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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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案例

医疗事故罪案例

医疗事故罪案例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故意犯下的违法行为,导致患者受到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包括错误的诊断、错误的治疗、手术失误、药物过量或错误使用等。

以下是一个真实的医疗事故罪案例,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在某市的一家医院,一名患有心脏病的患者因为心脏病发作被送入急诊室。

医院的心脏科主任接诊了这名患者,并决定给他进行冠状动脉造影手术。

手术进行了一段时间后,患者的情况突然恶化,最终不幸身亡。

经过调查,发现在手术过程中,医生错误地插入了导管,导致了患者的冠状动脉破裂,导致大出血而死亡。

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患者家属对医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追究医院和医生的责任。

在法庭上,医生辩称他进行手术时是按照正常的程序和操作进行的,并没有故意伤害患者。

但经过调查和鉴定,法庭认定医生在手术中存在明显的过失,他没有按照标准的操作程序进行手术,导致了患者的死亡。

最终,法庭判决医生犯有医疗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并赔偿患者家属一定的经济赔偿。

这个案例让人们意识到医疗事故罪的严重性,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患者的安全。

同时,医院也应该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责任心。

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医疗事故罪的发生,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在这个案例中,医生的过失导致了一名患者的死亡,这不仅是对患者的不负责任,也是对医疗行业的不负责任。

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曝光,能够引起社会对医疗事故罪的重视,促使医务人员和医院加强管理和监督,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总之,医疗事故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患者的权益,也损害了医疗行业的形象。

我们呼吁医务人员和医院要加强自律和管理,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同时,患者和家属也要对医疗事故罪保持警惕,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减少医疗事故罪的发生,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和可靠的医疗服务。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处理案例讨论
分析焦点
刁春晶事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案例讨论(三)
案例简介
某外科医生与一农村女子李某相爱,为了使李 某的户口能够得到解决,外科医生主动要求支 援三线调到一个小城镇,李某的户口得以解决, 但李某忘恩负义,另找了一个领导干部的儿子 结了婚。
某日,李某患急性阑尾炎入院,正巧该外科医 生值班,只好由他主刀做手术。术中,他在切 除了阑尾后,顺势将双侧卵巢切除。术后李某 闭经并长期不孕,经反复检查,终于发现了事 情的真相。
医疗事故处理案例讨论
分析焦点
1
邱小强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邱小强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案例讨论(二)
案例简介 1998年1月11日,刁春晶来到某红十会医院作整形美容手术。早在1月9日,她被医务 人员告知术前必须绝对禁食。刁春晶表示没有进食后被全麻由主任医师归来主刀进行手 术,周晓天任助手。 当晚6时,刁春晶用手指口腔示意不舒服,周晓天用吸引器为其吸出口腔内容物30毫升, 之后刁有两次气促,周用同样的方法救助。6时40分,刁突然呼吸因难,周为她解除绷 带并置开口器,并通知其它科室医生一起来抢救,当晚8时,刁春晶死亡。经尸体解剖, 患者胃内有30毫升食物残渣,曾术前私自进食,属术后食物误入呼吸道窒息死亡。
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处理案例讨论(一)
案情简介:
苏州某医院医生邱小强因家庭琐事和婚外情而产生杀死妻子顾苏的歹念。 2003年9月11日晚8时许,邱小强在家中趁顾苏洗澡之机,以让顾苏喝 咖啡提神为由,泡好一杯掺有从自己所在医院手术室内窃取的500毫克 麻醉药剂氯胺酮的咖啡间,导致顾抢救无效死亡。
医疗事故处理案例讨论
分析焦点
该外科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罪吗?

法律医疗事故案例分析(3篇)

法律医疗事故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第三人民医院是一家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为一体的综合性医院。

近年来,医院在全市范围内享有较高的声誉。

然而,在一次医疗事故中,该院却因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死亡,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例将以该医疗事故为切入点,分析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及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患者李某,男,60岁,因患肺癌于2018年8月1日入住某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入院后,医院诊断为肺癌晚期,给予化疗、放疗等治疗措施。

在治疗过程中,患者病情恶化,于2018年8月15日出现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

家属向医院提出索赔,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患者家属随后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对医院进行调查。

经调查,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死亡。

三、案例分析(一)医疗过错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例中,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存在以下医疗过错:1. 诊断错误:患者入院后,医院未能准确诊断其病情,导致治疗措施不当。

2. 治疗延误:在患者病情恶化后,医院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导致患者死亡。

3. 抢救不当:在抢救过程中,医院未能采取正确的抢救措施,导致患者死亡。

(二)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例中,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应承担以下责任:1. 医疗事故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事故责任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

在本案例中,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应承担完全责任。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罪案例

医疗事故罪案例

医疗事故罪案例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因疏忽、违规或者其他过失行为,致使患者受到损害,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下面就介绍几例典型的医疗事故罪案例。

