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三篇
国外企业收购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跨国并购已成为企业拓展市场、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可口可乐公司作为全球最大的饮料公司之一,其收购汇源果汁一案,不仅在我国引起了广泛关注,也成为了国际并购领域的典型案例。
本文将结合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的过程,分析其中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
一、背景2008年,可口可乐公司宣布以约240亿元人民币收购汇源果汁全部已发行股份。
这一收购案引起了我国政府的高度关注,因为汇源果汁作为国内果汁行业的领军企业,其市场份额占据半壁江山。
此外,可口可乐公司作为一家外资企业,其收购汇源果汁将对我国果汁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二、法律法规分析1. 反垄断法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一案首先涉及的是我国《反垄断法》。
根据该法,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在此案中,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果汁的金额超过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因此需要向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2. 反垄断审查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审查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一案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集中度: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后,将占据我国果汁市场的大部分份额,市场集中度较高。
(2)市场进入壁垒:果汁行业具有较高的市场进入壁垒,新进入者难以在短时间内获得市场份额。
(3)消费者利益: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可能导致产品价格上升、产品质量下降,损害消费者利益。
(4)产业政策:我国政府鼓励国内企业做大做强,提高国际竞争力。
综合以上因素,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将导致市场过度集中,不利于市场竞争,因此决定禁止该收购案。
3. 并购监管除了反垄断法外,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一案还涉及并购监管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进行并购重组时,需要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并经其批准。
在此案中,可口可乐公司作为外资企业,其收购汇源果汁也需要符合我国并购监管的相关规定。
三、案例分析1. 反垄断审查的影响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一案的反垄断审查对我国并购市场产生了重要影响。
我国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我国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中国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是指外国投资者涉及中国企业和部门相关境内安全管理的常规审查制度。
根据中国《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者对中国企业和部门安全管理的适用审查标准是“不得损害国家安全”。
为了更好地遵守《外国投资法》,有关部门进一步颁布了国家安全审查办法,建立了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规定,外资并购涉及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涉及政策禁止和特别重要技术及政策、国家利益及安全有关的境内企业,必须经过国家安全审查。
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明确了由中央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开展国家安全审查,并明确其审查范围。
一般来说,审查范围包括:涉及重要军事技术,重要技术、电子和信息技术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案件;也包括涉及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发行清算机构、陆路货运、公共安全关键部件及系统、民用航空运输、海上非公共港口、能源、信息产业和军事用地等重要领域的外资并购案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外资并购案件。
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还规定了涉及国家安全审查案件的相关审查工作流程。
经审查的案件,应当完成审查程序,确定审查结果,并做出书面决定。
审查结果的书面决定,将明确是否准许提出的外资并购计划,或者规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审查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做出决定,批准外资并购提案,才能成功实施外资并购。
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是保障国家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机制,也是健全市场环境、最大化吸引外资实现经济增长和社会繁荣的重要行动之一。
中国积极提倡外商投资,不会将外资和国家安全划清界限,但也不允许把国家安全的要求排斥在外商投资之外。
坚持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既可以妥善解决外资投资进入中国市场,维护国家利益及社会安全的关键问题,也可以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市场环境,营造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增强外商投资的信心和忠诚度。
浅谈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完善作者:何水舟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7期[摘要]加入WTO以来外资不断进驻我国,跨国公司并购国内龙头企业已成为国际并购重组的新方向。
文章结合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实践,分析我国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现状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完善一、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概述(一)外资并购的含义外资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股权或者购买资产的方式获得境内企业的控制权,是跨国公司的一种跨国并购行为。
