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家证人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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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国法查明中的专家证人制度

论外国法查明中的专家证人制度

目录中文摘要、关键词 (1)英文摘要、关键词 (2)引言 (3)一、我国涉外民商事领域的外国法查明 (3)(一)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外国法查明的现状 (3)(二)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外国法查明存在的问题 (4)1.仅仅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外国法的查明不够妥当 (4)2.对外国法查明方法的规定仍然有局限性 (4)3.尚存在法律漏洞 (5)(三)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外国法查明的新发展 (5)二、外国法查明中专家证人制度的运作 (5)(一)专家证人的选任 (6)1.专家证人的资质 (6)2.成文法实践 (7)3.判例法实践 (8)(二)专家证据的披露 (9)1.证据开示制度 (9)2.证据开示制度在外国法查明中的运用 (10)(三)专家证据的采信 (10)1.专家证据采纳的实质要求 (10)2.专家证据采纳的程序要求 (11)三、我国外国法查明的路径选择 (11)(一)现有外国法查明路径及其中的问题 (11)(二)专家证人在我国外国法查明路径中的优势 (12)四、我国外国法查明中专家证人制度的构建 (13)(一)我国外国法查明中建立专家证人制度的法律依据 (13)(二)我国外国法查明中建立专家证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14)1.专家证人的依附性与公正独立间的矛盾 (14)2.法官与专家证人间的权力冲突 (14)3.诉讼成本效率与公平价值间的矛盾 (15)4.专家证人来源的有限 (15)参考文献 (17)致谢 (18)论外国法查明中的专家证人制度朱国培内容摘要:近年来,经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的数量逐年增长,案件中法院适用外国法的情形也随之有所增加。

专家证人制度在判例法国家历经多年实践,对于方便涉外民商事领域中的外国法查明有着十分独特的优势。

然而其本身在一定程度上有着或多或少的不足之处,并且在我国法律上的相关制度也是较为薄弱,在我国的发展着不小的阻力与问题。

因此,我国要想不走弯路并且很好地借鉴这项制度,也是有一定的难度。

美国法官兼听则明全靠专家证人

美国法官兼听则明全靠专家证人

美国法官兼听则明全靠专家证人导语:12月8日,复旦投毒案二审开庭,被告邀请的专家证人称黄洋死因并不是中毒而是乙肝,引发媒体对专家证人和司法鉴定制度的热议。

此案真相如何尚且不论,中国刑法实践中的检方和个人在司法鉴定方面权利的不对等,就很难让司法鉴定的结果有理有据,令人信服。

法官不是全知全能的,专家证人的证词对于认定案件事实至关重要:辛普森案中,李昌钰等辩方专家的证言最终使得陪审团判决辛普森无罪法官的专业是适用法律,无法了解各学科的专业知识。

法官这种认知上的局限性决定了任何公正的法律体系都必须依靠在某一领域具有足够知识或技能,且在法律上可信的人士的专业意见。

这种法律寻求专业人士意见基本都以司法鉴定或专家证人制度的形式存在。

在复旦投毒案中,仅凭法官自身的知识也是难以判断黄洋的真正死因。

这是就需要专业人士提供检测和咨询意见。

当然,检控双方提供的专家鉴定意见相左也是二审中的主要争议所在。

但不管以何种形式,这种专业意见往往对案件的审判结果有决定性的影响。

最著名的判例是在美国的辛普森案。

在此案中,当地检方怀疑前橄榄球明星辛普森谋杀了其前妻妮克尔·布朗·辛普森和其好友罗纳德·高曼。

虽然检方自信证据确凿,但包括李昌钰博士在内的众多辩方专家证人为辛普森出庭,力证警方在证据收集中存在不合法行为(警方专家误将血样放在制服口袋中超过了24小时,导致血样可能受到污染),使得陪审团相信控方在证据收集方面存在重大失误,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而最终判决辛普森无罪。

