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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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公司并购成为各国引进投资最重要的形式之一。而随着公司并购带来的经营者集中问题也越来越成为各国立法的重点。因此,确立自己国家的反垄断审查制度也变得日趋重要。而确立准确适用的审查标准是引导公司并购实务活动的重要条件,也是各国立法的重要内容。欧盟和美国虽然采取的标准在表述上有所差别(欧盟反垄断审查标准立法表述为“严重妨碍有效竞争”,而美国则表述为“实质性减少竞争”),但本质上都是防止着并购控制问题的发生,影响市场配置效率。同时,欧美采用殊途同归的反垄断审查实体标准也有利于推动双方公司并购审查通过的一致性,促进国际并购活动的发展。我国虽然顺应时代潮流颁布了《反垄断法》,初步确立了反垄断审查标准。但从该标准的施用情况来看,该标准的确立可谓是漏洞百出,既没有体现市场的公平一致性,施用标准也不统一。因此,本文在浅析公司并购反垄断审查标准确立的必要性的同时,着重分析欧美等国外反垄断制度确立的渊源和考量因素,对我国的公司并购反垄断审查标准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公司并购;反垄断;审查标准

Abstract

In the new situation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M&A become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forms of introduction of investment in any countries. With the company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brought about by the concentration of operators is becoming the important of national legislation. Therefore, it is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to establish the anti-monopoly review system for its own country. It is an important part for national legislation to establish accurately the applicable standard of review is an important condition to guide M & A substantive activities.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 United States, although the standard adopted in the expression of the difference (the EU antitrust entity standard legislation expressed as "seriously hinder the effective competition", the United States expressed as "substantial reduction in competition"), in essence it is to prevent the issue of M &A and effect market allocation efficiency. Meanwhile,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 same anti-monopoly review entity standard is also conducive to promoting the merger of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In terms of our country, promulgated the "anti-monopoly law" for conforming to the trend of the times, initially established anti-monopoly review standards. However, the application of the standard point of view, the standard can be described as a loophole, neither reflect the fairness of the market consistency, nor standards uniform. Therefor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necessity of establishing the anti-monopoly review standard of M & A, and analyzes the o

rigins and considerations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anti-monopoly system in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 and puts forward rationalization suggestions for the anti-monopoly review standard of M & A in China.
[Key words]: Corporate mergers; Acquisitions antitrust ;Review standards
导言
(一) 选题背景和意义
(二)现有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描述
一、 公司并购反垄断审查标准概述
(一) 公司并购反垄断审查的必要性
1. 公司并购的双面效应
2. 公司并购反垄断审查的意义
(二) 公司并购反垄断审查标准概况
1.美国的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
2.欧盟的反垄断审查实体标准的转变
3.评析及展望
二、公司并购反垄断审查实体标准分析
(一) 相关市场的界定
1.界定相关市场的概念和意义
2.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
(二) 竞争分析
1.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的概念及意义
2.运用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进行反垄断测算的方法
3其他因素
(三) 附加限制性条件
三、我国反垄断审查标准的现状和完善
(一) 我国反垄断审查标准实施现状
(二)我国公司并购反垄断审查标准存在的问题
1.内外资申报率差异大
2.部分企业恶意不申报
3.保护公平竞争的同时又产生新的不公平
4.政企不分影响反垄断审查监管
(三)我国公司并购反垄断审查标准的改善建议
1.健全法律体系,建立多方参与的反垄断审查制度
2.避免选择性审查,培养内资申报意识
3.遵循自愿与效益原则
4.提高罚款金额,增加违法成本,执法必严
结 语
参考文献
(一)期刊报纸类
(二)网络资源
谢辞
(一) 选题背景和意义
二十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各国资本的流动加快,公司并购发展成为全球的经济潮流之一。
公司并购作为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能使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利用规模效应来提高并购公司的行业地位和市场竞争力,但是并购随之带来的另一个问题便是形成经营者集中,即垄断。垄断企业通过提高产品的价格,偏离产品的价值,筑起价格歧视的高墙来获取高额利润。这不但损害了社会福利,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市场的配置作用。
毫无疑问,公司并购带来的经济影响是双面的。因此,如何平衡公司并购带来经济效益和引起的并发问题成为了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而作为并购活动的起源地的美国和欧盟,通过不断的实践和尝试,逐渐建立起了完善的公司并购反垄断审查标准。由于我国确立起市场经济体制的时间较短,因此在该领域起点较低,相关的标准和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因而,研究该问题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更好地引进投资是十分必要的。
(二)现有文献综述
经济一体化浪潮涌