(二)国家安全的界定国家安全是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关键,其关系到此制度的范围和宗旨。
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安全仅指国家领土、国家存续等受到威胁的情形。
随着科技和经济全球化的飞速发展,各国的安全观也发生了显著变化,如今的国家安全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综合的安全体系,包括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在内。
(三)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含义通过对外资并购和国家安全的分析,笔者认为,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是指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审查外资并购中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的因素,然后作出是否准许外资并购行为的制度。
二、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缺陷(一)对“国家安全”含义界定不清“国家安全”的界定是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其对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启动和具体的审查范围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安全仅指国防安全,而新时期世界各国对国家安全的界定有所发展,不仅包括国防安全,还包括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等。
虽然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家安全,但是容易造成对“国家安全”概念的使用混乱,不利于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执行。
(二)法律制度上的缺陷我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还没有得到立法机关的足够重视,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关于外资并购的基本法律,而且现有的有关规定立法层次较低,除《反垄断法》外,多以法规、规章为主。
(三)审查对象不明确“外国企业者对境内企业的并购”是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对象,但有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外国投资者的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论文
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摘要:制定专门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为国际通行做法。
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及商务部最近发布《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弥补了我国这一立法空白,对于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具有重大意义,在看到这一立法进步的同时仍需探究其实践中的问题,慎用个案审查启动程序,及时发布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指引。
关键词: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4-0111-03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外资涌入中国市场,外资并购作为一把双刃剑,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先进科学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同时,也对我国原有的市场机制造成一定的冲击,因此,构建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与国际接轨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2011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那个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1年8月25日商务部发布《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审查规定》)并于9月1日起实施,共同构建了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法律体制。
一、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概念界定(一)外资并购的情形《通知》在第1条第2款明确列举了属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四类情形,值得注意的是,与《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并购规定》”)有所不同,《通知》中并购目标公司的范围不再局限于非外商投资企业,还包括了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权及增资;另外,外商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境内企业股权也属于外资并购的范畴。
从表面上看,《通知》与《并购规定》相比是法律规制方式及调整范围的变化,实际体现的则是我国对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审慎态度,可有效制止跨国公司利用其境内子公司在国内的并购行为带来的影响。
浅析我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 一) 外资并购与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基本概念
1 . 外 资 并购 的涵 义
依据联合 国贸易发展会议的 内容 来看 ,外资并
购是指在外 国资本不断加剧兼并的过程 中,两个 以
上 的国家 的企业合并为一个新的法人 , 其 中, 本 国企
厚 的财力 , 吸引东道国的民族产业与其合作 , 结果导
东道 国的市场经济体制 , 还影响了其国民利益 。 因此 , 为 了减少外资并购对 本国安全 的影 响, 一 国应 当建立外 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从而保障 国家
的经济安全 。 二、 外 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 一) 美 国
1 . 执行主体
美国在 2 0 0 8 年 4月 2 3日公布了《 外国人合作 、
2 . 夕 资 并 购 安 全 审 查 的 涵 义