中国司法鉴定偏向检方,2012年超过90%的鉴定由检方下属机构而非第三方完成;2013年《刑事诉讼法》参考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但检方和被告权利依然不平等中国的刑事法律体系采用的是司法鉴定为主制度,即能且仅能由检方和法院决定是否聘请、聘请哪一家鉴定方对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鉴定。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方既可以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委派检方下属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英美法专家证人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英美法专家证人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定 ’ 这 里 的 “ 家 ” 指 在 某 一特 定 的领 域 内, 。 专 是 具有 高于 普 有 以下三 个 因 素 : 一 , 家证 人 的必 要 性 。 第 专 专家 证 人 费用 的 高
通人专业技能和知识的人。 另外,《 国联邦证据规则》 美 第七百 涨 以及 诉 讼 时 间的 无 限 期 延 迟使 得 专 家证 人 的 使 用 是 否 有必
零 二条 规 定 ,“ 凭其 知 识 、 能 、 验 、 练 或 教 育, 科 学 、 技 经 训 在 要成 为 了 们 关 注 的焦 点 问题 。 人 针对 这一 问题 , 美 法 官 提 出 英
技 术 或 者其 他 专 业 知 识 方 面 能 够 帮助 事 实 裁 判 者 理 解 证 据 或 了 “ 益衡 量 ” 则 , 体 说 来 有 以下 三 个方 面 : 是 所 预 计 利 原 具 一 二 者确定争议事实 的人, 就有资格成 为专家。 一般来说, ” 专家证 使 用 的 专 家 证 据 是 否具 有 较 强 的说 服 力 ; 是 所 使 用 的 专家
第二, 专家证人 的资格 问题 。 司法界最重视的往往是专家
持人 准 许 , 各方 最 多 可 邀 请 5 这 样 的证 人 参 加 。 另外 一 种 证 人 实 际 解 决 问题 的能 力 。 个 ” 在评 判 专家 证 人 的 资格 方 面 , 际 实
是法庭指定专家 , 比于当事人聘请 的方式, 相 这类专家往往倾 经验和 现实解 决问题 的能力远远 比那 些所谓的资格证 明或者
也为 法 官带 来 了无 尽 的烦 恼 , 耗 费 司法 资 源 巨大 , 长诉 讼 来 的优 越 性 , 配 合了 当事人 主 义模 式 , 大 限 度 地 发 挥 了控 如 延 它 最 时 间 。 了减 少 这 些 负 面 影 响 , 美 各 国 开 始 采取 一 定 的 措 施 辩 双 方 的对 抗 性 , 件 的实 情 在专 家证 人 证 言等 证 据 和双 方 激 为 英 案 来 限 定 专家 证 人 。以英 国为 例 , 19 年 的 《 国 民事 诉 讼 规 烈 的辩 护 下被 揭 露 , 在 99 英 公正 、 理 的 判 决 也 成 为 了理 所 当 然 。 合 然 则 》中, 设 了 “ 一 联 合 专 家 证 人, 即让 专家 证 人 站 在 中立 而 , 美 法 的专 家 证 人 制 度 并 不是 完 美 无 缺 的 , 增 单 ’ , 英 它也 具 有 一些 的角 度 对 问题 发 表 专业 意见 , 对 于提 高 专家 证 人 的客 观 性 有 固有 的缺 陷 。 这 很 大 的帮 助 。 比如 , 了加 强 登记 管 理 , 0 0年 英 国成 立 了 再 为 20

美国证人出庭制度

美国证人出庭制度

美国证人出庭制度在美国司法体系中,证人出庭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证人出庭是指在法庭上对于案件进行作证陈述的个人。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保证被告人能够享受到公正的辩护,同时也是确保真相的浮出水面的关键手段之一。

本文将探讨美国证人出庭制度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制度机制。

证人出庭制度在美国法律体系中有着深远的历史背景。

它根植于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了每名被告人都有权利通过与证人对质来辩护自己。

这一权利的正式确立是为了消除对被告的无根据指控和有偏见的陈述,保护被告人免受不公正的待遇。

因此,证人出庭制度被视为捍卫权利和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在美国司法体系中,证人出庭制度的实施有一系列具体的规定和程序。

首先,在审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利传唤证人作证。

这意味着任何与案件相关的人都有可能成为证人,包括被告和原告的亲属、目击者、专业人士等。

被传唤的证人有义务出庭,并根据法庭的要求诚实和全面地回答问题。

其次,在证人出庭时,有专门的证人出庭程序和行为规范。

例如,证人在法庭上需要进行宣誓或誓言,承诺要言诚合一,讲述真实的事实。

证人还需要回答律师的提问,律师有权利进行询问和质疑证人的陈述。

此外,证人还可以通过在法庭上提供书面证据、现场演示或交叉盘问等方式来支持自己的陈述。

证人出庭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有效地确保了辩护权的实现。

被告人有权将证人传唤到法庭上提供证词,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为自己辩护。

这为被告人打破控辩单一的局面提供了重要机会,有力地保护了被告的权益。

其次,证人出庭制度有助于揭示真相。

证人作证的目的是提供案件的真实情况,并让法官和陪审团了解相关证据。

通过证人的陈述,异议、疑问和争议可能会被解决,有助于正确理解和判断案情。

证人的切身经历和见证对于案件的裁决起到重要的支持作用。

此外,证人出庭制度还有助于检验证人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证人作证的过程通常需要面对律师的质疑和询问,以评估证人证词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简析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

