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跨国并购反垄断审查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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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以来,钢铁业进入新的一轮增长周期,全球钢铁产能利用率达到97%,为进一步提高竞争力,钢铁业联合重组和并购此伏彼起,新的跨国公司不断出现,国际市场也在进行着重新划分。2006年,全球粗钢产量排名前二位的两大钢铁公司并购成立阿塞洛—米塔尔钢铁公司,引起了全球钢铁业的震惊,有关国家的政府、企业及学术界对该并购实施后对全球钢铁市场产生的影响表示了关注。下面,我们将对欧盟钢铁企业跨国并购案例进行分析,探讨跨国并购反垄断审查中的主要考量要素,以及对我国外资并购竞争政策审查的启示。

一、相关市场的界定

相关市场的界定是确定企业间竞争界限的一种工具,是计算市场份额的基础,也是欧盟并购审查分析的初始起点。为准确界定相关市场,一般需要对数额不大、长期性的相对价格提高引起的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进行SSNIP测试(asmallbutsignifi-cantnon-transitoryincreaseinrelativepricestest)。通过替代性分析来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

在并购审查中已为各国普遍采

用。

(一)相关产品市场

在钢铁企业的并购中,相关

产品市场的划分与从生铁、粗钢

到最终成品钢材的不同加工阶

段密切相关。粗钢是钢材产品的

中间产品,粗钢生产只是钢材生

产过程中的一道工序,因此,粗

钢产量仅是衡量市场竞争的基

本分析指标之一,钢铁市场的竞

争主要是体现在不同品种的钢

材产品上,尤其以高附加值、高

技术含量的钢材品种的竞争最

为激烈。根据欧盟以往的并购案

例,钢材产品市场被划分为碳

钢、特殊或高合金钢、不锈钢、电

工钢市场。具体案例中界定相关

产品市场时还需要判断是否需

要细分。

以德国克虏伯、蒂森和意大

利里瓦、Falck、Tadfin公司联合

并购原意大利Ilva公司分拆后

的AST公司(以下称并购AST

公司案例)中相关产品市场的界

定为例,欧盟将冷轧不锈钢板材

产品界定为一个相关产品市场。

并购方为争取界定一个宽泛的

相关产品市场,指出冷轧不锈钢

产品和碳钢、镀层钢板、铝、塑料

及玻璃等其他材料在很大程度

上具有替代性,但欧盟委员会在

调查中发现,冷轧不锈钢板与其

他产品相比,由于生产工艺的不

同,耐腐蚀性、机械和物理性能

的差异,以及产品成本上的优

势,很难为其他材料所替代,同

时,对特殊生产加工设备的投资

也排除了在短期内转换为生产

其他材料的可能性,从而将不锈

钢冷轧产品界定为一个单独的

相关产品市场。欧盟还从供给替

代性角度对是否需要进一步细

分冷轧不锈钢板材产品市场进

行了研究,如是否需按照欧洲煤

钢共同体(ECSC)条约划分为

500毫米以上或以下的产品,是

否需区分奥氏体钢或普通钢,由

于生产和供给上存在很强的替

代性,上述产品仍被划分在同一

相关产品市场内。

在并购AST公司的案例中,

欧盟对电工钢片的相关产品市

场进行了界定,认为:虽然没有

必要按照欧洲煤钢共同体(EC-

SC)条约的500毫米进一步细分

产品市场,但是需要按照晶粒取

向(oriented)和无晶粒取向

(non-oriented)细分单独的产品

欧盟跨国并购反垄断审查及其启示

朱凌燕

52IEC,NO.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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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要依据是:从需求角度看,两种产品具有不同的用途,取向电工钢具有良好的传导性、低铁耗、产生较低的热能;两种产品的生产工艺和方法不同,虽然材料都需要酸洗和冷轧,但退火工艺不同,产生不同的电磁特性;需要的生产设施不同,无供给替代性。