族 品牌 的销售渠道及影响力逐步 占有市场 。这就对 东道 国的无形资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3 _ 夕 资并购 可能会对市场竞争环境造成破坏 由于外 资拥有强大的财力,若东道 国没有相关 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外 国投资者就很容易操 纵东道 国市场 ,甚至可能产 生垄 断。这不仅损害 了
1 . 外 资并购可能会对 国家经济主权产 生危害 投资的 目的在 于盈利 , 追逐利益最大化, 外资并
购 也不例外 。外 资并购 中的外资拥有者一般都具有 强大的经济实力,而并购对象则实力较弱 。在并购
收购和接 管条例》 ( 草案) 作为实施的标准 , 并 向社会
征求意见。其 中“ 7 2 1 ” 条款规定, 美国的外国投 资委 员会是其本 国并购 安全审查 的实施主体 。 它由 1 2个 部 门组成, 后来又加入 了能源部、 劳工部和国家情报 局 。同时, 总统发挥总体协调的作用 , 让各个部 门各
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概念与实践
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概念与实践摘要:本文讨论“国家安全”的概念,包括国防安全、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并要严格区分三者。
在安全审查范围的确定上我国应该借鉴美国的相关立法经验,坚持以国家安全为根本原则、以产业有序竞争为基本目标,完善我国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关键词: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比较研究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2月3日发布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3月3日正式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起了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
该机制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31条规定为依据。
该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一、“国家安全”概念辨析国内学者近年来围绕“国家安全”概念的讨论虽是众说纷纭,但综合来看涉及三个主要概念的辨析:国防安全、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
商务部曾经对国家安全做过如下解释:“一个相对宽泛同时内涵又不十分明确的概念,一般来说包括军事安全、经济安全和政治安全等。
一般意义上,国家经济安全要求国家的经济命脉掌握在本国政府和企业手中,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应由本国企业来掌握和经营,排除外国政府和企业对涉及本国经济命脉及相关产业的介入和控制。
”在《通知》中,国家安全的外延被限定为四项: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影响;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我们发现,《通知》的精神与商务部的解释是一致的,即中国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就是针对国防安全和经济安全两者的审查,并且严格与业安全相区分。
国防安全要求国家领土不受侵犯,包括军事、情报、国土安全。
经济安全是指国家最为根本的经济利益不受危害和威胁,要求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掌控在国内企业手中。
论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化 的 局 面 , 统 一 制定 外 资 法 , 应 对外 资 的进 入 、 查 等进 行 统 一 的 规 审
徐 工并购案 之后 , 国家 开始 关 注 外资 并 购 的 国家 安 全 问题 , 于 并 2O 年 7 O6 月实施 的《 于外 资并 购境 内企业 的规 定 》 2 条 中规定 , 关 第 0 对 外 商投 资者并 购涉 及市场 份额 巨大 , 存在 其他 严重 影 响市 场竞 争 或 或 国计 民生和 国家经 济安 全等 重 要 因素 的 可 以要 求 外 国投 资 者作 出报 告 。我 国《 反垄 断法 》 3 条 也 明确规 定 , 外资 并购境 内企 业或 者 以 第 I 对 其 他方 式参 与经营 者集 。 涉及 国家安 全 的 , 除依 反 垄 断 法 规 定进 行 经 营者 集 中审查外 , 还应 当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进行 国家安 全 审查 。但 上 述 有关 规定对有 关 国家安 全 问题都 只是稍 作提 带 , 具体 如何 操 作法 律 并无明 文规定 。 由于外 资并购 涉及 国家安 全 的形式 比较 隐蔽 , 人们 对 外资并 购的认 识 、 论研究 及立 法准 备也仅 限 于外 资并 购 的反 垄 断控 理 制; 另一 方面我 国 目前更 多 地是 注 重 如何 引进 外资 , 现 经 济 的快 速 实 增长 , 外资进 入我 国 市场 的条件控 制宽 松 。 对
入 限制 在部 分 领域 和 一 定 的深 度 。在 这 方 面 我 们 应 该 吸 取 美 国 的 教 训 , 得 随意 扩 大 外 资审 查 范 围 , 不 防止 外 资审 查 的泛 政 治 化倾 向 。 其 次我 们 还 必 须 考 虑 到 我 国 已 经加 入 WT 的背 景 , 法 必 须 O 立 遵 守 WT 的 基本 原则 。而 反 垄 断 法 第 3 条 原 则 性 的 规 定 再 加 上 O 1 我 国 目前 对 外 资 并 购 多 头 管 理 、 级 审 查 和 政 出 多 门 、 自为 政 的 分 各 局 面 , 免 有 违反 透 明 度 原 则 之 嫌 。因 此 , 善 我 国外 资 立 法 , 难 完 将 外 资并 购 的 国家 安 全 审 查 纳 入 其 中 就 显得 更 为必 要 了 。虽 然 我 国
外国投资者安全审查制度
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资本流动日益频繁,外国投资者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与此同时,外国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对我国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的问题也日益引起关注。
为了确保国家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我国建立了外国投资者安全审查制度。
本文将从外国投资者安全审查制度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外国投资者安全审查制度的背景1. 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资本流动加剧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推进,国际资本流动日益频繁。
我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吸引了大量外国投资者。
然而,这也给我国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2. 外国投资者投资领域逐渐扩大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外国投资者在我国投资领域逐渐扩大,从传统的制造业、房地产业等领域拓展到金融、能源、通信等关键领域。