案例一,某医院手术事故。

某医院一名患者因腹部疼痛到医院就诊,经检查确诊为阑尾炎需要手术治疗。

手术当天,患者被推进手术室,但手术过程中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手术器械残留在患者体内,严重威胁了患者的生命安全。

经鉴定,该医院存在手术操作不规范的问题,医生因过失导致患者受伤,构成医疗事故罪。

案例二,药物过敏引发意外。

一名患者因感冒症状到医院就诊,医生开具了一种药物治疗。

患者服用后出现严重过敏反应,导致呼吸困难,幸好及时抢救才得以保住性命。

经鉴定,该药物成分与患者的过敏史相悖,医生未充分了解患者的过敏情况,开具了不适合的药物,构成医疗事故罪。

案例三,误诊导致严重后果。

一名患者因头痛到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普通头痛,开具了镇痛药。

患者服用后症状未见好转,反而出现了严重的头晕、恶心等症状。

后来到其他医院检查发现,患者实际上是患有脑部疾病,医生未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诊断,导致误诊,构成医疗事故罪。

以上案例反映了医疗事故罪在实际生活中的存在和严重后果。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医疗规范和操作流程进行,充分了解患者的病史和过敏情况,做到诊断准确、用药合理,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

同时,患者也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医疗行为保持警惕,遇到医疗事故及时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医疗事故罪案例的发生给医疗行业敲响了警钟,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完善医疗制度,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意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

医疗事故责任案例

医疗事故责任案例

医疗事故责任案例一、案例介绍某医院王医生进行了一次剖宫产手术,但手术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医疗事故,导致产妇出现严重并发症,最终不治身亡。

产妇家属对医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医院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二、医院的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疏忽、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患者受伤或身故的行为。

王医生在进行剖宫产手术时,没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而是采用了不当的操作方式,导致产妇出现严重并发症,最终身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医生的行为已构成过失杀人罪。

2.民事责任医疗事故造成患者家属的损失,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产妇家属在诉讼中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抚恤金等各项损失。

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医院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产妇家属合理的经济损失。

三、王医生的责任1.医疗水平责任王医生作为医务人员,在进行手术前应该对患者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术前准备,并且要按照临床指南和操作规程进行手术。

然而,王医生在进行剖宫产手术时没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采用了不当的操作方式,严重违反了医疗行为规范,导致了严重的医疗事故。

因此,王医生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水平责任,对产妇的死亡负有一定的医疗责任。

2.违规操作责任王医生在手术中采用了不当的操作方式,这严重违反了医疗行为规范,导致了严重的医疗事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遵守职业道德和规范,不得擅自违规操作。

因此,王医生应当承担其违规操作所导致的医疗事故责任。

四、法院的裁决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医院赔偿产妇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抚恤金等各项损失,并判处王医生有期徒刑,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公平,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警示了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规范操作,确保患者安全。

五、结论以上案例表明,医疗事故责任案例中医院和医护人员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重要性。

激素类医疗事故法律案例(3篇)

激素类医疗事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某,女,4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医院,位于某市,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为一体的综合性医院。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案件事实2018年3月,李某某因月经不调、内分泌紊乱等症状,前往被告某医院就诊。

经诊断,李某某患有“多囊卵巢综合征”。

被告某医院建议李某某进行激素替代治疗,并开具了含有雌激素和孕激素的药物。

李某某按照医嘱服用药物。

2018年5月,李某某在服用药物期间,出现乳房胀痛、情绪波动等症状。

她再次前往被告某医院就诊,医生检查后认为李某某的症状与激素治疗有关,建议调整治疗方案。

然而,由于沟通不畅,李某某未按医嘱调整药物,继续服用原有药物。

2018年7月,李某某病情加重,出现严重头痛、视力模糊等症状。

经进一步检查,发现李某某患有“激素性脑病”。

经过紧急治疗,李某某的病情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但留下了永久性视力损害。

李某某认为,被告某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病情加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0万元。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某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 被告某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 未充分告知李某某激素治疗的副作用及注意事项;2. 未及时发现李某某病情的变化,调整治疗方案;3. 沟通不畅,未有效指导李某某按医嘱调整药物。

鉴于被告某医院的过错行为与李某某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判决被告某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根据李某某的实际损失、被告某医院的过错程度、医疗过错对患者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5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激素类医疗事故案例,涉及医疗过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等问题。

1. 医疗过错:本案中,被告某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多项过错,如未充分告知患者药物副作用、未及时发现病情变化、沟通不畅等,导致患者病情加重。

最高检指导案例医疗事故罪

最高检指导案例医疗事故罪

最高检指导案例医疗事故罪胡XX医疗事故案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8]巢刑终字第36号抗诉机关XX市居巢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XX,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于XX市,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大学文化,系XX省半汤康复医院内科副主任(主持工作),住(略)。

