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法律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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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代理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法律代理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法律代理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法律代理机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以确保机构的合法合规运营,并保护客户利益。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法律代理机构的合作律师和员工。

2. 监督管理机构2.1 法律代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机构内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2 监督管理机构的组成由机构内部自行确定,建议包括合规专员、法律职业道德监督员和内部审计员等。

3. 内部监督程序3.1 所有合作律师和员工应定期接受内部培训,了解各项法律法规和机构规章制度的要求,并在工作中遵守。

3.2 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检查和审核,确保各项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3.3 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举报制度,鼓励机构内部成员及时报告违规行为,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3.4 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对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严肃处理违规问题,并对行为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和解除合作关系等。

4. 客户利益保护4.1 法律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客户管理制度,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客户信息。

4.2 所有合作律师和员工应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客户信息谋取个人或他人利益。

4.3 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客户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高服务水平。

5. 处理纠纷和投诉5.1 法律代理机构应建立纠纷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及时且公正地处理各类纠纷和投诉事务。

5.2 纠纷和投诉处理程序应明确,包括接收、调查和处理各类纠纷和投诉的具体步骤和时限。

5.3 监督管理机构应负责监督纠纷和投诉处理过程,确保公正、客观、透明和有效。

6. 制度的执行和持续改进6.1 所有合作律师和员工应积极配合和执行本制度,确保制度的有效落实。

6.2 监督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不断完善和改进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7. 生效和修订7.1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所有合作律师和员工应立即按照本制度执行。

7.2 对本制度的修订应经监督管理机构讨论决定,并及时通知机构内部成员,修订后的制度应即时生效。

律师代理人员的管理制度

律师代理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代理人员的管理,提高律师代理服务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从事律师代理工作的专职及兼职代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律师代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健全代理工作流程,确保代理工作依法、规范、高效进行。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律师代理人员的权利:1. 依法接受当事人委托,开展代理工作;2. 获得与代理工作相关的资料、信息;3. 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4. 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5. 对本所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律师代理人员的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 严格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履行代理职责;3. 积极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业务能力;4. 保守职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5. 接受本所的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代理工作流程第六条接受委托:1. 律师代理人员应详细了解当事人需求,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所规定;2. 拟定代理方案,与当事人协商确定代理事项及费用;3. 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调查取证:1. 律师代理人员应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收集证据;2. 积极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进展,及时调整代理策略;3. 依法向有关单位、个人取证。

第八条诉讼或仲裁:1. 律师代理人员应根据案件情况,制定诉讼或仲裁策略;2. 协助当事人参加庭审或仲裁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3. 及时向当事人汇报案件进展。

第九条案件结案:1. 律师代理人员应全面总结案件经验,完善代理工作;2. 及时向当事人反馈案件结果,解释相关法律问题;3. 收集当事人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条本所对律师代理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服务质量等方面。

第十一条对表现优秀的律师代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制度或职业道德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关于公民代理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公民代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事务日益复杂,普通公民在处理法律事务时往往面临诸多困难。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服务的效率,我国法律体系逐步形成了公民代理制度。

公民代理是指公民委托代理人代为处理法律事务的行为。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公民代理的法律规定,包括代理的概念、种类、法律依据、代理人的资格、代理的效力、代理的终止等方面。

二、公民代理的概念公民代理,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代理人代为处理法律事务的行为。

代理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委托人、代理人和相对人。

其中,委托人是被代理人,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相对人是代理人代理行为所指向的另一方当事人。

三、公民代理的种类根据代理权的来源和授权方式,公民代理可分为以下几种:1. 法定代理:根据法律规定,代理人自然享有代理权。

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代理。

2. 指定代理: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根据案件需要,指定代理人代为处理法律事务。

3. 委托代理:委托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处理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又分为一般委托代理和特别委托代理。

四、公民代理的法律依据我国公民代理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公民代理人的资格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经委托人同意,可以聘请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专业人士担任代理人。

3. 代理人不得为本人或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代理。

4. 代理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六、公民代理的效力1.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对代理机构的监管制度

对代理机构的监管制度

代理机构的监管制度是确保代理机构合规运营和保障公众利益的重要机制。

以下是对代理机构监管制度的建议:1. 建立明确的法律和法规: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代理机构的监管范围、职责和义务。

这些法律和法规应涵盖代理机构的注册和许可、从业资格、经营行为限制等方面,确保代理机构按照规定进行运营。

2. 设立专门监管机构: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对代理机构进行监管和监督。

该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对代理机构的注册、从业人员审核、业务质量等进行全面监管。

3. 加强注册和监管人员的审核:对代理机构的注册和监管人员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其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和专业能力。

