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试行)

海南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试行)
海南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试行)

海南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试行)

2007年08月31日 09时12分 166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土地房产调解仲裁

“征地补偿”

“争议”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府[2007]5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5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日

海南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补偿争议裁决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争议。

法律、法规对征地补偿争议的裁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承办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工作。

第四条征地补偿争议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争议,包括以下范围:

(一)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适用依据的争议;

(二)对被征土地的地类、等级认定的争议;

(三)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认定的争议;

(四)对征地补偿安置适用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争议;

(五)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属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事项。

第七条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未按规定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当事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当事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应当自知道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之日起60日内或者自接到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组织实施征用土地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第八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收到当事人的协调申请之日起45日内协调完毕。

协调不成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书面告知之日起60日内,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并将申请书直接递交裁决机构。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协调或者不出具书面告知的,当事人自协调期满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第九条当事人提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申请的,以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

第十条对青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申请裁决的,由其所有权人提出。

对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有争议,申请裁决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

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有争议,申请裁决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的,由被安置人员提出;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提出。

第十一条申请裁决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的材料;

(三)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者其他能够证实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材料;

(四)能够证明已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的材料;

(五)裁决机构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裁决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申请裁决的具体事项;

(四)事实、理由与依据。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受理:

(一)不属于省人民政府裁决范围的;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不合格的;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未告知申请协调或者裁决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一年提出协调、裁决申请的;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已告知申请协调或者裁决期限,但是当事人超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期限提出协调、裁决申请的;

(五)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支付方式有异议的;

(六)经过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协调已经达成协议,但又以同样理由申请裁决的;

(七)裁决机构已下达准予撤回裁决申请,申请人又以同样理由申请裁决的;

(八)对征地目的、征地程序等不属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范围的其他事项有争议的;

(九)申请人已就同一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提起行政复议,且人民法院或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受理的;

(十)省人民政府已就同一事项作出过裁决决定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作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案件处理的事项。

第十四条裁决机构接到裁决申请书后,在7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决定予以受理的,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发送申请人;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裁决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前款规定期限自资料补正齐全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提出的裁决申请时,无法提供已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协调申请的证明材料,但其裁决申请符合其他受理条件的,裁决机构应先向被申请人发送限期协调通知书;被申请人逾期不协调或协调达不成协议,且申请人仍要求进行裁决的,裁决机构应予以受理。

第十五条裁决机构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书和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裁决机构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

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裁决事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复和有关证据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第十六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他部门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实施征地行为引起的补偿安置争议,当事人提出裁决申请的,不作为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案件受理。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他部门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实施征地行为按《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一般实行书面审查。裁决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调查、协调。

第十八条裁决机构对裁决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被调查人应按照调查人员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制作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员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与裁决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有权申请承办人员回避。

承办人员认为自己与裁决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裁决机构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承办人员的回避,由裁决机构负责人决定。裁决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审理并下达中止审理决定书:

(一)裁决需要以其他相关案件的审查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二)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申请人在裁决期间下落不明的;

(五)需要对裁决事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的;

(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中止的。

中止审理的因素消除后,恢复审理。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期限。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审理并下达终止审理决定书:

(一)受理裁决申请后,裁决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裁决申请受理后,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三)经裁决机构协调,裁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

(四)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的;

(五)申请人申请裁决已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期限的;

(六)申请人与已申请裁决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

(七)申请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明确表示放弃裁决申请的;

(八)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明确表示放弃裁决申请的;

(九)其他应当终止裁决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前,应先行协调。

协调后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机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

裁决机构承办人署名并盖裁决机构或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经协调,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如下裁决意见:

(一)被申请裁决事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裁决事项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决定撤销或者直接变更该事项;撤销被申请裁决事项的,责令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重新作出有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裁决机构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裁决意见。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裁决意见的,经裁决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裁决机构将裁决意见报省人民政府。裁决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制作裁决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不予以受理通知书、终止审理通知书和裁决书,加盖省人民政府征地补偿争议裁决专用章。

受理通知书、中止审理通知书以及裁决过程中的其他有关文书盖裁决机构公章。

第二十六条裁决书应写明: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决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裁决结果;

(五)不服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裁决日期。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省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申请人有关决定的裁决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以被申请人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或被告。