简析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

简析英 美法 系的 专家 证人制度
陈 志 兴
摘 要 : 绍 了英 美法 系 国 家使 用 专 家证 人及 证 据 的基 本规 则和 习惯 做 法 , 析 了其 优 点 和 存 在 的 弊 端 。 家证 人 不 应 为 介 分 专
了 当事 人 而 作 鉴 定 , 而应 立 足 于客 观 事 实 , 用科 学知 识 , 法 院进 行 公 正裁 判 服 务 。 运 为
院 鉴 定 人证 词 提 出补 充 或 异议 。
的 《 高 人 民法 院 关 于 民事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定 》 以下 简 称 最 ( 《 据 规定》第 6 条首 次提 出了“ 家辅助 人 ” 证 ) 1 专 的概 念 , 许 允 当 事人 申请 具 有 专 门 知 识 的人 对 专 门 性 问 题 进 行 说 明 和 对 鉴
英 国对 传 统 的 专 家 证 人 的 职 责 进 行 了 改 革 ,规 定 专 家 证
人 应立足 于客观事 实 , 用科学 知识 , 法院发现 客观 真实 , 运 为 进 行 公 正裁 判 服 务 。 因此 , 现 代 意 义 的 普 通 法 原 理 而 言 , 就 不 应有所谓 的原告的专家或被告 的专家 . 应成为法 院的专家 . 而 独 立 于 委 托 当事 人 。专 家 意 见应 向法 院提 出 , 非 向 委 托 专家 而 证人进行鉴定的当事人提出。
( ) 制应 用 的规 则 。专 家 证 据仅 适用 于解 决 诉 讼 程 序 问 2限
在 英 美 法 系 国 家 , 专 家 证 人 是 指 基 于 特 有 的 实 践 经 验 或 专 门 知 识 对 案 件 事 实 提 出 判 断 性 意 见 的 人 。 任 何 人 都 可 能 成 为 案 件 的 专 家 证 人 . 只 要 参 与 审 理 有 关 案 件 的 法

论专家证人-美国专家证人制度的启迪与中国司法现实的思考

论专家证人-美国专家证人制度的启迪与中国司法现实的思考

论专家证人-美国专家证人制度的启迪与中国司法现实的思考卢永红
【期刊名称】《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0(000)006
【总页数】4页(P22-25)
【作者】卢永红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法律系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13
【相关文献】
1.英美专家证人制度的启示——兼评新《刑事诉讼法》中专家辅助人制度 [J], 纪洋洋
2.构建中国特色的版权诉讼专家证人制度——兼论版权诉讼不宜移植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 [J], 余歌;
3.一中国式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构建--基于对美国专家证人制度的选择性借鉴 [J], 王妮妮
4.论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对美国法庭"专家证人制度"的借鉴——由中美两个案例比较谈起 [J], 杨晓春;王拜
5.美国专家证人制度的评价及启示 [J], 刘伟;张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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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证人的角色――美国诉博伊德案点评

专家证人的角色――美国诉博伊德案点评

专家证人的角色――美国诉博伊德案点评专家证人的角色――美国诉博伊德案点评专家证人在司法过程中的角色因诉讼模式不同而有所差异,但简单地说,其核心职能是以所谓“科学”权威的身份使判决获得正当性。

然而,作为判决正当性基础的科学结论本身也存在正当化问题,当科学的权威性受到挑战的时候,也就动摇了专家证词的权威效力。

这一现象决定,专家证人无论在查明事实中居于多么重要的地位,都不可能取代法官(或陪审团)对案情事实进行综合判断;科学权威更不可能取代司法权威而成为案件的最终裁判者。

波斯纳指出,司法判决具有权威不在于它们统帅着与科学家的共识相对应的律师们的共识,而在于它是从司法等级的上层传达下来的。

与普通人形成科学信仰时对理性权威的服从相比,与这种政治权威可对应的是等级上层所作的司法决定大致比下层法官对案件的决定更可能是正确的。

高层法官的选择更仔细(一般如此,当然不是每人皆然)上层法官的眼界更宽,此外上层法官还得益于下层法官对案件的思考和律师的额外诉讼摘要和论点。

但这种上层正确的假设是无力的。

并且即使所有上下层法官意见都一致,他们的决定也比一致的科学判断少一些内在的说服力,因为法官的方法比起科学家们的方法实在是太虚弱无力了。

[1] 司法制度的等级结构以及包含在遵循前例原则中的对稳定性的追求也许会在各种意义上促进“正义”:它使司法决定更可为普通大众所接受,它减少了不确定性,但它阻却了对真理的探索。

于是,当证据、事实、科学意义上真理、及法律意义上的证实这些对于公正性和正当性至关重要的要素不断受到挑战而变得模棱两可时,当价值多元和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和客观真理的不确定性致使判决产生的过程成为判决结果正当性资源时,专家证言便有了独特的价值,它使裁判建立在科学权威基础之上从而至少获得感觉上的正当性。

专家证人的这种角色随着科学技术发展的不同阶段而发生嬗变。

在西方奴隶制度社会和欧洲封建社会,科学不发达,证明手段落后,法官在案情真伪不明时通过人们最信服的神灵来判断真相,实行神示证据制度,即由神意(或上帝之意)判断案情,神誓、水审、火审、决斗、卜卦、抽签等等,使审判获得合法性。

英美法系中的心理学专家证人

英美法系中的心理学专家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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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中的心理学专家证人
摘要:专家证人指的是根据法庭的要求,依靠专业知识和技术,就法庭审案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本专业的内容,向法庭提供的有科学依据的书面报告并直接出庭作证的各学科的专家.心理学专家证人就是心理学专家作为专家证人进行出庭作证.英美法系与我国实行的.大陆法系存在着差异,该文希望通过系统地介绍英美法系心理学专家证人的发展历史及作用、心理学专家证人的工作程序、存在的争议、已有的实证研究等,为国内法律界和心理学界开辟一个新的视角,并探讨心理学专家证人在我国司法系统实施的可能性. 作者:贺晓玲陈俊张积家Author:He Xiaoling Chen Jun Zhang Jijia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心理学系/心理应用研究中心,广州,510631 期刊:心理科学进展PKUCSSCI Journal:ADVANCES IN PSYCHOLOGICAL SCIENCE 年,卷(期): 2007, 15(6) 分类号: B849 关键词:专家证人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心理学专家证人. 机标分类号: DF7 D92 机标关键词:英美法系心理学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法庭知识和技术专业系统实施书面报告实证研究工作程序大陆法系法律界学科学界庭审司法视角历史科学基金项目:。

