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科学技术进步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8.24•【字号】•【施行日期】1992.08.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2年8月24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科学技术进步,保障科技兴省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科学技术进步(以下简称科技进步)系指: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科技进步的管理和服务,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和提高。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改革科技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促进经济、社会事业的科技进步和科学研究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推动科技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必须学习、传播、运用科学知识和方法,抵制和反对违反科学、宣扬愚昧落后的行为,促进科技进步。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一切为科技进步作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其他公民或者组织,都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表彰和奖励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其他重要科技成果,保护知识产权。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二章科技进步的重点领域第七条我省科技进步的重点领域是:(一)加快传统产业更新改造、引导产业结构调整的技术。
包括:发展新兴产业的系列技术;大幅度节约能源、原材料、提高物质与资源利用率的技术;主要行业的基础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先进的工程设计、制造与施工技术。
(二)高产优质农作物育种与栽培技术,禽畜良种选育、饲养与饲料生产技术,区域资源开发和农产品深加工技术。
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最新】
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与服务第三章科学技术创新重点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管理第五章科技成果转化第六章企业技术进步第七章研究开发机构第八章科学技术人员第九章保障措施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强化科学技术创新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从事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技术创新与应用、成果转化与推广、人才培养与引进、科学技术普及与交流合作以及相关管理与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教兴冀战略,立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推进以科学技术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为实现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建设创新型河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学技术创新规划,完善科学技术创新体制,优化配置创新资源,建立工作协调与考核机制,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管理体制和政策体系,营造有利于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推动科学技术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激励政策,加大对科学技术创新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创新投入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活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与科学技术进步相关的知识产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效益,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
激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科学技术创新,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创造、开发、应用知识产权,提升知识产权质量,提高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9.26•【字号】•【施行日期】1994.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9月26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进步是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消化、吸收与创新,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科学技术管理,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以及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科教兴省”是甘肃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战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把科学技术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
第四条政府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改革和完善科学技术体制,建立科技与经济有效结合的运行机制,为科学技术进步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科学技术事业实行扶植政策。
第五条政府和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障科学研究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发明创造,保护知识产权。
第六条鼓励、扶持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强基础研究。
建立和完善技术市场体系,推动技术成果商品化。
第七条政府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防御自然灾害,促进社会发展。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制。
科技管理制度
科技管理制度1。
总则1.1、根据企业发展战略,依靠科技进步促管理、增效益,为加速公司的科技开发与技术进步工作,提高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和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1.2、公司科技开发工作应集中力量解决企业发展的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提高施工技术水平,开拓新的施工专业领域。
应尽可能有效地引进国内外先进成熟技术,并不断加以消化和吸收,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1。
3、强化应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重视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1.4、健全科技开发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为技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
建立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加大科技成果的奖励力度.2. 科技开发管理机构和职责2.1、公司科技开发工作在企业分管副总领导下由技术质量部负责管理。
2。
2、公司技术质量部职责:2。
2.1、负责编制公司科技发展规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2。
2、负责重点科技及技术开发项目的计划管理。
2。
2。
3、组织科技成果的总结、验收、申报鉴定和申报奖励工作。
2.2.4、组织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科技推广示范工程管理工作。
2.2.5、负责管理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2.2。
6、负责企业工法管理工作。
2.2。
7、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3。
科技开发计划管理3.1、公司的科学研究、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新产品试制、技术推广、技术引进等项工作,结合生产任务的需要,编制年度实施计划。
3。
2、科技开发计划应在年初制定。
计划项目不得随意变更或中止,如有变更需经分管领导批准。
3.3、各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计划项目的组织和落实工作。
3.4、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费采用实报实销.3。
5、在制定科研计划的同时,要制定材料物资和仪器设备的申请或购置计划,并予以落实,以确保科研工作的进行.4. 科技开发项目管理4。
