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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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种植中的农村法律与法治建设

农业种植中的农村法律与法治建设

农业种植中的农村法律与法治建设在农业发展的进程中,农村法律与法治建设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农村法律法规的完善与落实,对于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农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农业种植中的农村法律与法治建设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建设性的解决方案。

一、农村法律与法治建设的现状1. 农村法律法规的缺乏与滞后当前,我国农村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

许多农村种植活动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存在漏洞。

同时,农村地区的法律法规更新滞后,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农业发展需求。

2. 法律意识的薄弱农村地区普遍存在法律意识薄弱的问题。

农民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认知程度较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导致他们难以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3. 执法与监管不到位部分地方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存在执法不严格、监管松懈的问题。

对于农村种植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导致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二、农村法律与法治建设的问题分析1. 需要建立健全的农村法律法规体系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需要建立健全一整套农业种植领域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应该包括农村土地使用、农产品质量检验、农业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农业种植活动的合法性和可持续发展。

2. 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通过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帮助他们了解和认知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设立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使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3. 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和监管力度加强对农村种植活动的执法和监管力度,提高行政执法部门的执行力和执法水平。

加强执法部门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提高对农村地区的监督和管理能力,确保农业种植活动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三、农村法律与法治建设的建议1. 加大立法力度立法部门应加大对农村法律法规的立法力度,完善农业种植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

同时,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修订和调整,确保其与时俱进,适应新形势下的农业发展需求。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中听证制度的法律问题探析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中听证制度的法律问题探析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中听证制度的法律问题探析【摘要】完善土地征收听证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土地征收听证制度的完善也必定带动立法听证、处罚听证、价格听证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事项听证制度的完善;对构建法治政府、服务政府也有着重要的示范作用;更重要是通过发展听证可以提高公民尤其是农民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进而完成法治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听证程序;公信力;责任追究制一、我国农村现行土地征收听证存在的问题(一)土地征收听证没有明确的宪法和法律依据,立法层级过低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物权法也规定公民的个人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土地的所有权虽然不是归农民个人所有,但是作为在承包期内农民拥有使用权的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对农民的意义是其他任何财产都无法取代的,但是由于我国法治处于发展阶段,对土地及其附着物的保护的规定还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中,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针对土地权利尤其是保护农民土地利益的保护。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改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加强了对城市居民房屋权的保护,进一步维护了城市居民的合法权利。

但是对于补偿标准更低、征收范围更多的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法律还没有出台。

较低层次的立法造成了立法的不统一和权威行较低,也造成我国土地听证立法随意性较强,部门法规冲突时常显现,严重损害法律的威严、造成听证规定的脱节,使其更无法的到应有的重视。

(二)土地征收听证的范围狭窄现行的土地征收听证不包括征收目的。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及《征地公告办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听证的范围仅限于征收补偿安置。

征收补偿安置听证的范围,具体包括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

我国《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并未对征地前置的征收决策等内容进行是否举行听证进行规定,征收听证范围的狭小必然会对农民的利益产生影响,同时农民的发言权也被限制,而对于征收补偿的听证由于也有种种限制,这也使听证的维护公平的效果无法体现。

《2024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因此,研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背景与现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民将其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让、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给其他个人或组织进行经营管理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

然而,在流转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法律问题,如流转程序不规范、权益保障不力、合同履行不严格等。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分析(一)流转程序不规范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存在不规范的现象。

一些地方在流转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导致流转程序混乱,甚至出现违法流转的情况。

这既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权益保障不力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农民的权益保障问题尤为突出。

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够等原因,农民在流转过程中往往面临权益受损的风险。

例如,一些地方在流转过程中忽视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导致农民无法充分享受土地流转带来的收益。

(三)合同履行不严格合同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础。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有效的合同管理机制和合同履行监督机制,导致合同履行不严格的问题较为突出。

一些流转双方在签订合同后,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甚至出现违约行为,给双方带来损失。

四、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的对策建议(一)规范流转程序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应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一方面,要加强政府对流转过程的监管,确保流转程序合法合规;另一方面,要推动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

我国乡村普法问题研究--以《我不是潘金莲》

我国乡村普法问题研究--以《我不是潘金莲》

我国乡村普法问题争辩--以《我不是潘金莲》摘要:近年来,我国始终在推动乡村普法工作,但是在实践中仍旧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以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为例,探讨我国乡村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多个角度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旨在为我国乡村普法工作供应借鉴和思考。

关键词:乡村普法、问题、《我不是潘金莲》、解决方法。

正文:《我不是潘金莲》是一部反映农村女性患病不公正待遇的影片,深刻揭示了我国乡村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乡村普法意识薄弱。

在影片中,潘金莲花费巨资打官司,但她的邻居们对于法律的认知却格外有限,面对一些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他们经常不知所措,甚至放弃追求自己的权利。

其次,乡村普法基础设施不完善。

乡村地区普法宣扬和法律学问普及渠道较少,导致很多人对于法律的认知和理解程度有限。

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法规和政策具体到实施方面的问题,导致乡村居民的法律信仰与法律实施效果严峻脱节。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当实行以下措施:首先,加强乡村普法宣扬与教育,提高农夫的普法意识和法律学问水平,同时打造多种多样的普法渠道,比如农村广播、电视、宣扬栏等。