2006年5月25日因涉嫌犯医疗事故罪被XX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07年12月21日经XX市居巢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辩护人张XX,XX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居巢区人民法院审理XX市居巢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XX犯医疗事故罪一案,于2008年2月26日作出(2008)巢居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XX市居巢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XX均不服,分别提出抗诉、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熔冰出庭支持抗诉,被害人近亲属刘后繁、权循芝及其诉讼代理人刘阳,被告人胡XX及其辩护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3年12月20日至2004年7月21日,被害人刘X因交通事故致伤后在XX省半汤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

2004年9月13日,刘X再次住进该院内科,被告人胡XX担任内科主任,洪开阳是刘X所在病床的主治医生。

入院时,洪开阳医生按规定要求给刘X做常规检查,但被刘X拒绝。

同年10月4日,刘X 出现胃部不适、打嗝牵引左前胸疼痛,当日值班的被告人胡XX诊断为肠胃不适,给刘X输液三天(消炎药)的治疗,但未做胸透等必要的检查,也未将诊治情况做病历记录。

10月6日晚,刘X又出现心前区疼痛、寒颤、恶心伴呃逆等症状,值班医生洪开阳给刘X做心电图检查显示:左右心室肥大,认为病情复杂,向被告人胡XX汇报,胡赶至病房后,又向分管副院长钟华琦汇报,钟、胡、洪三人会诊后诊断为胃肠痉挛,并做灌肠处理,仍未对刘X做胸透等必要的检查。

医疗事故罪案例

医疗事故罪案例

医疗事故罪案例
医疗事故罪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致
使患者受到损害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案例属于刑事案件,对医务人员的行为进行严格的法律追究。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了解医疗事故罪的具体情况。

案例一,在手术过程中,医生因疏忽大意,导致患者出现严重感染,最终导致
患者死亡。

经法医鉴定,该感染系手术器械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

医生因疏忽大意,未对手术器械进行严格消毒,致使患者感染并死亡。

法院认定医生疏忽大意,构成医疗事故罪,最终判处医生有期徒刑。

案例二,一名护士在输液过程中,错误地将药物输给了患者,导致患者出现严
重过敏反应。

护士未能按照医嘱正确地执行输液操作,导致患者受到严重损害。

法院认定护士的错误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最终判处护士拘役,并吊销其护士执业资格。

案例三,一名医生在诊断过程中,错误地诊断患者的病情,导致患者延误了最
佳治疗时机。

经过再次诊断,患者的病情已经恶化,最终无法挽救。

法院认定医生的错误诊断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最终判处医生有期徒刑。

以上案例展示了医疗事故罪的几种典型情况,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疏忽大意、错误操作、错误诊断等行为都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医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务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规范,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利益。

同时,对于医疗事故罪行为,法律将严格追究其责任,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医务人员能够铭记职业责任,提高医疗水平,避免医疗事故罪的发生,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和可靠的医疗服务。

激素类医疗事故法律案例(3篇)

激素类医疗事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女,35岁,因月经不调,于2018年5月10日入住被告某医院妇科进行治疗。

经诊断为“多囊卵巢综合征”,被告医院为原告开具了激素类药物进行治疗。

原告在服用激素类药物后,出现严重的副作用,包括体重增加、皮肤过敏、情绪波动等。

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病情并未明显改善,反而加重。

原告遂于2018年8月15日向被告医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2018年9月10日,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医院对原告的治疗存在医疗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评定为四级医疗事故。

原告张某某认为,被告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导致其身体受到严重损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医院是否对原告的治疗存在医疗过错;2. 被告医院的医疗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 被告医院应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及金额。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被告医院是否对原告的治疗存在医疗过错。

根据鉴定意见书,被告医院在原告的治疗过程中,存在未严格按照医疗规范操作、未充分考虑患者个体差异等因素的医疗过错。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医院对原告的治疗存在医疗过错。

2. 关于被告医院的医疗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鉴定意见书明确指出,被告医院的医疗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医院的医疗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关于被告医院应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及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医院应承担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结合原告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2万元、误工费1万元、护理费50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4.5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激素类医疗事故纠纷案件。

近年来著名的医患纠纷案例【热门下载】

近年来著名的医患纠纷案例【热门下载】

近年来著名的医患纠纷案例【热门下载】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著名的相似的案例都可以为我们在诉讼过程中提供更好的事实说明案件的情况,为案件提供的证据起到了更好的参考性的价值;最常用的情况就是在医疗事故发生的案例在一定程度上有很多的相似性,接下来的律师为大家分享具体的医患纠纷案例。

(一)“医师”被判担责:美女注射玻尿酸致鼻子感染法院认为:侵害他人致使他人人身权利受害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予以赔偿。

通过原告所提供的照片及其他医院的诊断证明可以认定,被告为原告注射玻尿酸给原告造成了损害,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无合法依据以个人名义收取原告注射玻尿酸费用1万元,应予以返还;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被告支付其他注射玻尿酸费用2.6万元,法院难以支持。

原告要求双倍赔偿上述费用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依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损害后果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返还小李注射玻尿酸费用1万元,并赔偿小李医疗费9750元。

