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争议问题汇总
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题目(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3月15日晚上,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行驶至本市某路段时,因车速过快,与前方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张某当场死亡,李某本人受伤。
经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事故发生后,李某主动报警,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二、争议焦点1.李某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2.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3.李某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李某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本案中,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二)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本案中,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车速过快与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死亡,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三)李某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1.关于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竞合问题李某的行为同时符合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由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较重,故李某的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关于李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鉴于李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结论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刑事法律案例辩论题(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案件频发,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刑法对部分严重犯罪规定了死刑。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关于死刑适用范围的争议也日益激烈。
本辩论题旨在探讨是否应扩大死刑适用范围。
二、辩论双方正方:扩大死刑适用范围反方:不应扩大死刑适用范围三、辩论内容(一)正方观点1.扩大死刑适用范围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死刑是对严重犯罪行为的最严厉惩罚,扩大死刑适用范围可以有效震慑犯罪分子,降低犯罪率。
2.扩大死刑适用范围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一些危害极大的犯罪行为,如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扩大死刑适用范围有助于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3.扩大死刑适用范围有利于体现法律的公正性。
对于严重犯罪分子,适用死刑能够彰显法律的威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反方观点1.扩大死刑适用范围可能导致冤假错案。
死刑是终身的,一旦误判,无法挽回。
扩大死刑适用范围可能会增加误判的风险。
2.扩大死刑适用范围违背了人道主义精神。
死刑是对生命的剥夺,扩大死刑适用范围可能加剧社会对生命的冷漠态度。
3.扩大死刑适用范围不利于犯罪预防。
死刑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犯罪,扩大死刑适用范围可能会让犯罪分子产生侥幸心理,从而加剧犯罪行为。
四、辩论过程(一)正方发言1.正方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正方认为,扩大死刑适用范围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此,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正方观点。
2.正方二辩:首先,扩大死刑适用范围可以有效震慑犯罪分子。
犯罪分子往往为了追求个人利益,不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实施犯罪行为。
通过扩大死刑适用范围,可以让犯罪分子意识到犯罪的严重后果,从而降低犯罪率。
3.正方三辩:其次,扩大死刑适用范围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一些危害极大的犯罪行为,如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扩大死刑适用范围有助于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辩论赛案例辩题汇总(3篇)
第1篇一、宪法与行政法1. 辩题:《宪法》第35条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是否应当限制网络言论自由?2. 辩题: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时,是否应当遵守比例原则?3. 辩题:地方政府是否有权在紧急情况下采取限制公民权利的措施?4. 辩题:政府是否应当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保护?二、刑法1. 辩题: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如何确定?2. 辩题:盗窃罪中,数额的认定标准应当如何确定?3. 辩题:故意伤害罪与意外伤害的界限如何区分?4. 辩题:醉酒驾车行为的刑事责任如何认定?三、民法1. 辩题: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是什么?2. 辩题: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是什么?3. 辩题: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4. 辩题:侵权责任法中,过错责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四、商法1. 辩题:公司法中,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途径有哪些?2. 辩题:证券法中,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3. 辩题:破产法中,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条件是什么?4. 辩题:合同法中,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五、经济法1. 辩题: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2. 辩题: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3. 