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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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

(试行稿)

为进一步落实上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切实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分配原则,规范教职工队伍管理,强化竞争机制,促进学校整体工作再上新台阶。经校委会研究制定本办法。

任课教师绩效考核细则

一、考勤(8分)

请假需履行文字手续,按程序报批,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职对待。

每月事假三天以内不扣分,超过三天,每天扣0.2分,病假每天扣0.1分(以住院治疗结算单为准),旷职每天扣2分,无故缺课1节(含自习)扣0.2分。此项考核分值扣完为止,不得负分。

二、工作量(22分)

周课时:语、数、英10节为满工作量,其他学科12节为满工作量(每缺课1节减0.5分,增加一节课加0.5分)。学校宣布的管理、服务人员兼课1/2为满工作量,等于专职任课教师工作量的加3分。

三、工作表现(20分)

此项考核以测评为主。学生评价8分,同年级教师评价10分,考核小组评价12分。

1、职业道德(8分)

①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②关爱学生,一视同仁。

③服从安排,顾全大局。

④遵守学校工作制度。

2、德育工作(6分)

①注重学生习惯养成教育。

②关注每个学生,对学困生、行为异常生给予帮教。

③能结合学科知识开展理想、人生观、价值观教育。

在上课辅导期间出现安全事故,不能及时发现妥善处理,此项得

分减半;造成重大影响,被上级通报、批评、处理的,此项不得分。

3、教学常规(6分)

①教学计划、学习笔记、教学设计、教学反思齐全。

②积极参加“每日教研”,精心组织教学,能够熟练掌握“基本课型”。

③辅导认真,作业适量,批改及时,能利用作业批语激励学生。

四、工作成效(50分)

1、能够完成学期教学工作任务(10分)

2、教学效果(40分)

期中测评占40%,期末测评占60%。

教学成绩得分=(教师综合率/该科第一名综合率)×30分+(学校第一名名次分/所任学科名次分)×10分(按教师教学成绩计算办法计分)

中途接课教师较接课前教学成绩有提高,但达不到平均分的按全体教师平均分计,提高4个百分点的工作成效奖3分,每再增一个百分点加1分。(按该学科年级中线比,只记1次。)

其他教职工绩效考核细则

一、考勤(10分)

请假需履行文字手续,按程序报批,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职对待。

每月事假三天以内不扣分,超过三天,每天扣0.2分,病假每天扣0.1分(以住院治疗、出院结算单为准),旷职每天扣2分,此项考核扣完为止,不得负分。

二、工作量(10分)

行政及管理、服务人员完成本职工作得10分。

三、工作表现(30分)

教师评价10分,行政、服务人员评价8分,考核小组评价12分。

1、职业道德(15分)

①政治思想觉悟高,是非分明,不搞无原则纠纷。

②工作认真,积极主动,勇于承担责任,不推诿扯皮。

③为人正派,语言文明,态度热情。

④关心集体,积极、主动为师生服务。

⑤遵守工作制度,创造性开展工作。

2、团结合作(15分)

①顾全大局,服从学校安排。

②互帮互助,勤奋上进。

③团结同志,不搞内讧。

④自觉维护集体利益。

⑤平等待人,团结协作,不搞小团体。

3、工作成效:

①完成学期工作目标得10分。

②以任课教师教学效果平均分为工作实绩分。(含音、体、美、微等不能计算教学成绩的老师)

奖励分:(各项得分均累计计算)

1、获省级讲课一、二、三等奖奖6、4、2分;获市级讲课一、二等奖加4、2分。

2、经学校申报承担国家、省、市级课题研究并结题的,主持人奖6、4、2分。

3、音、体、美、微等教师指导竞赛、比赛活动中集体项目获省级1-3名奖15分,4-6名奖10分,市级1-6名奖6、5、

4、3、2、1分

4、学校工作,得到国家、省、市、县表彰的,校级领导奖20、1

5、8、4分,科室主任、副主任奖10、8、4、2分。(所分管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受上级部门通报批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注:全体教职工绩效考核按积分排名,按积分多少,教职工总数的30%定为优秀,50%为合格,20%为基本合格。优秀等次的教职工绩效工资奖励部分月上浮80元;合格等次的教职工绩效工资奖励部分为平均数;基本合格的月绩效工资奖励部分下浮80元。课任教师本学期没有任课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考核为不合格:

1、职业道德考评达不到基本要求的(所得分在总分60%以下的)。

2、以非法形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3、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4、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违规搞有偿家教或向学生乱收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能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

6、有其他严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扣发1/2,奖励部分全部扣发,情节十分严重的扣发全部基础性绩效工资。

受到党纪和行政处分的教职工绩效考核的有关问题按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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