后小李因未拿到款项于2016年2月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王女士由于担心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而影响自己正常生活和工作,将案款1.975万元全部交至法院,现该案款已经全部发还给小李,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二) 用错药致四岁男童死亡:药剂士未尽注意义务4岁男孩洋洋因病前往安徽省某医院接受治疗。

在此过程中,因药剂师用错药,导致洋洋在输液后出现异常,最终抢救无效身亡。

2016年10月24日,安徽省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医疗事故案,药剂士李某被控犯有医疗事故罪。

在庭审当中,公诉人指控,2016年4月27日,姚女士带着儿子洋洋到淮南市某医院儿科就诊,儿科主任储某检查后,诊断洋洋有发烧、咳嗽、咳痰、扁桃腺肿大的症状,遂开含有克林霉素、阿米卡星、注射用维库溴铵等药物处方,让姚女士前往门诊药房交费取药。

门诊药房当班药剂人员李某未按《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未予以审核即发放药品。

医疗事故罪典型案例

医疗事故罪典型案例

医疗事故罪典型案例医疗事故罪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因疏忽、玩忽职守或者违法操作,导致患者死亡、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行为。

下面是十个医疗事故罪典型案例。

1. 医生误诊导致患者死亡某医生在门诊中对患者进行诊断时,未进行全面检查,仅凭症状进行判断,结果误诊为普通感冒。

患者的病情逐渐加重,最终导致死亡。

医生因为疏忽职守被判定犯有医疗事故罪。

2. 护士给患者错误的药物剂量某护士在给患者注射药物时,误计算了药物剂量,导致患者中毒反应。

患者因此出现严重的生命危险,最终造成永久性伤害。

护士因为违法操作被判定犯有医疗事故罪。

3. 手术中医生器械残留导致患者感染某患者在手术中,医生未注意清点手术器械,导致一根纱布残留在患者体内。

患者术后出现感染,经过治疗仍未能挽回生命。

医生因为疏忽职守被判定犯有医疗事故罪。

4. 误用药物导致患者丧失劳动能力某医生在给患者开具处方时,错误地开了一种对患者过敏的药物,导致患者出现严重的药物过敏反应。

患者因此丧失了劳动能力。

医生因为疏忽职守被判定犯有医疗事故罪。

5. 医生术后不及时处理并导致并发症某患者在手术后出现并发症,需要及时处理。

然而,医生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并发症的加重,最终导致患者死亡。

医生因为玩忽职守被判定犯有医疗事故罪。

6. 医生错误操作导致患者器官受损某医生在手术中操作失误,导致患者的重要器官受到损伤。

患者因此出现严重的并发症,最终导致永久性伤害。

医生因为违法操作被判定犯有医疗事故罪。

7. 护士给患者输血时使用错误血型某护士在给患者输血时,错误地使用了与患者血型不匹配的血液。

患者因此出现严重的输血反应,最终导致死亡。

护士因为疏忽职守被判定犯有医疗事故罪。

8. 医院过度治疗导致患者丧失生育能力某医院为了牟取利益,对患者进行了过度治疗,导致患者丧失了生育能力。

医院因为违法操作被判定犯有医疗事故罪。

9. 医生用过期药物给患者治疗某医生在给患者治疗时,使用了已经过期的药物。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医疗事故案例分析案例一:张某因医疗事故导致永久性残疾事实经过:张某因为患有严重的脊柱疾病,于某医院接受手术治疗。

手术后,张某出现呼吸困难、下肢瘫痪等严重后遗症,导致永久性残疾。

经鉴定,此次手术操作失误所致。

律师解读:医疗事故责任属于医疗损害责任,医生应对患者的生命、身体健康负有特殊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医疗事故主要包括医疗过错和医疗事故后果两个方面,而手术操作失误属于医疗过错。

医疗事故造成的患者损害,医生负有举证责任,患者可以通过提供医疗过错、损害关系和损害后果三个方面的证据来证明医生的过错行为。

建议:针对以上案例,张某可以通过提供医疗过错、损害关系和损害后果的证据来起诉医生,要求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赔偿等。

同时,建议张某积极寻求相关医疗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进一步证实医生的过错行为以及导致永久性残疾的严重后果。

案例二:王某在药店购药后中毒事实经过:王某因感冒到某连锁药店购买感冒药。

王某按照药店提供的说明书和服务人员的建议服用药物,但服药后出现呕吐、头晕等症状,经医院诊断确认是药物过敏中毒。

律师解读:药店作为医疗机构的辅助设施,其应当依法承担提供药品的安全保障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药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确保药品的质量、疗效和安全性等。

在该案例中,王某服用购买的感冒药后导致过敏中毒,说明药品有质量问题或者是药店提供的服务存在问题。

建议:王某可以将药物保存好作为物证,并及时收集医院的诊断证明,由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并准备相应的证据材料,起诉药店,并要求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相关经济赔偿等。