辩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权益的界定是什么?4. 辩题:税法中,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及意义是什么?六、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1. 辩题: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制度的合理性及限制条件是什么?2. 辩题:社会保险法中,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及缴费标准是什么?3. 辩题:劳动法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及程序是什么?4. 辩题:工伤保险法中,工伤认定及赔偿标准是什么?七、国际法与比较法1. 辩题:国际人权法中,生命权的保护范围及标准是什么?2. 辩题:比较法中,不同国家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认定标准有何异同?3. 辩题:国际法中,战争法的适用范围及限制条件是什么?4. 辩题:比较法中,不同国家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有何异同?八、司法制度与法律伦理1. 辩题:司法审查制度的合理性及适用范围是什么?2. 辩题:法律职业伦理中,律师职业道德的内涵及要求是什么?3. 辩题: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及保障措施有哪些?4. 辩题:法律职业培训的重要性及实施方式是什么?九、知识产权法1. 辩题:专利法中,专利权的授予条件及保护期限是什么?2. 辩题: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及保护期限是什么?3. 辩题:商标法中,商标注册的条件及保护期限是什么?4. 辩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及法律责任是什么?这些辩题涵盖了法律领域的多个方面,既具有理论深度,又具有现实意义,适合用于法律辩论赛,激发参赛者的思维能力和辩论技巧。
袁登明研制刑法疑难问题汇总(二)
袁登明研制刑法疑难问题汇总(二)11、【刑罚适用问题】下列关于刑罚的适用问题,说法正确的有()A、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的,不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均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B、死缓考验期间发现漏罪的,则仍应执行死缓而不存在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问题C、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的,对犯罪的单位只能判处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在内的财产刑,而不能适用其它刑罚(种)D、主刑为有期自由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的刑期依法应在1年以上5年以下确定【答案与解析】正确答案为A。
首先,A项正确,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的,刑法第77条并未限定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均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B项错误,因为死缓期间发现漏罪的,仍应数罪并罚,并罚的结果关键在于该漏罪依法所判处的刑罚,若该漏罪为非常严重的故意犯罪的,不排除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故此时死刑立即执行吸收死缓,最终由最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C项错误,根据刑法第31条,对于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的,对犯罪的单位只能判处罚金而不能适用没收财产这一财产刑,这是罪刑法定的要求。
D项错误,主刑为有期自由刑的,不仅包括有期徒刑也包括拘役、管制,故此时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限并非仅限于1—5年。
12、【主观罪过的辨析】下列案件中,对下列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属于犯罪过失的有:()A、甲为了报复与自己不和的邻居乙,便用塑料注射器将毒药注入乙种的一个冬瓜中。
8天后,乙将该冬瓜摘回家中。
次日,甲的女儿丙在乙家打牌后随口说了句:“今天晚上家里还没有菜。
”乙便将该冬瓜送给了丙。
丙及其丈夫、儿子吃后中毒丙死亡。
B.甲开车正常行驶,车轮压起石子,该石子碰巧砸中路旁骑车的乙的头部,导致起摔倒后脑溢血死亡C、甲在行路时,突然遭到乙的辱骂,甲便掏出手枪对准乙。
还未决定是射击还是只想威胁被害人时,子弹便射中乙,致乙死亡。
D、手术小组的主刀医生甲注意到他的某个助手未按照医院的规定对手术刀进行消毒就直接手术的,并未进行阻止,导致病人丙术后伤口感染,最后造成重伤结果的【答案与解析】答案为C、D。
思考论述分析经典:刑法中争议
(3)如果行为对象转化,导致个人专属法益(不可以在不同主体间 让渡的法益)的主体变化,或者导致法益性质变化,就属于另起犯意, 应该数罪并罚。如甲意欲****乙女,深夜侵入乙家,发现在乙家的丙
江伟认为,允许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很重要,目前草案规定了环境 污染、消费者利益两种大的公益诉讼。他分析"消费者合法利益〞的 公益诉讼社会团体没法弄,"中国的消费者团体不是标准意义上的, 他根本没有会员,也不收会费。国外团体是有会员收费的,人家说代 表多少人很清楚,咱们国家是根本不行的。〞
此外,国家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时,怎么对待国家机关的行政管理 权和民事主体身份的关系,也需研究清楚。江伟表示,比方环境污染, 环境保护机关的行政职权就是应当管理它,现在又起诉,行政权和司 法权的行使如何划分"本来污染你就有权处理,即使去告法院,法院 也得征求你的意见,污染消除和环保部门的职能是一样的,所以让环 保部门去起诉毫无意义。〞
其他举措 民事纠纷先行调解 【草案】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 【解读】王胜明: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具有程序简便、 方式灵活、自觉履行率高等优点,未经人民调解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 可以先行调解;经过人民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 也可以先行调解。 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先行调解在国外也有广泛的运用,民诉 法这个修改符合国际潮流,也符合实践经历。 裁判文书公开查阅 【草案】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容除外。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当写 明判决、裁定结果以及作出判决、裁定的理由。 【解读】王胜明: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制度的重要容,对 提高审判质量、释法服判有重要作用。
法律冲突的案例汇总分析(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法律冲突的现象逐渐增多。
法律冲突是指在同一法律体系内,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层级或者不同法律制度之间因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矛盾和争议。