这些领域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3. 外国投资者投资行为存在潜在风险部分外国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可能通过并购、参股等方式获取我国关键领域企业的控制权,进而对我国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造成威胁。
为防范此类风险,我国建立了外国投资者安全审查制度。
三、外国投资者安全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1. 审查范围外国投资者安全审查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况:(1)外国投资者投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重要领域和关键行业;(2)外国投资者投资可能导致我国关键领域企业控制权发生转移;(3)外国投资者投资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造成潜在威胁。
2. 审查程序(1)初步审查:外国投资者在投资前,需向国家相关部门提交安全审查申请。
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进入正式审查程序。
(2)正式审查:对进入正式审查程序的外国投资者,相关部门将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投资项目的安全性、投资方的背景、投资目的等。
(3)决定与公告:审查结束后,相关部门将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批准投资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3. 审查标准(1)国家安全:投资项目是否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2)公共利益:投资项目是否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3)经济安全:投资项目是否对国内产业、就业等经济安全造成影响。
跨国并购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尝试跨国并购,以期在全球范围内扩大市场份额、提升企业竞争力。
然而,跨国并购过程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文化差异、市场环境等因素,企业往往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以我国某企业并购美国公司为例,分析跨国并购中的法律风险。
二、案例简介我国某企业(以下简称“中国企业”)是一家具有较强实力的制造业企业,主要从事高端装备制造业务。
为拓展国际市场,提升企业竞争力,中国企业决定收购美国一家知名企业(以下简称“美国公司”)。
经过多次谈判,双方于2018年达成收购协议,中国企业以1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美国公司。
三、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1. 法律法规风险(1)跨国并购过程中,中国企业需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等。
同时,还需了解美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如美国《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FCPA)、《并购守则》等。
(2)并购完成后,中国企业需确保美国公司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如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并购涉及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的,需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2. 文化差异风险(1)中美两国在企业文化、管理模式、员工权益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中国企业并购美国公司后,需面对如何融合两国文化、管理模式的挑战。
(2)美国公司员工权益保护意识较强,中国企业需尊重并保障美国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文化差异导致劳动争议。
3. 财务风险(1)跨国并购过程中,中国企业需对美国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若财务状况存在风险,如虚假报表、债务风险等,将给中国企业带来重大损失。
(2)并购完成后,中国企业需关注美国公司财务状况的变化,确保并购后财务风险可控。
4. 知识产权风险(1)中国企业并购美国公司时,需关注美国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若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将影响并购效果。
论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
论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外资并购成为我国经济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外资并购涉及到国家经济安全、产业安全、技术安全等多方面的利益,为保障国家安全,我国设立了相关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
本文将围绕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展开讨论。
外资并购是指外国资本主导或参与的企业通过吸收或兼并国内企业来获取资产、市场和技术等资源的行为。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外资并购成为了各国之间开展经济合作的重要方式,也是企业进行国际化经营的重要手段。
外资并购可以促进资源配置的优化和产业结构的升级,提高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和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于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1. 《国家安全法》2015年通过的《国家安全法》是我国国家安全立法的重要成果,其中包括了外资并购的审查范围和标准。
根据《国家安全法》,外国投资者或外国企业的并购活动,可能对国家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国务院确定对外国投资者或外国企业的并购活动进行审查的具体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
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应当提出相应的安全审查意见,并报告国务院。
2. 审查标准国家安全审查主要包括对外资并购活动可能对国家安全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对国防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具体来说,审查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对国防安全的可能影响。
外资并购活动是否可能导致国防重要军工企业控制权转让给外国实体,从而对国家国防安全产生潜在威胁。
(2)对关键技术的可能影响。