其次,加强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乡村普法基础设施,直接为乡村居民供应询问、调解等法律服务,增加乡村居民的维权和法律信仰。

最终,加强乡村律师和法律救济机构建设,通过派驻律师和法律救济机构的方式,进一步加强对乡村居民的法律服务,提高法律信仰和维权意识。

案例:湖南省桃源县2019年起,将普法教育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检查发觉不作为乡镇及村级干部进行问责,引导宽敞农村居民形成守法意识。

这一措施有效地推动了桃源县乡村普法工作的开展,有效增加了宽敞农村居民的法律信仰和维权意识。

结语:乡村普法工作是我国新时代建设和进展的重要内容,正确生疏和处理乡村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能够更好地推动乡村普法工作,为宽敞农村居民供应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推动我国建设法治国家进程的加速。

在当前新时代,我国农村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与城市地区之间的进展和差距呈现出不同的投资规模和效益。

我国农村法律问题探析

我国农村法律问题探析

从矛盾纠纷的化解看当前农村法律问题的现状探析唐文星【摘要】中国农村法律问题是一个长期的历史积淀,是融合法律制度、经济、教育、伦理等多方面的综合问题,农村是我国最大的社会环境,其法制状况与社会矛盾状况应该引起社会更广泛的关注。

本文就农村法制现状、农村法律问题根源、中外区别、中国农村法律问题的如何完善以一个统一的角度试探,从制度和人性以及经济等多方面社会因素中寻求答案,试图找准“政”与“法”的关系,从而找准基层农村公安机关社会治安管控的位臵,实现管理的终极目标---和偕。

【关键词】农村矛盾纠纷农村法律问题儒术罗马法教会法中国千年的问题,归根结底是农民和农村的问题。

农民阶级是我过人数最多的阶级,也是力量最强大的阶级。

它诞生于春秋、战国时期,当中国的蚁隶社会发展到后期时,农民阶级诞生了,也标志着个新时代的来临,从此农民阶级登上了历史舞台,并一直扮演着自己的角色。

时至今日,它仍然是我创建设的重要力量。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中国农民温饱线上徘徊时又该如何奢望自己的法律地位呢?国内学者对农村法律问题有过些探讨,首推社会学人师费孝通教授的《乡土中国》,其书对中国农村问题以及风俗都进行了鞭辟入里的分析,对农村的法律问题也有颇深的阐述。

如第九篇《无讼》把农村的法制现状概括的非常全面,也抓其根源和传统。

其他的学者也有过一些关于农村问题的探讨,但其层而更多是停留在农村问题的现状上,而非探讨其根源和本质上。

纵观今天我们法学界的研究现状,更多的站在一个较高的层面在理论的王国里任意翱翔,可是在务实的角度上又有几人去探究过我国如此庞大人群的法制现状呢?公安机关作为刑事司法与治安行政的力量,如果一味坚持理论执法,而忽略实践基础与人性道德,将非常不利于公安基础工作的开展,。

笔者试用历史的眼光和辨证的角度来分析我国农村的法律问题,从人性和制度对农村法律问题的影响上探询根源.从传统的继承路径中寻找解决方案。

一、中国农村法律问题现状与矛盾纠纷化解现状中国有十几亿农村人口,是我国人数最庞大的一个群体,然而其法制现状却令人堪忧。

《2024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成为了重要的议题。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实施,对推动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效率以及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探讨和解决。

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背景及意义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行为。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同时,这也是实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重要步骤。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法律问题(一)流转程序不规范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一些地区在流转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的现象,如未按规定进行流转登记、合同内容不完整等。

这不仅可能导致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可能引发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低效使用。

(二)农民权益保护不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农民的权益往往容易被忽视。

如一些地方在流转过程中,未对农民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征询意见,导致农民在不知情或被迫的情况下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

此外,对于流转后的土地使用情况,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模糊地带。

例如,对于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明确,这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带来了法律风险。

四、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的对策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流转程序、合同内容、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浅析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改善村民自治的法律环境探究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农民群众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我国通过宪法和法律将这种制度确定下来只有二十多年,在确保其实施的法律环境方面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我们有针对性的进行改善。

一、当前村民自治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一)宪法和法律对村民自治的定位易引起混淆。

根据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能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整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自治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独立于其他机关或组织的性质。

但是宪法对村民委员会制度的规定是在第三章第五节,而第三章规定的内容是国家机构,第五节规定的内容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这种规定容易给人以一种错觉:村民委员会是一级政权机构、是乡镇政权的下级组织,从而混淆村民自治的性质。

1这种立法上的混淆对之后的执法工作等有着误导作用,对村民自治的顺利进行存在不利影响。

除宪法以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的规定也不完整、不明确。

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践证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但是它有着“先天的不足”2。

因为村民委员会只是村民自治的一个载体,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重点放在了村委会的组织结构建设,用了大量的法律条文规范村委会组织,对村民自治本身的规定则相对较少,与村民自治立法的宗旨和原意相去甚远。

(二)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不协调。

关于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的关系,《村委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这种指导作用主要表现在政策指导, 保证村委会的决议、决定及工作符合党的政策和法规指导和帮助村委会搞好班子建设, 特别是村委会的选举工作,指导村委会依法做好各项工作, 如调解民间纠纷等。