本文将对几个典型的法律冲突案例进行汇总分析,以期为理解和解决法律冲突提供参考。
一、案例一:合同法与民法典的冲突案例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乙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无法按时交付货物。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乙公司以《合同法》中关于定金的规定为由拒绝赔偿。
法律冲突分析:本案中,合同法与民法典的规定存在冲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由于《民法典》是后出台的法律,根据法律适用原则,应优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解决方案:乙公司应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公司因此所受的损失。
二、案例二: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冲突案例简介:某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某市环境保护条例》,对环境保护进行了具体规定。
然而,该条例与国务院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存在冲突。
例如,《环境保护法》规定,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而《某市环境保护条例》则允许新建项目在符合地方标准的前提下进行。
法律冲突分析:本案中,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
《环境保护法》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根据法律适用原则,地方性法规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
解决方案:某市应修改《某市环境保护条例》,使其与《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相一致。
三、案例三: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律的冲突案例简介:中国与某国签订了一份双边投资协定,约定两国投资者在对方国家投资享受国民待遇。
刑法修正案九的争议内容
刑法修正案九的争议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制定完善、科学的《刑法》,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完善至关重要。
1997年大幅度修改后颁行的我国《刑法》,在14年里就有了8个修正案。
《刑法》修改的力度不可谓不大。
2014年10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行了审议。
最新的这个修正案涉及近五十个条文的修改,其中有一些焦点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有些争议问题进行归纳、研讨,希望对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主要修改:概貌(一)修改的缘由总体而言,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促使刑法需要进行相对较大规模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制定理由,主要体现在:(1)近年来,严重暴力恐怖案件激增,网络犯罪也呈现新的特点,有必要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统筹考虑刑法与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的衔接配套,因此这次增设了反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新罪。
(2)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为惩腐肃贪提供法律支持,因此,这次修改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处罚规定,并增设一些新罪。
(3)落实党中央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并做好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法律上的衔接,为此提出了取消9个死刑罪名的设想。
(4)《刑法》的原有规定相对粗疏,在实践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制定相对更为明确的规定来解决,例如,针对死缓考验期内犯哪些新罪可以核准死刑立即执行,这次做了明确规定。
(二)修改的内容1. 减少死刑罪名。
拟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取消死刑(我国现有死刑罪名55个,如果取消,之后还有46个)。
2. 增设新罪。
包括:(1)针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犯罪;(2)利用网络犯罪实施的犯罪或者由网络公司实施的犯罪;(3)利用虚假诉讼实施的犯罪;(4)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作弊的犯罪关联犯罪;(5)对有影响力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工作工作人员)行贿的犯罪。
刑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争议问题研究
个罪研究刑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争议问题研究杨 凯内容提要 刑法第403条第2款罪的罪名应当表述为 强令滥用公司登记职权罪 。
其犯罪主体是单位。
其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不能是过失。
其客观要件是 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 。
其中, 强令 行为既可以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又可以是滥用职权行为; 实施前款行为 的方式只能是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予以登记,不能是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 属于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实施前款行为 中的 行为 是包含的结果的广义行为。
关键词 刑法第403条第2款 罪名 犯罪主体 罪过形式 客观要件刑法第403条第1款、第2款中分别对公司、证券管理过程中的职务犯罪作了专门规定,即: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无论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人们迄今为止对该条第2款罪之罪名的确定、犯罪主体的认识、罪过形式的界定、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理解等问题都存在很大争议。
因此,确有必要对上述有关争议问题进行研究。
一、关于罪名的确定由于刑法第403条第2款没有规定可适用的罪名,以至于刑法界对如何确定该款罪的罪名认识不一。
概括而言,在此问题上主要有三类观点:第一类观点是独立罪名否定说。
该说不对该款罪独立确定罪名,而是将其与第1款之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犯罪合用相同的罪名,具体又可分为一罪名说与两罪名说。
其中,一罪名说在为第1款罪与第2款罪确定罪名时,对批准与登记、公司与证券不加区分地描述在同一个罪名之中。
中国刑法总论主要争议问题述评
