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道德与法规考前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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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道德与法规考前辅导

传媒法(Media Law)——

是调整大众传播媒介组织、传播行为、传播参与者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传媒法的基本内容

第一章传媒与国家安全

第二章传媒与社会秩序

第三章传媒与司法公正

第四章传媒与人格权保护

第五章传媒与著作权保护

第六章新闻事业管理

一、

禁止发表煽动言论禁止泄露国家秘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根据其保密程度分为绝密(30年)、机密(20年)、秘密(10年)三个密级。

二、

1禁止散布谣言 2禁止宣扬邪教3禁止淫秽色情4禁止暴力凶杀5避免教唆犯罪

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书刊、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宣扬凶杀暴力的出版物——是指以有害方式描述凶杀等犯罪活动或暴力血腥行为,足以诱发犯罪,破坏社会治安的出版物。

三、

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造成破坏司法原则的后果,不利于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概念。

媒体监督司法的十条原则:

1.案件判决前不做定罪、定性报道;

2.对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的言行不做倾向性的评论;

3.对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和残疾人等的权益予以特别关切;

4.不宜详细报道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情;

5.不对法庭审判活动暗访;

6.不做诉讼一方的代言人;

7.评论一般在判决后进行;

8.判决前发表质疑和批评限于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

9.批评性评论应避免针对法官个人的品行学识;

10.不在自己的媒体上发表自己涉诉的报道和评论。四、

第一节

传媒与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法人的品行、思想、道德、作用、才干等方面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

侵犯名誉权方式:侮辱、诽谤

侮辱——贬低、丑化。

贬义词:小偷、歹徒、泼妇、精神病、癞皮、罪犯、野种、败类、地痞、无信誉者、第三者……诽谤——无中生有、无事生非、捕风捉影、虚构瞎猜

新闻侵犯名誉权构成要件

1、新闻作品发表了有损公民或者法人人格权利的侵权文章;

2、被报道的公民或者法人确实有人格权利遭受损失的事实

3、新闻作品与人格权利损失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4、新闻媒体或者新闻记者有一定主观过错。

新闻侵犯名誉权抗辩事由:真实公正评论特许权

隐私,指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主要包括四部分:

1、个人信息:身高、体重、三围、住址、手机电话、肖像、收入、生理缺陷、残疾状况;

2、私人领域:卧室、病房、电话亭、休息室、身体的敏感部位;

3、个人私事:恋爱、婚姻、生育、避孕、堕胎、收养子女;

4、私人活动:家庭生活、夫妻性生活、私人日记、信函;

隐私权,是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

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不非法获得。

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涉,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侵入、窥探。

绝对的隐私受法律保护:

1、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

2、身体敏感部位不得随意披露(裸体、走光照片)

3、私人信息不得随意披露(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电话、信用卡密码);

4、家庭生活和正常私生活不受监听监视;

5、正常通信秘密与自由不受侵犯;

6、正常婚恋和夫妻两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

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情形:1、公布、宣传他人的隐私,如披露性犯罪、性侵扰的被害人的姓名、身份、地址和其他足以使人辨认的特征;披露他人婚姻恋爱家庭情况;二次伤害。

2、窃取个人资讯,如:窃取或者披露他人信件、电话等通信内容;窃取或者披露其他各种个人资料(电话、储蓄、日记等)。

3、侵入私生活领域,如侵入他人住宅;窃听他人电话和偷拆偷看他人信件;侵入公共场所的私人场合;

4、侵入互联网的私生活区域;电话或者手机短信息骚扰他人的生活安宁等多种情况。

侵犯隐私权抗辩事由:公共利益原则公众兴趣原则公开场合原则权利协调原则

当事人同意原则使不可辨认原则

与隐私权相关的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第42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上与隐私权相关的罪名: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通信自由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罪

第三节

传媒与肖像权:

肖像——是公民以面部为中心的形态和神态的客观表现形式。

肖像权——公民个人形象通过绘画、照相、雕刻、录像、电影等艺术形式,使公民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

肖像权合理使用的情形:

1、对于党和国家领导人,地方各级党政领导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著名社会活动家、学者、演员、运动员以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为了报道其活动和事迹而使用其肖像,不构成侵权。

2、使用参见集会、游行、仪式,庆典或其他公共活动的人的肖像。因这类活动往往具有新闻价值,所以任何人在参加这些活动时,都应允许将其肖像用于宣传报道。

3、国家机关为了执行公务而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机关为识别、辨认、通缉犯罪分子而使用其肖像;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而使用当事人的肖像等等。

4、为了公民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公民的肖像。如为了寻找下落不明的公民,在寻人启示上使用该公民的照片。

5、为了行使正当舆论监督而使用他人的肖像。如拍摄他人破坏文物、翻越交通隔栏的照片并予以公开,这属于正当舆论监督,不构成侵权。

6、为了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需要而有限地使用公民的肖像。所谓有限是指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如为了医学临床教学、研究而在教室、医院展示病人的病理照片或在专业书报杂志上撰写文章时使用这些照片,不得随意扩散使用的范围。第四节传媒与姓名权

姓名——是公民用以区别于他人的语言文字符号。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拥有、决定、改变、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五章

传媒与著作权

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自己的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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