1、加强科技开发项目管理工作是保证科技工作能够取得成果的关键,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程序大体分为:选题预研,立项申请,研究试验,生产考核,技术总结五个阶段.其中视项目大小和难易程度,可简化或合并进行.选题预研是申请立项前的准备阶段。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9.06•【字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5年9月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进步,是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应用和推广,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和提高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科教兴豫战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科学技术,全面执行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的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
第四条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五条增强全社会的科技意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障科学研究的自由,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第二章宏观管理与指导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制定科学技术发展纲要、规划,确定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以及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进行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
第七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有重点、有选择地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经费在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应占适当比例。
湖南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湖南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快科教兴湘进程,建设创新型湖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
第三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促进自主创新优惠政策的实施,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将科学技术进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政府应当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本省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制定发展规划,确定发展目标;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机制;研究解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科学技术进步计划、重大专项计划。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学技术进步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发展规划,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培训和资源开发,开展全民科学素质教育。
第八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扶持。
第九条政府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根据本地区条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第十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组织开展公众健康、公共安全、能源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关系民生的科技开发与创新;引导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重点围绕本行政区域重点学科,以及与本行政区域优先发展的产业、领域相关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进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5号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正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五号)《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6年6月2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以及相关的服务和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按照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促进科学技术进步。
第四条本市科学技术进步的重点是发展高新技术,使高新技术产业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本市有重点地支持科学技术领域的基础性研究。
第五条通过科学技术进步,增强技术开发和创新的能力,促进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科学技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和为社会发展服务的水平。
第二章科学技术进步的宏观管理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并组织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通过制定科学技术进步计划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推动科学技术进步。
第七条市和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组织协调。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5.29•【字号】•【施行日期】1997.05.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公告《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九日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7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速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施科教兴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优先发展科学技术,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实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重视发挥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中的作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实行科学决策制度。
在对科学技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之前,必须进行科学咨询论证。
加强软科学研究和应用,扶持科学技术咨询和信息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发展与国外、台港澳之间的多形式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吸收现代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为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各级人民政府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奖励制度,奖励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做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
第七条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级科学技术普及网络,提高全民科学技术文化素质。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4年修订)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7•【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于2024年1月17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17日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7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1月17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科学技术进步工作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
