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比较研究_吴长军
中美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比较研究作者:边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7期摘要外资并购,也称跨国并购,是指一国企业收购他国企业的一部或全部资产,并对该企业的经营管理实施实际控制的行为。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外国资本直接收购中国境内企业的实例开始大量出现。
然而长期以来中国一直未能形成一部系统的涉及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法典。
2011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这是我国第一部涉及该制度的专门性法律,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正式建立。
同年8月,商务部颁布了《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
这两部法规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领域的法律空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设立外资并购门槛的国家,经过将近一百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美国已经建立了相当完备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法律体系。
相较于美国,我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还存在着诸多缺陷。
因此,我国应当有选择地借鉴美国在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领域的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继续完善我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基本框架、审查标准、机构设置和审查程序等方面的内容,从制度层面进一步保护我国的国家安全。
关键词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中美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比较研究作者简介:边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3级博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35-03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得到进一步拓宽。
外国资本直接收购中国国内企业的实例开始大量出现,并日益成为外商在华投资的主流形式。
遗憾的是,长期以来中国一直未能形成一部完整的涉及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法典,滞后的法律法规已经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
2011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对我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分析及建议
对我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分析及建议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外资并购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外资并购也可能对国家安全产生潜在影响,建立并完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成为了必要的任务。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我们将首先概述外资并购及其对国家安全的潜在影响,然后探讨我国现有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框架和实施情况,接着分析该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包括审查标准、审查程序、透明度等方面的问题。
我们将提出一系列具体的改进建议,以完善我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从而确保在吸引外资的同时,有效维护国家的安全利益。
二、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国家经济安全防护机制,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经济国家安全理论、国际投资理论以及国家利益理论。
经济国家安全理论是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根本出发点。
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经济安全的概念逐渐从传统的军事安全、政治安全领域扩展到经济领域。
经济国家安全理论强调,国家需要通过一系列政策和制度,保护本国关键产业、重要技术和战略资源不受外国控制,确保国家经济独立和稳定发展。
外资并购,尤其是涉及关键领域的并购,可能对国家的经济安全构成威胁,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审查制度进行监管。
国际投资理论为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提供了国际视角。
国际投资理论认为,外国直接投资(FDI)对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如促进技术转移、增加就业和税收等。
FDI也可能带来负面影响,如市场垄断、技术依赖等。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旨在平衡FDI的利弊,确保外国投资不会损害国家的核心利益。
国家利益理论是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政策指导。
国家利益理论强调,国家政策的制定应以维护和促进国家利益为最高目标。
在外资并购领域,国家利益体现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长远发展。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通过评估并购活动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决定是否批准或限制相关交易。
论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
论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不断加深,外资并购在我国经济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外资并购涉及国家安全等重要领域,因此国家安全审查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从目前国际外资并购形势、我国外资并购政策入手,阐述了国家安全审查标准的必要性,并探讨了我国国家安全审查标准的制定情况。
在结论部分指出,加强国家安全审查的重要性,为我国外资并购提供更加可持续发展的环境。
本文旨在为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提供参考,促进外资并购与国家安全的有机结合,推动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国际形势、政策、制定、重要性1. 引言1.1 背景介绍外资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收购或者合并中国企业,获取中国企业的控制权或者主要资产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深化,外资并购在中国市场上呈现出不断增长的态势。
外资并购的形式多样,涉及多个行业领域,对中国经济和国家安全产生着重要影响。
随着外资并购规模和数量的增加,我国国家安全审查标准逐渐受到关注。
