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闽国土资文〔2002〕68号,2002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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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临时用地与设施农用地的规范管理

加强临时用地与设施农用地的规范管理
笔者还统计分析了近几年变更调查成果,很明显违法用地得到有效遏制,违法比例呈现逐年下降趋势;土 地利用结构发生明显变化,临时用地与设施农用地呈逐年增加趋势。
2问题分析
根据调查情况,临时用地与设施农用地的管理滞后、不规范使用与粗放利用己成为普遍现象,对耕地保护 十分不利。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 2.1 耕地保护没有引起全社会共识,土地资源“一家管、大家用”未从根本上转变为“大家管、大家用”。 2.L l经营者只考虑投资收益,无保护耕地意识。想方设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营者必然对土地最大限度地开 发利用,尽量多占地、地面硬化建设等难以避免。经营者为实现利益最大化,根本不会考虑耕地保护与将来复 耕,为了节约成本也不会主动采取防止农地污染的措施。 2.1.2村集体与村民重眼前利益,轻耕地保护。因为将耕地租给经营者畜牧养殖、种殖食用菌或加工竹木制品, 可以得到比自己从事农业耕作更多的收益,村集体也可会有一笔收入。在这种利益驱使之下,村民与村集体关 心与保护耕地的观念越来越淡泊。村集体与村民是农村集体土地的主人,主人对自己的土地财产尚且无保护意 识,企业投资者为自身利益掠夺利用土地更是肆无忌惮。
加强临时用地与设施农用地的规范管理
彭小青 (顺昌县国土资源局,福建顺昌,35 3200)
摘要:根据近年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情况显示,随着农业现代化发展,临时用地与设施农 用地显著增加,其粗放或掠夺性使用耕地的形势也相应越来越严峻。为更好地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 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临时用地与设施农用地的规范管理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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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部门只重视本行业发展,保护耕地意识差,甚至无视用地法律政策,擅自开工建设。如电力部门因行业 垄断与特殊性,用地没商量;交通部门的公路建设占用耕地普遍存在;烟草部门因地方政府为促进农业增效、 农民增收而支持大力发展烟叶产业均自行选址建设烤烟房、仓库等,从不考虑是否违法违规用地。 2.2土地执法监察力度明显不够。 2.2.1 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没有常态化,不能及时发现违法违规开工的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等建设,待遥 感监测图斑下发到实地核实调查时,大部分建设己成为现实。 2.2.2 土地执法监察对发现的土地违规违法行为制止收效甚微,进行处罚更是阻力重重。特别是大部分的临时 用地与设施农用地建设,多数得到乡镇政府甚至县(市)政府的支持,基层国土资源所与县(市)国土资源监 察大队就算得知情况也阻止不了。因此,目前的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某种意义上已陷入十分被动状态,执法监察 人员也逐渐丧失工作主动性与积极性。 2.3地方政府与有关部门对农业设施建设的引导不到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2•【字号】闽政办[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4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二○一○年二月)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4号),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步伐,现就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和土地整治试点县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重要意义(一)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城镇建设用地收益反哺农村,可拓展城市反哺农村的资金渠道,保障城镇建设用地,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有利于推进城镇化进程。

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对农村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进行重新规划和综合利用,引导农村集中建设和村民有序转移,将促进自然村向中心村和集镇聚集,农村村民向住宅小区、新型社区和小城镇集中,加快推进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和城镇化进程。

(三)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

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对村庄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建设农村住宅小区,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将有力带动城乡投资与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增长。

(四)有利于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

结合农田基本建设,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将有效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闽自然资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闽自然资规〔2024〕1号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现将《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6月11日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依法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进行裁量时,适用本办法。

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在履行立案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职责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应当依照法定依据、法定程序,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内行使,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应当将教育先行、鼓励主动整改与实施处罚相结合,教育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法守法。

