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定向运动裁判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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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定向运动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定向裁判员的管理,促进定向裁判员队伍的建设,提高定向裁判员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鼓励我国各级定向裁判员钻研业务,保证定向比赛公正有序的进行,推动定向运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授权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对全国定向裁判员进行管理,制定该项目裁判员的发展规划及对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进行考核、审批和注册管理,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对本地区审批的定向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进行考核、注册、管理。

第三条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裁判员考核、注册、管理制度,制订培养和发展定向裁判员队伍的计划。

第二章裁判委员会

第四条中国定向运动协会下设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中国定向运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团结全国定向运动裁判员、组织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定向运动规则并负责定向运动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裁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委员若干人组成(每省不得超过1人)。裁委会每2年举行1次全体委员会议。

第六条裁委会主任、副主任负责裁委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裁委会主任、副主任人选须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裁委会委员必须是国家级以上裁判员,并由参加裁判员代表大会的国家级以上的裁判员选举产生,报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审批。委员任期2年。

第七条裁委会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裁判员发展规划;

(二)负责组织裁判员学习、考核、注册并对定向运动裁判员进行管理;

(三)按规定对裁判员的晋级、奖惩等提出具体意见;

(四)修订定向运动裁判法和规则。

第八条裁委会委员的权利

(一)对裁委会工作有建议、批评的权利;

(二)享有国内、国际定向比赛工作或观摩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与本业务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九条裁委会委员的义务

(一)认真执行裁委会的决议,完成裁委会委托的工作;

(二)努力学习,提高裁判业务水平;

(三)关心后备力量的培养,积极参加裁判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条地方各级定向运动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区、本系统裁判员规模,成立裁委会。不具备成立裁委会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由本地区体育行政部门或定向运动协会代行裁委会职责,但须报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备案。

第三章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定向运动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另设荣誉裁判员。

第十二条掌握和正确运用定向运动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胜任裁判工作,经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定向运动三级裁判员,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熟悉定向运动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2年,至少2次在县、市级定向运动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请定向运动二级裁判员,由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熟练掌握和运用定向运动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定向运动竞赛裁判员工作的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2年,曾2次担任省级以上

定向运动比赛裁判员或至少2次在地、市级定向运动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定向运动一级裁判员,由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精通定向运动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大型定向运动竞赛的裁判工作能力;任一级裁判员满3年,曾2次担任全国计划内的定向运动比赛副裁判长或至少在省级比赛中任副总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定向运动国家级裁判员。

第十六条至少2次在全国定向运动比赛中任副总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国家级裁判员,经中国定向运动协会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向国际定向联合会推荐,方可申报国际级裁判员,由国际定向联合会审批。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国性行业体协和国家体育总局直属院校经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后,可以审批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但应当报所在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国家级裁判员或少数有突出贡献的一级裁判员,从事裁判工作15年以上(如有突出贡献者在符合其申报标准的前提下,其申报年限可适当放宽),积极参加定向运动竞赛裁判工作,在全国及国际定向比赛中,未出现明显错判,至少10次在全国定向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年龄在55岁以上,可以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推荐,经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审核、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定向运动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十九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不得跨地域、跨系统审批裁判员。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审批单位证明和本人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或定向运动协会更换裁判员证书,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调离所在省份或系统,需报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备案。

第二十条申报各等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定向运动协会至少每2年举办1次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晋级学习班。通过考试者应当将裁判员等级申报表和本人裁判员证书一同交审批单位,并申报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四章裁判员注册

第二十一条国家级以上裁判员需要中国定向运动协会注册,每偶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注册期,每人交纳注册费50元;每奇数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确认期,每人交纳确认费10元。

第二十二条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每2年须对所批准的裁判员进行注册,注册期为每偶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并在次年4月1日前将注册统计材料汇总到省级相应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定向运动协会,于次年6月1日前将注册统计材料报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备案。上报注册统计材料如下:

(一)定向运动一级裁判员注册登记表;

(二)定向运动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统计表;

第二十三条裁判员有下列情况者,暂停注册一次。

(一)受到赛区或审批单位处罚者;

(二)考核不合格者;

(三)注册期内(2年)因个人原因未担任裁判工作者;

(四) 4年之内未担任裁判工作或未参加裁判员培训班学习者;

(五)注册期内(2年)2次以上评议为不合格者(评议由裁委会组织进行,1年1次)。

第二十四条各级裁判员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全国定向运动竞赛的裁判工作,赛后要填写裁判工作登记表,并由裁委会主任签字。连续2次未经审批单位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五章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五条各级定向运动比赛的主办单位负责选派和聘请该次比赛的主要裁判员。除中国定向运动协会举办的国际及全国性比赛之外,在中国定向运动协会注册的国家级以上裁判员:

(一)应邀参加非中国定向运动协会主办的跨省市、跨行业比赛的裁判工作,必须向中国定向运动协会(裁委会)申报,并由主办方向中国定向运动协会申请选派裁判员,征得中国定向运动协会(裁委会)同意后方可前去执法,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越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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