国家安全审查是指政府根据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并购的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以确保外资并购不会对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国家安全审查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对维护国家安全和促进外资并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重点探讨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问题,分析目前国际外资并购形势、我国外资并购政策、国家安全审查标准的必要性以及我国国家安全审查标准的制定等方面,旨在加强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工作的认识和理解,推动外资并购与国家安全的有机结合,促进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 正文2.1 目前国际外资并购形势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实力的增强,国际外资并购活动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
根据国际数据统计,近年来国际外资并购规模不断增长,涉及行业也越来越广泛,包括能源、金融、科技、制造等各个领域。
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
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作者:宋文霞来源:《商场现代化》2007年第32期[摘要] 近年来,外资并购成为外商在华投资的重要方式,这些跨国公司利用资金、技术、品牌等优势,在我国很多行业形成垄断,攫取高额垄断利润,扰乱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尤其是跨国公司对关系到我国战略性产业的并购,威胁到我国的国家安全。
反垄断法明确提出外资并购要进行反垄断和国家安全两种审查,通过对当前外资并购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剖析,借鉴国外对外资并购规制的经验,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外资并购垄断规制建议当外资对中国企业的并购如火如荼,我国民族工业遭受危机,国家经济安全受到威胁之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在我国十三年磨一剑,终于在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这部被称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在中国的颁布和实施,是中国制度变迁中的重大里程碑,它为我国的竞争法律体系构建了基本框架,。
我国《反垄断法》第31条明确提出外资并购要进行反垄断和国家安全两种审查,为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规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世界性的兼并浪潮下,随着中国投资环境的改善和对WTO的承诺,中国已经成为跨国并购的重要市场,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也日趋活跃。
据商务部资料,2005年境内的并购总额达466亿美元,较2004年增加了34%,2006年跨国并购持续升温,上半年发生21起,披露的收购案平均并购值为1.6亿美元。
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活动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了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对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经济增长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但近年来,随着大型外资并购案的增多,尤其是跨国公司对关系到我国战略性产业的并购,如凯雷收购徐工案,SEB 收购苏泊尔案等,外资并购导致的国内市场垄断及国家安全问题日益显现出来。
一、当前外资并购中存在的突出问题1.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很多行业形成垄断,实施垄断行为据国家工商总局调查,目前跨国公司已在彩管、微电机、小汽车、计算机、程控交换机、光纤电缆、橡胶、轮胎等行业取得垄断或控制地位,比如微软操作系统软件、利乐软包装的市场占有率都高达95%,IBM 占有我国的大型机80%以上的市场份额,英特尔垄断着中国的PC 芯片市场,法国米其林占子午线轮胎市场的70%等。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外资并购日益成为一种新的投资趋势,并且掀起了一股新的投资浪潮,2006年后,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如何在外资并购的大环境下有效地利用外资,保护国家安全是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
本文主要从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现状与不足着眼,对美国、日本、加拿大在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实体及程序方面等制度进行研究,然后提炼出有利于我国借鉴的先进经验,从而提出一个完善的方案。
第一部分介绍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基础理论,从宏观上阐述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并介绍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及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这几个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介绍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特征,及其产生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立足我国的现状,审视我国现今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状况,并总结出我国制度各方面的不足,我国虽然在法律法规中涉及国家安全审查的内容,但多是分散的且没有系统化的法规,在程序上也缺乏相应的规范。
第三部分,从国外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角度入手,着重分析了美国、日本和加拿大三个国家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从其立法的实体内容和程序性内容两方面说明并比较,总结出其可取的一面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不足,并吸取其他国家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经验教训,来构建和完善适合我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本节分别从法律制度、实体内容、程序规则上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国家安全审查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2【分类号】:D922.28;F271【目录】:摘要6-8Abstract8-12引言12-131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概述13-221.1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含义13-161.1.1外资并购与国家安全13-161.1.2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161.2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特征16-181.2.1合法性171.2.2政策性171.2.3合理性17-181.2.4国际性181.2.5差异性181.3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产生的必要性18-222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现状与不足22-272.1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