《2024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村改革的深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日益凸显,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分析现状、探讨问题、提出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标的的流转。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呈现出以下特点:1. 流转范围不断扩大。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其他农民或企业,以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2. 流转方式多样化。

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出租、互换、入股等多种形式。

3. 法律制度逐步完善。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尽管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以下法律问题:1. 法律体系不健全。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缺乏系统性、统一性和协调性。

2. 权利界定不清晰。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性质、期限等缺乏明确界定,导致权利主体在流转过程中存在争议。

3. 监管机制不健全。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导致流转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侵犯农民权益等问题。

四、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建议为解决上述法律问题,提出以下建议:1. 健全法律体系。

制定更加系统、统一、协调的法律法规,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权能、期限等,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法律依据。

2. 明确权利界定。

清晰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及权利行使方式,减少权利争议,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3. 加强监管机制。

有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法律研究(全文5篇)

有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法律研究(全文5篇)

有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法律研究(全文5篇)第一篇:有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法律研究有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法律研究摘要:“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重中之重则是收入问题。

影响我国农民增收的原因包括内层体制不活,外部环境不畅,农民自身素质不高。

因此应切实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努力抓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关键词:农村、增收、法律制度、制度设计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科学发展,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

当前,农业基础薄弱,农村发展滞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及法律对策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

农业产业化其实质就是农民家庭承包经营与外部市场的直接对接。

如果我们把农业产业化看做是“龙”型经济,一方面可以说市场是龙头,农民是龙尾;另一方面也可以说农业企业是龙头,产业基地是龙尾,无论哪一方面,连接龙头和龙尾的龙身都是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或者协会。

因此推进农业产业化就是要在龙头企业,市场,专业合作组织,产业基地和农户中形成一条完整的链条,这就需要:一是要理性地确定本地区的主导产业并建立稳定的产业基地;二是要依托主导产业建设龙头企业,就是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企业,通过专业分工细化产业集群,实现加工转化增值,这实质也是农业工业化的过程;三是要建立专业合作组织或者协会,连接起整个链条,最终实现增加农民收入的目标。

我国政府应当加强关于农业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从法律的角度来引导农业与市场的接轨,努力使农业朝着产业化和制度化发展,这样才会使农业发展,从而增加农民收入,更有利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农村。

二、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和加强农村制度化建设增加农民收入关键是发展农村经济,为此我国应当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则有效的增加农民收入,同时加强农村制度化建设也固然重要,这样能够有效巩固农业农村的发展。

在计划经济和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大背景下,农民与土地在经济上的不可分割性决定了他们没有也不可能将拥有的宅基地投入流转,而发育不充分的市场也没有消化农村宅基地的能力和胃口。

《2024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成为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重要的法律问题。

这一制度的完善不仅有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也有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

本文将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背景及意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民将其所承包的土地经营权依法转让给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行为。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有利于实现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

三、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现状目前,我国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

这些法律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一)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规范。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和漏洞,影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顺利进行。

(二)农民权益保障不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农民的权益保障不足是一个突出问题。

一些地方在执行政策时,存在侵犯农民权益的现象,如强制流转、低价转让等。

这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积极性和信心,阻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顺利进行。

(三)流转市场不健全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市场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评估机制。

这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价格不合理等问题,影响了市场的公平性和效率。

五、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的对策建议(一)完善法律制度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程序、条件和权益保障等具体内容。

我国农村反贫困法律问题探析

我国农村反贫困法律问题探析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6 7 3 — 6 0 6 0 . 2 0 1 3 . 0 1 . 0 1 3
我国农村反贫困法律 问题探析
g- 玲
(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 , 河南 郑州 4 5 0 0 0 2 )
摘要 : 逐 步缓 解和消除广泛存在 于农村地 区的贫困现 象, 已经 成为 中国经济社会发展 面临的极具挑战性的 重大课 题 。改革 开放 以来 , 在 中国经济高速增 长和国家主导扶 贫开发战略 的双 重力量推 动下 , 我 国农村地 区的贫 困现 象 有 了较 大幅度 的改善 , 贫困人 口也取得 了较 大幅度 的递减。随着 国家反 贫困措施 的逐步深入推进 , 农村 贫 困的特

收 稿 日期 : 2 0 1 2 — 1 0 — 1 3
作者简介 : 谷
玲( 1 9 7 9 一 ) , 女, 河南郑州人 , 讲师, 硕士 , 主要从事 国际经济法研究。
5 3
2 0 1 3丘
河 南科技 学 院学报
困1 期
No. 1
河 南 科 技 学 院 学 报
J o u na r l o f He n a n I n s t i t u t e o f S c i e n c e a n d T e c h n o l o g y
2 0 1 3年 1周
J a n . 2 01 3
征、 类型和发展 趋势也逐渐发 生了变化 。 认清这一基本形势 , 逐 步调整我 国反 贫困战略 的政策制定和制度 落实, 完
善相 关的法律制度 , 对 于最终 消除农村地 区的贫困现 象和促进 国家整体 的经济社 会发展 , 将 具有重大的历 史意 义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制度问题探析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制度问题探析
2 0l 3 年8 月
青 岛农业大学学报 ( 社 会科 学版 )
J o u r n a l o f Q i n g d a o A c u l t u r a l U n i v e r s i t y( S o c i l a S c i e n c e )
Au g us t , 201 3 V0 1 . 2 5 No. 3
u r e s a r e p u t f o r wa r d t o p e r f e c t t h e l a w s y s t e m or f t h e c i r c u l a t i o n o f ur r a l l a n d a s f o l l o ws : t o s t r e n g t h e n l e g i s l a t i o n; t o