上述案例提供了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所考虑到的一些因素,事实上,在实践中有相当多的相关产品市场尚未完全界定下来,这一方面是由于产品类别本身众多,影响界定的因素各有不同,需要在具体案例涉及到时进行细致研究,另一方面,虽然有些案件涉及到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但由于无论怎样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并购企业之间都不存在产品的交叉重叠,或占有的市场份额很小,因此没有必要对相关产品市场做出具体的界定。

(二)相关地域市场

在并购AST公司案例中,欧盟对相关产品的价格、关税、贸易流动、运输成本和市场进入的政策及技术壁垒,以及生产能力等进行了调查,将冷轧不锈钢板材产品、无取向电工钢板产品的地域市场界定为西欧市场;将取向电工钢板产品界定为全球市场,其依据主要是欧洲煤钢共同体(ECSC)条约下以往案例中对该产品地域市场的界定,并考虑到当时美国和日本的生产商通过专利权控制着该产品的生产技术和世界范围的进出口活动,从其他国家向共同体的进口占到欧洲经济区总消费量的21%。

与相关产品市场相类似,在无论

地域范围多大都不存在竞争问

题的情况下,有些案件对相关地

域市场有时不需要完全界定清

楚。

二、市场份额

在界定相关市场后,下一步

并购分析的传统做法是调查企

业的市场份额。市场份额一直被

认为是竞争政策当局分析企业

市场势力的起点和判断并购是

否妨碍有效竞争的一个重要因

素,如果企业的市场份额低于某

一特定的门槛,则该企业的市场

份额不够大,可按照“微量不计”

原则,认为其无法滥用市场势

力;而如果高于特定门槛,则需

要对市场势力及对有效竞争的

影响做进一步的调查。在并购

AST公司的案例中,冷轧不锈钢

板材产品在西欧的市场份额达

到35-45%,无取向电工钢板在

西欧的市场份额也达到了

30-40%,因此,引起了欧盟并购

审查当局的关注。

确定市场份额标准,相当于

明确了企业并购的安全港(safe

habour),有助于提高法律的确

定性,减少并购审查的相关费

用和成本。但实践中,需要对反

映市场集中度的市场份额和赫

芬达尔(HHI)指数进行客观的

评估分析。例如,钢铁业在70

年代石油危机后相当长的时期

内存在着特定产品、特定地区

的生产能力结构性过剩现象,

企业的供给弹性很大,对于市

场价格的上涨,市场上所有的

企业都会很快地扩大其产量,

并购企业的市场势力也就相应

地受到制约。时间因素对于分

析市场份额也具有一定的影

响,少数大买家会偶尔提出金额

较大的定单,如果以较短时间段

为基础测度市场份额,会产生较

大的偏差,对于这类产品市场,

应计算较长时间段内的市场份

额,避免大定单对于特定阶段企

业销售额的影响。较长的时间段

更能真实地反映出行业内的竞

争状况,如果企业在长期内都拥

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其在行业内

的市场地位和市场势力是可想

而知的;相反,如果在较长的时

间段内市场上主要企业的市场

份额经常变化,则说明该市场的

竞争是激烈的,很难说某个企业

具有较强的市场势力。在钢铁

业,少数特殊用途的高附加值产

品,如生产船用发动机曲轴或航

空器用相关材料或产品的特殊

钢,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此外,

对企业当前市场份额的分析,在

考虑对技术和创新对有效竞争

的影响时,变得较为复杂。一个

拥有当前较大市场份额的企

业,如果其所持有的技术已经

过时,并且对创新的投入并不

高,或研究开发能力较弱,仅凭

当前的市场份额就会过高估计

其竞争能力;相反,如果并购发

生在两个在特定产品市场拥有

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企业,或

其他类型的创新企业之间,该两

个企业所拥有的较大的市场份

额有可能会降低其未来进行技

术开发和创新动机,妨碍市场的

有效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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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合作200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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