现状22-242.2我国外资并购国安全审查的不足24-272.2.1法律规定过于分散,位阶较低24-252.2.2法律法规原则性过强252.2.3审查机关权力配置不合理252.2.4缺乏规范的审查程序25-262.2.5权利救济的缺失26-273国外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27-383.1国外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27-363.1.1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27-323.1.2日本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32-343.1.3加拿大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34-363.2国外相关制度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36-384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法律措施38-474.1梳理和完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立法384.2明确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机关职能38-394.3明确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对象39-414.3.1并购方39-404.3.2被并购方404.3.3并购行为40-414.4规范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标准41-424.5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程序42-454.5.1申报43-444.5.2审查444.5.3调查44-454.5.4决定454.6设立救济及权利监督机制45-464.7构建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预警机制46-47结论47-48参考文献48-51致谢51-52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论文52-53 本论文购买请联系页眉网站。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三篇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三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进1步扩大,外资并购我国国内企业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可是外资并购犹如1把双刃剑,它既有益于国内企业引进资金、技术、先进管理经验,也有可能带来限制竞争、滥用市场安排地位等。
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1国家安全审查之目的在于,保护本国的,经济安全、国防安全进而保护国家主权,保护国家利益。
其审查的内容包括4个方面,即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对国家经济运行的影响,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和对触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本文以凯雷收购徐工案和FAG并购西北轴承为例,研究外资并购中国家安全问题。
案例:凯雷收购徐工案徐工案是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典型的案例,本案并购方为美国美国凯雷投资团体,它是全球最大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之1。
而徐工团体是我国生产大型设备制造业的公司,也是我国工程设备制造业的龙头企业。
对该企业的并购是不是危及我国设备制造业的产业安全,进而危及我国经济安全国家安全是全部案件讨论的焦点。
2005年10月25日,凯雷团体准备以3.75亿美元的价格收购徐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85%的股权,并签署战略投资协议。
这1行动引发了国家有关部委和舆论的普遍关注。
2006年7月商务部在审查徐工团体的并购方案后,提出了20个问题,并要求徐工补充相应的材料。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凯雷收购徐工的动机、收购后的安排、凯雷团体是不是触及美国军事产业、效益完成后中方控制力、是不是触及事迹对赌条款等。
随后调查得出,凯雷作为私募(PE)其实不具有运营重型机械的能力,其目的在于转卖徐工团体。
转卖的后手是卡特彼勒公司。
经过细致的调查,卡特彼勒公司被认定在中国重型工程机械行业进行着战略性并购腐蚀活动。
进而国家有关部委叫停凯雷收购徐工案。
徐工案产生在国有企业改制时期,1方面,通过外资并购可以取得大量的资金和技术,增进国有企业改制升级。
另外一方面外资可能利用我国并购法律不完善,资产评估股权作价不完善,以较低的并购价格收购我国不同行业的龙头企业,对我国国家安全造成不利的影响。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与反垄断审查的关系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与反垄断审查的关系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与反垄断审查的关系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与反垄断审查的关系结合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与凯雷并购徐工案,分析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的联系与区别。
答:外资并购是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有利于国内企业引进资金、技术、先进管理经验, 优化相关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另一方面也可能带来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影响国家社会经济稳定。
因此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时应对其进行反垄断审查,涉及国家安全的还应接受由商务部、发改委等部委共同负责的国家安全审查。
在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中,因为其收购行为会影响或限制竞争,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中国商务部最终作出了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未通过反垄断调查的决定。
在凯雷收购徐工案中,之所一波三折是因为本案涉及本国经济命脉、国计民生等重要产业,需要接受由商务部、发改委等部委共同负责的国家安全审查。
这也体现了国家安全审查的严谨与谨慎。
两案体现了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的联系与区别,如下:一、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的联系(1)两种审查均对同一项商业活动,即都是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进行审查。
虽然反垄断审查旨在防止经营者集中、垄断市场,而国家安全审查旨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两者审查的具体内容不相同,但两者审查实质上都是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进行审查。
(2)两种审查均涉及政府部门。
我国《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2021年各行业工程师考试备考资料及真题集锦安全工程师电气工程师物业管理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化工工程师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向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即在反垄断审查时,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审查。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第12 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论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