国土地 流转 面积 已经 达 到 约 2 . 7亿 亩 , 占家庭 承包 耕地 的 2 1 . 5 % 。截 止 2 0 1 2年 1 2月底 , 全 国经 营 面 积在 1 0 0亩 以上 的专 业 大 户 、 家庭农场超过 2 7 0多 万 户 。 目前 , 土地 流 转 已是 学 术 界 研 究新 农 村 建 设 和“ 三农 ” 问题 的一个 焦 点 , 土地 流 转 机 制 改革 创 新 已成为农 村 土地 制度 改革 的 主旋律 之 一 。今 年 的 中
近 年来 , 随着 我 国社会 主 义新农 村 的建 设 , 农村
经 济得 到 了前所 未 有 的 发展 , 农 村 土地 流转 也 呈 现 出多样 化 的趋势 。据 统计 , 截止 2 0 1 2年 1 2月底 , 全
业用 地 、 集 体 建设 用 地依 法 流 转 创 造 良好 的法 律 氛 围, 实现依 法 推进农 村 土地 流转就 显得 尤 为重要 。

当前我国农村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我国农村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我国农村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当前我国农村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法制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证。

我国是农业大国,法制建设的重点和难点集中在广大农村地区,因而加快农村法制建设尤为重要。

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农村法制建设的研究,找出、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加强我国农村法制建设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农村法制建设法律意识作者简介:马星辰,喀什师范学院2013级法政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20-03一、引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法制建设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广大农村干部、村民的法律素养有了一定的提高。

但由于长期以来受自然、历史条件的影响,目前我国农村的法制建设仍很落后,与农村经济发展速度比仍有一定的差距。

从我国法律内容分析来看,适用于我国农村、农业生产及农民自身的法律少之又少,远远达不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再加上广大农村干部、村民的文化素质总体水平偏低,学法、懂法、用法的能力不足,使得很多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缺失,甚至对涉及自身的法律制度表现出事不关己的态度,法律责任感十分欠缺,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法制建设的发展。

并且,在部分农村地区,村霸乡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导致一些农村违法犯罪数量居高不下。

此外,一些乡镇、村委会干部以权谋私、违法乱纪,不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使党群关系趋于紧张,加重了村民对法制的不信任感。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农村仍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薄弱环节,因而加快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势在必行。

二、当前我国农村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一)农村相关立法不完善,司法机构不健全当前我国农村矛盾纠纷、潜在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复杂,但从我国现行法律内容看,有关农村、农业生产以及涉及农民自身的法律少之又少。

而现行针对农村制定的相关行政体制、法律法规原则性较强,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

探析农村矛盾纠纷的主要成因及化解对策

探析农村矛盾纠纷的主要成因及化解对策

探析农村矛盾纠纷的主要成因及化解对策随着社会的转型和经济的持续开展,新形势下农村各种纠纷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不可无视的重要因素。

笔者通过探析农村矛盾起因、提出化解农村纠纷的假设干对策建议,以期为促进地方矛盾化解、共建和谐村居发挥新的更大的作用。

一、农村各类矛盾纠纷成因〔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成因一是公安机关调解功能弱化。

交通平安法实施后,公安交警部门减弱了对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调解工作。

而公安交警部门具有介入交通事故的第一时间性,其化解矛盾的数量越多,那么进入司法程序的数量就越少,反之那么大量交通事故案件流入法院,事实上事故发生后绝大局部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涌入了法院和各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

二是保险公司存在体制缺陷。

保险公司给当事人自行理赔设置重重障碍,总等待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这不利于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

〔二〕、婚姻家庭类纠纷成因一是基层民调组织的职能未能发挥到位。

农村村(居)合并之后,村干部减少,且主要精力放在开展经济上,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对一般民事纠纷的调解力度减弱,投入的精力减少,职能未能发挥到位,使得原来可以通过基层调解组织解决的邻里纠纷(如界址、打架等纠纷)、家庭纠纷(如赡养、分家析产、婚约财物等纠纷)都大量涌入了人民法院,特别是赡养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

二是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笔者所在地因万顷良田、城区改造引起拆迁围扩大、外出务工、劳务输出等问题,引发大量婚姻、养老、分家析产等问题。

三是外来人员的不稳定性。

经济的开展吸引了大量外来人员,由于风俗习惯等差异导致与本地人之间的婚姻容易破裂。

〔三〕、合同类纠纷的成因一、是村民的诚信意识缺失。

有约不守屡屡出现,有的良心泯灭,道德诚信缺失。

其中民间借贷出现短时间集中举债,然后突然消失,致债权人索要无门。

二是局部金融机构放贷不规。

局部金融机构对贷款的发放审查不严、操作不按规,使得贷款难以回收,不得已又诉至人民法院,审理中纠纷较多,争执较大。

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1摘要:农村法治建设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部分,更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难点。

然而现阶段农村法治建设存在某些问题,同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建设还有很大的差距。