(三)过罚相当原则。

处罚结果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行政处罚畸重畸轻,避免轻责重罚、重责轻罚。

(四)公平公正原则。

对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近的不同违法个案,应当适用相同或者相近的裁量标准。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用途分类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用途分类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用途分类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9.23•【字号】闽国土资综〔2009〕225号•【施行日期】2009.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用途分类管理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9〕225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土地用途涉及土地使用权能,明确土地用途分类,是做好土地供应审批和土地登记的前提条件,也是切实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和相关物权人权利的基本依据。

针对目前我省有些地方在土地供应环节土地用途分类混乱,导致土地使用权能模糊,以及土地供应审批与登记难以衔接等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用途分类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正确执行国家土地用途分类标准2007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颁布实施了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该标准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

其中一级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

对照上述土地类别划分标准,属于建设用地的类别为: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建设用地涉及地类的一级类别、二级类别及其内涵详见附件1。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应组织相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准确理解其内涵,在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土地供应审批、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土地登记等相关手续时,应严格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分类标准界定建设项目用途,防止出现用途不清、分类模糊等现象。

二、着力规范土地供应环节中的土地用途管理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具体建设项目土地供应审批的各个环节中,必须按照土地用途分类国家标准正确引用或填写土地用途,不得笼统填写一级分类或二级分类的用途名称。

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闽国土资文〔2002〕68号(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行政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在短期内使用的、与生产生活或建设工程相关联的各种不宜办理征地与农用地转用手续的临时性用地。

临时用地包括下列种类:(一)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弃土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二)工程勘察、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三)临时性的取土、采矿用地;(四)未固化的畜牧、养殖设施用地;(五)法律、法规规定和设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确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其他临时用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临时用地实行“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临时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

第五条严禁在耕地上取土烧制砖瓦。

经批准临时使用耕地取土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将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剥移并堆放在指定地点,统一集中用于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临时用地申请人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第六条临时用地实行许可证制度。

《临时用地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

用地期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内所在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核准,可以重新办理一次续期手续。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应用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应用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应用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6.27•【字号】闽国土资综〔2016〕239号•【施行日期】2016.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应用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6〕239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提高矿业权出让工作透明度,加强矿业权出让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按照省纪委等五部门《2015年深化权力运行网上公开试点工作方案》、《福建省2016年权力运行网上公开工作要点》的部署,省厅于2015年组织开发并部署运行了“福建省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研究制定了《福建省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应用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6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探矿权出让办文第三章采矿权出让办文第四章预警督办第五章电子监察第六章附则福建省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应用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研发了“福建省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矿业权出让系统”),并制定了《福建省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应用与管理办法(试行)》。

省、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矿业权出让系统”办理矿业权出让各类具体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矿业权出让包括采矿权招标出让、拍卖出让、挂牌出让,探矿权招标出让、拍卖出让、挂牌出让。

第二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矿业权出让工作业务,应遵循依法行政、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业务时,一律通过“矿业权出让系统”按照统一流程和格式表单进行在线办理,不得采取体外循环的做法逃避监管。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8.16•【字号】闽国土资文〔2013〕147号•【施行日期】2013.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13〕147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已经7月29日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8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重大决策事项第三章重大决策程序第四章重大决策实施和后评估第五章附则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依法行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国土资源厅重大决策的拟定、送审、讨论、决定以及实施和后评估。

重大决策事项需要报请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部批准的,按照规定报批。

第三条重大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内设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是重大决策承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办理重大决策事项。

第二章重大决策事项第五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决策是指省国土资源厅依照法定职权对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全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所作出的决定,包括以下事项:(一)代拟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国土资源文件草案;(二)以省国土资源厅名义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三)编制或修改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矿产资源规划(送审稿);(四)下达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五)编制年度部门预算草案;(六)其他需要作为重大决策的事项。

上级文件对省级国土资源重大决策事项范围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施行日期】201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区) 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区)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167号)的要求,落实“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建设部门参与,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在权籍调查和权属纠纷调处工作中的作用,切实加快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12月26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印发以来,各地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难以有效支撑和保障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有的地方只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没有调查房屋及其他定着物;个别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后,仍然颁发老证;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问题比较严重,且时间跨度大,权源资料不全等,影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整体进度。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8.09•【字号】闽国土资综〔2009〕182号•【施行日期】2009.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9〕182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现将《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监理合同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二〇〇九年八月九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理单位第三章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第四章监理合同和监理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工程监理行为,确保项目工程建设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项目工程监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工程监理(以下简称“项目监理”)是指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项目监理合同,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设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独立、公正地开展监理工作,全面履行监理职责。