监管机构应设立审核机制,对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核和评估。

4. 建立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要求:要求代理机构对其业务、收费标准、服务质量等进行透明披露。

监管机构可以要求代理机构提供定期报告、财务报表等信息,以便监督代理机构的经营状况和合规情况。

5. 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风险管理、合规监察、内部审计等,确保业务操作符合监管要求。

监管机构可以加强对代理机构内部控制的监督,促使代理机构不断提升内部的合规意识和能力。

6. 加强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机制: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机制,让公众和客户能够向监管机构投诉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或不当行为,并及时调查处理。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投诉的跟踪和处理,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7. 加强合作与信息交流:监管机构应与其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建立合作机制,加强信息的共享和交流。

当继续加强代理机构的监管制度时,以下是一些进一步的建议:8. 加强市场监测和风险评估:定期对代理机构市场进行监测和评估,识别出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监管机构可以利用数据分析和风险评估模型,深入了解代理机构的运营情况,及时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

9. 提供培训和指导:建立培训和指导机制,提供相关培训课程和资料,帮助代理机构加强自身的合规能力和风险管理意识。

代理机构管理制度

代理机构管理制度

代理机构管理制度一、总则代理机构是指在法律上代表人实施法律行为和法律行动的机构。

代理机构管理制度是规范代理机构运作和管理的制度。

代理机构在执行代理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保障代理活动的合法、规范和稳定运行。

本制度的目的是加强代理机构管理,规范代理行为,保护委托人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代理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二、管理范围代理机构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代理机构的管理活动。

三、管理原则1. 依法合规。

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代理活动,不得违法乱纪。

2. 勤勉尽责。

代理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全心全意为委托人服务,忠实执行委托事务。

3. 保护委托人利益。

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应当坚持维护委托人利益为宗旨,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委托人利益。

4. 客观公正。

代理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5. 效率优质。

代理机构应当提供高效优质的代理服务,保证代理业务的顺利进行。

四、职权与责任1. 代理机构的职权(1)代理机构有权依法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代为实施法律行为和法律行动。

(2)代理机构有权依法组织代理活动,签订代理协议,代表委托人参加诉讼、仲裁等法律活动。

(3)代理机构有权依法收取委托人委托的费用。

(4)代理机构有权依法对委托人的事务进行代理管理,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进行代理活动。

2. 代理机构的责任(1)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进行代理活动,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进行代理管理。

(2)代理机构应当勤勉尽责,保证代理活动的合法、规范和稳定进行。

(3)代理机构应当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委托人的机密信息。

(4)代理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委托人解决代理事务中的问题,并及时向委托人汇报代理进展情况。

五、管理制度1. 代理机构管理规章制度(1)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代理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代理行为,明确职责分工,细化操作流程,保证代理活动的有序进行。

(2)代理机构管理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代理委托、代理协议、代理费用、代理管理、代理监督等内容。

法律代理乱象案例分析(3篇)

法律代理乱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代理行业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近年来,法律代理行业中也出现了一些乱象,如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公信力。

本文将以一起“虚假诉讼”事件为例,分析法律代理乱象,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案例分析1. 事件背景2019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因法律代理乱象引发的虚假诉讼事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因一起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原告李某委托律师张某作为代理人,被告王某则委托律师陈某作为代理人。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的代理人张某与被告王某的代理人陈某相互勾结,伪造证据,虚假陈述,企图通过诉讼手段非法占有被告王某的财产。

2. 事件经过(1)伪造证据。

张某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伪造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合同,将合同中的金额篡改为高额赔偿金。

此外,张某还伪造了原告李某的银行流水,以证明其经济损失。

(2)虚假陈述。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与陈某相互配合,虚假陈述,误导法官。

张某声称原告李某因被告王某的违约行为,遭受了巨额经济损失;陈某则表示被告王某对原告李某的违约行为负有全部责任。

(3)恶意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与陈某不断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试图增加原告李某的赔偿金额。

同时,他们还通过诉讼手段,迫使被告王某放弃部分合法权益。

3. 事件结果经过法院审理,发现原告李某的代理人张某与被告王某的代理人陈某存在虚假诉讼行为。

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张某、陈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法院还向相关行业协会通报了此案,要求加强行业监管。

三、法律代理乱象分析1. 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律师在追求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忽视了法律职业道德,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违法行为视而不见。

2. 行业监管不力。

目前,我国法律代理行业监管体系尚不完善,部分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力,导致乱象频发。

3. 证据规则不完善。

法律服务保障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保障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保障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律服务保障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律服务保障工作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律师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服务等法律服务。

第四条国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保障制度,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二、法律服务第五条律师是国家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依法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代理诉讼等服务。

第六条律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七条法律援助是国家提供的一种免费法律帮助,适用于经济困难或者特殊困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审查申请,及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服务。