分析了农村法治建设当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了应该从提高农村经济水平,建立健全农村法律体制,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方面来提高农村法治建设。

关键词: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提高中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与民生发展一直以来是国家发展的重点,农村建设便作为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

农村法治建设决定了农村的发展环境,制约着新农村建设的发展。

农村法治建设成为了农村政治、经济发展的保障条件,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在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一、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现状与问题(一)农民的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有待提高随着国家普法宣传的进行,农民文化素质有了显著提高,农民的法治思想逐渐增强,但是总的来说,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仍然需要提高,主要表现在:①农民缺乏权利意识。

许多农民在面临权利遭到侵害时,只有少数农民愿意使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权益,要么不主动使用法律武器,要么是因为顾及一些其他因素而不愿去主张。

近些年来,在社会上出现许多农民工讨薪事件,许多民工使用非常极端的方法讨要薪资,但是成功率非常的低,造成此类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就是农民的法治观念淡薄,缺乏权利意识。

②部分农民的法治意识仍然淡薄,用法意愿不高。

在他们看来,法律比不上权力、关系好用,“讲人情、讲关系”的思想普遍存在,“遇事找人”成为习惯。

农民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不高,导致法治观念很难在农村盛行,农民就很难用法治的观念来规范和要求自身的行为。

(二)农村法律制度不健全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新型农业的快速发展等许多新变化的发生,我国关于农村的各项法律制度出现了较多空白,主要表现在:①在部分涉农领域立法上出现空白,当前需要的一些法律条款还没有制定出来,导致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无法可依。

论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问题的探讨及对策

论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问题的探讨及对策

论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问题的探讨及对策摘要:我们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

”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应当协调城乡发展,城乡作为一个整体,城市的法治社会的进步绝对不能代表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状况,农村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可是我国农村由于经济基础薄弱、人口多、文化落后等原因,进一步加强农村法治文明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农村基层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复杂工程,并且农村地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民法治观念淡薄,经济发展相对滞后。

近年来农村法治建设取得成果差强人意。

因此,当前研究我国农村法治建设现状、发现农村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寻找解决之道,是农村基层法治建设首要任务。

本案通过参考相关文献、阅读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对我国基层法律服务的现状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基层法律服务主要存在以下几点不足:第一,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紊乱、责任划分不到位、服务不到位;第二,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学历较低、科学文化水平有待提高;第三,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过于单一,有待进一步完善;第四,农村基层开发法律服务缺乏财政资金的支持,资金匮乏、相关服务设施落后。

针对上述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不足,首先应当我们应当理清基层法律管理关系,优化管理体制;其次,推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教育,提高文化水平素质,建设高素质的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再次,在现有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

关键词:基层法律服务农村法治前言在我国传统意义上来说,基层就是指农村,而我国的基层是一个具有其特性的社会群体,我国农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具有着浓厚的乡土气息,村民世代定居于此,村民之间的惯例和习惯是人民行为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是必由之路,农村基层法治文明建设是其有机组成部分。

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最早开始上世纪八十年代,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商品经济不断完善和发展,农村各种经济问题层出不穷,社会矛盾突出。

我国农村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的法治构建初探

我国农村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的法治构建初探

我国农村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的法治构建初探我国农村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的法治构建初探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变革的深入推进,农村纠纷不可避免地出现在我们面前。

农村纠纷的处理方式多种多样,其中行政解决机制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

然而,对于这一机制的法治构建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就我国农村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的法治构建进行初探。

首先,我国农村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需要建立在法治基础上。

农村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应该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在农村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公平公正。

同时,行政机关应该对纠纷进行合法、公正、有效的调解和决策。

行政机关在解决农村纠纷时也需要依靠法学和农村法规的支持和指导,确保解决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因此,在农村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中,法治的要求和原则应该贯穿整个过程。

其次,我国农村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需要强化法治宣传教育。

农村地区普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部分群众对于法律法规的知识相对较少。

因此,在行政解决机制的构建中,应该注重加强对农村居民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素质。

这包括通过组织法律知识讲座、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等形式,向农村居民普及法律法规,使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增强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

第三,我国农村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需要加强法治队伍建设。

行政机关是处理农村纠纷的主要机构,而这些机关的农村工作人员应该具备法律素养和应对农村纠纷的能力。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这些人员的法律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操作能力。

同时,还应该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的法律指导机制,确保他们处理农村纠纷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外,还应该加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和配合,实现资源的共享和信息的互通,提高农村纠纷的解决效率。

第四,我国农村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需要加强监督机制的建设。

行政机关在解决农村纠纷过程中,应该确保其自身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农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农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主要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相关法律问题。

以下为案件背景:甲村共有土地1000亩,其中耕地800亩,林地200亩。

2010年,甲村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乙签订了一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将800亩耕地承包给乙,承包期为30年。

合同约定,乙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需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农业税、承担农业保险等义务。

2016年,乙因故无法继续经营土地,遂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丙。

丙与甲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丙承包期为20年,每年向甲村村民委员会支付承包金10万元。

2018年,甲村村民丁向甲村村民委员会提出,要求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被拒绝。

丁认为,甲村村民委员会与丙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于是,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甲村村民委员会与丙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并要求甲村村民委员会与自己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村村民委员会与丙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否有效?2. 甲村村民委员会是否有权拒绝丁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3. 丁是否有权要求甲村村民委员会与自己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三、案件分析1. 关于甲村村民委员会与丙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有效性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

