债 关系产生的前提。
(二)国债使用关系
国债使用关系,是在国家将取得的国债收入 进行使用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 在国债的权利主体行使其国债权利的过程中 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上述关系是在实现国债 的职能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也是在 国家运用国债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过程中产 生的社会关系,因而它是国债法这一宏观调 控法的重要调整对象
国债作为国家信用最主要、最典型的形式,它符合 国家信用的一切特征。也有不同于其他信用形式的 特点:
(1)它是以国家(政府)为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借贷关 系;
(2)它以政府信誉作担保;
(3)它以信用形式取得财政收入、使用财政支出,在 重视宏观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微观经济效益
国债同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公司发行 的企业债相比,还具有以下特点:
国债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由三 要素构成,这三要素就是国债法律关系的主 体、国债法律关系的客体和国债法律关系的 内容
在国债法律关系的主体方面,因具体的国债法 律关系的不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也不尽相同
国债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国债资金,这些资金可 以是不同的来源和不同的币种
国债法律关系的内容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它由国债法律、法规加以确定
依据法理,一定的法律事实会引起法律关系的 产生、变更和消灭。事实上,通过国债法律行 为而使国债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 是大量存在的
由于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两个方面,因此, 国债法律关系也可以因某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 移的客观事件的发生而产生、变更或消灭
五、国债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国债法律制度是随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而逐渐发 展起来的。成熟的国债法律制度是近现代社会 经济发展的结果
第四章 国债法律制度
国债法律制度发展较为晚近,但已日益成为 财政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国 家广泛举债,甚至被称为“债务国家”的情 况下,国债法律制度的地位已日显重要。由 于我国的相关立法尚很不完善,本章将更着 重从原理的角度进行介绍
第一节 国债法概述
一、国债的概念
国债,是指国家为满足公共欲望和实现其职 能而负有的债务,故又称国家公债或公债。 它是国家信用最主要、最典型的形式,是国 家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