第九条司法鉴定是依法对案件中的专业问题进行鉴定,为司法机关提供证据的服务。

第十条公证是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进行证明的服务。

三、法律服务保障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保障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和行使法律服务权利。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困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律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律师的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证机构的建设,提高公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律师、公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等社会力量提供法律志愿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四、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服务权利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人员等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代理制度论文范文模板

代理制度论文范文模板

论文题目:代理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以XXX为例摘要:本文以XXX为例,分析了代理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的重要性,探讨了代理制度在当前社会经济背景下的运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代理制度的起源、性质、范围和行使等方面的论述,本文提出了代理制度发展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我国代理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代理制度;发展;完善;现状;问题;对策一、引言代理制度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交易效率的提高。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代理制度在实际运作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

因此,对代理制度进行发展和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以XXX为例,旨在探讨代理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二、代理制度的起源和发展1. 代理制度的起源代理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时代,经过长期的发展和演变,逐渐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代理制度。

代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代理权,即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2. 代理制度的发展代理制度在古罗马时代主要以贸易代理和诉讼代理等形式存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代理制度逐渐扩展到了各个领域,如房地产代理、保险代理、证券代理等。

代理制度的不断发展,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了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服务,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繁荣。

三、代理制度的性质和范围1. 代理制度的性质代理制度具有以下性质:(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制度的范围包括:(1)贸易代理;(2)诉讼代理;(3)房地产代理;(4)保险代理;(5)证券代理等。

四、代理制度的行使与问题1. 代理权的行使代理权的行使是代理制度的核心环节。

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超越代理权限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权的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2. 代理制度存在的问题(1)代理市场混乱,代理机构良莠不齐;(2)代理行为不规范,存在违规操作和虚假宣传;(3)代理人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代理人缺乏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4)代理制度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力度不足。

代理机构工作制度

代理机构工作制度

代理机构工作制度是指为了规范代理机构的行为,保障委托人和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代理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

以下是一篇关于代理机构工作制度的范文,共计1013字。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代理机构的行为,保障委托人和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代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代理人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代理机构,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诚实、信用的原则,为委托人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代理服务。

第四条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代理业务的正常运行。

二、代理业务范围第五条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以下业务:(一)商务代理:包括产品代理、技术代理、品牌代理等;(二)诉讼代理:包括民事代理、刑事代理、行政代理等;(三)知识产权代理:包括专利代理、商标代理、著作权代理等;(四)人力资源代理:包括招聘代理、培训代理、薪酬福利代理等;(五)财务代理:包括税务代理、审计代理、财务咨询等;(六)其他合法代理业务。

第六条代理机构应当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超越经营范围从事非法代理活动。

三、代理合同签订与履行第七条代理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代理范围、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代理费用、保密事项等条款。

第八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代理职责,确保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第九条代理机构在履行代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委托人的名义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条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四、代理费用与支付第十一条代理机构收取代理费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第十二条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供代理服务后,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的收费凭证。

代理人制度实施方案

代理人制度实施方案

代理人制度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

代理人制度是指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代为处理事务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现代社会中,代理人制度已经成为各种组织和机构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在商业、法律、政治等领域都有着广泛的应用。

建立和完善代理人制度,对于规范和促进各种事务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度建立的原则。

1. 合法性原则,代理人制度的建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代理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公平公正原则,代理人应当在代理事务中保持公平公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代理权谋取私利。

3. 专业化原则,代理人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能够胜任委托事务的处理,并且应当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

4. 保密原则,代理人在代理事务中应当严守保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信息。

5. 诚信原则,代理人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利用代理权进行欺诈或其他不正当行为。

三、实施方案。

1. 建立健全代理人选拔机制,确保代理人的资质和能力符合要求,可以通过考试、培训等方式进行选拔和评定。

2. 设立代理人管理部门,负责代理人的培训、监督和考核工作,确保代理人的行为符合规定和标准。

3. 制定代理人行为规范,明确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代理事务的程序和流程,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 加强对代理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代理人档案,定期对代理人进行考核和评估,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5. 完善代理人奖惩机制,对履行职责优秀的代理人给予奖励,对违规行为的代理人进行惩处,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

四、预期效果。

1. 提高代理人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增强代理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委托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2. 促进代理事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减少代理风险,提升代理效率,增强代理行为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3. 增强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信任感和满意度,建立起良好的委托代理关系,促进双方合作的长期稳定发展。

4. 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树立良好的代理人形象,提升社会公众对代理人制度的认可度和支持度。

代理人工作制度

代理人工作制度

代理人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代理人工作,保障代理人权益,提高代理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代理人的职责1. 代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办理委托事务,并按时完成。