同时,建议王某在服用药物前再次阅读药品说明书,并在药店购买药物时咨询药剂师的专业意见。

案例三:李某在公立医院看病时遭遇医患纠纷事实经过:李某因肺部感染到某公立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后给予治疗。

然而,在治疗过程中,李某感觉医生态度冷漠,并未得到应有的关注和治疗。

医疗事故罪案例

医疗事故罪案例

医疗事故罪案例医疗事故罪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或护理过程中,因违反医疗行为规范,致使患者受到损害,构成犯罪行为的情形。

医疗事故罪案例属于刑事案件,对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监管和惩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一些医疗事故罪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认识这一类犯罪行为。

案例一,2015年,某医院一名外科医生在进行手术时,因操作不当导致患者术后感染,最终导致患者死亡。

经调查发现,医生在手术中违反了操作规程,未严格按照消毒程序进行操作,致使手术器械受到污染,最终导致患者感染并死亡。

该医生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二,一名儿科医生在治疗患儿时,误诊为普通感冒,未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治疗,导致患儿病情恶化并危及生命。

经鉴定,患儿患有严重的呼吸道感染疾病,医生的误诊和治疗不当直接导致了患儿的病情加重。

该医生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三,某医疗美容机构进行整形手术时,使用了不符合规定的注射材料,导致多名患者出现严重的并发症,甚至出现了永久性的身体伤害。

经调查,该医疗美容机构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不合格的医疗器械,严重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责任人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案例表明,医疗事故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直接损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

对于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来说,严格遵守医疗行为规范,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是防范医疗事故罪的重要途径。

同时,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罪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在日常生活中,患者和家属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医疗行为进行监督和维权。

同时,加强对医疗事故罪案例的学习和了解,有助于提高公众对医疗安全的关注度,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通过对医疗事故罪案例的深入分析和研究,能够更好地预防和避免类似犯罪行为的发生,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医疗事故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医疗事故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医院因误诊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患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将以该案例为切入点,对医疗事故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患者张某,因感冒发热、咳嗽等症状,于2018年5月1日到某医院就诊。

医生根据张某的症状,诊断为“普通感冒”,给予抗病毒、退热等对症治疗。

然而,张某病情并未好转,反而出现高热、呼吸困难等症状。

5月3日,张某再次就诊于该医院,医生仍诊断为“普通感冒”,但病情加重。

5月5日,张某转入某市另一家医院,经检查发现患有严重肺炎,已错过最佳治疗时机。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误诊导致病情加重,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三、法律分析1. 医疗事故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构成医疗事故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患者人身损害具有客观性。

2. 医疗事故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1)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2)医务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能准确诊断患者病情,导致患者病情加重,符合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3. 医疗事故的鉴定及处理医疗事故鉴定是指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实进行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

在本案中,患者家属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提出质疑,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法律法规案例(3篇)

医疗事故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女士,女,45岁,某市居民。

2021年5月,张女士因身体不适前往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为“乳腺纤维瘤”。

医院建议进行手术治疗。

5月20日,张女士在该院接受了乳腺纤维瘤切除术。

术后,张女士出现严重并发症,经多次治疗无效,病情恶化。

2021年8月,张女士不幸去世。

二、医疗事故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本案中,医院在张女士手术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手术操作不规范,导致手术部位感染;2. 术后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并发症,延误病情;3. 医疗文书记录不完整,未详细记录患者病情变化和治疗过程。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医疗事故鉴定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

经鉴定,张女士的死亡与医院在手术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

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医疗事故鉴定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

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对发生的医疗事故进行鉴定。

4.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鉴定。

四、维权过程张女士的家属在得知鉴定结果后,认为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于是,他们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收集证据:张女士的家属收集了医院手术记录、病历、医疗事故鉴定书等相关证据。

2. 咨询律师:张女士的家属咨询了专业律师,了解医疗事故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

3. 提起诉讼:张女士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4. 法院审理: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以“医疗事故罪”起诉的案例

以“医疗事故罪”起诉的案例

两起以“医疗事故罪”起诉的案例案例1,陈某,2006年查出肾衰竭后,一直进行透析治疗。

2011年6月22日,陈某入住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诊断为“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甲状腺结节,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维持性血液透析”。

6月24日做了甲状旁腺摘除术,6月29日1时许,陈某感觉颈部手术部位有点疼,按下了病床前的呼叫按钮。

1时20分,肾内科值班医生请求外科前来会诊。

外科手术医生许峰称,自己当时在本院参加急诊会诊,指派实习医生张鑫前去处置。

3时50分,陈某突发窒息,呼吸运动消失,意识丧失,45天后,陈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2012年6月8日,北京市西城区医学会鉴定结论为,陈某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承担完全责任。

2012年8月28日,北京医学会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负有主要责任。

”死者丈夫徐先生向西城警方报案,要求立案追查医生许峰的刑事责任。

许峰于2013年12月4日被西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2014年8月11日被西城检察院取保候审。