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采信制度的探究——以美国专家证据制度为借鉴

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采信制度的探究——以美国专家证据制度为借鉴

2019年10月(上)法制博览刑事法律专题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采信制度的探究———以美国专家证据制度为借鉴陈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北京100083摘要:本文以美国专家证据制度为借鉴,主要对其采信制度的发展进行研究,分析了我国目前刑事司法鉴定采信制度的现状、缺陷、科技快速发展下鉴定标准更新过慢等问题,进行了中美采信制度的对比,提出了一些司法鉴定采信制度的改进建议,意在使我国的采信制度更加健全完善,希望能够对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路径。

关键词:刑事诉讼;鉴定意见;采信制度;科学鉴定方法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8-0072-04作者简介:陈迎(1997-),女,汉族,天津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一、美国专家证据采信制度的发展(一)前期发展1.普遍接受规则在美国,关于法院要采信的各种运用科学方法原理的证据,是否能过对其进行采信,弗赖伊的案例把这个问题提到了表面上,让这种新型的科学方法和原理能够运用在司法程序当中,确立了“弗赖伊规则”。

但是这种规则在弗赖伊案中并没有得到特定领域的普遍接受,因此没有对这种测谎结果进行采信。

总的来说,普遍接受的规则就是当一个科学实验得到的结论或者根据新的科学理论实践得出的技术,运用这种科学技术结论的时候,法院要观察这种科学技术结论是否在它特定的领域得到了其专家的普遍认同,然后再决定对这种科学技术结论是否进行采信。

"弗赖伊规则"主要包括两个步骤:一是首先明确界定科学原理和科学发现所属的具体科学领域;二是审査其在所属的科学领域内是否达到普遍认可的程度。

[1]一般来说,这种“普遍接受”标准来自两个层面:其一,这个证据来自科学和技术领域;其二,这一证据的科学原理和技术方法已被这一领域的专家广泛接受。

但其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当法官缺少专业知识难以判断的时候,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会更加难以定义“普遍接受”的规则标准。

英美专家证人责任制度及其启示

英美专家证人责任制度及其启示

英美专家证人责任制度及其启示作者:林音淇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10期摘要:在英美法国家,各个领域的专家证人在各类型的诉讼中发挥着显著的作用。

但是,因专家证人过错而误导法庭判断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由此引发其应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也备受争议。

中国现行法尚未明确规定鉴定人的法律责任,鉴定人违法鉴定、越权鉴定的现象难以得到有效的规制。

借由英美专家证人法律责任的讨论,或可为中国鉴定人法律制度的立法与研究提供一些启示与借鉴。

关键词:专家证人;鉴定人;法律责任中图分类号:D93/9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0-0238-02一、问题的提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的多元化,诉讼中出现的专业性问题越来越多且日呈复杂,单纯借助法官自身的学识已无法对诸些问题作出准确的判断,而须依靠相关领域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此进行探究,专家证人制度应运而生,并逐渐成为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甚至可以说,其几乎渗透进了每一个领域的法庭审判,在协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再现冲突原状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是,英美专家证人制度系运作于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在这种双方当事人相互竞赛的诉讼角力中,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惜血本委任专家证人,目的在于利用其专业技能或权威说服法官作出利己判决。

毫无疑问,在个人利益的指引下,没有哪个当事人愿意花钱找一个坚守公平理念、在关键时刻倒戟反戈的专家证人[1]。

尤其是在专家证人职业化之后,出于谋生的需要,相关从业人士开始公开宣传自身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法庭经验,明码标价,甚至明确承诺在诉讼中尽可能地为当事人赚取权益或逃避责任。

在激励的行业竞争中,一旦他们受聘于当事人并获取酬金,必然会力行其“行业操守”,竭力为当事人服务,并在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公正价值之间作出非此即彼的抉择,误导法庭作出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判断。

为此,英美司法界普遍认为,虽然专家证人应当优先对法庭负责,但对其当事人所负担的任务也绝对不能忽视。

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
证人制度在各国法律体系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刑事
案件中,证人的作用更是不可或缺。

英美两国的证人制度能够监督法律
程序,保护证人权益,发挥证人在事实认定中的作用,是全球法律体系
中的翘楚。

对于我国证人制度改革,借鉴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旗帜”,有必要开展一定的研究。

二、研究目的
本次研究将以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律体系中
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运作模式、机制设计、
诉讼实践等方面,在借鉴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适合我国自身情况的证人
制度改革建议。