论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
近年来,我国外资企业于境外开展并购活动以及在境内开展国外投资活动日益活跃,对于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大局,必须把握其积极的投资作用,同时也不应忽视其国家安全方面的影响。
为此,我国出台了《国家安全审查办法》,规定外资进入中国的各种行为都得进行安全审查,检验它们是否会对国家安全造成潜在危险。
《国家安全审查办法》对外资企业在中国开展投资活动以及并购行为进行安全审查,重点是审查等交易是否会对中国有害或侵犯国家安全。
它要求外资企业在并购、重组时,应仔细研究中国的国家安全及政治、经济、社会利益,注重行业的整体安全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对收购对象所处行业的对外和治安安全状况,对收购对象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及经营状况,以及收购行为是否可能引起国家安全隐患等。
安全审查过程首先必须经过外资企业登记,然后根据收集信息情况,判断办理安全审查手续是否有必要,由国家安全机关正式出台审查元声明,最后由国家安全机关对外资企业的安全审查作出结论。
这种安全审查有助于国家安全,能够有效促进境内外经贸合作,预防可能出现的新闻报道,摧毁商业投资或国家安全的企业威胁性行为。
当前,在我国外资企业境内投资活动以及并购活动中,应对于国家安全审查做好充分的准备,要正确掌握国家安全审查的要求,准确识别企业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隐患,积极发现项目中可能有转移国家资产的行为,或存在经营活动或经济关系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并采取有效的国家安全审查措施,以免影响外资企业的经营活动。
总之,我国外资企业在境外并购和国内投资活动中,必须全面掌握国家安全审查的意义和要求,积极推动经贸活动履行安全审查程序,确保外资企业在国家安全审查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其积极的投资作用,推进我国经济发展步伐。
外资并购反垄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
NO.03,2010青年科学2010-0336外资并购反垄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王梅钰珊(北京工商大学北京100000)摘要:2008年8月1日,有着"经济宪法"之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终于正式实施。
随着中国的入世和国内市场的逐步开放,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已成为的一大趋势,而关于国家安全审查的话题也频繁出现在关于经营者集中行为的讨论之中。
本文从外资并购反垄断的角度对我国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进行简单评析,并对其如何完善提出一些见解以供参考。
关键词:国家安全外资并购反垄断(一)概述国家安全(National Security)是指国家作为国际社会中的主权实体,保证其独立存在、正常发展、对外平等交往、对内有效统治的一种存在状态。
与反垄断审查最为密切相关的是国家安全中的国家经济安全。
国家经济安全是指国家的根本经济利益不受损害,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经济自身可以在稳固的基础上健康持续地运行,不会因内在原因而发生混乱或者崩溃;二是国家的经济在国际环境中具有强大的竞争性和免疫力,可以与外部环境形成良性循环,并能够化解和消化外部因素对国家经济造成的冲击。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外资并购我国国内企业的数量也在增长。
能源生产、机械制造、食品消费品生产、商业、金融服务业成为外资并购的重要领域。
一些跨国公司对中国一些重点企业实施并购。
外资并购所带来的民族品牌流失、失去自主研发平台、相关产业被整合和主导等,发展到一定程度都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我们在继续坚持对外开放的方针,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同时,也要重视外资并购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影响,从法律、政策等多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
(二)我国法律对于国家安全的规定对于国家安全,2006年8月,商务部等六部委修订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第12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反垄断审查暨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解析_吴长军
国际商报/2009年/11月/10日/第012版理论研究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反垄断审查暨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解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长军外资并购是指外国企业通过取得国内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股份,对国内企业的经营管理实施实际控制的行为。
从外资并购的积极效应看,外资并购有利于引进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有利于优化调整战略性产业结构。
但是外资并购是一把“双刃剑”,也可能带来限制竞争、滥用经济支配地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等一些负面效应,从而影响我国社会经济稳定和发展大局。
从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并购规定》)来看,外资并购行为除依法应接受由商务部主导的反垄断审查,还可能要接受由商务部、发改委等国家部委共同负责的国家安全审查。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越来越受到世界金融危机等经济波动的冲击,而加强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反垄断和国家安全审查,有利于国家宏观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审查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平衡协调原则。
平衡协调原则的内涵是指外资并购领域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诸环节,要平衡协调好并购企业、目标企业、社会公众、消费者等主体的利益。
在社会本位观的指导下,立法和执法上充分鼓励企业并购行为追求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既要考虑维护市场竞争效率,又要兼顾鼓励市场交易,促进规模经济发展;既要考虑竞争政策,又要协调产业政策;既要讲究经济效益,又要重视公共利益、公众福祉、环境可持续发展等社会效益。
(参见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第三版。
)我国《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该条规定就充分贯彻了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基本原则,旨在维护市场经济总体结构与运行的秩序,实现效率、公平、正义价值目标,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协调和处理市场经济中个体与社会的关系。
论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
论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摘要】外资并购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国家安全审查成为必要措施。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并着重介绍其制定过程、影响因素、程序和实践经验。