中国刑法总论主要争议问题述评一、前言新中国建立以后,尤其是晚近20多年以来,在国家法治建设不断进步的大环境中,在广大刑法学者的共同努力下,作为法学重要部门的中国刑法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良好发展,出版了数百部有份量的著作,发表了数千篇有份量的学术论文,全国性、地区性和部门性的学术研讨活动也非常频繁.谚云:“真理不辩不明”。
在中国的刑法学研究中,非常注意对争议问题的研究,并很好地贯彻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也正是这种学术争鸣的良好氛围推动着中国刑法学的不断发展,从而为国家刑事法治建设的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
根据通行的观点,中国刑法学由通论(绪论)、犯罪总论、刑罚总论和罪刑各论四部分组成.前三部分又合称为刑法总论,第四部分也称为刑法各论。
刑法总论以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为研究对象,是整个刑法学体系大厦的基础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刑法各论部分有不少争议问题只是刑法总论争议问题的具体化而已。
由于刑法总论本身的重要价值及其对刑法各论研究的指导意义,中国刑法学界一贯高度重视对刑法总论的研究,其中也特别注意对刑法总论中争议问题的探讨。
关于刑法总论争议问题的研究广度与深度从一个重要的方面反映了中国刑法理论研究的水平和活力。
本文仅就中国刑法总论研究中的一些主要争议问题做一简要的述评。
二、刑法通论中的主要争议问题刑法通论(绪论)领域研究的是刑法学的概念、对象、体系、研究方法,刑法的任务、刑法的指导思想、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体系、刑法解释和刑法的效力等宏观的基础性问题。
这一领域研究中的主要争议问题有:(一)刑法立法指导思想之争在中国刑法和修订立法的过程中,在立法指导思想上,长期存在着经验立法观与超前立法观、粗疏立法观与细密立法观之争.1.经验立法观与超前立法观之争经验立法观立足于以往的经验,片面强调立法对现实生活的反映和维持。
经验立法观对中国刑事立法实践的影响非常深刻。
在1979年刑法的制定过程中就明确地要求以过去的实践经验为根据,如对伪劣产品犯罪等一些已经有人建议规定的犯罪并未在刑法中加以规定。
刑法中有争议的情形
刑法中有争议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刑法适用中的争议情形,这些情形往往让司法机关和法律专家们头疼不已。
本文将就刑法中一些有争议的情形展开讨论,以期对相关问题有更深入的理解和思考。
一、正当防卫情形的界定正当防卫是刑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允许人们在遭受他人侵害时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正当防卫的界定并非总是明确的。
例如,当被害人采取“过当防卫”导致伤害加重时,法律该如何裁定?这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有人认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避免滥用正当防卫权利;而另一些人则主张应当优先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减轻处罚。
二、紧急避险情形的认定在法律上,紧急避险是一种允许行为,其目的在于消除即将发生的危险。
然而,如何准确认定何为“紧急”、“避险”以及“危险”的界定又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有一些案例中,当事人因主观恐惧而采取行动,最终造成他人伤害,法律如何界定其行为的合法性也成为相关讨论的焦点。
三、过失犯罪问题的裁定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未达到明知的标准,但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了不应产生的后果。
在过失犯罪的认定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如何准确判断犯罪人的主观过失程度,以及客观方面的存在性都是有争议的。
有时候,法律界定的标准被认为过于苛刻,对犯罪人过高的主观要求导致了不公正的司法判决。
四、自首问题的适用自首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减轻处罚的情节,鼓励犯罪分子自愿投案自首,主动承认罪行、取得法院的宽大处理。
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案件对自首情节的界定各有不同,有些案例中出现自首是否真实等问题,引起了各界的热议和争议。
五、其他有争议情形除上述几种情况外,刑法中还存在诸多有争议情形。
例如,非法侵入罪中的“非法侵入”如何界定?诚实守信原则在刑法适用中如何体现?信用卡盗刷是否属于盗窃犯罪?这些都是需要经过认真讨论和解决的问题。
总结在刑法适用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有争议的情形。
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性和正义性,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审慎处理相关问题,避免盲目和偏执。
刑法中有争议的情形
刑法中有争议的情形简介: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然而在具体的实践中,人们对于某些刑法情形存在争议。
本文将就刑法中一些有争议的情形进行探讨,并提供不同观点的论述,旨在启发读者对于刑法与社会伦理的思考。
一、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在确保公共利益和法律规范的前提下,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遭受无法挽回的危害,而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形。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人们对于紧急避险的判断标准和法律适用存在争议。
一派认为,紧急避险是一种必要的自卫行为,应当对其予以法律保护。
在判断紧急避险情形时,应考虑行为人是否面临严重危险、是否存在正当理由、是否采取必要且合理的手段等因素。
另一派则认为,紧急避险作为一种行为免责事由,应仅限于紧急情况下的紧急行为,并对其采取严格限制。
他们主张在紧急避险情形下,行为人应有选择合理手段的能力,并能证明其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标准。
二、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在面对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合理防卫行为。
过当防卫则是在正当防卫行为中,因过度使用武力等导致对侵害人的人身权益造成过度损害。
争议主要集中在确定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的标准。
一方认为,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行为,应当给予宽容。
他们强调在衡量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时,应综合考虑侵害情况、防卫手段合理与否等多种因素。
另一方则认为,正当防卫是基于法律,应有明确的边界。
他们主张依法确定正当防卫的标准,并对过当防卫采取严格限制,以保护人身权益的平衡。
三、紧急状态中的违法行为紧急状态下的违法行为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采取的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
这种情形下,人们对于违法行为是否应当免责存在争论。
一种观点认为,紧急状态下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宽容。