案例2,产妇陈燕芳,28岁,因孕40周于2011年12月28日入住长乐市医院妇科病房待产。

她入院当天便回家过夜。

第二天回院做了抽血、验尿、B超、心电图等相关检查后,再次自行离院。

陈燕芳的经管医生吴某对于检查结果,既未自己关注,也未交代接班医生代看,更未继续跟踪过问。

12月31日21点24分,因宫缩下午返院的陈燕芳侧切顺产一健康女婴,产后出血较多。

值班医师李建雪发现其宫缩欠佳,便据当时总出血量700毫升,给予促宫缩、补液等治疗,后又行产道裂伤修补,并予输血。

术后因尿量少,予以速尿一支,其后加大补液量。

凌晨2点45分,护士将陈送回病房。

这时患者发冷打颤,护士监测她生命体征出现变化,但未汇报。

40分钟左右后,护士才打电话告知。

李建雪赶到后发现陈精神烦躁,有生命危险,便立即电告上级医生。

上级医生又通知三线医生及内科会诊,组织抢救,但为时已晚。

3点40分许,陈脉搏消失。

医疗事故罪法律责任案例(3篇)

医疗事故罪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张某因胸部不适,前往某知名医院就诊。

经过一系列检查,医生初步诊断为“肺炎”。

然而,在后续的治疗过程中,张某的病情并未得到明显改善,反而出现了呼吸衰竭的症状。

经过进一步的检查,医生发现张某实际上患有严重的肺癌,已经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

张某及其家属对此表示强烈不满,认为医院误诊导致病情延误,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经过1. 立案调查:张某及其家属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对医院进行调查。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组成调查组对医院进行立案调查。

2. 调查取证:调查组对医院的治疗过程、病历资料、医生资质、医疗设备等进行全面调查。

调查过程中,发现医院在张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初诊时,医生未进行详细的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仅凭症状初步诊断为“肺炎”;- 治疗过程中,医生未及时进行影像学检查,导致病情延误;- 医院对医生的管理和培训存在不足,导致医生诊疗水平不高。

3. 鉴定结论:调查组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张某的病情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为:医院在张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张某的病情延误,构成了医疗事故。

4.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院因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法院审理,判决医院赔偿张某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三、案例分析1. 医疗事故罪的定义:医疗事故罪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患者人身损害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本案中医院的违法行为:- 初诊时,医生未进行详细的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仅凭症状初步诊断为“肺炎”,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治疗过程中,医生未及时进行影像学检查,导致病情延误,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医院对医生的管理和培训存在不足,导致医生诊疗水平不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规。

医疗事故罪典型案例

医疗事故罪典型案例

医疗事故罪典型案例
2017年,杭州市一名23岁的女孩因腹痛就诊于某医院,被王某作为主刀医生进行了阑尾切除手术。

手术后,女孩的情况急转直下,最终因腹腔感染、败血症等并发症导致死亡。

经调查发现,王某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诸多操作失误和违规行为,最终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2. 广州医院护士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
2018年,广州市一家医院的护士李某在给一名行动不便的老年患者进行留置导尿操作时,使用了过长的导尿管并将其插入患者膀胱和肺部,导致患者多处组织受损、感染等严重后果。

经过调查,李某被认定存在明显的故意伤害行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3. 北京医生涉嫌过失致伤罪案件
2019年,北京市某医院一名男孩因耳朵出血就诊,被医生付某进行手术。

手术中,付某在清理耳朵时使用了过硬的器械,导致男孩耳朵组织损伤、失聪等后果。

经过调查,付某被认定存在过失操作行为,最终被判处缓刑1年。

以上案例都是医疗事故罪的典型案例,医疗工作者应该时刻保持高度警惕,遵守相关规定、操作规程,确保患者安全。

同时,社会也应该加强对医疗事故罪的监督和惩处,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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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典型案例

医疗事故罪典型案例

医疗事故罪典型案例医疗事故罪是指医疗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疏忽、不负责任或故意犯罪行为导致患者受到损害,严重威胁患者的生命和健康。

下面是10个典型的医疗事故罪案例:1. 不当处方导致患者死亡某医生在诊断一位患者时,错误地开具了不适合患者病情的药物处方。

患者按照处方使用药物后,因药物过敏反应导致死亡。

医生因过失杀人罪被判刑。

2. 医生故意隐瞒病情导致患者延误治疗一位患者前往医院就诊,医生故意隐瞒了患者严重的病情,导致患者延误了治疗时机,最终导致患者病情恶化、丧失治愈机会。

医生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3. 不当手术操作导致患者残疾一位患者在接受手术时,医生操作不当,导致患者某个器官损伤,最终导致患者残疾。