通过深入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国家安全审查的重要性,并提出加强审查的建议。
我们应该认识到国家安全审查的重要性,以保障国家利益和安全。
对外资并购的未来展望也备受期待。
通过合理、严谨的国家安全审查,可以有效规范外资并购行为,推动经济发展,实现共赢局面。
【关键词】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标准、现状、影响因素、程序、实践经验、重要性、建议、未来展望1. 引言1.1 外资并购的重要性外资并购是指外国企业通过购买或收购在另一个国家的企业来扩大其在该国的业务范围。
在全球化的今天,外资并购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国际经济活动,对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促进技术创新和人才流动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外资并购有助于各国企业实现资源整合,提升竞争力。
通过并购,企业可以快速获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扩大市场规模,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进而提高利润水平。
外资并购可以促进跨国经济合作,促进国际分工和资源配置,推动全球经济的发展。
对于中国而言,外资并购也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吸引着大量外资进入。
外资并购不仅可以促进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进程,还可以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技术进步,提升国家整体经济实力。
外资并购还有助于吸引更多外国投资,促进经济的双向开放和互利共赢。
外资并购对于各国经济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都具有重要意义,是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重要推动力量。
加强对外资并购的监管与管理,确保其合理、规范、有序进行,对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1.2 国家安全审查的必要性国家安全审查是外资并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其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家安全审查可以有效保护我国的国家安全利益。
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比较与借鉴
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比较与借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和国际投资的增加,外商投资已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国际政治和经济格局的变化,外商投资所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也逐渐引起了各国政府的关注。
为了保护自己的国家安全和利益,各国纷纷出台了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本文将以中美两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为例,通过比较与借鉴,探讨如何更好地处理国家安全与外商投资之间的关系。
1. 立法依据中美两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均有明确的立法依据。
在中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主要由《外商投资法》和《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文件规范。
而在美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主要由《外国投资及国家安全法》(即CFIUS法案)等法律文件规范。
2. 审查范围中美两国的审查范围存在明显差异。
在中国,《外商投资法》规定了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范围,主要包括影响国防安全、关键领域、重要基础设施等情况。
而在美国,CFIUS法案规定了外国投资可能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具体情形,并对具体涉及的行业和领域做出了明确规定。
3. 审查程序中美两国的审查程序也存在较大差异。
在中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主要由国务院主管外商投资的部门(即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负责进行。
审查程序主要包括申报、初审、复审等程序。
而在美国,CFIUS法案中规定的审查程序相对更为复杂和严格,包括初步审查、深入调查和最终裁定等程序。
2. 比较经验之谈中美两国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方面具有不同的经验和教训。
中国可以借鉴美国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方面的多年经验,学习其在制度建设、程序设计和案例解释方面的成熟经验,以改进和完善自己的审查制度。
而美国也可以借鉴中国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方面的一些做法,学习其在审查程序上相对简化、有效率的优点,以提高审查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程序成本。
三、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前景展望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比较与借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中美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比较研究
中美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比较研究作者:陈普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3期摘要 2011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表明我国在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工作上已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是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规范和完善还需要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本文在界定基本概念的基础上,结合《通知》的相关内容,将我国的安全审查制度与美国安全审查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出美国安全审查制度的优点以及我国此制度的不足之处,最后为我国安全审查制度的规范和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国家安全作者简介:陈普,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83-02一、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相关概念的界定要做到既有效发挥安全审查制度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作用,又促进国内经济的發展,那我们首先应界定清楚两个关键概念——外资并购和国家安全。
(一)外资并购的概念通过查阅2009年我国出台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1年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文献,笔者认为,外资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为了某种目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以购买境内企业的股权或者资产等方式,从而实现对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并获得相应权益的行为。