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撤销或变更被申请人有关决定的裁决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以裁决机关为被申请人或被告。

第二十八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裁决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裁决决定的,由裁决机构责令其限期履行。

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裁决决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条裁决结束后,裁决机构将与裁决事项有关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中有关以日计算的期限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8月10日起施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地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支持合理住房需求,遏制投机性购房,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合理住房需求和限制投机性购房 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向在海南已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宅(含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下同)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宅。 居民家庭在三亚市购买第2套商品住宅,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居民家庭在其他市县(包括海口市)购买第2套商品住宅,没有购房贷款记录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同时,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向购买第3套及以上商品住宅的居民家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禁止期房转让和限制现房转让 禁止商品住宅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住宅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住宅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之前,各市县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手续;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与网签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本通知印发后,居民家庭新购买的第2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三、合理安排商品住宅用地供应 对商品住宅库存去化期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下且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市县,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可适当增加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对商品住宅库存去化期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上的市县,继续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本市县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保证住宅用地供应平稳有序。 四、实行商品住宅价格备案管理 已达到预售条件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到市县物价部门进行预售价格备案,并在完成价格备案后15天内到市县房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预售价格未经市县物价部门备案的,市县房管部门不予核发预售许可证。预售价格已经市县物价部门备案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县房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预售申请。对已取得预售许可捂盘惜售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擅自提高预售价格,如需调整预售价格,必须到市县物价部门重新备案,并报市县房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严格按“一房一价”进行价格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对超出备案价格、擅自提价的,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签、停发后期预售许可等行政管理措施。 五、加强交易资格审核 各市县房管部门负责新建商品住宅购买和转让资格的审核工作。全省各市县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网签系统)要实现商品住宅网签数据实时共享,统一查询。本通知印发后,各市县二手房交易合同必须全部纳入网签备案管理。各市县房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将商品住宅不动产登记情况实时交换给房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共用。房管部门要根据商品住宅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等情况确定商品住宅购买和转让资格。具体操作细则由各市县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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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中油深南LNG储备库项目及配套码头工程获省发展改革委核准。作为省2012年度重点建设项目之一,项目建成后将为海南省增加一个新的可靠气源,并成为岛内天然气供应的调峰骨干中心站,弥补省内高峰期用气的不足。 据介绍,项目位于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内,一期投资约8.5亿元,主要由储备库和码头两部分组成。海南中油深南LNG储备库项目总建设用地面积约351.86亩,另含滩涂代征地78.8亩,合计430.66亩。一期建设规模为4万立方米的LNG储存量,建设2座2万立方米单包容双壁金属储罐,以及相应的辅助公共设施,年60万立方米LNG周转量。 按照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完善城市燃气新建工程项目的行政许可手续,2011年6月9日,澄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澄迈县盈滨岛西海岸温泉酒店组织召开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天然气供气工程设计审查会。经过与会专家的认真评审和讨论,专家组一致同意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天然气供气工程设计通过评审,并形成评审会议纪要。 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天然气供气工程由中海石油管道输气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该工程建成后将为老城开发区和盈滨半岛城市居民、商业和小工业用户提供清洁、安全、可靠的能源供给,同时对提高老城开发区和盈滨半岛城市居民生活品质,完善老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开发区的投资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天然气供气工程符合地方政府燃气规划、线路走向设计合理、设计文件深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该工程建设主要工程量为19.36km次高压和中压管线以及一座4000 NM3/h处理能力的高中压调压站等,该工程建成后输气能力为每年3500万NM3。 海南中油深南LNG储备库项目获批https://www.360docs.net/doc/73112124.html, 2012-06-19 10:52 来源:新华网海南频道分享到新华微博新华网海南频道6月19日电(记者张永峰)记者19日从海南中油深南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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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最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出炉 近几年来加快城市建设,城市拓展,政府征取大量土地,农民失去土地,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大家可以看一看。小伙伴你家的地被收了补助了多少钱?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并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签订流转合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 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总则 条为转变政府职能,增强行政管理活动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合法产生、采集和整合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关的并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本细则所称政府机关,是指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三条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原则。除本细则第十条所列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免费提供。 第四条我县设立政务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具体职责包括: 负责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公开事宜; 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单位有关机构或人员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的政务信息; 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目录; 负责承办县政务信息公开联席会议或县政府办公室交办的有关政务信息公开事宜;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公开义务人根据本细则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公众免费提供,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 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公开义务人对下列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的机构设置、职能、依据和工作程序; 行政许可等审批项目和实施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