流转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

”本案中,甲村村民委员会与丙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且未损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

因此,该合同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2. 关于甲村村民委员会是否有权拒绝丁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

浅谈中国法律在农村实践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浅谈中国法律在农村实践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浅谈中国法律在农村实践的问题及解决策略摘要:中国法律在农村实践中遇到诸多问题,这是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社会原因、现实原因的,我们应该从政治方面、经济方面、文化和制度方面做出努力,解决现有问题。

关键字:农村中国法律原因随着新中国的建立,中国由人治的社会逐步步入法治的社会的时代,人民的思想观念也由遵从等级森严的封建人治制度逐步转变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不仅仅代表着思想的转变,同时也体现出社会的进步。

但是由于持久的封建习惯的束缚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加之中国农村人口占据绝大部分的社会的现实,法律在农村的实践的过程中遇到了诸多的问题,例如农民群众法律意识薄弱且处理日常生活中的问题仍然以传统习惯和“认命”的思想作为自己的标准,这不仅有碍于中国法治的历史进程,也使农民群众的合法的权益受到严重的侵害。

出现这种情况有着复杂的历史原因、社会原因和现实原因。

一历史原因中国有着五千年的悠久历史,有着璀璨的文化和高尚的道德传统,这是值得我们值得骄傲的,但是我们看事情应该从两方面看,即在看到其优点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其的制约性。

在中国的悠久的历史中,封建社会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长久的封建社会使得人民群众满足于现状,甚至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也是忍气吞声、安于现实,这种习惯延续于现在,使得法律在实践中遇到许多的问题,尤其是在思想比较保守的农村,问题更是明显。

因为封建社会主要以自己自足的小农经济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转,农民是整个社会的全部,所以封建的人治思想和封建传统恶习在农民的思想中根深蒂固,正是这些原因,使得人治的良法很难摧毁封建恶法的农村阵地,阻碍了中国现代法治的进程。

二社会原因新中国建立以后,我们有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转变为社会主义社会,虽然人民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变化的程度还是满足不了法治进程的要求;虽然中国的经济在改革开放后得到了高速的发展,综合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和法治的全面实施的硬件条件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的。

农村发展中的法律与政策问题分析

农村发展中的法律与政策问题分析

农村发展中的法律与政策问题分析在农村发展中,法律与政策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们为农村提供了有力的指导和支持,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改善了农民生活。

然而,农村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法律与政策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和解决。

一、土地利用权法律问题农村土地利用权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之一,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一些问题存在。

首先,土地使用权证书的颁发不及时,导致农民难以及时行使自己的权益。

其次,土地征收和补偿问题,有时政府对农民的补偿力度不够,形成了农民不利的局面。

此外,土地权属和界定问题也不容忽视,容易引发纠纷。

为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应该加强对土地利用权的保护和监管,及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确保农民能够合法行使权益。

同时,加大对土地征收和补偿的力度,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害。

此外,健全土地权属登记和界定机制,明确土地归属,减少纠纷的发生。

二、农村金融政策问题农村金融政策是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但目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贷款难问题。

由于农民缺乏抵押品和信用记录,导致他们在申请农村金融贷款时遇到困难。

其次,贷款利率高问题。

相比于城市居民,农村居民的贷款利率相对较高,增加了农民负担。

此外,金融服务覆盖率不高,部分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普及程度低,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为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应该加大农村金融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金融贷款的认知度,同时推动建立以农田和农产品为抵押品的贷款机制,帮助农民解决贷款难的问题。

此外,政府还应该加大对农村金融服务的投入,提高金融服务的普及程度,确保农民能够享受到公平合理的金融服务。

三、农民权益保护政策问题农民权益保护是推动农村发展的关键,但目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农民劳动权益保护不足。

农民在与土地征收、农业合作社、农产品销售等环节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弱势地位,容易受到侵害。

其次,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保护不到位。

农村土地被征用和流转问题突出,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受到侵害。

此外,农民劳动收入分配不合理,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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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矛盾纠纷的化解看当前农村法律问题的现状探析唐文星【摘要】中国农村法律问题是一个长期的历史积淀,是融合法律制度、经济、教育、伦理等多方面的综合问题,农村是我国最大的社会环境,其法制状况与社会矛盾状况应该引起社会更广泛的关注。

本文就农村法制现状、农村法律问题根源、中外区别、中国农村法律问题的如何完善以一个统一的角度试探,从制度和人性以及经济等多方面社会因素中寻求答案,试图找准“政”与“法”的关系,从而找准基层农村公安机关社会治安管控的位臵,实现管理的终极目标---和偕。

【关键词】农村矛盾纠纷农村法律问题儒术罗马法教会法中国千年的问题,归根结底是农民和农村的问题。

农民阶级是我过人数最多的阶级,也是力量最强大的阶级。

它诞生于春秋、战国时期,当中国的蚁隶社会发展到后期时,农民阶级诞生了,也标志着个新时代的来临,从此农民阶级登上了历史舞台,并一直扮演着自己的角色。

时至今日,它仍然是我创建设的重要力量。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中国农民温饱线上徘徊时又该如何奢望自己的法律地位呢?国内学者对农村法律问题有过些探讨,首推社会学人师费孝通教授的《乡土中国》,其书对中国农村问题以及风俗都进行了鞭辟入里的分析,对农村的法律问题也有颇深的阐述。