三、研究内容
1. 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概述和发展历程;
2. 英美法系专家证人的身份、权利与义务;
3. 英美法系专家证人证言的制度设计和质证方法;
4. 英美法系专家证人的交叉审讯和对证;
5. 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实践运用案例。

四、研究意义
本研究旨在通过对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研究,为完善我国证人
制度提供经验和借鉴。

通过梳理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实践运用案例,为我国证人制度改革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和措施,开拓我国证人制度的改
革思路和方式,提升证人制度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切实保护证人权
利和促进司法公正。

英美法中的专家证人

英美法中的专家证人

英美法中的专家证人作者:侯学宾来源:《方圆》2015年第06期在1351年的伦敦,发生了一件有关出售腐烂变质食物的案件,参加该案的陪审团就由厨师和鱼贩组成,充分利用了这些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来对案件事实进行裁定在英美的律政剧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专业人士在法庭上对案件中的事实发表意见,也会看到双方的律师对专家不断地交叉质证。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身影也开始介入审判,诸如前段时间的复旦投毒案在二审中,辩方根据聘请的法医专家提供的意见申请重新鉴定。

这些人在英美国家被称之为专家证人,《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其解释为“因为其所具有的知识、技能、经验,受到的训练或教育等,有资格就证据或事实争点提供科学的、技术的或者其他专门性意见的证人。

”这些人之所以能够成为证人,并非像一般证人那样只是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向法院进行描述式的陈述,而是针对案件事实涉及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问题提供自己的专业意见。

专家证人的出现源自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纠纷也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各种各样的专业领域,比如医疗纠纷中就关涉医学中的多个领域,当这些纠纷需要经由审判来断定是非曲直的时候,法官就不得不借助于相关领域中具有丰富科学、技术知识的专家。

尽管我国的法律中也逐步引入专业人士参与案件审判,但是审判诉讼领域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制度只是出于起步阶段,其与国外的专家证人有所差异,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外专家证人制度可以给我们提供更为有益的借鉴。

中世纪英国:厨师和鱼贩也能成为专家英美国家的专家证人制度渊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尽管那个时候的科技发展和现在比起来是天壤之别,但在法律纠纷中依然会涉及一些科学问题或者特殊技能,法官需要借助于“专家”的力量。

在中世纪,法院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获得专业人士的帮助,一种是组成“专家陪审团”,另一种是让“专家”成为法院的“顾问”。

中世纪的陪审团要比现在的陪审团具有更大的权力,更为强调陪审团对事实的了解和对证据的搜集,所以那些最能理解和判断事实的人更容易成为陪审员。

中美刑事诉讼有关证人问题的比较研究.doc

中美刑事诉讼有关证人问题的比较研究.doc

中美刑事诉讼有关证人问题的比较研究-美国刑事诉讼是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主要代表之一,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在许多方面吸取了当事人主义的做法和经验。

这种吸收在哪些方面值得肯定,在哪些方面仍然存在缺陷?本文仅就中美刑事诉讼有关证人问题作些比较研究,希望以此推动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一关于证人资格问题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01条的规定,除该规则另有规定外,“每个人都有资格作为证人。

”(注:卞建林译:《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1页。

)在美国,证人被分为普通证人和专家证人。

普通证人的义务是对诉讼中的一般争议事实提供一般性证言,专家证人的义务则是对涉及某一领域的专门知识为帮助陪审团理解诉讼中的争议事实提供专门性证言。

由于证人的种类不同,其条件或资格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对普通证人的基本要求是:(1)证人必须具有明示自己意思并使法官和陪审团理解的能力,即具有表达能力;(2)证人必须理解其有说真话的义务,即具有理解其如实作证责任的能力;(3)证人必须就其亲自了解的事实作证。

这一条件是证人资格的最重要的条件。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02 条就明确规定:“除非有证据足以确定证人对待证事项具有亲身体验,否则其不能作证”。

(注:卞建林译:《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1页。

)这一规定是受其传闻证据排除法则所制约的。

专家证人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必须是在某一领域具有专门性知识和技能的人,并且其证言必须有助于陪审团认定事实。

在美国,对儿童和意志受损害的人是否能作证人,没有硬性的规定。

年龄的大小和意志是否受到损害本身并不影响其证人的资格,只要法官认为儿童具有观察、记忆和谈话能力并理解宣誓作证的性质和后果,意志受损害的人具有感知、记忆、表达能力并理解其说真话的义务,就可以充当证人。

此外当事人及其配偶、鉴定人也可以充当证人。

英美专家证人制度评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英美专家证人制度评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英美专家证人制度评析及对我国的启示证人制度是一项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也是英美法系中的核心体系之一。

英美专家认为,证人制度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它可以确保案件的真相得以还原,避免冤错案的发生。

在证人制度中,证人是案件中的重要角色,他们提供证言,向法庭传递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为法官做出正确裁决提供必要的信息。

然而,英美专家也指出了证人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证人的证言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问题,还有证人可能受到恐吓、贿赂等干扰,导致证言失去可靠性和信任度。

此外,证人制度的程序也可能出现问题,如证人的传唤和质证等环节可能存在不充分和过度的情况。

对我国来说,英美专家的经验和教训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证据收集难、证据保全难、证人证言恶意篡改等。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证人制度的保护和规范,加强对证人的监管和保护,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制度,提高证人的证言真实性和可信度。

