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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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矛盾纠纷的化解看

当前农村法律问题的现状探析

唐文星

【摘要】中国农村法律问题是一个长期的历史积淀,是融合法律制度、经济、教育、伦理等多方面的综合问题,农村是我国最大的社会环境,其法制状况与社会矛盾状况应该引起社会更广泛的关注。本文就农村法制现状、农村法律问题根源、中外区别、中国农村法律问题的如何完善以一个统一的角度试探,从制度和人性以及经济等多方面社会因素中寻求答案,试图找准“政”与“法”的关系,从而找准基层农村公安机关社会治安管控的位臵,实现管理的终极目标---和偕。

【关键词】农村矛盾纠纷农村法律问题儒术罗马法教会法中国千年的问题,归根结底是农民和农村的问题。农民阶级是我过人数最多的阶级,也是力量最强大的阶级。它诞生于春秋、战国时期,当中国的蚁隶社会发展到后期时,农民阶级诞生了,也标志着个新时代的来临,从此农民阶级登上了历史舞台,并一直扮演着自己的角色。时至今日,它仍然是我创建设的重要力量。“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中国农民温饱线上徘徊时又该如何奢望自己的法律地位呢?

国内学者对农村法律问题有过些探讨,首推社会学人师费孝通教授的《乡土中国》,其书对中国农村问题以及风俗都进行了鞭辟入里的分析,对农村的法律问题也有颇深的阐述。如第九篇《无讼》把农村的法制现状概括的非常全面,也抓其根源和传统。其他的学者也有过一些关于农村问题的探讨,但其层而更多是停

留在农村问题的现状上,而非探讨其根源和本质上。纵观今天我们法学界的研究现状,更多的站在一个较高的层面在理论的王国里任意翱翔,可是在务实的角度上又有几人去探究过我国如此庞大人群的法制现状呢?

公安机关作为刑事司法与治安行政的力量,如果一味坚持理论执法,而忽略实践基础与人性道德,将非常不利于公安基础工作的开展,。笔者试用历史的眼光和辨证的角度来分析我国农村的法律问题,从人性和制度对农村法律问题的影响上探询根源.从传统的继承路径中寻找解决方案。

一、中国农村法律问题现状与矛盾纠纷化解现状

中国有十几亿农村人口,是我国人数最庞大的一个群体,然而其法制现状却令人堪忧。“矛盾纠纷的无处化解,矛盾纠纷的,农民有冤不敢申。”这就是我总结的三条法律问题现状。当然此处我说的“矛盾纠纷”是指所有法律问题所能涉及的纠纷。下面我将逐一进行分析:

(一)农民“有冤无处申”

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机构及其功能,并非我国农村没有司法机关,相反,在我国的每个县里,除去县城中的基层法院,而且在较大的镇还设有法庭,在每个乡镇还有类如纠纷调解的大调解中心。那么按这种逻辑,应该是“申冤”比较方便才对,为什么是“无处申”呢?这便要从我国的司法传统中去找原因。中国国民有着一种传统:“政策高于法律,政府大于司法。”于是有了纠纷宁愿找政府或私下自行解决,法律无法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司法机关更是很难启动其诉讼程序。然而就算启动了,其处理结果也是差强人意。这种无处申的现状并非客观上的,而是农

民选择的结果。这种选择并非一个正常的解决途径,即不是一个法律纠纷应该去的处所和应该用的方法。这种传统来自两干多年的封建社会,封建社会的行政司法权集于一身的模式,让人们习惯于有事找“父母官”。因为官员能解决司法问题无论是什么纠纷都能对质公堂,“父母官”做主的传统便一代传承下来,而这种传统的缔造者和发扬者正好又是农民阶级,于是这又成了现在农村中仍然存在的传统,这就是后为什么在城市中较农村不明显的原因。

另一个原因来自于中国共产党在建立革命根据地时能采取的方法:颁布一系列的政策去规制人们的活动。一直延续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而这种传统的缔造地恰好又在广大的农村,于是即使实在社会主义法制的今天,这种传统仍然存在,并在延续。

(二)农民“有冤不愿申”

就拿某县的检察院的案件数量来说:一个人口尽百万的县,一年刑事案件在一百件左右徘徊,这不是说明一个县的治安状况有多么的好,而是反映了另一个事实:人们不愿意将自己牵扯进司法程序中,有案不报,无大案不报,甚至伤害到自己也不愿意打官司。刑事案件尚且如此,又何况民事案件,中国历来都有不愿进“官家”门的传统。比如费教授的看法:“但是事实上,在司法处去打官司的,正是那些乡间所认为“败类”的人物。依着刑法去判决(且把贪污那一套除外),时常可以和地方传统不合。乡间认为坏的行为却正可以是合法的行为,于是司法处在乡下人的眼光中成了一个包庇作恶的机构了。”宁愿忍气吞声甚至伤害到自己的切身利益都不愿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在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中做人,如果不知道“礼”,就成了撒野,没有规矩,简直是个道德问题,不是个好人。”[1]从另一个方面讲,经济基

础决定上层建筑,中国目前农村经济状况也不允许农民有太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诉讼,有时甚至诉讼标的还不能达到诉讼所需的费用,这样的诉讼只能是一种“亏本”的事情。人们不能看到司法的途径解决的效率和实际价值,人在乎的总是自己觉得珍贵的事物,在温饱线上的中国农民自然更珍惜自己的金钱和实物,似乎所谓的权利是可有可无、虚无的。但是产生了纠纷总要去解决,司法途径不能,就自然转向了更效率的私下协商或者政府、自治组织的调解,这也成了农民不愿“申冤”的又一大原因。

(三)农民有冤不敢申

中国农村的基层司法组织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因而其司法人员本身的法律修为就很欠缺,无法保障司法活动的公正性,更有基层的腐败现象,在原本就难以公正的司法环境中更注入了一些丑恶的风气,诉讼的胜利往往不在“情理”之中,却更多的在“人情”之中,农民如果与有“背景”的人诉讼往往只能选择放弃自己的权利,因为他们知道即使是通过诉讼途径结果也只会是徒劳,农民是弱势群体,当自己的权利在司法程序这一最后的屏障中也无法保护时又能向何处去寻求保护呢?农村基层组织的官僚主义总是让很多问题归于“人情”。农村不像城市中有众多的舆论监督,当这些不正常的现象不能得到人们的关注时,似乎这些就像是正常现象了,于是就造就了农民有冤不敢申的可怜和可怕的结果,这不仅是农村和农民群体的损害,更使国家法制建设道路上的阻碍。

当中国最大的社会环境——农村不能正常实施法制时,我国的法制建设又应从何谈起。当然事物有发展的过程,我国的政权夺取是由农村包围城市,法制建设却是由城市渗透农村,这一切仍然取决于经济基础。

二探索农村法律问题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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