他们强调在危急关头,人们可能无法选择合法行为方式,应当允许对于其行为的一定法律限度内的宽容和理解。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的平等适用是社会秩序的基石,不应因个人情境而有所区别。
刑法争议问题汇总
刑法争议问题汇总一、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案例:甲将乙杀死,后抛入河中毁尸灭迹,但后查明,乙系溺毙。
刑法理论上对这种情况有多种处理意见:1.行为人的第一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2.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之际,对于死亡持未必的故意(或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之际,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3.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只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
4.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体,视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处理,只要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是在相当的因果关系之内,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
第四种观点是通说观点。
二、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在对象错误上,两种学说没有分歧;在打击错误上,两种学说的区别则十分明显。
具体而言,有以下三种情况:(1)甲射杀乙,但却误伤丙,致丙死亡。
按照法定符合说,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按照具体符合说,对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对于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2)甲射杀乙,致乙负伤,误中丙,致其死亡。
按照法定符合说,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按照具体符合说,对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于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3)甲射杀乙,导致乙丙二人死亡。
按照法定符合说,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按照具体符合说,对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于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通说采法定符合说三、不能犯案例:张三误白糖为砒霜,毒杀李四。
刑法理论有两种主要的理论:抽象危险说和具体危险说前者强调行为人对法秩序抽象的敌对感,认为侵犯了法益,故不能犯皆成立故意杀人罪之未遂。
(但迷信犯不处罚)后者强调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能否威胁法益,故将不能犯按照一般人能否感受到法益面临了具体危险区分为绝对不能犯与相对不能犯。
绝对不能犯包括迷信犯,不成立犯罪,而相对不能犯成立犯罪未遂。
上述案例属于绝对不能,因为只有行为人自己知道自己在犯罪,其他人无从知道。
通说采抽象危险说。
法律争议极强的刑法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某小区居民。
2019年6月,张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一把水果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2. 张某的刑事责任如何认定?3. 张某是否适用自首减轻处罚?一、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部分辩护律师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
理由如下:1. 张某在遭受李某攻击时,出于自卫目的使用水果刀反击,其行为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2. 李某在争执过程中存在过错,张某在防卫过程中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然而,公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
理由如下:1. 张某在争执过程中,未采取其他方式避免冲突升级,而是直接使用水果刀攻击李某,其行为具有一定的主动性。
2. 张某在攻击李某时,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李某重伤的严重后果。
二、张某的刑事责任如何认定1. 防卫过当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李某重伤的严重后果,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
2.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李某,致其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张某是否适用自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
因此,张某可以适用自首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中有争议的情形
刑法中有争议的情形在刑法领域中,经常涉及到一些法律适用上的争议情形。
这些争议可能涉及到刑法的适用范围、罪名认定、量刑标准等方面。
本文将从合理阐释争议、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矛盾性、司法解释等角度进行探讨。
一、合理阐释争议刑法是一门具有法律规范性质的学科,为了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对于刑法中存在的争议情形,需要通过合理的阐释方法来解决。
在判例法的影响下,司法实践对于刑法条文的解释具有很大的权威性,法官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推理,对法律进行理解和诠释。
此外,在解释刑法时,应当注重背景和立法目的的理解,始终秉持法律的正义和公平原则,注重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二、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矛盾性刑法适用的统一性是指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对于相同的犯罪行为应当给予相同或类似的处理。
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确保刑法适用公正和合理的前提。
然而,由于不同刑法条文的表述和解释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存在不一致甚至矛盾。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刑法体系,通过明确的规定和司法解释来弥补不足,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三、司法解释的重要性司法解释在刑法适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具有对模糊法律条文的明确解释和规范效力的功能。