医生因过失伤害罪被判刑。

4. 护士错误注射药物导致患者过敏一位护士在给患者注射药物时,错误地使用了患者过敏的药物,导致患者严重过敏反应,危及生命。

护士因过失伤害罪被判刑。

5. 医院管理不善导致院内感染某医院管理不善,导致院内感染严重,多名患者被感染,甚至死亡。

医院管理人员因过失致死罪被判刑。

6. 医生随意更改病历导致误诊一位医生在处理患者病历时,随意更改病历内容,导致后续医生误诊,延误了正确的治疗时机,最终导致患者病情恶化。

医生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7. 护士错误使用医疗器械导致患者伤害一位护士在使用医疗器械时,因操作不当导致患者受到了伤害,造成了永久性残疾。

护士因过失伤害罪被判刑。

8. 医生未按规定监测患者病情导致患者死亡一位医生在接诊一位病情严重的患者时,未按规定进行病情监测,导致患者病情恶化,最终死亡。

医生因过失杀人罪被判刑。

9. 手术室消毒不到位导致术后感染某医院手术室消毒不到位,导致多名患者在手术后感染,延长了患者康复时间,增加了治疗费用。

医院管理人员因过失伤害罪被判刑。

10. 医生私自开设诊所进行非法行医一位医生未获得许可,私自开设诊所进行非法行医,导致多名患者接受了错误的治疗,造成了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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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的案例案情介绍——抢救无效,患者死亡。

是否构成犯罪,各执一词。

2001年12月29日,患者赵某因发热在个体诊所输液,未见好转。

第二天下午5点左右,赵某因头痛、下腹痛加重,到县医院住院诊治。

入院诊断为:发热待查。

入院后,医生钱某为赵某进行对症治疗。

两小时后,患者出现头痛加剧伴恶心、胸闷,医生给予甘露醇250ml输液。

之后,赵某相继出现呼吸困难,不能平卧……钱某考虑有左心衰竭,继续给予对症处理。

晚9时许,赵某病情明显加重,遂给予抢救治疗,但终因无效,赵某死亡。

对其进行尸检,报告为:心肌炎、心力衰竭。

赵某的亲属以医生钱某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极端不负责任”、“滥用药物”等行为,致使患者在输液过程中突然死亡为由,不断进行上访、申诉。

2002年1月和2002年3月,当地县、市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争议进行技术鉴定,结论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2004年1月,当地省医学会对争议作出鉴定,结论认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死者家属对鉴定结论不满,于2004年4月到县公安局报案。

6月29日,医生钱某因涉嫌医疗事故罪被公安局取保候审。

10月,县人民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0月22日,死者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医院赔偿100万元。

2004年12月,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中,钱某的辩护人认为该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罪,便为钱某进行了无罪辩护,获得成功。

之后,经法庭准许,县人民检察院撤回了公诉,公安局也解除了对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本案终结。

案件分析——证据属非法,患者有责任,医方无大过,不构成犯罪。

那么,钱某的行为到底构不构成医疗事故罪,辩护人基于什么为其做无罪辩护呢?首先,省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属于非法证据,在刑事审判中是不应被采纳的。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规定,首次医疗事故鉴定应由地市级医学会组织。

所以,省级医学会没有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力。

本案中的最后一次鉴定,程序上违反了《条例》的规定。

这种做法,实际上剥夺了被告医院及其医务人员依法申请再次鉴定的权利,所以该鉴定结论是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取得的证据,属于一种非法证据。

其次,在本案中,由于患方在最初的就诊过程中,仅把症状视为“普通感冒”,没有遵照医嘱及时到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也没有遵照医嘱及时、按时服药,这一系列不遵医嘱的疏忽,延误了有效的疾病诊断、治疗时机,对于心肌炎病情的发展及加重,患方无疑具有一定的责任。

针对患者起病急,病情复杂的情况,被告人钱某凭借临床经验,及时收治病人,并给予先行抗炎、对症治疗、再根据病情调整治疗方案等积极的救治措施,其医疗行为是符合临床常规的,不存在对患者推诿、不予理睬、不积极采取措施等属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所以,该案的医疗行为不存在重大过失。

第三,本案中的医疗行为没有“造成”患者死亡,也就是说,患者的死亡与医疗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该医疗行为存在的过失,仅限于“轻微”责任,而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疾病的自然转归。

因此,被告人钱某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因为“严重不负责任”并“造成患者死亡”等属于《刑法》第335条规定的医疗事故罪的情形,也就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涉及面不宜过大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几乎所有参与案件审理的公诉人、法官、辩护人都感觉到,我国刑法中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过于抽象、原则,缺少指导司法机关办案的司法解释。

因此,有必要对法律适用中容易产生的异议做一些讨论:医疗事故罪主体范围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执业资格、并经合法注册、且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实践工作的医务人员。

我国医务人员按其业务性质分为四类: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其他技术人员。

无论公立医院还是民营医院、个体诊所,只要实施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拥有合法注册的执业证书,也就具备了构成本罪的主体资格。

这一点一般不会有异议。

那么,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中,医务人员“走穴”进行异地行医,是否也能成为构成本罪的主体呢?笔者认为,医务人员跨行政地域的“走穴”行为,因行医主体资格存在瑕疵,不具备构成本罪的主体资格。