第五条项目监理要全面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质量和安全,进行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并协调参建各方的关系。

第二章监理单位第六条项目监理单位实行备案制。

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监理单位,方可承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监理工作。

第七条项目监理单位申请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已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或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资格证书;(三)在本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公告平台上没有不良记录。

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闽国土资文〔2002〕68号,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闽国土资文〔2002〕68号,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闽国土资文〔2002〕68号(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行政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在短期内使用的、与生产生活或建设工程相关联的各种不宜办理征地与农用地转用手续的临时性用地。

临时用地包括下列种类:(一)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弃土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二)工程勘察、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三)临时性的取土、采矿用地;(四)未固化的畜牧、养殖设施用地;(五)法律、法规规定和设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确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其他临时用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临时用地实行“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临时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

第五条严禁在耕地上取土烧制砖瓦。

经批准临时使用耕地取土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将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剥移并堆放在指定地点,统一集中用于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临时用地申请人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第六条临时用地实行许可证制度。

《临时用地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

用地期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内所在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核准,可以重新办理一次续期手续。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立法规划(2016-2018年)》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立法规划(2016-2018年)》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立法规划(2016-2018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11.21•【字号】•【施行日期】2016.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立法规划(2016-2018年)》的通知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六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二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国土资源立法工作,经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省厅制订了《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立法规划方案(2016-2018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11月21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立法规划(2016-2018年)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六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二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国土资源立法工作,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4〕28号)、《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党发〔2015〕30号)和厅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按照中央和省委的统一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土资源安全。

强化立法在引领和推动国土资源管理事业改革发展中的作用,将立法工作纳入国土资源改革总体布局,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1.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

在研究国土资源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时,要考虑改革涉及的国土资源立法问题。

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国土资源立法;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获得授权;对不适应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要求的国土资源立法,要及时提出修改和废止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置闲置土地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置闲置土地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置闲置土地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26•【字号】闽政[2003]24号•【施行日期】200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置闲置土地的若干意见(闽政[2003]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高等院校:为进一步盘活闲置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对各类闲置土地的处置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其土地认定为闲置土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期限,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经动工开发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金额占总投资金额(不含出让金)不足25%,且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对闲置土地,区别不同情形,分别采取无偿收回、委托交易、延长开发期限、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收回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且非政府及政府部门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应当依法无偿收回:1、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二年未动工开发(未规定动工开发期限的,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算),且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延长开发建设期限的。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11.04•【字号】闽财建〔2011〕180号•【施行日期】2011.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11〕180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为建立健全我省补充耕地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土地专项资金的高效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整治相关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6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闽政办[2010]2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闽政[2011]20号)等精神,我们制订了《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执行中存在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附件:《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财政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附件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省补充耕地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土地专项资金的高效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整治相关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6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闽政办[2010]2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闽政〔2011〕20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2014]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2014]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2014〕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已经2014年2月11日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4年2月16日福建省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鼓励本省地表以下空间(以下简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国有土地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用地管理,因地上建筑管线铺设、桩基工程等情形需利用地下空间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包括下列情形:(一)由同一主体结合地上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二)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

法律法规对国防、人防、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等情形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原则,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优先,兼顾防空防灾需要。

第四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遵守城乡规划,充分考虑相邻空间发展需要,不得损害已设定的土地权利。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09•【字号】闽政办[2002]95号•【施行日期】200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2]9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进一步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确保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级开发耕地专项资金要集中财力保重点。

省级开发耕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家投资项目的配套投入和省级示范项目、重点项目的补助和省级滩涂围垦项目的投资。

全省耕地的占补平衡应以土地整理为主,有计划有步骤按产业化机制进行滩涂围垦减少山地开发。

列入省级示范项目的,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面积要达到1000亩以上、土地整理项目总面积要达到5000亩以上。