作为刑法适用的指南,司法解释能够为法官提供明确的法律适用依据,从而确保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
然而,司法解释的制定应当注重平衡各方利益,尊重法律本身的内在逻辑和精神,遵循法治的原则。
同时,司法解释的权威性和约束力需要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接受,以确保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性。
四、刑法修订的必要性刑法中有争议的情形,部分源于不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刑法条文。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新型犯罪行为的出现给刑法适用带来了新的挑战。
因此,刑法修订是解决刑法争议的重要手段之一。
修订刑法要关注社会实际需求,注重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连贯性,保证法律的适用效果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总结在刑法中,存在着一些争议情形,这需要通过合理阐释、统一适用、司法解释和刑法修订等手段来解决。
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刑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男,35岁,汉族,某市人。
2017年,张某在某网络平台结识了受害人李某,两人相识后,张某以自己能够帮助李某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李某信任。
随后,张某以各种理由向李某借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
借款后,张某并未按照约定还款,且消失无踪。
李某意识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张某有诈骗的嫌疑。
随后,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归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存在争议。
二、争议焦点1. 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部分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理由如下:(1)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李某的财物。
(2)张某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
(3)张某在骗取财物后,并未按照约定还款,且消失无踪,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
2. 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部分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理由如下:(1)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李某的贷款。
(2)张某骗取的贷款数额较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贷款诈骗罪的规定。
(3)张某在骗取贷款后,并未按照约定还款,且消失无踪,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
三、法律适用分析1. 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贷款的行为。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而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贷款。
2.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本案中,张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李某的财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同时,张某骗取的财物是贷款,且数额较大,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张某的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
3.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同一行为同时构成数个犯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不同学术观点大总结
刑法不同学术观点大总结(根据蔡雅琪版本整理)目录一、死者的占有归属问题 (2)二、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给付的财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3)三、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4)四、绑架后杀人但未能造成死亡结果的(绑架杀害未遂)该如何处理 (5)五、事前的故意的不同理论学说 (6)六、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的不同理论学说 (9)七、偶然防卫的不同理论学说 (10)八、防卫行为导致第三者伤亡时应当如何处理 (11)九、关于着手的不同理论学说 (12)十、共犯的正犯化的不同类型 (15)一、死者的占有归属问题死者的占有主要包括三种情况:(1)行为人以抢劫故意杀害他人后,当场取得他人财物;(2)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杀害他人后,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取得死者的财物;(3)无关的第三者从死者身上取得此物。
对于第一种情况,应认定为抢劫罪,当无疑问。
有争议的是后两种情况。
死者占有肯定说认为,后两种情况成立盗窃罪。
死者占有否定说认为,后两种情况成立侵占罪。
此外,还有不同的折中看法,如认为第二种情况成立盗窃罪,第三种情况成立侵占罪,或者主张根据死亡时间的长短来决定死者是否继续占有。
应当肯定,后两种行为值得科处刑罚。
在日本等国,即使否认死者的占有,也因为其侵占脱离占有物罪的对象包括“其他脱离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能够以侵占脱离占有物罪论处。
在我国,如果将侵占罪中的“遗忘物”作字面意义的解释,又采取死者占有否定说,对上述两种行为就难以认定为犯罪,这显然不合适。
所以,解决的方法有两种:(1)肯定死者的占有,对上述行为认定为盗窃罪。
但是,既然财物的占有者已经死亡,他就不可能在客观上继续支配财物,也不可能有支配财物的意思。
另一方面,盗窃行为必须是违反被害人意志的行为,既然对方已经死亡,就不存在违反其意志的问题。
而且,死者身边或者身上的财物,不管相对于先前的杀害者,还是相对于无关的第三者,性质应是相同的。
所以,肯定死者的占有存在疑问。
法律冲突的案例汇总(3篇)
第1篇一、背景法律冲突是指在同一领域或同一事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之间发生矛盾和抵触的现象。
在我国,法律冲突现象较为普遍,主要表现为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冲突、同位法之间的冲突以及法律规范与政策之间的冲突。
以下是对一些典型法律冲突案例的汇总和分析。
二、案例一: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冲突案例描述:某市甲区居民陈某,因房屋征收补偿问题与当地政府发生纠纷。
甲区政府依据《某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陈某的房屋进行征收,并按照该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