外资并购活动是否可能导致关键技术被外国实体控制,从而影响我国的科技安全和自主创新能力。
3. 审查程序根据《国家安全法》,国务院确定对外国投资者或外国企业的并购活动进行审查的具体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
审查程序主要包括提交审查申请、进行初审、综合评估、出具审查意见、报告国务院等步骤。
法律跨境并购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开始关注我国市场,寻求通过并购等方式进入我国市场。
本案例将以某跨国公司并购我国知名企业为例,对法律跨境并购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跨国公司”)是一家全球知名的企业,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我国知名企业(以下简称“我国企业”)是一家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通信设备等领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8年,跨国公司决定并购我国企业,以期进一步拓展我国市场。
二、并购过程及法律问题1. 签订并购协议在并购过程中,跨国公司首先与我国企业签订了一份并购协议。
该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并购方式:跨国公司通过现金收购我国企业的全部股权。
(2)交易价格:经双方协商,交易价格为人民币XX亿元。
(3)支付方式:跨国公司将在并购协议签署后XX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交易价款。
(4)交割条件:在并购协议签署后,我国企业应将其全部资产、负债和业务交割给跨国公司。
(5)违约责任:如任何一方违反并购协议,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法律问题在并购过程中,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反垄断审查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可能涉及反垄断审查。
为避免反垄断审查风险,跨国公司需在并购协议签署前向我国商务部提交反垄断申报材料,并接受审查。
(2)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根据我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条例》,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可能涉及外资并购安全审查。
为避免安全审查风险,跨国公司需在并购协议签署前向我国国家安全审查办公室提交安全审查申报材料,并接受审查。
(3)股权过户登记在并购协议签署后,跨国公司需向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以确保股权过户的合法性。
(4)劳动用工问题在并购过程中,跨国公司需关注我国企业的劳动用工问题,确保并购后的企业合法合规用工。
三、并购结果及影响1. 并购结果在经历反垄断审查、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等程序后,跨国公司成功并购我国企业。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该制度在实践中具有较为严格和细致的审查标准,旨在保护 本国产业和国家安全,防止外资企业的不当行为对美国经济 和政治利益造成损害。
历史与发展
历史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当时美国 开始关注外资并购对本国产业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并逐步建立起相应的审查 机制。
发展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跨国投资的增多,美国政府不断加强对外 资并购的审查和限制,特别是在涉及关键技术、基础设施和敏感信息等领域 。
详细描述
中国投资者曾试图收购旧金山的港口设施 ,但这一收购案引发了美国社会的广泛关 注和质疑。Cfius以此为理由,对收购案进 行了严格审查。尽管最终收购得以完成, 但这个案例仍凸显了美国对外资进入特定 领域的敏感度。
06
国际比较与借鉴
主要发达国家的外资并购审查制度
英国的外资并购审查制度
英国采用双轨制审查体系,分为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 事先审查针对关键基础设施、国防和国家安全领域,事 后审查针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事项。
FSB(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金融稳定委员会,负责监测和协调全球经济和金融稳 定问题。
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经济合作与 发展组织,致力于促进全球贸易和投资自由化。
运作模式
UNCTAD倡导各国建立透明的外资并购审查制度,并 强调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并购中的不正当行 为。
要点二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相关 政策和建议
WTO鼓励成员国在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前提下,建立 外资并购审查制度,以确保外资企业与本国企业公平竞 争。
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论
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论摘要: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中国在2006年制定、2009年修订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规定了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由于对国家安全审查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的缺失,使得这些规定缺乏透明度且影响了其功效的发挥。
国务院于2011年发布的《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上述缺陷。
但中国仍应借鉴美国外资审查委员会适用的相关规范,使中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不但有章可循且具操作性,这对于捍卫国家经济安全和继续吸引外资以推动中国经济发展、改革均有裨益。
关键词: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f75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 (2013)02-0038-05中国的外商投资和对外贸易推动了中国向全球经济大国的转型。
在过去20多年的时间里,中国从全球化浪潮中受益匪浅。
截至2012年3月,中国吸引外资金额达到了205亿美元。
①外商投资对中国经济的积极影响不可置疑。
外来资本在中国助推了工厂的建设,创造了就业,将中国引向了国际化市场,并带来了重要的技术转让。
这些新的技术不仅对中国的经济增长有所裨益,而且对中国的军事也有所裨益,因而从整体而言,有益于中国的国家安全。
同时,外商投资对中国经济的消极影响也不可忽视。