2. 代理人应诚实守信,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 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超出授权范围的,代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代理人的产生1. 代理人由委托人指定,也可以由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产生。

2. 代理人应当具备处理委托事务的能力和条件。

3. 代理人产生的方式包括:(1)委托人直接指定代理人;(2)委托人通过选举、招标等方式产生代理人;(3)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产生的代理人。

第四条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1. 代理人的权利:(1)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获得相应的报酬;(2)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处理委托事务;(3)拒绝执行违反法律法规、道德伦理或者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事务;(4)要求委托人提供处理委托事务所需的资料、信息和费用;(5)依法解除代理关系。

2. 代理人的义务:(1)忠实履行代理职责,尽力维护委托人的利益;(2)保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3)不得利用代理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4)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代理事务的处理情况;(5)依法支付代理活动中产生的费用。

第五条代理关系的终止1. 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包括:(1)委托事务办理完毕;(2)委托人解除代理关系;(3)代理人辞去代理职务;(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人应当将办理事务的成果交付给委托人,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代理人工作制度的管理1. 委托人应当建立健全代理人工作制度,明确代理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2. 委托人应当对代理人进行培训、指导和监督,确保代理人熟悉业务和法律法规。

3. 委托人应当定期对代理人工作进行评估,对表现优秀的代理人给予奖励,对不符合要求的代理人进行调整。

4. 代理人应当遵守委托人的工作规章制度,服从委托人的管理和指挥。

代理权的滥用及法律后果(3篇)

代理权的滥用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制度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它通过代理关系,使代理人得以代表被代理人从事法律行为,实现交易便利和效率。

然而,在代理实践中,由于代理权的滥用,不仅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对交易相对人造成损失,影响市场秩序。

因此,研究代理权的滥用及其法律后果,对于完善代理制度、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代理权的滥用1. 代理权滥用概述代理权滥用是指代理人违反代理权限、违背被代理人利益,从事对被代理人不利或者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代理权滥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超越代理权限:代理人未在授权范围内行事,擅自扩大代理权限,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2)滥用代理权:代理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却故意为之。

(3)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4)违背被代理人真实意思表示:代理人违背被代理人的真实意愿,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

2. 代理权滥用原因(1)代理制度缺陷:我国代理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不足,如代理权限规定不明确,容易导致代理权滥用。

(2)代理关系不稳定:代理关系存在期限限制,代理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容易滥用代理权。

(3)代理责任不明确:我国代理制度对代理责任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导致代理人在滥用代理权时,难以承担相应责任。

三、代理权滥用的法律后果1. 被代理人可撤销代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被代理人有权撤销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在被代理人撤销代理行为后,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1)直接损失:代理人因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间接损失:代理人因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如商誉损失、信誉损失等,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违约责任: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第三人可主张权利在代理权滥用的情况下,第三人可主张以下权利:(1)撤销权:第三人可依法撤销与代理人签订的合同。

律师代理案件的法律冲突(3篇)

律师代理案件的法律冲突(3篇)

第1篇在法律实践中,律师代理案件时常常会遇到各种法律冲突。

这些冲突可能源于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或者法律解释上的分歧。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律师代理案件中的法律冲突问题。

一、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1. 法律位阶的冲突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位阶的高低决定了法律规范之间的效力关系。

当律师代理案件时,可能会遇到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例如,一部行政法规与一部法律的规定不一致,律师在代理案件时需要权衡两者之间的关系,选择适用法律。

2. 法律规范之间的竞合在某些情况下,同一法律事件可能涉及多个法律规范,这些规范之间存在竞合关系。

律师在代理案件时,需要准确把握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避免出现适用错误。

二、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1.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可能会遇到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

例如,在国际贸易领域,国际惯例与我国法律法规可能存在差异。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法律。

2. 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的冲突我国实行地方性法规制度,地方性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补充和细化了上位法的规定。

但在实际操作中,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可能存在冲突。

律师在代理案件时,需要关注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之间的关系,确保案件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三、法律解释上的分歧1. 法律条文含义的争议在律师代理案件过程中,有时会遇到法律条文含义的争议。

这种争议可能源于法律条文的表述模糊,或者不同律师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差异。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需要查阅相关法律解释和案例,以明确法律条文的含义。

2. 法律解释的适用问题在法律实践中,法律解释的适用问题也是一个常见的法律冲突。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可能与律师代理案件的具体情况不符。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案件事实,确定法律解释的适用。

四、应对法律冲突的策略1. 深入研究法律规范,把握法律位阶和竞合关系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应深入研究相关法律规范,准确把握法律位阶和竞合关系,以确保案件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代理制度的意义及内容