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实施科教兴省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创建长沙全球研发中心城市、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示范引领作用;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主管、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全社会参与的协同创新机制;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科技强省。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科学技术进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机制,完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营造尊重和保护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推进科学技术普及,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省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构建和强化战略科技力量,统筹重大科技发展布局、资源配置和政策制定,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研究解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1.09•【字号】•【施行日期】1993.11.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3年11月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1月9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进步,是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就用,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以及消化、吸收、创新,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和提高,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科学技术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鼓励科学探索、发明创造、技术创新以及一切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全社会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快科学技术体制改革,逐步建立科学技术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效结合的机制。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二章管理与指导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宏观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制度,保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健康发展。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制定科学技术发展纲要、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各级计划、经济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八条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和发展技术市场,推动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
科技创新、科技攻关与成果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科技攻关与成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建设科技创新,推进技术进步,加强对科学研究、科技成果管理、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落实公司、集团公司提出的科技创新管理要求,积极运用当代房屋建设新技术和新经验,强化综合集成和管理创新,结合海东市乐都区碧水园项目工程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科技创新应当遵循的原则:1.紧密围绕有效提升房屋建筑科技含量,着力打造建筑示范点。
2.紧密围绕本地块群楼带车库,车库筏板及顶板由北向南4.39%的坡度,找坡是关键,同时地方工程及环境特点,着力攻克对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工期、环境保护等影响重大的技术难题。
3.积极吸收消化当代同类或类似建筑工程先进技术,广泛借鉴房屋建设和管理新理念、新经验,结合海东市乐都区安置区创优规划开展原始创新、系统集成和再创新,力求获得最大的科技、管理、资源、环保和社会经济效益。
4.突出信息化、网络化、系统配套和物化科技,强化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5.保护知识产权,尊重创造性劳动,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第二章科技创新目标第三条科技创新以集团公司相关文件为指导,以提高全员科技素质和结合海东市乐都区碧水园(安置区)建设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当代房屋建设新技术和借鉴同类或类似标准建设及管理新经验为基础,以通过建立科技创新体系和建设管理信息化系统,加强技术创新、管理创新、集成创新为手段,以通过提高全地块科技含量,打造“以人为本、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建设理念,“整体建设、系统建设、优质高效、一次建成”的建设方针和“精心组织、精心施工、精心管理、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把海东市乐都区碧水园(安置区)项目建成青海省精品工程”的建设目标,同时创造一批优秀科技成果,培养一批优秀科技人才为总体目标。
第三章科技创新规划要素第四条技术创新应遵循努力适应群楼建设理念、技术标准、工程质量、技术装备、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新的重大变化进行规划。
科技创新管理规章制度
科技创新管理规章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科技创新管理规章制度科技创新是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科技创新活动,提高创新效率和质量,许多企业和机构都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
科技创新管理规章制度是企业或机构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所遵守的一系列规范和制度,旨在规范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保障科技成果的产出和应用。
本文将重点讨论科技创新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意义和实施过程。
科技创新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创新策略:制定科技创新战略,明确科技创新目标和发展方向,确定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制定推动科技创新的政策和措施。
2. 创新组织:建立科技创新组织体系,明确科技创新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设立科技创新管理机构和部门,确定科技创新管理的权限和责任。
3. 创新流程:规范科技创新的工作流程和流程管理,确定科技创新项目的管理流程和工作程序,明确各个环节和岗位的责任和任务。
4. 创新资金:建立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制度,确定科技创新项目的资金来源和使用规则,确保科技创新项目的经费投入和支持。
5. 创新人才:建立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制定科技创新人才激励政策和奖励制度,培养和引进优秀科技人才,提升科技创新团队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
6. 创新评价:建立科技创新成果评价和管理制度,评估科技创新项目的进展和成果,确定科技创新成果的产权归属和转化利用途径。
以上是科技创新管理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内容会根据不同企业或机构的需求和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3. 保障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管理规章制度可以保障科技成果的产出和应用,建立科技创新成果的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科技成果的产权转化和利用。
5. 促进科技创新环境:科技创新管理规章制度可以促进科技创新环境的良好发展,建立良好的科技创新氛围和文化,培育创新精神和创新文化,为科技创新活动的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4.21•【字号】•【施行日期】1994.04.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2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保障科教兴鲁战略方针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确立振兴经济首先要振兴科学技术的指导思想,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
第三条加快科学技术体制与经济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符合科学技术自身发展规律的科学技术新的体制和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优先发展和支持科学技术事业,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确定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实行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级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六条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支持科学技术活动,参与科学技术实践,为科学技术进步贡献力量。
第二章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振兴农村经济,加快对传统农业的改造和对农业科学技术园(区)、星火技术密集区以及综合试验示范区基地建设,配套实施国家关于科学技术的“星火计划”、“丰收计划”和“燎原计划”,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化农业。
【制度范例】(集团)公司科技攻关激励创新管理办法及细则(WORD57页)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鼓励创新,奖励集团公司在科学技术进步(以下简称科技进步)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企业现代化建设,根据水利部及黄委会关于科技进步奖励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各分、子公司对外施工建设取得成果)。