例如在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实践中出现的垄断、规避法律、投机性并购和国有资产流失等现象对我国经济国家安全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在不希望对外资构成不必要障碍的前提下,中国为保护自身国家安全,需要建立对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目前,全球投资的下降促使中国积极探索既能促进外商投资,又能有效地对外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制度体系。
一、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缘起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建立源自于中国自身对外投资屡屡遭受限制的现实和借鉴其他国家立法、实践的经验。
(一)中国自身对外投资屡受限制早在1990年,美国总统就曾阻止中国航天技术进出口公司(china national aero-technology import and export corporation)收购生产民用飞机零部件的美国曼姆科(mamco manufacturing inc.)公司,该交易是迄今为止美国总统唯一一次利用外资审查法律授予的权力阻止外资收购美国企业。
跨境并购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寻求海外并购以拓展国际市场、获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然而,跨境并购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风险复杂多样,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重大损失。
本文将以XX公司收购海外公司案例为例,分析跨境并购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
二、案例概述XX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新能源领域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为拓展国际市场,公司决定收购一家位于欧洲的同类企业——XX欧洲公司。
经过前期接触和谈判,双方于2018年达成收购协议,XX公司以1.2亿欧元的价格收购了XX欧洲公司100%的股权。
三、法律风险分析1. 尽职调查风险在收购过程中,XX公司未能全面、深入地进行尽职调查,导致以下风险:(1)财务风险:XX公司未对XX欧洲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详细审查,收购后发现其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导致XX公司损失数百万欧元。
(2)法律风险:XX公司未对XX欧洲公司涉及的知识产权、合同、诉讼等进行充分调查,收购后发现其存在多项未知的法律纠纷,给XX公司带来了额外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2. 文化差异风险(1)管理风险:XX公司未能充分考虑双方文化差异,导致收购后管理困难,员工士气低落,影响了公司运营。
(2)员工流失风险:由于文化差异,部分员工无法适应新环境,选择离职,导致公司人才流失。
3. 税务风险(1)税务筹划风险:XX公司未充分考虑海外税务政策,导致收购后税务成本增加。
(2)税务合规风险:XX公司未及时了解海外税务法规,存在税务合规风险。
4. 反垄断风险XX公司收购XX欧洲公司后,市场份额达到一定规模,涉嫌违反欧洲反垄断法规,面临高额罚款和市场份额被分割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1. 加强尽职调查(1)聘请专业律师、会计师等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
(2)关注目标公司涉及的知识产权、合同、诉讼、财务状况等方面。
2. 重视文化差异(1)在收购前,对双方文化进行充分了解,制定相应的文化融合策略。
(2)加强员工培训和沟通,促进文化融合。
美国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
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间的经济合作日益紧密,外资在各国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然而,外资的进入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各国纷纷建立了外资安全审查制度。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本文将从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背景、内容、程序和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背景1. 冷战时期的安全担忧冷战时期,美国对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外资进入持警惕态度,担心外资会传播共产主义思想,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因此,美国在此期间建立了外资安全审查制度。
2. 全球化带来的经济竞争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经济相互依存,外资进入美国市场加剧了市场竞争。
为了保护本国产业,美国开始关注外资在国家安全方面的风险。
3. 9·11事件后的安全意识提高9·11事件后,美国对国家安全的高度重视使得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得到进一步加强。
美国担心外资企业在关键领域掌握关键技术,对国家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三、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内容1. 审查对象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主要针对以下领域的外资:(1)涉及国家安全的关键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关键产业;(2)对美国政治、经济、军事和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外资;(3)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的外资。
2. 审查标准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主要依据以下标准:(1)国家安全标准:审查外资是否会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2)经济安全标准:审查外资是否会对美国经济稳定和发展造成不利影响;(3)政治安全标准:审查外资是否会对美国政治制度、政治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3. 审查程序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程序:(1)申报:外资企业需向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申报其投资计划;(2)审查:CFIUS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要求企业提供补充材料;(3)批准:CFIUS根据审查结果,对申报材料进行批准、拒绝或要求修改。