如第九篇《无讼》把农村的法制现状概括的非常全面,也抓其根源和传统。

其他的学者也有过一些关于农村问题的探讨,但其层而更多是停留在农村问题的现状上,而非探讨其根源和本质上。

纵观今天我们法学界的研究现状,更多的站在一个较高的层面在理论的王国里任意翱翔,可是在务实的角度上又有几人去探究过我国如此庞大人群的法制现状呢?公安机关作为刑事司法与治安行政的力量,如果一味坚持理论执法,而忽略实践基础与人性道德,将非常不利于公安基础工作的开展,。

笔者试用历史的眼光和辨证的角度来分析我国农村的法律问题,从人性和制度对农村法律问题的影响上探询根源.从传统的继承路径中寻找解决方案。

一、中国农村法律问题现状与矛盾纠纷化解现状中国有十几亿农村人口,是我国人数最庞大的一个群体,然而其法制现状却令人堪忧。

“矛盾纠纷的无处化解,矛盾纠纷的,农民有冤不敢申。

”这就是我总结的三条法律问题现状。

当然此处我说的“矛盾纠纷”是指所有法律问题所能涉及的纠纷。

下面我将逐一进行分析:(一)农民“有冤无处申”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机构及其功能,并非我国农村没有司法机关,相反,在我国的每个县里,除去县城中的基层法院,而且在较大的镇还设有法庭,在每个乡镇还有类如纠纷调解的大调解中心。

那么按这种逻辑,应该是“申冤”比较方便才对,为什么是“无处申”呢?这便要从我国的司法传统中去找原因。

中国国民有着一种传统:“政策高于法律,政府大于司法。

”于是有了纠纷宁愿找政府或私下自行解决,法律无法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司法机关更是很难启动其诉讼程序。

然而就算启动了,其处理结果也是差强人意。

这种无处申的现状并非客观上的,而是农民选择的结果。

这种选择并非一个正常的解决途径,即不是一个法律纠纷应该去的处所和应该用的方法。

这种传统来自两干多年的封建社会,封建社会的行政司法权集于一身的模式,让人们习惯于有事找“父母官”。

因为官员能解决司法问题无论是什么纠纷都能对质公堂,“父母官”做主的传统便一代传承下来,而这种传统的缔造者和发扬者正好又是农民阶级,于是这又成了现在农村中仍然存在的传统,这就是后为什么在城市中较农村不明显的原因。

另一个原因来自于中国共产党在建立革命根据地时能采取的方法:颁布一系列的政策去规制人们的活动。

一直延续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而这种传统的缔造地恰好又在广大的农村,于是即使实在社会主义法制的今天,这种传统仍然存在,并在延续。

(二)农民“有冤不愿申”就拿某县的检察院的案件数量来说:一个人口尽百万的县,一年刑事案件在一百件左右徘徊,这不是说明一个县的治安状况有多么的好,而是反映了另一个事实:人们不愿意将自己牵扯进司法程序中,有案不报,无大案不报,甚至伤害到自己也不愿意打官司。

刑事案件尚且如此,又何况民事案件,中国历来都有不愿进“官家”门的传统。

比如费教授的看法:“但是事实上,在司法处去打官司的,正是那些乡间所认为“败类”的人物。

依着刑法去判决(且把贪污那一套除外),时常可以和地方传统不合。

乡间认为坏的行为却正可以是合法的行为,于是司法处在乡下人的眼光中成了一个包庇作恶的机构了。

”宁愿忍气吞声甚至伤害到自己的切身利益都不愿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在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中做人,如果不知道“礼”,就成了撒野,没有规矩,简直是个道德问题,不是个好人。

”[1]从另一个方面讲,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国目前农村经济状况也不允许农民有太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诉讼,有时甚至诉讼标的还不能达到诉讼所需的费用,这样的诉讼只能是一种“亏本”的事情。

人们不能看到司法的途径解决的效率和实际价值,人在乎的总是自己觉得珍贵的事物,在温饱线上的中国农民自然更珍惜自己的金钱和实物,似乎所谓的权利是可有可无、虚无的。

但是产生了纠纷总要去解决,司法途径不能,就自然转向了更效率的私下协商或者政府、自治组织的调解,这也成了农民不愿“申冤”的又一大原因。

(三)农民有冤不敢申中国农村的基层司法组织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因而其司法人员本身的法律修为就很欠缺,无法保障司法活动的公正性,更有基层的腐败现象,在原本就难以公正的司法环境中更注入了一些丑恶的风气,诉讼的胜利往往不在“情理”之中,却更多的在“人情”之中,农民如果与有“背景”的人诉讼往往只能选择放弃自己的权利,因为他们知道即使是通过诉讼途径结果也只会是徒劳,农民是弱势群体,当自己的权利在司法程序这一最后的屏障中也无法保护时又能向何处去寻求保护呢?农村基层组织的官僚主义总是让很多问题归于“人情”。

农村不像城市中有众多的舆论监督,当这些不正常的现象不能得到人们的关注时,似乎这些就像是正常现象了,于是就造就了农民有冤不敢申的可怜和可怕的结果,这不仅是农村和农民群体的损害,更使国家法制建设道路上的阻碍。