此外,还应该加强对证人程序的监管和规范,确保证人程序的公正、公开和透明,避免错案和冤案的发生,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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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专家证人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英美法专家证人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英美法专家证人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作者:张慧霞王娅菲来源:《人民论坛》2012年第23期【摘要】专家证人制度是英美法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是当事人主义模式下,控辩双方最为有利的武器之一。

经过几百年的发展,英美法的专家证人制度不断完善,然而其固有的缺陷,如费用高昂、诉讼延迟以及专家证人的证言在某种程度上缺乏中立性等都与我国法律环境不相容。

因此在借鉴其优点的同时,中国还应坚持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

【关键词】英美法专家证人司法鉴定英美法的专家证人制度概述专家证人,区别于普通证人,也不同于大陆法系中的“鉴定人”。

这里的“专家”是指在某一特定的领域内,具有高于普通人专业技能和知识的人。

另外,《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七百零二条规定,“凭其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教育,在科学、技术或者其他专业知识方面能够帮助事实裁判者理解证据或者确定争议事实的人,就有资格成为专家。

”一般来说,专家证人的选任有两种不同的方式。

一种是当事人聘请,如《加拿大证据法》第七条规定:“在任何刑事的和民事的审判或其他程序中,若原告、被告或其他当事人依法或者根据惯例意欲让专业人员或者其他专家提供意见证据,无须法庭、法官或程序主持人准许,各方最多可邀请5个这样的证人参加。

”①另外一种是法庭指定专家,相比于当事人聘请的方式,这类专家往往倾向性比较小,给出的意见相对客观中立,澳大利亚的这类专家证人相对比较多。

在英美法系国家要想成为专家证人,必须在某一特定方面具有超过普通人的知识、经验、技能,使其能够在法庭上解决一系列出现争议的问题。

目前各国普遍认为,专家证人的门槛并不高,只要具有一技之长能为当事人所用,就是专家证人,这与需要经过登记审查的大陆法系的鉴定人大大不同。

与此同时,法官检验一个专家证人是否适格,看重的是一个专家是否能够很好地解决现实问题。

虽说这样一种宽泛的专家证人资格的要求有利于当事人最大限度为自己辩护,但激烈的对抗背后也为法官带来了无尽的烦恼,如耗费司法资源巨大,延长诉讼时间。

论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基础与缺陷_兼论我国引入专家证人制度的障碍

论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基础与缺陷_兼论我国引入专家证人制度的障碍

诉讼理论论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基础与缺陷———兼论我国引入专家证人制度的障碍邓晓霞摘 要 诉讼模式的改革使得产生于强职权模式下的传统司法鉴定体制与新庭审方式的矛盾日益突出,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司法鉴定也亟需立法。

近年来,有关引入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改革构想成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中的热门话题,本文在分析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基础及其固有缺陷的基础上,对在我国建立专家证人制度的观点提出了质疑。

关键词 专家证人交叉询问鉴定人制度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司法鉴定也亟需立法,对此理论和实务界均达成共识,然而在我国司法鉴定体制应如何改革这一问题上却莫衷一是。

近年来,有关引入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改革构想成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中的热点呼声。

不少学者认为我国鉴定体制中最大的问题是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询问,因此很难保证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而专家证人制度中将鉴定人视为证人并要求其出庭接受交叉询问有利于协助法官查明事实,能较大程度上保证其结论的科学性与客观性,因此主张我国应引入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

事实上,鉴定人出庭只是专家证人制度的表象,而专家证人制度的基础、本质内容及其存在的问题才是我国是否引入该制度应重点考察和研究的对象。

一、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基础(一)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基础专家证人证言作为意见规则的例外在英美法系中广泛存在。

普通法中将证人的陈述分为事实性陈述和意见性陈述,意见陈述是专家证人的“专利”。

只要诉讼中的争议所涉及的问题超出一般人(主要是指陪审员)的知识或能力范围,当事人都可以举出专家证人这面大旗。

专家证人依据他们在本专业或本行业的相关知识、经验出庭作证,如果他在某一特定领域内具有的专业知识或经验对事实认定者认定案件事实有所帮助,他的意见陈述即有证据能力。

①专家证人制度是有关专家证人资格、专家证人程序的启动和推进、专家证人的选任、专家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家证人证据能力等一系列问题的规范体系。

论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专家证据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完善的借鉴意义

论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专家证据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完善的借鉴意义

论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专家证据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完善的借鉴意义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100000摘要: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专家证据在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专家证人具有外行法官所欠缺的专业知识,技能,教育和训练,在各种诉讼中发挥作用的专家类型不计其数。

然而专家证人资格的审查以及证言的可采性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需要回应的关键问题,美国专家证据迂回的发展史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关键词:专家证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司法鉴定制1.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专家证据概述美国证据法是美国法律体系中的点睛之笔,正是有了证据法才能够有效凸显律师在法律过程之中的作用,彰显法律的公平性。

在1923年的Frey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法庭首次对出庭专家证人的资格进行了限制,而且还对专家证言的内容进行了限制。