四、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程序1. 申报外资企业需在投资计划实施前,向CFIUS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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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三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进1步扩大,外资并购我国国内企业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可是外资并购犹如1把双刃剑,它既有益于国内企业引进资金、技术、先进管理经验,也有可能带来限制竞争、滥用市场安排地位等。
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1国家安全审查之目的在于,保护本国的,经济安全、国防安全进而保护国家主权,保护国家利益。
其审查的内容包括4个方面,即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对国家经济运行的影响,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和对触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本文以凯雷收购徐工案和FAG并购西北轴承为例,研究外资并购中国家安全问题。
案例:凯雷收购徐工案徐工案是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典型的案例,本案并购方为美国美国凯雷投资团体,它是全球最大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之1。
而徐工团体是我国生产大型设备制造业的公司,也是我国工程设备制造业的龙头企业。
对该企业的并购是不是危及我国设备制造业的产业安全,进而危及我国经济安全国家安全是全部案件讨论的焦点。
2005年10月25日,凯雷团体准备以3.75亿美元的价格收购徐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85%的股权,并签署战略投资协议。
这1行动引发了国家有关部委和舆论的普遍关注。
2006年7月商务部在审查徐工团体的并购方案后,提出了20个问题,并要求徐工补充相应的材料。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凯雷收购徐工的动机、收购后的安排、凯雷团体是不是触及美国军事产业、效益完成后中方控制力、是不是触及事迹对赌条款等。
随后调查得出,凯雷作为私募(PE)其实不具有运营重型机械的能力,其目的在于转卖徐工团体。
转卖的后手是卡特彼勒公司。
经过细致的调查,卡特彼勒公司被认定在中国重型工程机械行业进行着战略性并购腐蚀活动。
进而国家有关部委叫停凯雷收购徐工案。
徐工案产生在国有企业改制时期,1方面,通过外资并购可以取得大量的资金和技术,增进国有企业改制升级。
另外一方面外资可能利用我国并购法律不完善,资产评估股权作价不完善,以较低的并购价格收购我国不同行业的龙头企业,对我国国家安全造成不利的影响。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2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进1步扩大,外资并购我国国内企业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可是外资并购犹如1把双刃剑,它既有益于国内企业引进资金、技术、先进管理经验,也有可能带来限制竞争、滥用市场安排地位等。
而且有的外资在并购国内企业时采取“空手套白狼”的模式,乃至以“退货”的方式抛弃所并购企业,为了保障国内企业的利益我国法律规定了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时应对其进行反垄断审查,若触及国家安全的还应接受由商务部、发改委等部委共同负责的国家安全审查。
1、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的联系(1)两种审查均对同1项商业活动,即都是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进行审查。
虽然反垄断审查旨在避免经营者集中、垄断市场,而国家安全审查旨在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二者审查的具体内容不相同,但二者审查实质上都是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进行审查。
(2)两种审查均触及政府部门。
我国《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到达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向事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行集中。
”即在反垄断审查时,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审查。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第12 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获得实际控制权,触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致使具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动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干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干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动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即在国家安全审查中,由商务部、发改委等部委共同负责进行审查。
可见,两种审查都触及政府部门。
2、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的区分(1)审查目的、性质不同1、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适用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主要关注并购行动对相干市场竞争状态与竞争格局之影响,目的是通过对到达法定标准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 避免构成垄断性市场结构, 保护市场有效竞争, 保护消费者利益, 而非国家经济安全。
2、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旨在通过审查依法排除外国企业对触及本国经济命根子、国计民生等重要产业的过度参与和控制, 保护国家整体经济安全。
它是保护国家经济主权的1部份,是政府行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份,从1定意义上说,国家安全审查的性质更多地体现为行政性审查。
(2)审查机构不同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反垄断审查主管机构是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商务部反垄断局。
而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第12 条规定可知,国家安全审查机构应为商务部等国家安全审查部门,还包括国家发改委等政府部门。