陈某认为,该条例的规定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存在冲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本案中,《某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为下位法,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存在冲突。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因此,甲区政府依据《某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征收补偿的行为,存在违法之处。
处理结果:法院判决甲区政府撤销对陈某房屋的征收决定,并要求其按照上位法的规定重新进行征收补偿。
三、案例二:同位法之间的冲突案例描述:某省乙市丙县居民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某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规定存在冲突。
分析:本案中,《某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作为同位法,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存在冲突。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同位法之间具有同等效力,但在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上位法的规定。
处理结果:法院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王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四、案例三:法律规范与政策之间的冲突案例描述:某市丁县政府为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出台了一项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投资建设新项目。
某企业因此获得政府扶持,开始建设新项目。
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该企业发现其部分行为与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相冲突。
孙贤宝刑法案例辩论
孙贤宝刑法案例辩论介绍本文将对孙贤宝刑法案例进行辩论,探讨案件的细节、争议和相关法律问题。
孙贤宝刑法案例是中国法律界备受关注的一起案件,本文将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讨论。
背景1.孙贤宝是一名年轻的企业家,被控故意杀人罪。
2.孙贤宝在一次争执中,用刀将对方刺死。
3.孙贤宝辩称是出于自卫的需要,否则自己会受到对方的致命攻击。
辩论观点一:正当防卫1. 正当防卫的定义正当防卫是指在必要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而采取的合法行为。
### 2. 孙贤宝的辩称孙贤宝辩称他是出于自卫的需要才采取了杀人行为,否则自己会受到对方的致命攻击。
### 3. 证据分析 3.1. 孙贤宝当时是否存在被攻击的危险? 3.2. 是否存在其他合法手段防止被攻击? ### 4. 法律解释 4.1. 中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是什么? 4.2. 该规定是否适用于孙贤宝的案件? ### 5. 结论根据证据分析和法律解释,判断孙贤宝的辩称是否成立。
辩论观点二:过度防卫1. 过度防卫的定义过度防卫是指在正当防卫的基础上,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 2. 孙贤宝的行为是否属于过度防卫? ### 3. 证据分析 3.1. 孙贤宝使用的是刀这样的致命武器,是否符合必要性? 3.2. 是否存在其他合法手段防止被攻击? ### 4. 法律解释 4.1. 中国刑法对过度防卫的规定是什么? 4.2. 该规定是否适用于孙贤宝的案件? ### 5. 结论根据证据分析和法律解释,判断孙贤宝的行为是否属于过度防卫。
辩论观点三:法律裁决1. 法律裁决的重要性法律裁决是对案件进行公正、合法判断的重要环节。
### 2. 法官的角色和责任法官应当客观、中立地审理案件,并根据法律规定做出裁决。
### 3. 法律解释3.1. 中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是什么? 3.2. 孙贤宝的行为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要件? ### 4. 法律裁决的结果 4.1. 孙贤宝是否有罪? 4.2. 如果有罪,应该受到怎样的刑罚? ### 5. 结论根据法律解释和法律裁决的结果,判断孙贤宝的刑事责任。
绑架罪争议问题研究
绑架罪争议问题研究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关于绑架罪的司法适用及立法完善,学界已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仍争议很大。
笔者不揣浅陋,拟在本文中谈谈个人关于绑架罪争议问题的一些思考,以期对理论和实践有所帮助。
一、绑架罪的法益及其对该罪构成要件的指导机能“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系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该罪是单行为犯还是复行为犯?该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还是复杂客体?绑架人质后未来得及发出勒索财物的要求或者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勒索到财物的情况下是构成该罪的既遂还是未遂?等等。
这些问题的回答,都与对该罪的法益正确解读有关。
在日本,关于绑架和诱拐犯罪的保护法益,具有(1)是被绑架、诱拐者的自由,(2)是被绑架、诱拐者的自由以及被绑架、诱拐者处于被保护状态下的监护人等的监护权(通说),(3)是侵害对他人的保护关系,(4)是被绑架、诱拐者的自由以及身体安全,等见解之间的对立。
[1](P69-70)在国内,关于绑架罪的客体,一种观点认为,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2](P484)另一种观点认为,该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公私财产权利。
[3](P540)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绑架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
[4](P270)在笔者看来,由于绑架罪位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同时又紧跟在非法拘禁罪罪名之后,因此,认为该罪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妥当的。
那么如何解释“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呢?“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规定,说明该罪是目的犯,除此之外,是否还需要实施了勒索财物的客观行为呢?笔者认为不需要。
有学者把“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看作是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不需要有与之相对应的客观事实,因而意味着,只要行为人出于该目的绑架他人,即构成绑架罪,不要求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勒索财物的行为,更不要求行为人已经取得了财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法争议问题汇总