在这一案中,对Frey 的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判决,但由此创制的Frey规则到1975年国会批准联邦证据规则时已被大多数司法辖区采纳,通常要求采“要求新颖科学证据获得该领域的普遍认可”这一简略形式。

1993年联邦最高法院通过Daubert v. 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案介入,并有史以来首次就专家证据的可采性标准和Frey规则在联邦辖区的地位以及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的释义问题作出裁决。

这一案件后,相关人员对法院判决做出一定思考:法庭不是光看专家得出的结论,还应考虑专家得出该结论的“方法”。

1.我国鉴定制度存在的不足司法鉴定是由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分析和判断并形成专家意见。

近几年来我国学者发表的有关司法鉴定中制度的论文和专著,比较一致地认为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在各个环节均存在一定问题。

2.1当事人只能聘请专家辅助人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与联邦证据规则相比,可以称之为不平等的诉讼模式。

不论是新刑诉法还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0年10月颁布、2013年年初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47条,均表示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时,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但作为被控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不享有自行聘请鉴定人的权利。

美国民事法中的证人保护制度

美国民事法中的证人保护制度

美国民事法中的证人保护制度在美国的民事法中,证人保护制度被视为非常重要的一项法律保障,旨在保护证人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自由而安全地提供证词。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司法系统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本文将就美国民事法中的证人保护制度进行探讨。

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中,证人的证词对于一个案件的结果具有关键性的影响。

因此,为了保证证词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美国民事法中设立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首先,证人保护制度保障了证人的隐私权,法律明确规定证人的个人信息是保密的,禁止他人未经证人授权的披露。

这一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对证人的骚扰、报复或威胁,并确保证人能够安全地提供证词。

例如,证人的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在法庭程序中常常会被隐藏或保护,以防止证人遭受不必要的骚扰。

其次,证人保护制度提供了证人的匿名保护。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证人的安全,法庭可以决定允许证人保持匿名状态。

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高风险的案件中,涉案方或证人可能面临严重的威胁或危险。

证人的匿名身份可以防止他们被报复或恐吓,同时保障证人自身的安全。

此外,证人保护制度还涉及到证人的免责权。

免责权意味着证人无须担心因讲述真相而面临法律诉讼或其他不利后果。

这是为了鼓励证人提供真实的证词,而不必担心自身被起诉或追究法律责任。

免责权的设立有效地保障了证人提供真实证词的积极性。

此外,证人保护制度还包括对证人的经济保护。

在许多情况下,证人可能需要长时间离开工作或生活,为了出庭作证或配合司法调查。

因此,证人保护制度中设有补偿机制,以保障证人在提供证词期间不会因经济方面的问题而受到影响。

然而,尽管美国的证人保护制度相对健全,仍然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有些证人可能会因为担心个人安全而不愿意提供证词。

这可能导致案件中缺乏关键证据,从而影响司法公正性。

其次,在一些高风险案件中,尽管法庭设有证人匿名保护措施,但依然无法完全消除证人可能面临的威胁和风险。

此外,证人保护制度的实施也面临着资源的限制和效果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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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家证人制度研究作者:孙博文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31期摘要美国的专家证言的采信规则经历了由“弗赖伊”规则到“多伯特”规则的变迁,在这一标准变迁背后隐藏的是从注重专家证言的科学性到专家证言的可检验性的价值变化,这与证据法平等分配错案风险的价值取向紧密相关。

这对我国完善民事诉讼中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制度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和价值。

关键词比较法美国专家证人作者简介:孙博文,中央民族大学,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71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11.083一、美国专家证人的选取(一)当事人自行提出专家证人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专家证人大多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选取,相关支出也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因此,美国的专家证人与聘请他的当事人之间便形成了一种异常紧密的关系。

专家可能完全按照律师的意思做出相关证言。

有学者提出专家证人为了保护自身学术声誉不会做伪证。

[1]但这更类似道德约束。

保证专家证言的可采性的关键,在于引入了专家证人之间的对抗。

美国学者亚力克斯·斯坦提出,任何具有可采性的证据都必须要适用最大个别化原则(PMI)①[2]进行检验,经过充分质证才在具体个案上具有可采性。

美国的专家证人制度很好地贯彻了对抗制传统,即便一方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证人证言可能具有偏向性,另一方当事人也可自行聘请专家证人与之进行对抗。

寻找其漏洞和矛盾点,使得“证据调查具有更大的动力和更高程度的彻底性,能在很大程度上将案件的事实进行的展现在事实裁判者面前。

”[3]对抗制解决的不仅仅是案件事实的真实性问题,在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对抗过程中实际上也是平等分配可能产生错案风险的过程。

双方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会竭尽一切手段发现于己有利的证据,并针对对方的专家证言进行攻击。

在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专家证言便都在具体个案中经过了检验,保证了诉讼公平。

(二)法庭提出专家证人美国的司法实践通常通过对抗制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平等分配错误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美国的证据法完全不关注专家证言的真实性问题,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6的规定,法庭不仅可以依照诉讼双方的申请指派专家,而且可以依职权主动指派一名专家参与庭审。

