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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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校仪器设备维修的管理工作,为教学、科研和机关办公等工作提供条件保障,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校仪器设备完好率应当达到90%以上;贵重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及以上设备)完好率应当达到100%。

第三条仪器设备维修工作是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维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维修经费

第四条学校每年安排一定的仪器设备维修费,列入教学设备费的年度预算。经费额度一般可按学校仪器设备总值的3‰预算。

第五条学校仪器设备维修费使用范围限于单台价值在800元以上的教学、科研和办公用仪器设备。

单台价值在800元以下的教学、科研和办公用仪器设备和经营性仪器设备维修费用,一般由使用单位自行解决。

低值易耗品购置费用一般由使用单位自行解决。

第六条单台仪器设备一次性支出维修费在1000元及以上或批量维修费在3000元及以上的项目,由主管校长审批。

单台仪器设备一次性支出维修费在1000元以下或批量维修费在3000元以下的项目,由实验室与设备处处长审批。

第三章维修原则

第七条使用单位应当健全和落实仪器设备的使用规程,以“预防维修”为主,保证或尽量延长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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