浅谈海南环境现状及保护措施

琼州学院 2008届环境化学期末论文 论文题目:浅谈海南环境现状及保护措施________ 学院:理工学院 ____________________ 专业:_________ 化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级:08 化本(1)班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生姓名:_______ 黄榕谢盛才_________________ 学号:05 24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指导老师:___________ 苏利兴 _________________

日期:2011-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浅谈海南环境现状及保护措施 黄榕谢盛才(琼州学院理工学院海南五指山572200 )摘要:本文从海南国际旅游岛的环境实际出发,结合海南省环境状况公报,从生态环境、海洋环境、大气环境概述了海南省环境现状,并提出保护海南国际旅游岛生态环境的几点建议。关键词:海南;生态环境;海洋环境;大气环境 0 引言 海南省位于中国的最南部,是我国仅次于台湾岛的第二大岛。海南是中国唯一的热带岛,至今仍完整保持着热带海岛的自然风貌,其热带雨林、季雨林的生态景观和生物多样性在界范围内也不多见。国际生态学家评价,海南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小区域生物种类最多、最复杂的地区之一。海南的热带雨林、季雨林具有较高的科研价值、旅游价值和生态环境价值[1]。目前,海南省局部地区已出现了生态失调现象,但全岛的自然环境并未恶化。五十多年来,由于过度开垦滥砍乱伐,海南天然林面积大幅度减少,造成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蚀加重,一些河流枯水期流量减少甚至断流,江河含沙量增大,从而导致局部地区生态环境恶化[2]。至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以来,海南省更注重环境问题,以下就海南国际旅游岛生态、大气、海洋环境进行现状分析。 1 海南环境现状 海南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推进生态省建设,打造海南环境优势,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全省空气、河流、湖泊、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城乡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生态和环境质量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近年来,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进步, 但是由于人为因素的影响, 还存在不少问题。 1.1 海南生态环境现状 1.1.1 森林遭受破坏, 生态服务功能不断下降 原始林覆盖率从1950 年的35%下降到1987 年的7.2%,到2003年仅存 4.0%左右。 58 %1 勺天然林郁闭度从50年代的0.8下降到2003年的0.4?0.5。生态公益林的防风固 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生态功能已经降低[3]。到2004年末,森林覆盖率54.9%,比2003年增长0.5 百分点。基本实现生态省建设五年目标。中部的热带天然林和沿海防护林、红树林得到保护。但毁林开荒、毁林养殖、毁林采石等现象仍时有发生。 1.1.2 “三废” 污染程度随经济发展有所增加 与1990 年相比, 2003年全省工业废气排放量增长了 3.1 倍, 废水排放量增长了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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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乡村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民宿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民宿,是指利用农村、农林场居民的合法住宅,以及村集体用房、农林场房等闲置资源,为消费者体验乡村生活、游览观光、休闲度假等提供住宿接待服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的开办、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乡村民宿发展坚持生态环保、科学规划、凸显特色、共享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鼓励乡村民宿的家庭成员参与经营和服务,倡导乡村民宿家庭提供健康和谐的生活氛围及生活方式分享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乡村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琼府〔2018〕8号),加强对乡村民宿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产业规划和相关政策,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乡村民宿发展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以下

统称乡村民宿管理综合协调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村民宿管理综合协调部门负责乡村民宿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由乡村民宿管理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协调市场监管、公安、消防、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民宿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安全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督促、引导乡村民宿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优惠政策,扶持符合条件的特色乡村民宿。乡村民宿业示范项目,应当纳入各级旅游宣传营销体系。 第七条鼓励乡村民宿经营者加入乡村民宿行业协会。乡村民宿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诚信经营,维护乡村民宿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乡村民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行业检查和评比。 第二章开办要求 第八条开展乡村民宿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具备必要的治安、消防、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安全条件,符合卫生要求和有关服务规范要求。 第九条开办乡村民宿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乡村民宿选址应当符合所在市、县、自治县的总