第三条设立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
第二章奖励范围第四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励范围包括:1、应用技术研究类:在黄河及城市防汛、水库运用、电力生产、工程施工、冶炼、多种经营等研究中有较大科学技术创新,并经实践证明具有明显效益的;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推广应用中有所创新,提高了科技含量,取得明显效益的。
2、科技信息、标准化成果类:在科技信息处理和标准化创建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或环境效益的。
3、企业管理研究类:在管理方法、管理思想、经营决策、项目论证等方面有所创新,经实践证明能提高效率、加强企业管理,取得较大社会、经济、安全效益,推动企业发展的。
第三章奖励等级及标准第五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励等级分一等、二等、三等、优秀奖四个等级。
第六条获奖成果的奖金:一等奖为12000元,二等奖为8000元,三等奖为4000元,优秀奖各单位视情况自行奖励。
第七条对企业科技进步有特殊贡献的、且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由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提议,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重奖。
第四章成果评审及授奖第八条一个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申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向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申报。
申报的科技成果必须在知识产权、单位及人员排序等方面不存在争议。
第九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生产技术部在局域网上及公司办公楼、坝头、铝厂和故县等办公地点发布公告。
科学技术进步奖管理办法
CNBM-KK-05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技创新、科技进步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集团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
第三条集团科技进步奖授予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集团)公司、控股子(集团)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四条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是集团科技进步奖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集团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项目评审和争议处理工作。
评审委员会专家根据当年项目报送情况从集团专家库中选取,包括集团内外部专家。
第六条集团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与行业科技进步奖衔接。
第二章申报条件与奖励标准第七条推荐参加集团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科技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新产品、新材料结构新颖,有新型功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环保,主要技术指标先进,经批量生产,证明性能可靠;有企业标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技术水平先进,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节约原材料、降低能耗,促进产业改造升级等方面有很大作用;技术成熟,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中,采用新技术,优化设计,降低工程造价,达到生产或使用的要求,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八条凡申报集团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已得到实际应用一年以上,由使用单位出具应用证明,证明其功能和性能可靠。
并通过相关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
第九条已申报或获得同级或同级以上奖励的项目,不再受理。
已申报或获得集团技术革新奖的项目,不再受理。
第十条集团科技进步奖的评定将根据成果对提高集团公司经济效益的贡献、符合国家技术产业政策、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形成新兴的产业程度等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5.26•【字号】•【施行日期】1994.07.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1月14日辽宁省鞍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科学技术,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进步(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是指通过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改进生产和社会其他领域的物质技术基础,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科技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三条鞍山市科技进步工作必须贯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实施科技兴市,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中心,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改造传统产业,加速开发、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引进先进技术。
第四条根据科技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改革与完善科学技术体制,建立科学技术与经济有效结合的机制。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创造性劳动。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科学研究的自由,保护知识产权,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水平;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支持科技进步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进步工作。
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进步工作宏观管理、协调和指导,编制科技进步规划、计划和组织实施,贯彻实施有关科技法律、法规和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三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础研究第三章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四章企业科技创新第五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六章科学技术人员第七章区域科技创新第八章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第九章保障措施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
国家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科技创新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建设科技强国。
第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推动人类可持续发展服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应用科学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事业,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催生新发展动能,实现高质量发展。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3年版本)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3年版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三章企业科技创新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五章科学技术人员第六章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第七章区域科技创新第八章科技创新生态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科技自立自强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进步以及相关服务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发展的战略支撑,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教兴省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坚持教育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一体推进,建设科技创新高地和创新策源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统筹本地区重大科技发展布局和资源配置,健全科技管理体制和政策体系,完善协调推进机制和考核评价体系,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科学技术协会协助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做好科学技术进步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统筹建设全省统一的科学技术数字化应用系统,推动科学技术工作数据归集、共享与分析研判,实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科技成果管理与转化、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全链条业务协同、系统集成,提升科技治理能力。
