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炳东、许焕彬犯盗窃罪上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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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炳东、许焕彬犯盗窃罪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佛刑终字第180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炳东,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聚贤居委(自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OO3年4月25日被羁押,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焕彬,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梅园北街27号(自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OO3年4月25日被羁押,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炳东、许焕彬犯盗窃罪一案,于2004年1月16日

作出(2003)南刑初字第97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炳东、许焕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OO3年3月,被告人李炳东、许焕彬伙同钟松涛(在逃)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密谋盗窃大货车,并多次窜到佛山市南海区和顺镇、官窑镇等地物色作案目标。同年4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炳东、许焕彬及钟松涛携带螺丝刀、铁水管、电筒等作案工具,驾驶粤A/U2844号小型面包车窜到南海区和顺镇共同村委会袁屋边村村口,由李炳东和钟松涛望风,许焕彬则用携带的工具撬开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黑色日野牌大货车(价值105 000元)驾驶室的玻璃窗,然后用铁水管撬开方向盘锁,再由李炳东用螺丝刀拧开电门锁的锁胆,将车启动后盗走。得手后,被告人李炳东、许焕彬和钟松涛将车开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广州凤凰电器工业公司内收藏。警方侦查后跟踪而至,在该公司内抓获两被告人,并缴回被盗的大货车,已发还给失主。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失主袁剑滔的陈述,证实其大货车失窃后,经全球卫星定位装置确定大货车的去向,警察与其赶到广州市某公司内抓获犯罪嫌疑人并缴回大货车;2、证人谭德华的证言,证实袁剑滔停放在村头榕树下的日野大货车被人开走;3、证人

高用玲(某导航公司监控员)的证言,证实经追踪后,发现袁剑滔的大货车停放在广州市江高镇江村市场附近;4、证人胡金潮、谢伟权(凤凰电器工业公司门卫)的证言,证实三名男子将一辆大货车开进公司内停放,其中一人声称是公司某职员的儿子;5、缴获的赃物和作案工具;6、佛山市南海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南价认估字(2003)12050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7、现场勘查记录、照片及痕迹鉴定书,证实在被盗大货车左前门上提取的一枚掌印与被告人许焕彬中指指根部同一;8、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抓获两被告人的经过的证明材料;9、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被告人李炳东检举他人犯罪,未能查证属实的证明;10、被告人李炳东、许焕彬的供述。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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