代理制度的意义及内容

代理制度的意义及内容代理制度是指透过委任人期间的授权,对一部分法律事务的代理人的行为所形成的制度。

代理制度的意义在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缩短法律行为的决策时间,提高法律效率。

首先,代理制度可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在许多法律事务中,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亲自出席或行动,需要委托代理人为其进行法律行为。

代理人作为当事人的代表,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和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代理人通过代表当事人与其他方进行争议解决或交易谈判,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

其次,代理制度可以缩短法律行为的决策时间。

现代社会中,法律事务如诉讼、合同签订等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但当事人常常由于其他工作或生活原因,无法全程参与其中。

通过代理制度,当事人可以委托专业的代理人来完成这些事务,减轻了自身的负担,同时也能够提高法律行为的效率和速度。

再次,代理制度可以提高法律效率。

代理人作为专业人士,对法律事务有着更深入的了解和经验,能够更好地处理法律问题。

通过代理制度,可以将专业人士的知识和经验应用于法律事务中,使得纠纷的解决更加专业和精准。

另外,代理制度还可以避免当事人在法律程序中的不当行为,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代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代理的授权、代理人的义务和责任、代理人的权限等。

代理的授权是当事人授权代理人代表自己完成特定的法律事务,可以是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的授权。

代理人的义务和责任是指代理人必须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和法律的规定,真实、完整地履行代理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的权限是指代理人在代理事务中所拥有的权力范围,代理人必须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其权限,不能擅自超越。

总之,代理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缩短了法律行为的决策时间,提高了法律效率。

代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代理的授权、代理人的义务和责任、代理人的权限等。

通过建立健全的代理制度,我们可以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代理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代理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当事人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需要借助代理制度。

代理制度作为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代理人的行为代表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从而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然而,在代理实践中,由于代理制度的不完善以及代理人的道德风险,代理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代理法律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对代理法律制度进行分析。

二、案例描述某市甲公司因业务拓展需要,计划与乙市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

由于甲公司地处乙市,甲公司负责人张某决定委托其朋友李某作为代理人,代表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

李某在接受委托后,与丙公司负责人丁某进行谈判。

在谈判过程中,李某因个人原因未能充分了解丙公司的真实情况,导致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存在重大误解。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发现丙公司的履约能力存在问题,遂要求解除合同。

然而,由于李某未按照甲公司的指示进行合同解除,导致甲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三、案例分析1. 代理人的资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当具备以下资格:(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有代理权。

在本案中,李某虽然接受甲公司的委托,但并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代理过程中未能充分了解丙公司的真实情况,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

因此,李某的代理资格存在问题。

2. 代理人的义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诚实信用原则;(2)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3)保守商业秘密;(4)及时报告代理事务的进展情况。

在本案中,李某未按照甲公司的指示行事,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代理人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代理关系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关系可以因以下原因解除:(1)代理期限届满;(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3)代理人辞去委托;(4)代理关系终止的其他原因。

执行案件法律代理方案(3篇)

执行案件法律代理方案(3篇)

第1篇一、方案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民事纠纷案件数量逐年攀升,执行难问题日益突出。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特制定本执行案件法律代理方案。

二、方案目标1.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2. 提高执行案件办理效率,缩短案件办理周期;3. 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负担;4. 提升律师团队执行业务水平,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三、方案内容(一)执行案件受理1. 代理律师在接到当事人委托后,及时进行初步审查,确保案件符合受理条件;2. 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3. 跟踪案件进展,及时了解案件受理情况。

(二)调查取证1. 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2. 调查被执行人的收入来源,了解其是否有偿还能力;3. 调查被执行人的债务情况,分析其财产状况与债务之间的关系;4. 收集有关证据,如证人证言、合同、协议、银行流水等。

(三)申请执行1. 在案件受理后,代理律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2. 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支持执行申请;3. 协助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四)执行异议处理1. 对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代理律师应认真审查,依法提出答辩意见;2. 在必要时,代理律师可向法院申请重新评估被执行人财产价值;3. 协助法院对执行异议进行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执行和解1. 代理律师在执行过程中,积极与被执行人沟通,寻求和解机会;2. 在达成和解协议后,代理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履行协议内容;3. 对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当事人权益得到保障。

(六)强制执行1. 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代理律师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 协助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等;3. 对强制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代理律师应及时向法院汇报,寻求解决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布日期】2017.04.01•【文号】法发〔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法发〔2017〕8号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实现申诉法治化,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结合人民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坚持平等、自愿原则。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决定不服的,提出申诉的,可以自行委托律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引导申诉人、被申诉人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申诉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完善便民工作机制。

依托公益性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运用网络平台,法律服务热线等多种形式,为当事人寻求律师服务和法律援助提供多元化渠道。