对于“走穴”的医务人员,确因过失行为导致了患者人身的严重损害后果,是否能够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呢?笔者认为也是不妥的。

因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其犯罪主体必须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走穴”的医务人员往往具有执业资格,只是未取得异地执业资格,所以,也不能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对于“走穴”的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患者严重损害或死亡的,可以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罪”,或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走穴”的医务人员,不仅存在跨行政地域执业的情形,还存在跨注册类别执业的情形,如骨科医生在异地从事神经外科的手术等,笔者认为,只要此种行为造成了患者严重损害或死亡的,完全可以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能否构成医疗事故罪呢?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医疗机构中从事与诊疗护理工作无直接关系的工程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而行政管理人员的情况比较复杂,有些人如财务人员、图书管理人员的职责与诊疗护理工作无直接关系,这些人自然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而对那些职责范围既包括与诊疗护理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内容,又包括与诊疗护理工作无关系的内容,如业务副院长等,能否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关键要看导致患者死亡或严重损害后果的行为人行使的是哪种职责。

只有发生在与诊疗护理工作有直接关系的职责中,才可以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医疗机构的党政干部或后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间接造成病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后果的,行为人如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可构成玩忽职守罪,如系一般主体,可构成过失类犯罪的主体。

“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严重不负责任”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医务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的医疗行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作为了构成医疗事故的要件之一,不再区分以往的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如果能够证实医疗行为并未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则当然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也就是说,未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的医疗行为,就不能构成医疗事故,当然就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严重损害”的认定“严重损害”目前在医疗事故罪损害后果的认定上,有两套标准,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确定的标准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确定的标准。

如何理解“医疗事故罪”中严重损害患者身体健康?关键要把握两点:一是医疗事故罪的立法本意;二是对医疗事故罪应采取什么样的刑事政策。

1997年以前的刑法草案,曾规定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后果是造成病员重伤、死亡,后改为造成患者死亡或严重损害身体健康。

“重伤”作为法律术语,是“故意伤害罪”的重罪与轻罪的界限,也是“过失”造成伤害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现行刑法中的“医疗事故罪”不使用上述标准,与解决医疗事故案件以民事赔偿为原则,以刑事处罚为例外的指导思想,有着相当重要的关系。

笔者认为,医疗事故罪的打击面不宜过大,即医疗事故罪中的严重损害程度,应等同或近似于“重伤”的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与《刑法》第九十五条“重伤”的概念加以比较。

显然,致使患者残废、功能障碍等都属于重伤范畴。

因果关系的认定我国《刑法》的罪责自负原则要求,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要使某人对危害结果负责任,就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这种因果关系,是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但要注意的是,由于医疗事故的发生往往掺杂许多偶合的因素,如原发疾病的参与。

因此,在判断损害是否“严重”时,还必须考量在医疗事故中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的责任程度。

笔者认为,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的发生“负完全责任”时,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如果是“次要责任”,一般不宜追究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

因为对这一问题的理解,直接涉及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此,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为宜。

规定的医疗事故罪的情形,也就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涉及面不宜过大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几乎所有参与案件审理的公诉人、法官、辩护人都感觉到,我国刑法中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过于抽象、原则,缺少指导司法机关办案的司法解释。

因此,有必要对法律适用中容易产生的异议做一些讨论:医疗事故罪主体范围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执业资格、并经合法注册、且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实践工作的医务人员。

我国医务人员按其业务性质分为四类: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其他技术人员。

无论公立医院还是民营医院、个体诊所,只要实施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拥有合法注册的执业证书,也就具备了构成本罪的主体资格。

这一点一般不会有异议。

那么,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中,医务人员“走穴”进行异地行医,是否也能成为构成本罪的主体呢?笔者认为,医务人员跨行政地域的“走穴”行为,因行医主体资格存在瑕疵,不具备构成本罪的主体资格。

对于“走穴”的医务人员,确因过失行为导致了患者人身的严重损害后果,是否能够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呢?笔者认为也是不妥的。

因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其犯罪主体必须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走穴”的医务人员往往具有执业资格,只是未取得异地执业资格,所以,也不能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对于“走穴”的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患者严重损害或死亡的,可以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罪”,或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走穴”的医务人员,不仅存在跨行政地域执业的情形,还存在跨注册类别执业的情形,如骨科医生在异地从事神经外科的手术等,笔者认为,只要此种行为造成了患者严重损害或死亡的,完全可以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能否构成医疗事故罪呢?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医疗机构中从事与诊疗护理工作无直接关系的工程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而行政管理人员的情况比较复杂,有些人如财务人员、图书管理人员的职责与诊疗护理工作无直接关系,这些人自然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而对那些职责范围既包括与诊疗护理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内容,又包括与诊疗护理工作无关系的内容,如业务副院长等,能否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关键要看导致患者死亡或严重损害后果的行为人行使的是哪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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