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2014年修订) 一、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包括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其地上短期农作物、中长期经济作物以及林木等苗木给予产权人的经济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其地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给予产权人的经济补偿。 二、凡在本省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均按本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参照本标准执行。临时占用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中青苗补偿标准测算基准日为2014年1月1日。因征地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调整本标准中青苗补偿标准的,市县政府应按程序重新组织测算,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同一地块上间种或套种其他种类作物的,其套种或间种的青苗补偿标准由市县政府实施征地时按照实际情况与产权人协商确定。

五、本标准中的青苗不包括名贵树木、特大树木等特殊苗木。涉及特殊苗木补偿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取得产权人同意的也可以按照议价方式确定其补偿标准。采取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标准的,估价机构由市县政府征地实施单位与特殊苗木的产权人协商选定。 六、房屋及地上附着设施的补偿标准由各市县政府按照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重置价格制定并公布实施。 七、涉及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电力、通讯、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 八、不在本标准所列常见苗木的补偿,市县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并公布补偿标准。 九、征地公告后,突击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依法不予补偿。 十、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常见短期农作物补偿标准 2.常见果树补偿标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1994年6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06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5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 正根据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划拨、租赁、转让、承包、抵押和继承。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或者承包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也可以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抵押、继承。 第三条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占补平衡,对生态公益林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农垦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的管理工作,其派出机构的职责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市辖区或者乡镇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市辖区或者乡镇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登记 第五条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受法律保护。

法律、法规、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国际条约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烈士褒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戒毒条例》 《个体工商户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土地复垦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 《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 《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岩溶资源保护条例》 《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 《三都水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 《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 国际条约: 《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

海南省土地征地补偿标准2014-1

附件2 三亚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单位:元/亩、倍 区域编码分区域年 产值标准 区域范围 土地补 偿倍数 土地补 偿费 安置补 助倍数 安置补 助费 综合补 偿倍数 征地补 偿费用 1 5600 海棠区、吉阳区、 天涯区、崖州区 10 56000 16 89600 26 145600 附件3 儋州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单位:元/亩、倍 区域编码分区域年 产值标准 区域范围 土地补 偿倍数 土地补 偿费 安置补 助倍数 安置补 助费 综合补 偿倍数 征地补 偿费用 1 3623 那大镇10 36230 13 47099 23 83329 2 3498 东成镇、白马井镇、 兰洋镇、新州镇、 和庆镇、南丰镇、 中和镇、王五镇、 排浦镇、三都镇、 木棠镇、光村镇、 峨蔓镇 10 34980 11 38478 21 73458 3 3091 海头镇、大成镇、 雅星镇 10 30910 11 34001 21 64911 全市3522 附件4 琼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单位:元/亩、倍 - 6 -

区域编码分区域年 产值标准 区域范围 土地补 偿倍数 土地补 偿费 安置补 助倍数 安置补 助费 综合补 偿倍数 征地补 偿费用 1 4716 嘉积镇、博鳌镇、 中原镇、潭门镇 10 47160 13 61308 23 108468 2 4461 万泉镇、大路镇、 塔洋镇、长坡镇 10 44610 11 49071 21 93681 3 4212 石壁镇、龙江镇、 会山镇、阳江镇 10 42120 11 46332 21 88452 全市4092 附件5 文昌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单位:元/亩、倍 区域编码分区域年 产值标准 区域范围 土地补 偿倍数 土地补 偿费 安置补 助倍数 安置补 助费 综合补 偿倍数 征地补 偿费用 1 4589 文城镇10 45890 13 59657 23 105547 2 4146 蓬莱镇、重兴镇、 会文镇、东郊镇、 龙楼镇、铺前镇、 锦山镇、翁田镇、 昌洒镇、冯坡镇、 东阁镇、文教镇、 抱罗镇、公坡镇、 东路镇、潭牛镇 10 41460 11 45606 21 87066 全市4209 附件6 万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单位:元/亩、倍 区域编码分区域年 产值标准 区域范围 土地补 偿倍数 土地补 偿费 安置补 助倍数 安置补 助费 综合补 偿倍数 征地补 偿费用 1 451 2 万城镇10 45120 1 3 58656 23 103776 - 7 -