三、探索建立律师驻点工作制度。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诉讼服务大厅等地开辟专门场所,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由律师协会派驻律师开展法律咨询等工作。

对未委托律师的申诉人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反映诉求的,可以先行引导由驻点律师提供法律咨询。

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律师免费为申诉人就申诉事项提供法律咨询。

四、明确法律援助范围条件。

申诉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地方法律援助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事项范围,且具有法定申诉理由及明确事实依据。

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使法律援助范围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

全程办事代理制度实施细则

全程办事代理制度实施细则

全程办事代理制度实施细则一、引言全程办事代理制度是我国各级政府为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服务环境,提升群众满意度而推行的一种新型政务服务模式。

本细则旨在规范全程办事代理制度的实施,明确其定义、目标、服务范围、服务流程和监督评价,以期推动制度的高效执行和持续优化。

二、制度定义与目标全程办事代理制度的定义:全程办事代理制度是指公民在办理有关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时,可委托政府设立的办事代理窗口全程代为办理的一种新型政务服务模式。

制度目标:通过推行全程办事代理制度,实现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办理流程的优化,缩短办理时间,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政府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群众办事需求。

三、服务范围与内容服务范围:全程办事代理制度适用于各类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注册、项目审批、证件办理等。

服务内容:全程办事代理服务包括咨询、受理、审查、批准、发证等各个环节,群众只需将相关材料递交至代理窗口,即可由政府代为完成整个办理过程。

四、代理窗口设置与运行代理窗口设置: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门的全程办事代理窗口,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设备,以满足群众的办事需求。

窗口运行管理:代理窗口应实行标准化管理,制定并执行明确的办事流程和规范,确保服务质量。

五、服务流程与规范服务流程:群众通过代理窗口提交办事申请,工作人员接收并审查材料,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审批和服务,最终将结果反馈给群众。

规范要求:办理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同时,要保护办事人的隐私和合法权益。

六、监督与评价内部监督:政府内部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全程办事代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社会监督:通过公开举报电话、设立网上投诉平台等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评价反馈:定期收集群众对全程办事代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同时,将评价结果作为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七、改进与优化方向持续优化服务流程:针对群众办事过程中的痛点和难点,不断简化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代理业务工作制度

代理业务工作制度

代理业务工作制度一、总则1.1 为了规范代理业务的管理,确保代理业务的顺利进行,提高代理业务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代理业务的开展,包括代理销售、代理采购、代理服务等各种形式的代理业务。

1.3 公司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代理业务,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保护代理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代理业务范围和条件2.1 代理业务的范围公司代理业务的范围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代理销售:代理销售公司产品或第三方产品。

(2)代理采购:代理采购公司所需的原料、设备、配件等。

(3)代理服务:代理提供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如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等。

2.2 代理业务的条件公司开展代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拥有相关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2)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商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3)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能够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4)具备与代理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代理商的选定和管理3.1 代理商的选定公司应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定代理商。

选定代理商时,应综合考虑代理商的专业能力、业务水平、信誉状况、价格水平等因素。

3.2 代理商的管理(1)公司应与代理商签订书面代理合同,明确代理业务的范围、期限、权利义务等内容。

(2)公司应对代理商进行定期评估,根据代理商的业务表现、信誉状况等因素进行调整。

(3)公司应建立代理商档案,记录代理商的基本信息、合同履行情况、业务开展情况等。

(4)公司应与代理商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关系,及时解决代理业务中出现的问题。

四、代理业务的开展和监督4.1 代理业务的开展(1)公司应根据代理合同的约定,向代理商提供必要的产品、技术、市场等信息支持。

(2)代理商应按照代理合同的约定,开展代理业务,不得擅自超越代理范围。

(3)公司应定期对代理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确保代理业务的顺利进行。

社会代理机构改革方案

社会代理机构改革方案

社会代理机构改革方案背景社会代理机构是指向客户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代表申请人在社会生活中行使法律行为的机构。

由于社会代理机构没有受到有效监管,行为不规范,严重影响了社会信任度和公正性,对于法律服务行业的整体形象造成了不可避免的负面影响。

目的本方案旨在加强对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管与规范,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服务行业整体形象,创立公正信任的社会代理机构。

方案一、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对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管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健全社会代理机构的行为规范,明确社会代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利。

此外,建立社会代理机构的准入制度,对社会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和审查,以确保机构的资质和经验满足规定的标准。

二、加强对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管1.定期检查:针对社会代理机构开展定期检查,对可能存在的违规问题进行排查和解决。

2.处罚制度:建立完善的社会代理机构处罚制度,及时对违规机构进行惩罚,提高违规成本,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3.投诉平台:建立社会代理机构投诉平台,为客户提供一个公开、透明、高效的投诉渠道。