(二)国家安全的概念国家安全是安全审查制度的核心,它的概念宽泛,每个国家对它的界定都不相同,即使是在一个国家,其对国家安全的理解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国际环境的变化而不断改变的。
笔者认为对国家安全的界定应站在保障国家主权安全的战略高度进行,国家安全是维护主权国家存在和保障其利益的各种要素的总称,它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
(三)外资并购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市场开放为外国资本的大量流入打开了大门,外资的流入给东道国注入了活力,但同时也给东道国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
20 0 9年 5月
工会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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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 . 5 No 3 11 . Ma .0 9 y2 0
外 资 并 购 中 的 国 家 安 全 审 查 制 度 研 究
宋 金 一
( 东大学 法学 院 , 东 济 南 2 0 0 ) 山 山 5 10
工 以及 S B收购苏泊尔 的案例中都曾 出现 。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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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资 并 购 国 家 安 全 审 查 制 度 的 国 际 比较
( 一)G T A T协议下 的安全例外原则 从 WT O的规则来 看 ,14 年 签订并 经 1 6 97 96年修订 的《 贸 组 织 总 协 议》“ HE G N R GR E N 世 T E E AL A E ME T O A F SA D AD ” N T RIF N TR E 中第 2 和第 2 0条 1条分别规 定 了一般例外原则和安全例外原则 , 中安全例外原 则 主 其 要 是指 国 防与 政 治 意 义 上 的 安 全 , 全 例 外 原 则 允 许 安 WT O成员国在不特别歧视具体 国家 的前 提下对涉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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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 资 委 员 会 ( F US o t eo oe n Iv s C I ,C mmie n F ri n et t g — me tnteUnt tts是其 负责国家安全 审查 的机构 , n h i dSae) i e 是隶 属于财政部 、 跨部 门运作 的政 府机 构 , 但 主要 负责 评 估 和监控外国投资对美 国国家安全 的影 响。 18 9 8年 , 了 应 对 外 国 企 业 主 要 是 日本 企 业 的 大 范 为
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业政策的外 资并 购行为 , 国家 限制、 对 禁止或可能 追 ( ) 法进 程 。2o 二 立 03年 3月 1 日, 国对 外 危 害 国家经 济安 全 的要 进 行 严 格 规 制 , 求社 会 效 3 中 贸易经 济合 作 部 、 家 税 务 总 局 、 国 国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益 与经 济 效 益 的辩 证 统 一 。 既要 考 虑 维 护 市 场 竞 又要兼顾鼓励市 场交易 , 进规模经济发 促 理总局 、 国家 外 汇 管 理 局 联 合 制 定 出 台 了《 国投 争效率 , 外 又 资者并购境 内企业 暂行 规定》 不仅 以法规形 式允 展 。既要 考 虑 竞 争 政 策 , 要 协 调 相 关 产 业 政 策 , , 许外国投资者 以并购境 内企业 的方式成立 外商投 重视实现公共 利益、 公众 福祉、 环境可持续发展等 社会性法 益 目标。既要 维护促进微 观经济的活力 资企业 , 而且创设了相对完善的外 资并购反垄断 申
跨境并购中的反垄断与国家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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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并购中的反垄断与国家安全审查
综合申报时间和法律效力两方面,对主要国家的并购申报标准如下表[5]汇总:
作为一项系统工程,跨境并购交易需要根据不同的国家的规定,去判断是否需 要申报,何时提出申报,避免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导致整个交易的拖延或者被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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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并购中的反垄断与国家安全审查
2.2、审查期限对于并购流程的影响
资本的博弈 — 并购与反并购
曹国岭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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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并购中的反垄断与国家安全审查
核心提示: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及“走出去”战略的 实施,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市场竞 争,我国企业的跨境并购发展迅速,参与的 跨境并购交易,无论从数量、规模还是影响 力方面都有重大提升。通常法律手续之外, 对于跨境交易,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 已经成为必须慎重评估和遵守的法律程序。 其中,由于各国反垄断法的差异,审查标准 迥异导致审查结果不同,审查时间对交易的 成败也具有决定性影响,从而给跨境并购交 易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由于缺乏透明的 审查标准,国家安全审查有可能东道国推行 投资保护主义的工具。本文着重介绍及分析 跨境并购中可能会遇到的反垄断审查制度和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对并购交易流程和实质 的影响,以期帮助我国企业建立跨境并购的 风险防范机制应对相关的法律风险。
不管采取何种救济措施,交易方都必须根据所附条件或者义务去修改或调整全部交易文 件,不仅包括修改并购主要合同文件,还需要调整商业计划书、可行性报告等内部文件 中数据和参数重新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完成内部审批流程,此时还面临交易被董事或股 东否决的情况。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交易时间进度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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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并购中的反垄断与国家安全审查
反垄断法对涉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进行两种审查
反垄断法对涉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进行两种审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城乡桥》
【年(卷),期】2007(000)009
【摘要】<正>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反垄断法规定,国
家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进行两种审查。
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外资并