当中国最大的社会环境——农村不能正常实施法制时,我国的法制建设又应从何谈起。

当然事物有发展的过程,我国的政权夺取是由农村包围城市,法制建设却是由城市渗透农村,这一切仍然取决于经济基础。

二探索农村法律问题的根源(一)小农经济体制对农村法制的影响——经济根源农民阶级诞生与春秋战国时期,当中国的奴隶社会发展到后期时,农民阶级诞生了,也标志着一个新时代的来临。

但是任何一次社会的变革总会伴随着血与铁的冲突,商鞅这个名大夫就是时代变迁的牺牲品。

虽然他并未直接导致封建社会的确立,但以其为代表的封建法制思想却影响着秦国的发展,乃至历朝历代的统治思想,使秦国从一个小国一跃变成统一六国的创时代帝国。

而商鞅等人的法制思想要的战略思想基础。

虽然我们更容易看到秦国强大的军事实力,然而,战争较量的背后实则是经济的较量。

商鞅等人的最大贡献在于他们合理地处理和管理了一个未来强大的新兴阶级——农民。

农民是适应当时生产力的群体,而此时农业改革兴盛的秦国便成为了时代变迁的选择,成为统一中华的帝国。

然而秦国的法制却是一个封建专制的极端,它积极的一面是将所有的公务都制度化,有固定的模式和程序可依,从某种角度上防止了官员的腐败,但它消极的一面是法制与法律文明程度与其社会的人文文明程度相差太大,而封建的法制只有专制无民主,法制与民主是一对孪生兄弟,秦国的法制只是帝王的法制:严酷的刑法,繁重的苛捐杂税徭役,民脂民膏被搜刮殆尽。

如杜牧的《阿房宫》和贾谊的《过秦论》的评沦:始争帝统一六国后所实行的残酷统治,对人民的专制,实行严酷的法律,高额的赋税等等。

从上面的两篇文章的分析可以看出秦国的法制背后只是专制的极端膨胀和个人欲望的无穷贪婪。

从最初的安人、教人、用人、到后来的愚人、禁人、罚人、虽城墙之高却敌不过人心之利,虽良将劲弩却敌不过人心之强。

而一代帝国的衰弱却诞生了一个新时代:农民成为了演绎中国两千多年历史的主角。

我们看到大多数的帝国更替和重要的历史事件总与农民阶级分不开。

从陈胜、吴广大泽乡起义到新中国诞生,中国农民多是社会变革的主要力量。

下面笔者试从经济层面解析小农经济对农村法制的影响:小农经济结构与生产力水平二者是有一定的联系,因为小农经济结构本身在一定意义上也可属于生产力水平的范畴;但二者又有着根本的区别,我们在分析问题时,绝对不能将二者等同。

二者体现着不同的实质内涵。

生产力水平反映的是人们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从实质上看,就是体现了一种生产要素的转换力,即将自然资源转换为满足人的需要的能力。

代表生产力水平的最重要标志是生产工具。

而小农经济结构则不然,它实质是体现了一种生产要素的配臵结构。

决定一个国家是小农经济结构还是其它经济结构模式,资源禀赋状况起很大作用,尤其是人口与土地的比例关系最为重要。

在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如果多余的人口不能得到有效的转移,其最后的落脚点便是土地,而土地资源又十分有限。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力要素便显得相对便宜,而土地要素就相对昂贵,根据西方经济学最优要素组合原则,只能是小规模的劳动密集性的经营方式最有效。

所以,小农生产方式是在特定资源状况下经济系统自组织的结果,有其存在的现实合理性。

在中国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结构是当时落后生产力水平下具有一定必然性的一种特定生产要素禀赋状况下的要素配臵方式。

主要原因是:1、人多地少;2、交通困难,运输工具不先进;3、生产出来用于交换的剩余有限;4、由于交换的不发达使有关保证交换的制度也不成熟,从而使交换更难以健康发展。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农民阶级是没有更多的剩余资本去请求诉讼的权利,也承担不了除了基本生活保障的负担,这就形成了一个长期的传统。

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使得其悠久的历史传统在现今的中国仍然有所遗留。

中国古代封建统治阶级所运用的思想具有很强的生命力,虽然社会的变革取决于生产力,中国封建社会的漫长根本取决于社会的小农经济体制,但这只能从经济的层面外围解释它。

但是从人性内因对社会变革和推进发展的影响这个角度来讲,我们从人们的思想和社会制度中寻找答案。

(二)儒术造就的传统对农村法制的影响——思想根源既然农民是中国社会的最主要的组成部分,那么处理农民阶级的矛盾便成为了历朝历代君主为代表的地主统治阶级的重要任务。

“虽然华夏文明中也有不少外敌入侵的事件,但主要矛盾还是人民内部矛盾”[2]。

于是早在秦朝灭亡一百多年后汉武帝刘彻便意识到处理农民问题的重要性。

他感觉到要统治和管理好人民必须从思想上确立一整套的理念。

从当时的社会条件下看,儒家思想成为他运用的工具,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根本区别在于生产力的对比。

但其重要的社会差别在于统治者的集权程度的要求。

奴隶社会中我们看到诸侯的割据,政令不一,这是由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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