预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预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转变政府职能,建立透明预决算制度,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精神,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财办预﹝﹞号)的要求,及龙胜各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做好年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决算信息包括预算管理体制、预算分配政策、预算编制程序等管理制度,以及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信息。 第三条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预决算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积极稳妥、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局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三)对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公开内容 第五条部门预决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一)单位职责、机构设置、编制现状、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等情况。 (二)预决算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情况等,涵盖财政拨款收支、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预决算支出科目应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基本支出应按经济分类科目公开到款级。(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会议费和培训费预决算总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会议费、培训费决算公开说明召开会议和组织培训的次数和人数等情况。

2016年海南省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法律责任考试题

2016年海南省土地管理基础和法规:土地法律责任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折旧率应根据乘以折旧率计算。 A: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 B:固定资产净值 C:固定资产应提折旧总额 D:固定资产原值 E:土地 2、根据规定,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由__负责。 A.县级人民政府 B.市级人民政府 C.省级人民政府 D.国务院 3、在土地评估中,涉及房屋折旧年限计算的说法,下列正确的是。 A:取建筑的耐用年限 B:取土地的剩余使用年限 C:取可使用年限 D:耐用年限和可使用年限谁小取谁 E:时间因素 4、在路线价评估中,不符合选取标准宗地的标准。 A:街道转角处的宗地 B:矩形宗地 C:容积率为所在区段代表性容积率 D:一面临街的宗地 E:时间因素 5、根据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的技术指导意见,当补充耕地高于被占用耕地等级时,省级耕地占补平衡等级折算系数应取__的数。 A.等于0 B.大于1 C.小于1 D.等于1 6、下列可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是__。 A.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B.特定行业的市场准人 C.有关企业的资格、资质制度 D.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E.有关组织的资格、资质制度 7、收益还原法考虑的总费用是指为创造收益所投入的直接必要的经营费用和费用.(2000年真题) A:评估 B:设计

C:资本 D:建筑 E:合法性 8、在土地估价实务中,经常会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和承租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问题。下列关于二者关系的观点正确的是。 A: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物权,承租土地使用权属于债权 B:二者在土地使用权性质上不同,但价格水平相当 C:二者在土地使用权性质上不同,价格也不同,二者的价格差等于土地出让金 D:由于权利性质不同,二者不可能在同一土地市场中交易 E:合法性 9、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上盖,结构牢固,层高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A:2.0 m B:2.20 m C:2.30 m D:2.4.0 m E:土地 10、工业区位论认为影响工业布局的因素有__。 A.运输成本 B.工资因素 C.集聚和分散因素 D.三种因素的综合作用 11、土地的自然特征包括__。 A.位置固定性 B.面积有限性 C.供给的稀缺性 D.功能永久性 E.人为特征 12、某土地正常年收益为5000万元,当前银行利率为10%,土地使用年限为无限年期,则现土地价格应为万元。 A:50000 B:无价 C:48000 D:34000 E:时间因素 1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__的规定。A.5% B.10% C.20% D.30%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94年)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94年)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第12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四章国家建设用地 第五章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六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继承和抵押第一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继承和抵押 第三节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第七章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1994年6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8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依法经营、保护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的土地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限期使用制度。 地下资源、埋藏物、隐藏物、原有公用设施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农业生产,也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自办企业,或者作为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的条件,用于非农业建设。 第三条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六条 省、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省农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垦区内国有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对在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以及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盐场、渔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征用的土地,以及国家未确定给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山、水面、滩涂、河滩地和其他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第九条 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拥有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应当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海口市消防条例 2014

海口市消防条例 作者:佚名人大要闻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更新时间:2014-08-21 海口市消防条例 (1995年11月10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9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14年6月26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2014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14年8月13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四条市、区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

铁路、港口、民航、森林、水上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专项经费和消防业务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年增加投入,保障火灾预防、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消防装备配备,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从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统筹安排一定比例,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妨碍消防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第八条本市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组织等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 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市消防工作需要可以建立本市公益 性消防宣传大使制度,聘请本市公益性消防宣传大使。 第九条对在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者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海南征地补偿标准