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
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经营者集中,主要
包括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
【总页数】1页(P74-7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4
【相关文献】
1.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的比较 [J], 吴汉洪;李秀玉
2.成思危:外资并购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J],
3.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J], 吴长军
4.外资并购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之国家安全考量因素法律分析 [J], 朱文静
5.外资并购中反垄断审查制度研究——以《反垄断法》和现行审查制度为视角 [J], 何铁军;沈赏;蒋淑波;孙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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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5期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总第137期N o .5.2010J o u r n a l o f F u y a n g T e a c h e r s C o l l e g e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u mN o .137◆法学、社会学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比较研究吴长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摘要: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法律审查应遵循三大基本原则:平衡协调、维护公平竞争、国民待遇。
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之间既存在重要区别,也需要相互协调配合。
我国应健全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协调机制,改进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审查制度体系,完善相关立法及执法程序。
关键词:外资并购;社会本位;平衡协调原则;反垄断法;国家安全审查中图分类号:D F 4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310(2010)05-0104-05外资并购是指外国企业通过购买资产或取得股份等方式,对国内企业之经营管理实现实际控制的法律行为。
外资并购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产生积极效应,也可能造成消极效应。
一方面,并购行为可能有利于国内企业引进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有利于优化相关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另一方面,外资并购行为亦可能带来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等一系列不良后果,影响国家社会经济稳定和发展大局。
加强并完善对外资并购行为的法律规制,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的经济法治趋势。
从我国现行《反垄断法》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来看,外资并购行为除依法应接受由商务部主导的反垄断审查,还可能要接受由商务部、发改委等部委共同负责的国家安全审查。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应完善并加强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反垄断审查暨国家安全审查的立法及执法协调,促进国家宏观经济之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一、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暨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动因及进程(一)立法动因。
外资并购反垄断暨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进程,经历了从部门规章再到“经济宪法”的渐进式发展轨道,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
其立法动因主要源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调整之客观需要。
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市场经济法治化的必然结果。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可能具备反竞争性后果,可能产生减少竞争者、改变竞争结构、增加集中度、强化垄断势力、阻止市场进入等效应,从而排除和限制市场有效竞争。
因此,必然要通过反垄断立法对外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行为实施法律规制。
二是国家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立法协调的产物。
一方面,国家要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法律政策的并购行为,发展规模经济,优化产业结构;另一方面,也要防止非法垄断行为,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因此,在外资并购领域适度引进竞争机制之同时,亦需要正确实施反垄断审查机制,防止外资过度垄断境内相关产业。
三是解决外资并购实践中突出问题的需要。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实践中,已经出现了通过企业合并实施垄断、滥用优势地位等反竞争现象。
一些跨国公司公然操纵市场和价格,损害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社会效益和消费者福祉,也迫切需要国家实施反垄断规制。
四是实现国家政治经济职能的必然体现。
当前外资并购逐步涉及石化、矿山、公共事业等一些战略性产业,控制重大装备制造业、文化产业、金融信息等重要行业,可能而且已经严重危及国家经济安全。
维护经济安全是国家政治经济职能的重要方面;国家通过立法确立并完善外·104·*收稿日期:2010-04-23作者简介:吴长军(1972-),男,山东济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总论、竞争法学和涉外经济法学。
DOI :10.14096/j .cn ki .cn34-1044/c .2010.05.040资并购境内企业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意义重大。
(二)立法进程。
2003年3月13日,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出台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不仅以法规形式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成立外商投资企业,而且创设了相对完善的外资并购反垄断申报制度和审查机制,弥补了当时我国反垄断基本法律缺失之不足。
2006年9月8日商务部等六部委局修订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外资并购反垄断申报制度和审查制度,初步对国家安全审查的标准及审查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
2006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利用外资“十一五”发展规划》明确规定,加强对外资并购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行业重点企业的审查和监管,确保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战略行业、重点企业的控制力和发展主导权。