三、推进社会代理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社会代理机构信息化系统,对社会代理机构进行信息化管理,为监管和服务提供技术支持。

同时,推广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提高公众对法律咨询与服务的满意度,规范社会代理机构的信息发布途径,打击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四、保障客户权益1.客户权益保障:建立对客户权益的保障机制,对于违约或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追责,并设立适当的赔偿机制,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2.合同规范:规范社会代理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和服务条款,消除模糊、不当、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或语言,让服务内容和费用等明码标价。

实施建议1.认真贯彻执行新的监管法规,建立全面、规范、科学的社会代理机构监管体系。

2.针对社会代理机构的情况,加强与行业协会和律师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联动,积极推动社会代理机构的规范化发展。

3.建立信息化平台,同时加强对社会代理机构信息化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持,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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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法律代理制度,促进司法公正廉洁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夏文平考察人类文明的创造历史 ,我们就会发现 ,人类的文明某种程度上是建立在代理这样一种制度基础上的 ,代理及代理制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发展。

一千三百多年前 ,伊斯兰教在其经典《古兰经》中就明确提出了代理制的思想并形成了完整的代理制度。

我国出现诉讼代理人的历史可追溯到奴隶制社会“贵族的替身”,封建社会直至近代,被称作“刀笔吏”和“讼师” 1932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第24条规定中,明确了“被告人为本身利益,可派代表出庭辩护,但须得到法庭的许可”,该所谓“代表”泛指一般的公民。

1936年延安颁布的《川陕省革命法庭条例草案》中,则明确了“必须是劳动者有公民权的人才有资格当选辩护人”。

1943年9月《苏中区第二行政区诉讼暂行条例》及各地相应立法的规定则较为具体地确定了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或辅助人的范围,其选任的范围有所扩展,与现行立法许可之范围有相近之处,其中包括:1、配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共同经济生活之亲属;2、法律上利害关系之人;3、基于正义并经区以上政府机关团体证明确非别有私图之公正人士。

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发出《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报》,完全废除了旧的诉讼代理制度包括当时的律师制度。

在随后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介绍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可以由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他辩护……”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立法传统和司法实践对于公民代理诉讼态度一直较为宽松,近二十年公民代理诉讼的情况更为普遍。

一、法律代理市场不规范及不规范代理制度的表现及危害。

中国有很大的法律服务市场,法律代理人形形式式也有很多种,“基层法律工作者”以合法形式存在,其数量是“律师”数量的几倍甚至十几倍,此外,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上还有超过10万的“企业法律顾问”,约5万名“司法助理员”,近2万名“公证员”,数千名“专利代理人”和“商标代理人”,上百个近年来迅速膨胀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工作人员”,数量可观的“公检法离退休人员”,以及数不胜数的“黑律师”“土律师”,除了律师之外,一般在法庭上为当事人代理的人员就是以“公民代理”形式出现了。

法律代理市场不规范行为的集中表现就是公民代理,其行为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设立法律服务所或法律咨询部,二是不可以收费的收费、低价乱收费,三是通过请客送礼等手段与司法系统工作人员建立不正常关系。

(一)设立法律服务所或法律咨询部;因为制度的缺失,法律服务所或法律咨询部的设立如雨后春笋,没有设立门槛,一般公民只要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就可以申领证照,没有司法部门的监管。

(二)不可以收费的收费、低价乱收费;公民代理是不可以收费的,一般老百姓却不清楚,工商登记部门也不管。

为了争业务,公民代理会以较低收费承接案子,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通过请客送礼等手段与司法系统工作人员建立不正常关系。

因为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律培训,对稍有难度或较复杂的案子无法处理,只能依靠社会关系来解决,法院大门从不设防,司法不公及司法腐败的问题与公民代理有很大关系。

公民代理诉讼的法律依据直接源于我国三大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

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三大诉讼法对公民代理人的资格都有较宽的范围,按照其规定,几乎任何一个理智正常的个人都可以成为公民代理人(除法律援助案件对援助人有一定限制外),造成一些不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很容易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而向当事人收取报酬。

代理制度上的缺陷,让公民代理有机可乘,谁都可以代理,其危害是明显的:1、法律服务所或法律咨询部的随意设立,损害了政府形象。

工商部门无权审批设立这些场所,随意通过审批,乱发证照,误导了老百姓,让老百姓轻易相信了这些场所,为公民代理合法收费作了掩护,一旦引起投诉,没有处理部门,老百姓的利益无从得到保障,极大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2、公民代理不可以收费,乱收费的行为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更破坏了法律代理市场正常的法律秩序。