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9.26•【字号】•【施行日期】1995.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于1995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5年9月26日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5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我省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科学技术进步,系指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与应用,科学技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科学技术的管理与服务,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与提高以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的其他科学技术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实行科学技术进步目标管理,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调动各部门的积极因素,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全面实施科教兴鄂战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学术团体,应坚持学术活动与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相结合的原则,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提高人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
第六条全社会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以及一切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第二章研究开发机构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合理配置科学技术资源,建立现代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
支持研究开发机构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研究、高新技术研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研究、重大科学技术攻关项目研究、重点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第三章企业技术进步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五章科学技术人员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构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
第三条国家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保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以及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第四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应当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应用科学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事业。
第五条国家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第六条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
国家加强跨地区、跨行业和跨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
国家加强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计划的衔接与协调,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技术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和技术双向转移,发展军民两用技术。
第七条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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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进步管理办法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定义 (1)4 职责 (1)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2)6 检查与考核 (5)附录A(规范性附录)科技成果奖申报书 (1)附录B(规范性附录)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奖申报书 (7)附录C(规范性附录)项目综合报告 (13)前言本标准是根据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电”)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编制,是热电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个性标准,目的是规范科技项目管理,激励员工进行科技创新工作,提高公司整体科技水平。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替代《科学技术进步管理办法》-214.06-03-2015本标准由生产技术部归口管理科学技术进步管理办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热电科学技术进步管理工作的内容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热电公司、分公司的科学技术进步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市人民政府第187号令《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政发[2007]87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H-218.10-01-2013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3 术语、定义下列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3.1 公司业务范围涉及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公司产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技术改造、企业生产运行、工程建设、生产设备研制等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及其推广应用的项目,包括与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结合的信息系统和计算机应用项目。
4 职责4.1 热电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4.1.1 负责对申报奖励的科技成果进行评议和审定。
4.1.2 负责热电科学技术成果评审、奖励工作进行指导。
4.1.3 负责研究并解决热电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和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1.4 负责批准科学进步奖奖励方案。
4.2 生产技术部4.2.1 本标准的归口管理部室,负责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2 负责组织热电科学进步奖申报、评审、发布、表彰工作。
4.2.3 负责向市科委和集团进行科学进步奖的推荐工作。
4.3 人力资源部负责奖励方案的审核,并负责按《荣誉奖励管理办法》兑现奖励。
4.4 热电各部室、分公司4.4.1 执行本标准,按标准规定的要求组织好科学进步奖的申报工作。
4.4.2 参加热电科学进步奖的评审。
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5.1 总则5.1.1 热电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热电科学技术进步奖坚持奖项的推荐、评审和授予过程公开、公平和公正。
5.1.2 热电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是热电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机构,负责热电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宏观管理、指导和最终评定。
5.1.3 热电建立与集团公司科学进步委员会的联系机制,选择热电优秀科技成果向集团推荐,参加集团技术进步奖的评选。
5.2 评审机构热电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科研、生产、规划、设计、基建、经营、财务等领域的专家和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包括外部聘请的有关专家。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
委员人选由热电生产技术部提出,报公司批准。
评委会、生产技术部的有关人员、评审专家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5.3 奖项与授奖条件5.3.1 热电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二类:科技成果奖、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奖。