列入省级重点项目的,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面积要达到300亩以上、土地整理项目总面积要达到1000亩以上。

省级示范项目原则上每个设区市每年安排1个,省级重点项目原则上每个县(市)每年安排1个,示范项目已安排在该县的则不再安排重点项目。

省级重点项目原则上是所在县(市、区)当年土地开发新增耕地面积最多或土地整理面积最大的项目。

市、县当年承担的土地开发整理省级示范、重点项目必须通过验收,数量和质量都达到标准后,才能安排新的省级示范、重点项目。

省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省级示范、重点项目的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资金补助和竣工验收。

市、县主要负责组织省级示范、重点项目的设计、招投标、监理工作以及项目资金管理、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监督检查。

列入市、县级年度项目计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从同级政府开发耕地专项资金列支,省级开发耕地专项资金不再给予配套补助。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管理办法》(闽国土资综〔2002〕236号,2002年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管理办法》(闽国土资综〔2002〕236号,2002年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管理办法闽国土资综〔2002〕236号(2002年7月1日颁布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闽政〔2001〕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或经原土地使用者委托,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挂牌公示,接受竞价交易申请,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给出价最高且不低于挂牌底价的受让者。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挂牌人,参与竞价交易的单位或个人为竞买人。

第三条下列类型用地,可以挂牌交易的形式出让或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列入省国土资源厅挂牌出让管理目录的经营性项目用地;(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转让的;(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出让合同,交清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后进行首次转让的;(四)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的;(五)人民法院、执行机关裁定、决定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的。

前款所列的挂牌交易用地,凡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应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转让的,转让者应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委托挂牌交易手续。

以挂牌交易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法定转让条件。

第四条挂牌交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挂牌交易地块的供地审批;(二)挂牌交易公告;(三)挂牌交易报名登记;(四)接受挂牌交易竞价;(五)确定挂牌交易地块的受让者;(六)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

第五条凡采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或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于挂牌交易开始之前20日发布挂牌交易公告。

挂牌交易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六条挂牌交易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一)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以挂牌交易供地的批准文号、当事人的委托文件或人民法院、执行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条件;(三)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四)支付履约保证金、出让金或转让价款的方式、数额和期限;(五)挂牌交易的时间、地点、挂牌期限、竞价方法;(六)其他有关事项。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补充耕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补充耕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补充耕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9.25•【字号】闽国土资综〔2010〕234号•【施行日期】2010.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补充耕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0〕234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管委会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闽政办〔2010〕23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确保完成补充耕地和土地整理任务,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现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

各地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各级政府补充耕地责任。

要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和群众积极参加的联动机制,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充分调动各方做好补充耕地的积极性。

要健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机构,充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确保项目管理所需的工作力量,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交通工具等设备,推进工作开展。

要按照“规范管理、高效运行、强化监管、保证质量”的要求,完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确保完成补充耕地任务。

二、加快项目立项。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必须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进行。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工作。

当前各地要认真落实省政府下达的2010年度补充耕地和土地整理任务,抓紧做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立项工作。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通知》规定的权限,按照项目立项管理的要求,抓紧组织项目申报。

立项时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完善有关手续,做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现场踏勘,防止重复建设、重复投资。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闽国土资文〔2002〕68号,2002年5月1日颁布实施)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闽国土资文〔2002〕68号,2002年5月1日颁布实施)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闽国土资文〔2002〕68号(2002年5月1日颁布实施)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行政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在短期内使用的、与生产生活或建设工程相关联的各种不宜办理征地与农用地转用手续的临时性用地。

临时用地包括下列种类:(一)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弃土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二)工程勘察、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三)临时性的取土、采矿用地;(四)未固化的畜牧、养殖设施用地;(五)法律、法规规定和设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确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其他临时用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临时用地实行“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临时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

第五条严禁在耕地上取土烧制砖瓦。

经批准临时使用耕地取土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将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剥移并堆放在指定地点,统一集中用于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临时用地申请人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第六条临时用地实行许可证制度。

《临时用地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

用地期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内所在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核准,可以重新办理一次续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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