动使得国际直接投资流动加快,跨国并购迅猛增长。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深化和国内外公司对华投资战略的成熟,我国公司并购的情况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各国普遍认识到企业过度并购带来的垄断问题也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均开始通过立法行政手段等进行干预,但是由于反垄断的审查标准模糊,规则不明确,使得部分企业不能通过并购实现规模效益又会违背市场经济的规律,造成资源配置的不合理。为此,该领域的广大学者进行了研究探索,形成了一批成果:
曹岳峰认为我国的《反垄断法》是新世纪以来我国实施的法律中实施情况最差的一部法律。反垄断法存在着外资申报率高于内资;央企国企等该申报的企业不申报,使得依法申报的企业反倒承受更多的交易成本等问题。这些问题使得很多外资企业在并购过程中遭受到更多的不平等待遇。
薛莹认为世界的大多数国家的企业并购反垄断标准都采用的是美国和欧盟的标准,大的趋势是由欧盟的标准向美国的标准转变。同时薛莹认为,在界定相关市场时,我国应该采用SSNIP标准,并可以使用HHI指数和CRn指数来计算衡量市场集中度。
而在相关市场的界定方面,王晓晔教授认为,需求价格弹性和交叉需求价格弹性可以用来测度SSNIP。同时,她认为,产品价格的变化和产品的性能用途可以影响合理需求替代,进而影响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用同样的方法,也可界定相关地域市场。
刘和平、李文莉也研究了美欧的企业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也从相关市场界定、HHI指数测算市场集中度等方面研究了审查标准的“安全港”的量化标准。李文莉认为不同国家经济状况不同,不应该单单千篇一律地考虑这两个因素,还应考虑市场准入、效率破产等因素,但其并未给出详细说明。而刘和平主要比较了欧美的“SIEC标准”和“SLC标准”的异同点,并就我国的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标准给出了几点启示,他认为中国应该采取结果型实体法标准,并颁发配套指南;
余东华和王蒙蒙采用了定量分析法,以一汽并购华晨为例,在logit模型的基础上构建模拟分析横向并购竞争损害的结构性方程,对于横向并购可能产生的竞争损害进行实证模拟分析。对横向兼并带来的福利损失做出了测算,认为应当对横向并购进行反垄断控制,而对于反垄断审查标准,他并没有从效率和福利的比较上给出合理的解释和建议。
而申耘宇、刘朋以西部数据收购日立存储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为例研究了我国商务部的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过程,就本案而言,我国商务部的审查过程十