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一、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以市、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划分不同区片,综合考虑被征收土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制订并经省政府批准公布的法定征地补偿标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二、凡在海南省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均按本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其中征收农村宅基地、农村企业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补偿。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农、林、盐场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测算基准日为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各市、县政府应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定期更新,原则上2—3年更新一次,更新标准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各市、县政府公布实施。 四、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综合补偿倍数(30倍)乘以所在区片年产值执行。 五、同一市、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建设项目涉及不同区片征地的,按照从高的原则统一确定其征地补偿标准。 六、本标准公布实施前已依法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的项目征地,其征地补偿仍按双方

约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七、在本标准公布实施前已依法办理用地报批但尚未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的项目征地,按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八、本标准公布实施后,各市、县政府应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从本市、县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资金,建立征地补偿安置统筹基金,专项用于解决征地补偿遗留问题。 九、本标准公布实施后,各类新建项目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必须按照本标准执行。 十、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各市、县政府必须按本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不得拖欠、截留、挪用。 十一、本标准自省政府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保护被征地集体、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征地),进 行补偿和人员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和省有关基本农田保护的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 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规划、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 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征地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被征地所在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征地方案,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二)征地方案批准后,由被征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告,被征地的权益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材料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三)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勘测、调查土地权属,清点青苗及地上建筑物等其他附着物,调查结果经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 被征地集体、农民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四)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和批准的征地方案制 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方案; (五)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方案公告,并 征求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的意见; (六)农民集体和农民对被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事项申请听证的,

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七)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地集体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书》,并落实征地有关事项。 第六条征地方案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日,公告发布后被征地集体、农民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不得抢种作物、抢建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抢种或者抢建的,不予补偿。 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调查结果经有关各方共同确认前,被征地集体、农民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挖移、砍伐、拆 除等处理,使原始状况难以确认的,不纳入补偿范围。 第七条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与被征地集体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后,可以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及土地供应方案 一并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输气管道、通信电缆和电网线路等管线建设项目需要永久性占用土地或者工程建设项目将造成土地不能使用的,应当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施征收;不影响使用的,可以采取租赁或者临时用地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九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 物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等。 第十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市、县、自治 县人民政府组织测算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组织测 算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类和生长期长短测算,幼苗按照种植面积测算; (二)短期作物按照实际种植面积以一茬(造)产值测算; 人工林和零星树木由征地双方根据林木生长情况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 机构参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其

海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站

海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站 公开招聘辐射专业工作人员公告 海南辐射环境监测站单位概况 2005年8月,海南省编委批准设立海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站,是隶属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的财政全额拨款的正处级事业单位。本单位负责对全省辐射环境污染单位进行监测,对全省辐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承担放射性废物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及全省放射性废物(源)的集中收贮工作,承担对放射性物质在运输过程中的环境安全的监测工作,参与省内伴有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协助有关部门对放射性物质,放射性设备和放射性废物进关的检查,为辐射环境行政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海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站公开招聘3名辐射专业工作人员,从事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和辐射环境监测工作。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辐射专业工作人员。 二、招聘岗位 电离辐射环境监测与管理、电磁辐射环境监测与管理、放射性废物管理等3个岗位。 三、招聘条件 1、思想道德: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服从组织安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学历: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含2007年应届毕业生)。

3、专业要求:核物理、放射医学、放射化学、核技术应用或相关辐射专业。 4、工作能力: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熟练使用常用电脑办公软件,曾从事相关工作且业绩突出者优先。 5、年龄:30周岁以下。 6、身体状况: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通用体检标准》要求。 四、招聘程序 1、报名。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均可自愿报名。报名时间为2007年2月5日—3月20日。 2、资格审查,确定参加笔试人员。 3、笔试。笔试时间另外通知。 4、面试。根据笔试成绩,按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面试时间另外通知。 5、确定聘用人员。根据笔试、面试成绩和体检结果确定聘用人员。先聘用一年,聘用期满后,根据个人表现可续聘或正式录用。 五、报名方式 报名方式:提交个人简历、身份证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书(2007年应届大学毕业生暂不交)复印件,以及反映个人成果公开发表的文章、论文等,或反映个人工作实绩的各类证书复印件,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 六、工作待遇 首年聘用的工作人员,工资享受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工资的80%;续聘后享受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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