5.3.2 热电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5.3.3 热电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集团业务范围内,在科学研究和新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攻关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5.3.3.1 在热电业务范围涉及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并有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5.3.3.2 在热电业务范围涉及的科学理论研究、标准、计量、科技信息、应用软件开发等项目中,具有显著的科学贡献和创新,取得重大成果,推广应用面广,并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5.3.3.3 结合热电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基本建设、经营管理需要,对科技进步有实用价值和指导意义,具有科学技术创新,经实践验证或他人引用已取得显著效益的科技研究报告或论文。
5.4 推荐5.4.1 热电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热电各部室、各分公司推荐。
5.4.2 热电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的基本程序5.4.2.1 一个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按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逐级推荐。
5.4.2.2 两个及以上单位或部门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按其隶属关系逐级推荐。
5.4.2.3 热电直管单位和系统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由公司直管单位按其隶属关系逐级推荐。
5.4.3 热电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奖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奖的推荐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5.4.3.1 技术创新性突出:项目在技术上有创新,特别是自主创新;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传统工艺、传统设备进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企业整体技术水平;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或先进水平。
5.4.3.2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半年以上实际应用,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热电发展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企业经营管理做出了贡献。
5.4.3.3 推动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展能力,有利于企业的优化、升级,对所属产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推进作用。
5.4.3.4 通过鉴定、评审或验收,申报资料文件齐全,单位或人员排序没有争议。
标准发布、实行和应用一年及以上。
5.4.4 正在研究中的项目,原则上应待其完成后,整体推荐。
5.4.5 重大项目被推荐时,应包括该项目的子项。
若某子项成果确因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不仅适用于本项目,还可独立应用于其他方面,并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时,经与总项目主持单位协商同意后,可单独推荐。
但重大项目推荐时,应注明其中的某子项已推荐或获得何种奖励等级;对重大项目评审时,应剔除单独获奖的子项后,加以综合评定。
单独推荐或获奖的子项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5.4.6 某一重大项目,其局部关键技术或关键装备系从国外引进,则该项目推荐时,应在申报书中写明引进的有关技术内容。
5.4.7 已推荐或已获奖(包括题目不同、内容相似)的项目,以后又有重大技术创新的,若再次推荐,需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
5.4.8 缓评项目重新推荐时,应提供确已解决了缓评原因问题的证明材料,另附必要的情况说明。
5.4.9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集团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5.4.10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5.4.11 热电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单位。
直接承担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集团公司下达项目的单位,可以作为主要完成单位。
5.4.12 热电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5.4.12.1 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大贡献。
5.4.12.2 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技术创新。
5.4.12.3 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5.4.13 在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中仅决定出资立项而未进行实际开发的单位不得作为热电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仅从事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热电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
5.4.14 热电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奖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奖为项目奖,其中一等奖项目数为不超过2个,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限额为9人;二等奖项目数为不超过5个,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三等奖人数项目数根据申报的项目实际水平确定,每个项目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
5.4.15 推荐单位推荐热电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时,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
推荐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的排序原则上应与技术评价证明(科技成果鉴定、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排序一致。
如有特殊变动应详细说明原因,并出具相应情况的证明材料。
5.4.16 各推荐单位应对所推荐项目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审查5.4.16.1 按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包括奖励范围、推荐条件、推荐程序、推荐渠道等应符合要求。
5.4.16.2 不存在重复报奖。
5.4.16.3 申报项目的资料及其附件合格、齐全,符合申报要求。
5.4.16.4 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和效益计算真实,不存在产权争议。
5.4.16.5 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资格符合规定,不存在排序异议。
5.4.16.6 主要完成人的创造性贡献应当具体、属实、相对独立,并与项目创新点对应。
5.4.16.7 推荐项目完成单位的领导干部,若确实参加了某项课题的研究,并符合主要完成人申报条件,需由本单位对其参与情况出具详细书面证明材料后,方可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
5.4.16.8 各分公司、各部门在向热电推荐科学技术进步奖项时,应注明项目的推荐获奖类型和等级。
5.4.16.9 各推荐单位应在审查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创新性、技术水平和推广应用情况等,客观地写明推荐意见和推荐等级。
5.4.16.10 推荐单位推荐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时,应当根据申报奖项的类别按照本办法附录A、附录B、附录C要求的内容填写申报书和项目内容简介,附录C提供的内容应真实、可靠。
5.4.17 热电科技进步奖的推荐材料包括:5.4.17.1 科技成果奖:申报书、项目内容简介、全套技术资料(科技成果鉴定、评审或验收证书、研制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测试或试验报告、运行或应用报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科技查新报告、计划任务书等)、获奖证明。
申报一、二等奖的项目还应有计算机演示文件一份。
5.4.17.2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奖:申报书、项目内容简介、全套技术资料(项目验收证书、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运行或应用报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计划任务书等)、获奖证明。
申报一、二等奖的项目还应有计算机演示文件一份。
5.5 评审和授奖5.5.1 热电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奖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奖每年评审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