(3)适用条件不同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并获得实际控制权,只有在触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致使具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才适用国家安全审查。
而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反垄断审查则无此项规定,只要经营者集中到达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便可实行反垄断审查。
(4)审查的内容不同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内容相对来讲比较单1,即主要考察并购是不是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等反竞争效果。
而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标准触及国家核心经济利益,该审查相对多元化,包括审查并购对国内产业安全及竞争力之影响、对国防安全的影响、对国家技术领先地位之潜伏影响等方面。
(5)审查的结果不同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在国家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时,便可能同时被肯定,同时被否定,也有可能其中1方面被肯定(或否定),另外一方面被否定(或肯定)。
国家安全审查具有所谓“1票否决”性质,即1起外资并购只要国家安全审查不能通过,即便反垄断审查通过也杯水车薪。
(6)是不是豁免有所不同另外反垄断审查不同于国家安全审查还表现在其具有豁免理由,如果被认定为是正当的并购理由的话,即便本该制止的并购也会允许进行并购,而国家安全审查却没有例外情形。
其中被制止并购的豁免理由主要为:1、并购能改良市场竞争条件。
例如当目标企业处于资不抵债和濒临破产的情形除接受并购再没有其他的前途;而并购者作为占市场安排地位的企业是该目标企业唯一可能的接受者。
并购只是在1定限度内提高了获得企业的市场安排地位,这样的并购就能够得到豁免。
2、并购有益于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
以保护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要求对某些产生或加强市场安排地位的并购进行豁免,这在各国反垄断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成通例。
3、并购有益于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生产国际化的加速发展,各国企业面临日益剧烈的国际竞争。
在这类背景下1国反垄断机构在考量企业占有的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和由此而决定的市场安排地位时如果仅仅以本国经济为标准而对企业并购予以制止恐怕不是明智之举。
有的公司为了实现全球战略而选择并购我国国内企业,有的公司是看中了中国广大的销售市场而选择并购,不论他们出于甚么目的,他们的并购行动必将带来两方面的影响,既有积极的部份,也有消极的方面。
对积极的部份我们乐于接受,而对负面影响我们应在其并购之初通过各项审查予以把关,尽可能避免跨国并购中产生的产业控制和垄断,从而有效的保护我国经济利益。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3最近几年来,随着以经济实力为基础的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日趋剧烈,以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为主的传统国家安全观也开始向综合的新安全观演化,经济安全在国家安全部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提升,如何构建和实行外国投资领域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已引发国际关注和热议,其中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则是值得研读的样本。
第1,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实质,是外资准入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虽然美国1直以实行自由开放的国际投资政策自居,但其也是最早就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规则进行专门立法的国家。
自20世纪710年代初,美国的联邦法律、各州法律就在不同程度上开始对外资进行束缚。
1976年《国际投资调查法》与1977年《改良国内外投资申报法》对外国投资者施加了1般性申报义务,要求外国投资者有义务主动向政府主管机关申报其经济活动。
1988年的《埃克森-费罗里奥修正案》(Exon–Florio Amendment)则是在对《1950年国防产品法》第721节修订的基础上颁布的,该法案授权总统行使国家安全审查权,并有权禁止任何要挟美国国家安全的并购交易。
2007年的《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简称FINSA)及其2008年的《关于外国人收购、吞并和接收的条例》(Regulations on Mergers,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by Foreign Persons)则修改了之前以《埃克森-费罗里奥修正案》为核心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规范,对外资进入美国某些行业进行了全面限制,并对外资并购美国企业所触及的国家安全问题提出了新的定义。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将审查对象定义为:“1988年8月23往后拟进行或未完成的,外国人的任何吞并、收购或接收将导致在美国从事的跨州商业的任何实体被外国人控制的情形。
”这里的“外国人”具有广泛性,包括外国公民、外国政府和外国实体,其中“由外国政府控制的交易”指任何致使美国企业被外国政府或受外国政府控制或代表外国政府的个人所控制的交易;“外国实体”可以是任何组织情势,不管依法成立还是实际存在,不管是中央或地方政府还是私人企业,均属于“实体”的范畴。
虽然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主旨,在于排除外国人通过收购而控制美国企业可能酿成的要挟国家安全的风险,但审查对象仅限于“外国人”已能说明,构建该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外资准入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第2,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目标,是建造1道国家之门。
外国人投资的方式有直接投资、并购和其他投资方式,美国关于外国投资管理的制度分为联邦政府和州、地方政府两个层面。
联邦政府层面并没有针对外国直接投资的专门立法,而是根据所涉行业的不同,由不同法律分别予以规范,如《外国农业投资表露法》、《国防生产法》、《原子能法》、《联邦通讯法》、《矿产租赁法》、《联邦国际银行法》等。
因此,美国的航空运输、通讯、能源、矿产、渔业、水电、金融、管道等领域,对外国投资者都有1定的限制。
例如,美国制止外国经营或控制的公司取得从事通讯传输的许可,同时严格限制外国企业在通讯领域(电话、电报、电台、电视)的投资;不允许外国公司或外国投资的公司使用或生产原子能的设施;只允许美国公司从事沿海和内河航运,在美国境内的航宇运船只必须是美国制造,在美国注册并由美国公司所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