一、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案例:甲将乙杀死,后抛入河中毁尸灭迹,但后查明,乙系溺毙。
刑法理论上对这种情况有多种处理意见:
1.行为人的第一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2.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之际,对于死亡持未必的故意(或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之际,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3.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只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
4.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体,视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处理,只要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是在相当的因果关系之内,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
第四种观点是通说观点。
二、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
在对象错误上,两种学说没有分歧;在打击错误上,两种学说的区别则十分明显。
具体而言,有以下三种情况:(1)甲射杀乙,但却误伤丙,致丙死亡。
按照法定符合说,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按照具体符合说,对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对于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罪(2)甲射杀乙,致乙负伤,误中丙,致其死亡。
按照法定符合说,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按照具体符合说,对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于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3)甲射杀乙,导致乙丙二人死亡。
按照法定符合说,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按照具体符合说,对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于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通说采法定符合说
三、不能犯
案例:张三误白糖为砒霜,毒杀李四。
刑法理论有两种主要的理论:抽象危险说和具体危险说
前者强调行为人对法秩序抽象的敌对感,认为侵犯了法益,故不能犯皆成立故意杀人罪之未遂。
(但迷信犯不处罚)
后者强调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能否威胁法益,故将不能犯按照一般人能否感受到法益面临了具体危险区分为绝对不能犯与相对不能犯。
绝对不能犯包括迷信犯,不成立犯罪,而相对不能犯成立犯罪未遂。
上述案例属于绝对不能,因为只有行为人自己知道自己在犯罪,其他人无从知道。
通说采抽象危险说。
(在考试中,只要能够区分不能犯和迷信犯即可,司法中的不能犯一般都是未遂)
四、正当防卫
案例:乙基于强奸故意正在对妇女实施暴力,甲出于义愤对乙进行攻击,客观上阻止了乙的强奸行为。
刑法理论有四种观点:
1.正当防卫不需要有防卫认识,故只要在客观上针对不法侵犯进行防卫,即可成立正当防卫,偶然防卫按此观点也是正当防卫,故乙成立正当防卫。
2.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认识,即只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正当防卫除了在客观上要针对不法侵犯,主观上也要认识到不法侵犯正当发生,即主观上知道坏人坏事在发生,故乙成立正当防卫。
3.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意志,即只要求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
防卫人必须有做一个好人的意志,故本案不成立正当防卫,因其实出于义愤。
4.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也需要有防卫意志。
这是通说的观点,乙没有想做好人的防卫意志,故不成立正当防卫。
五、片面共犯
案例:甲明知乙正在追杀丙,由于其与丙有仇,便暗中设置障碍物将丙绊倒,从而使乙顺利地杀害丙。
这涉及片面共犯问题,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可能存在三种情况:一是片面的共同实行,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
例如,乙正欲对丙实施强奸行为时,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暴力将丙打伤,乙得以顺利实施奸淫行为。
二是片面的教唆,即被教唆者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教唆的情况。
例如,甲将乙的妻子丙与他人通奸的照片和一支枪放在乙的桌子上,乙发现后立即产生杀人故意,将丙杀死。
三是片面的帮助,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帮助行为。
如本案,甲明知乙正在追杀丙,由于其与丙有仇,便暗中设置障碍物将丙绊倒,从而使乙顺利地杀害丙。
对此如何处理,中外刑法理论上都存在较大争议。
有人否认片面共犯的概念,认为片面共犯不成立共同犯罪;有人肯定片面共犯的概念,认为所有片面共犯都成立共同犯罪;有人只承认片面教唆犯与片面帮助犯;有人仅承认片面帮助犯。
我国刑法理论大多肯定片面帮助犯。
从原理上说,既然能够肯定片面帮助犯,也便能够肯定片面的实行犯与片面的教唆犯。
六、教唆未遂(今年非常重要)
案例:张三教唆李四杀人,但李四在预备阶段中止犯罪。
刑法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
刑法理论有两种观点:
1.共犯从属说。
非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必须从属于实行
犯,只要当实行犯进入实行阶段(着手后),对于非实行犯
才可以进行处罚,故张三不构成犯罪。
2.共犯独立说。
教唆犯是共犯从属说的例外,具有独立性,只
要行为人实施教唆行为,被教唆者未达到所教唆罪的既遂,
一律认定为教唆未遂,也即教唆本身没有成功。
通说采共犯独立说。
这两种观点都认为:1.甲教唆乙杀人,乙着手实行犯罪,但最终未达既遂,可以适用教唆未遂的从宽条款;2.甲教唆乙实施A罪,但乙实施了B罪,如果AB有重合部分,甲可以在重合部分成立教唆既遂。
由于上述情况是两种理论共同接受的地方,故在考试中经常出现。
七、非法拘禁罪
案例:将已入睡的人反锁在房间,待其醒来前又将锁打开的,是否成立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的客体是人的身体活动的自由。
问题是,刑法规定本罪是仅保护现实的自由(限定说),还是既保护现实的自由也保护可能的自由(无限定说)?主流观点采限定说,即只有当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现实自由时,才宜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八、死者的占有
人死亡后,是否还存在对财物的占有权?司法解释指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与盗窃罪实施数罪并罚。
然而,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如果死者死亡时间较长,死者是否存在占有,一般认为可否定死者的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