2007年1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本条规定从立法上确认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程序,同时规定了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2009年11月27日,商务部发布了《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并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0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鼓励外资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的同时,加快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2010年4月13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亦规定,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A 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规范外资参与境内证券投资和企业并购;依法实施反垄断审查,并加快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二、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法律审查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平衡协调原则。
该原则的基本内涵是指在外资并购领域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等诸环节,都要平衡协调好国家公共利益、并购企业、目标企业、社会公众、消费者等主体的相关利益。
在社会本位观指导下,相关立法和执法应充分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并购行为,对国家限制、禁止或可能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的要进行严格规制,追求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辩证统一。
既要考虑维护市场竞争效率,又要兼顾鼓励市场交易,促进规模经济发展。
既要考虑竞争政策,又要协调相关产业政策,重视实现公共利益、公众福祉、环境可持续发展等社会性法益目标。
既要维护促进微观经济的活力与效率,又要重视保障国家宏观经济安全与稳定。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该条规定即充分贯彻了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基本原则,旨在维护市场经济总体结构与运行的秩序、效率、公平、正义,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协调和处理市场经济中个体与社会的关系。
(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这实际上是国家以公权力来纠正市场自发调节产生的弊端,力求使市场竞争机制正常发挥作用而形成的基本法律原则。
反垄断法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之宪章,致力于规制限制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反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以实现维护自由竞争秩序之价值目标。
该原则要求通过法律规制保证市场竞争一般规律充分发挥作用,消除垄断行为可能产生的反竞争后果,并以法律形式落实与实现国家竞争政策。
《商务部关于禁止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审查决定的公告》阐述了其禁止该收购行为的理由:鉴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口可乐公司也没有提出可行的减少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因此,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
该案例也从实证角度表明,中国政府控制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之法律政策,旨在实现维护竞争机制和社会公共利益之价值目标。
(三)国民待遇原则。
在并购领域,东道国对外资的法律待遇与本国内资的待遇应相同,反垄断法律规则要规范透明统一。
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法律保障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可以在同等条件下展开竞争。
我国作为W T O缔约国须保证其他缔约国投资者在境内享有与我国投资者相同之待遇。
政府控制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政策,并非一律禁止,而是从维护竞争机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来进行控制。
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要求,外资并·105·购一般会得到鼓励与允许。
这就要求外资并购与内资并购活动,平等适用反垄断审查制度。
当然,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接受国家安全审查也是国际通行做法与惯例。
该项制度主要目的是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与国民待遇原则并不冲突。
一方面要继续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另一方面也要切实防止外国资本通过企业并购等各种手段在我国市场形成垄断,危害市场竞争,甚至危害我国经济安全。
三、外资并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之区别(一)审查性质不同。
《反垄断法》第31条明确规定:政府依法对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
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主要关注并购行为对相关市场竞争状态与竞争格局之影响,反垄断审查的角度是保护市场竞争秩序。
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适用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其宗旨主要是通过对达到法定标准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防止形成垄断性市场结构,维护市场有效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而非国家经济安全。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旨在通过审查依法排除外国企业对涉及本国经济命脉、国计民生等重要产业的过度介入和控制,维护国家整体经济安全。
国家经济安全是指国家之根本经济利益不受损害,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经济可以健康持续运行,不会因内在原因而发生混乱或者崩溃;二是国家经济在国际环境中具有强大的竞争性和免疫力,与外部环境形成良性循环,并能够化解和消化外部因素对国家经济造成的冲击。
因此,国家安全审查涉及国家经济主权及核心利益,其本质上更多体现为国家宏观层面的安全政策考量与实现机制。
(二)审查机构不同。
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反垄断审查主管机构是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商务部反垄断局。
根据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立法和执法实践,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一般不承担维护国家安全审查的任务,而是由其他专门法律部门履行该项职责。
2006年商务部等六部委发布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第12条规定,外国投资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