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现状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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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现状及思路
金融机构部何泳萱
车险保费作为财险公司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在结合投保人风险的前提下制定最优保费是财险公司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体现。2006年以来,随着保监会19号文件的发布以及中国保险业协会基本条款(A、B、C三类条款)的推出,车险行业进入统颁条款费率时代。2012年,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开启了商业车险改革的进程。随着费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保险公司将获得新的竞争手段,车险市场竞争也将逐步由以往的手续费竞争向条款费率竞争转变。
一、我国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发展历程
2001年10月1日,全国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从广东开始进行试点,随着华泰保险公司率先宣布实行新的车险费率,我国开启了对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探索。2003年1月,保监会取消全国统一颁布的条款和费率,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国实行,由保险公司自主制订车险费率、监管部门审查备案,但由于大部分市场主体费率厘定缺乏数据基础,产品同质化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导致市场上出现恶性价格竞争的局面,车险费率水平不断走低,据统计,2003年我国车险市场平均费率同比降幅达16.38%,而赔付支出大幅增长,当年简单赔付率达63%,较2002年上升5.7个百分点。在赔付率上升的情况下,各保险公司对车险条款相应做出调整,一些地区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保险公司对部分出险率高的车辆拒保的现象,典型案例包括桑塔纳因盗抢率较高,遭到华泰保险拒保,平安和太保财险也出台政策,提高了桑塔纳系列投保盗抢险的门槛。
面对市场恶性竞争、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局面,保监会于2006年3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9号,简称“19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通过无赔款优待、随人因素、随车因素等方式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即优惠折扣系数不得低于“7折”),19号文件的施行,宣告了2003年车险费率市场化的终止。2006年7月1日,经保监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保协条款[2006]1号)正式出台,在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的同时,也减轻了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同时批准的还有《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中保协条款[2006]2号)、B款(中保协条款[2006]3号)和C款(中保协条款[2006]4号)》,规定由中国人保、平安财险、太保财险3家公司分别推出A、B、C三款产品,后又加入了适用于专业车险公司的天平条款,各款产品实行统一条款和费率,保
险公司可从中选择一款开展车险业务,我国车险行业正式进入统颁条款时代。2007年,中保协进一步完善了车险条款,自4月1日起启用新版商业车险基本条款,新版条款仍分为A、B、C三款产品,相较于2006版条款,新版条款的主要变化有:第一,扩大了条款覆盖范围,新纳入车辆损失险、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等8个险种;第二,对费率调节系数进行了简化和规范,取消了与风险关系不紧密的系数,实现与交强险的进一步衔接;第三,对于条款约定不明确、实务中易引起纠纷的内容,在文字表述上进行了修改、完善。为规范车险行业定价,中保协又于2008年制订了与基本条款相匹配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费率表》(分为A、B、C三款),基本费率表对全部商业车险险种(包括四个基本险及十多个附加险)的费率计算标准做出具体规定,并基于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对基准保费、费率调整系数进行了明确定义。
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统一,一方面增强了车险价格、保障范围、实务操作等方面的透明度,降低了消费者在理解和选择车险条款时的难度,有效遏制了以压缩保障范围、损害消费者利益为手段的恶性竞争行为;另一方面,在条款和费率高度同质化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由价格和产品竞争逐步转向渠道竞争,保险代理商等中介机构成为最大受益方。近年来,我国汽车经销商主要依靠汽车维修业务(4S店汽车维修业务的毛利率通常高达30-40%)实现盈利,根据中保协和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两协会”)联合发布的常见车型零整比报告,我国汽车零部件费用占理赔维修金额的75%,而在公布的第一批18种常见车型零整比数据中,有三分之二超过国外300%的平均水平,高额定损价格和手续费支出成为保险公司维护代理销售渠道的重要方式,而高额的渠道成本实际上侵蚀了投保人的利益和保险公司的利润空间,制约了行业的发展。2009年7月,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和太保财险共同发起《车险自律倡议书》,提出:严格执行手续费支付规定,交强险中介业务手续费支付比例不高于4%;商业车险中介业务手续费支付比例不突破报批的产品精算报告中上限,并据实列支;支付保险中介手续费时应取得“保险中介统一发”,不向未取得中介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手续费,上述倡议得到了35家经营车险业务保险公司的响应,为规范行业竞争起到一定积极作用。
2009年10月,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再次开始对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尝试。2010年1月,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了《2011年度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档次升降方案》,将无赔款优待及上年理赔记录、多险种投保、行驶里程和赔款金额调整等几项因素纳入费率调整因子。2010年6月,保监会正式授权深圳保监局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为使费率水平与车辆风险状况相匹配,实现高风险车辆高费率、低风险车辆低费率,在深圳保险行业协会出台的《深
圳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中,个人车辆费率系数包含了赔款记录系数、险别系数、车型系数以及交通违法记录系数四项。深圳市车险费率改革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据统计,2011年3-8月,深圳市车险平均保单保费4802元,同比下降5.6%,同期车险报案件数同比下降4.9%;截至2011年8月底,深圳车险业务承保利润5.06亿元,承保利润率同比增加1.6个百分点。
北京和深圳两地车险费改的尝试,为车险改革在全国范围分阶段、分层级实施奠定了基础。2011年3月,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调研工作的通知》,并成立完善商业车险制度调研工作组,经过半年多调研,中保协就《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形成3套方案,向43家保险公司、19家保监局征求意见。2011年9月,保监会就《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2年3月8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提出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根据《通知》规定的条件,2012年可自行制定条款费率的财险公司仅有平安财险和太保财险2家(2010年人保股份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在《通知》对费改参与主体资质严格限制的情况下,商业车险费改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资料来源:保监会
《通知》出台后,我国商业车险费改正式进入筹备阶段,随着新的行业示范条款出台、基础数据库的搭建,车险费改的外部条件逐渐成熟。2012年3月14日,中保协进一步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修订,相较于旧条款A、B、C和天平4套条款共存的现状,《示范条款》对机动车实行统一条款,同时,对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和单程提车单独设置条款。2014年,车险费改思路已较为明确,即将定价权交给保险公司,将选择权交给消费者,建立市场化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为实现《示范条款》中车险定价对车型的考量,2014年两协会联合开展国内常见车型零整比系数的研究,并自4月以来,累计向社会公开发布三期共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