分曲折,并且我国的相关市场界定宽泛,最终采取了特殊的行为救济制度,附加条件通过了审查。申耘宇、刘朋认为实际的企业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最终也应当归结于经济效率与社会福利,应当从长远来比较规模效益与价格上升带来的福利损失等多方面考虑。
郑云则是以著名的“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案”为例,对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标准的缺陷做了分析,他认为,我国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市场集中度判断标准不明晰,市场支配地位概念宽泛,相关市场界定在实践中尚未统一。因此,不能很好地指导实务工作。使得商务部在汇源案中给出的答复无法令人信服。他通过分析研究,并且参照德国宪法法院的启示,就我国建立宪法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做了分析和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而李俊峰是从五起异议案例的公开信息研究分析,对我国反垄断制度的实践给出了评价。他认为有关部门在反垄断审查监管中执法不严,力度不一,制度及其不规范,相关法律人员对于制度的理解深浅不一。使得整个审查制度被诟病。因此他主张,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加大公开力度,落实好制度本身。
诚如很多学者所说,我国企业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还存在很多缺陷,还有待实践的不断检验。因此,本文将通过分析百威英博收购萨博米勒收购案的始末及各国对此案的反垄断监管审查,来对公司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进行研究分析,并对我国的反垄断审查制度进行评析和提出改进意见。
(三)研究方法描述
1.比较分析法
比较国内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审查标准的研究过程,分析各个国家地区的代表反垄断审查案例,为我国企业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提出适合的改进建议。
2.定性分析法
研究在企业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领域的专家的意见,推断出我国企业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的现状和实施情况,对未来的我国审查标准的改进方向给出合理的适当的建议。
3.逻辑分析法
通过自己的分析和总结之前的研究成果,概括考察世界各国的企业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发展的规律和必然性,在揭示其内部逻辑的基础上给出对我国反垄断审查标准的发展方向的建议。
一、 公司并购反垄断审查标准概述
要发现公司并购反垄断审查标准中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的对策,首先需要对公司并购和反垄断审查标准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在此基础上才可以在合适的领域内进行具有针对性的研究。其次,对我国的公司并购反垄断审查标准的确立和施行情况的大致涉猎也有助于我们对其改善。
(一) 公司并购反垄断审查的必要性
1. 公司并购的双面效应
公司并购包括兼并和收购两

种方式,是指公司法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公司并购是经营者进行资本运作的一种重要形式。
公司的并购优势主要体现在很多方面:一是公司并购可以整合公司资源,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产生规模效益和协同作用,增强在行业中的经济地位;二是公司并购很大一部分能够减少交易费用,降低成本,可以集中投资于研究、开发等;三是公司并购往往有利于扩大公司的业务领域,收购方可以利用被收购公司在原有市场的经济地位和经验技术等,来进行对新市场的开拓;除此之外,公司并购能够将公司的人事、财务能进行重新分层整合,使公司在管理上更加科学。以百威英博收购萨博米勒为例,百威和米勒分别是世界上第一和第二大的啤酒商,这项收购达成,百威将会深入米勒在非洲的市场腹地,这是百威英博之前没有涉足的市场,也是啤酒销量增长最快的地区。因此,可以预见,与米勒的联盟合并将会使得百威的覆盖的市场更加多元化,完成新一轮的扩张。
但是并购交易也有着其无法回避的负面影响,其中最明显的就是产生垄断问题。因为公司并购会减少事实上市场中的竞争者,因此很多公司在完成并购后,拥有较高的市场集中度,就会哄抬产品价格,形成价格歧视,破坏市场自由竞争的规则。依百威英博的收购来看,由于米勒在中国市场上占有华润雪花49%的股份,因此,并购成功后,将会对中国啤酒市场产生经营者集中,会对中国的啤酒市场的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并且,并非所有的公司并购都能够带来协同效应,很多公司没有处理好并购后的整合问题,使得公司内部管理费用增加,资产创收能力下降。
所以,为了维持自由竞争公平一致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市场经济国家都需要通过反垄断立法及实践对公司并购施以反垄断意义上的政府规制。
2. 公司并购反垄断审查的意义
公司并购的确是把双刃剑,这把剑运用得好,可以将公司的发展提高到新的层次,同时也会活跃市场;运用得不好,就会引发很多问题。而解决并购带来的问题,不仅需要公司本身良好的经济决策和公司战略,更需要国家强有力的行政规制,只有立法给出一个合理的界限,才能够有效防治并购带来的经营者集中问题。这就需要国家确立合理的公司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制度。
这项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提高经营者对审查的可预期度和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同时,对我国而言,此项制度的确立有利于抑制国外企业对我国市场的恶意垄断,保护我国民族企业的发展。明确的审查标准对于巩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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