经济利益驱动违法代理,实践中冒充律师收取费用代理诉讼的黑律师、土律师大量出现。

当事人不明就里,让代理人随意开价,许多收费没有发票,发现问题也为时已晚,退费无门,案件挂在那里不能及时处理,当事人常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3、公民代理不正常的公关行为也容易滋生司法腐败现象。

事实证明,绝大多数司法腐败现象,如请客送礼、行贿受贿等现象,都发生在私自、单独、单方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之中,不规范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产生司法腐败的土壤和温床。

许多公民诉讼代理人因为法律素养不高,为打蠃官司就只能走偏门,通过法官的亲自点拨案件问题就好办了。

二、法律代理不规范形成的原因及解决的可行性。

目前阶段,法律代理市场不规范,“挑词架讼、胡乱收费、骗取钱财、干扰司法审判",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法律代理不规范主要是由公民诉讼代理引起的。

公民诉讼代理的存在,在于其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民代理诉讼能够基本满足相对我国变革前简单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需要。

2、专业律师在质量和数量上仍不能满足需求3、所涉的诉讼案件的领域十分狭窄,法律的专业化以及法律实践人员的专业化都不是急迫的问题,从当时的实践来看,公民作为代理人也是基本能够适应当时诉讼的要求的。

4、在诉讼中当事人只需要消极地配合法院的诉讼指导,其自身的举证、辩论并不是最后裁判结果的决定因素,因此,由公民代理人参与诉讼与律师代理诉讼在很多情况下不存在什么区别。

通过分析公民代理诉讼的法律依据以及法律代理不规范形成的原因,解决问题的关键就是健全法律代理制度,可以采取行政手段、经济处罚等措施进行处理。

许多地方的作法可以借鉴。

例如1、高邮法院发现由工商部门准许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开始营业,并接受当事人委托,开展诉讼代理业务,这一现象引起了该院的高度重视,针对已往就发现的公民代理中存在的问题,高邮法院联合相关部门对此调研,在此基础上,根据三大诉讼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出台了《关于规范公民代理、辩护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要求法院、检察院必须对公民代理、辩护的资格进行审查,同时对哪些人不得进行公民代理、公民代理参加诉讼活动必须出具哪些资料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规范诉讼活动出台公民代理行为规定。

要求各级法院的立案部门对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公民提交系例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因此,1、加强立法,出台相关制度可以让有关部门有法可依是可行的。

司法部曾于1990—1992 年间几次发文明确只有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才能向社会提供有偿的诉讼代理服务,所以,在实践中可以制订制度化的具体措施配套,采取相应的管理,杜绝以营利为目的的公民代理诉讼问题。

2.提高基层法律工作者素质,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可行的。

社会生活的变化使得现代法律关系具有高度的复杂性,诉讼的进行则更需要高度的技巧,由于公民代理人一般不是法律专业人员,许多案件的败诉方并不一定是在实体上没有理由,其败诉可能就是因为不合格的诉讼代理人没有尽到职责。

基层法律工作者是接受司法部门管理的,可以统一组织培训,作为律师队伍的补充,应该提高综合素质,使之区别于一般的公民代理。

3.发挥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清理分法律服务市场,杜绝法律服务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可行的。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是主要的职能部门,只要把好证照关,就不会出现公民代理人的有偿法律服务,就不会造成法律服务市场无序竞争的状态。

这需要司法部门与工商部门之间协调。

三、综合治理与规范代理的设想。

法律代理市场不规范的问题既要从根本上进行制度健全,也要从法律代理人员素质上进行整治,可以说是一个综合治理的过程。

在治理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原则:1、工商把关。

工商部门杜绝颁证的随意性,同时加强法律代理市场的整治;2、司法证明。

律师有律师证,基层法律工作者也有证,公民代理应有司法部门审查批准的文书证明。

1943年9月《苏中区第二行政区诉讼暂行条例》及各地相应立法的规定则较为具体地确定了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或辅助人的范围,其中包括:基于正义并经区以上政府机关团体证明确非别有私图之公正人士。

3、法院审查。

高邮司法局与人民法院经数次沟通协调后,出台《规范公民代理、辩护的实施意见》(邮司发38号),依据相关法律并结合本市实际,对公民代理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事公民代理等法律服务时,应主动出具执业证和相关证明,对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法院将立即停止其诉讼活动并移交司法局,按照《律师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司法局和法院还联合对年检合格的注册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名单面向社会进行了公布,有效挤压“黑律师”的生存空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行为的规定(试行)》(二○○九年六月一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行为的规定(试行)第三条各级法院的立案部门应当要求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公民提交下列材料:(1)《授权委托书》;(2)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签订的《无偿代理协议》;(3)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4)系近亲属委托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5)系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应当提供推荐证明;(6)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4、加强教育。

法律代理市场的中心是法官,应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依法办案、公正办案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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