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营改增十问十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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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营改增十问十答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日前公布,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想知道各大行业有哪些必知的政策要点,广东国税营改增十问十答系列帮你解答!
问题一:金融服务的征税项目范围和税率是多少?
答: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一般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以及特定金融机构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金融服务,征收率为3%。
问题二:贷款服务具体指什么?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包括: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
的收入为销售额。
问题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具体指什么?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问题四:金融商品转让服务具体指什么?如何确定销售额?有哪些相关规定?
答: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五: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需要纳税吗?具体包括哪些业务?
答: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同业往来包括: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问题六:存款利息是否征增值税,对企业和银行有什么实际操作影响?
答:存款利息属于增值税不征税项目,不征增值税。同时,企业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不需要开具发票,银行对于存款利息支出也不需要发票进行入账报销扣除。
问题七:哪些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问题八:保险服务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1.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2.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问题九:哪些跨境金融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下列跨境金融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问题十:提供金融服务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有哪些特殊的规定?
答:除《实施办法》的一般规定外,金融服务有以下特殊规定:
1.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2.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3.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