同时,根据《联邦证据规则》第53条规定,法庭可以指定特别专家。

②当双方当事人聘请的专家意见冲突时,裁判者可以自己指定专家,而法庭指派的的专家证言相较于当事人双方自己聘请的专家证言而言,通常会优先采纳。

这样的制度设计,也是为了强化专家证人的超然性和客观性,这一点从法庭指派专家的证言具有优先性也可以体现出来。

但是美国的法庭通常都不会行使这项权利。

究其原因,有观点认为是因为美国的民事诉讼程序被分割成了预审程序和审判程序,而预审程序在传统上通常由当事人主导,当诉讼进入到审判程序之后,当事各方早已各自为诉讼准备好了相关的专家证人,如此法庭也就没有时间在做专家的挑选工作了。

不过本文认为,这可能体现的是美国的一种价值选择。

强化专家证人的超然性和客观性,实质上是为了发现案件的事实;而强化对抗则更加注重的案件错案风险的分配。

美国的证据法设计兼顾了这两个價值,但很明显,美国在二者的选择上更加重视后者。

当然,无论是更加重视案件事实的发现还是更加重视错案风险的分配,二者所追求的终极价值都是相同的——即保证民事诉讼的公平。

只是方法的不同而已。

二、“弗赖伊”规则的法理分析该规则主要是要解决专家证人证言本身的科学性问题。

这一标准也构成了专家证言的排除标准:凡是在专业领域内没有得到广泛共识的专家证言,都不得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优势在于最大程度上保证了专家证言的可靠性问题,有利于还原案件事实。

但是该标准至少存在如下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专家证人主要都是由诉讼双方当事人自行提出并支付相关费用。

这种专家证人之于一方当事人的依附性,使得“专家的资质不论有多么耀眼,他总还是会受到其言行到底具有多少可信度的质疑。

”[4]所以如果从发现真相的角度看,无论立法者采用何种方法来提高专家证言的可靠性,从根源上讲都是难以实现的。

第二,这种采信标准还会导致诉讼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不平等。

首先是强化了双方当事人在资源上的一种不对等状况。

虽然必须承认,双方当事人所能聘请到的专家证人的能力肯定是不可能完全对等的;但是当专家证言的科学性被过分强调时,其导致的“知识崇拜”可能会使得在业内更具威望的专家作出的证言具有优先性。

这样将会导致能够聘请到专业领域内最权威专家的一方当事人的专家证言采信概率高于另一方当事人,这种价值导向,是偏向于那些有更多社会资源的当事人的,虽然这种资源上的不平等本身是存在的,但放大这种资源上的不平等,就是制度存在问题了——因为法律应当保证双方当事人的机会平等。

其次,“弗赖伊”规则会导致错案风险分配的平等。

因为根据“弗赖伊”规则,那些原本可以对对方专家证言进行有效质询,但是却尚未得到业内广泛认同的专家证言被排除。

这样,对方提出的专家证言就难以进行有效质证,也就因违反了最大个别化原则。

采纳这样的证据,实际上是将错案风险系统倾向性地转移给了一方当事人,造成了民事审判的不平等。

所以“基于平等考虑而排除专家证据的机制,应当致力于保证最好的裁决,而不是最好的科学。

”[5]“弗赖伊”规则难以解决上述问题。

三、“多伯特”规则的法理分析(一)“多伯特”规则的内容1992年,联邦最高法院九位最高法院大法官一致认为“弗赖伊”规则违反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并通过三个判例确立了新的专家证言采信标准。

③至此,美国联邦沿用了70年之久的“弗赖伊”规则被“多伯特”规则替代。

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2以及“多伯特”标准的规定,专家证言的可采性取决于如下六点。

第一,确保专家证人提出的理论或方法是可验证的。

第二,该专家的理论或方法,最好但不强制是经过同行认可。

第三,该专家必须指出他的理论或方法实际以及潜在的错误概率。

第四,该专家的理论或方法最好但不强制是在相关行业内得到普遍接受。

第五,法院要检验该专家所作出的从理论(或方法)到结论的推理过程,以发现分析存在的漏洞,严重的分析漏洞将构成专家证言的强制排除理由。

第六,根据《联邦证据规则》第403条的规定,法院要权衡该专家证言的潜在证明力与它可能具有的偏见或误导可能性。

(二)有利于错案风险平等分配的“多伯特”规则分析上述标准可以发现,六项标准中,只有第二和第四两项是对专家证言的科学性的限制。

其余四项则全部都专注于专家证言的可验性问题,更加注重强化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对抗,尽可能多的将专家证言引入到诉讼当中。

通过分析美国的司法实务,我们也可以看到“多伯特”规则是如何满足最大个别化原则以达到错案风险平等分配的。

美国的司法实务中,交叉询问环节律师针对对方专家证言进行攻击的主要目标是对方专家证言的假设部分。

因为专家证人毕竟不是案件的直接经历者,所以在其证言中,必然会存在假设部分。

同时由于专家证人与一方当事人的紧密关系,导致其作出的专家证言必然会突出那些有利于己方的假设而淡化其他的假设。

这时,美国律师通常会向陪审团表明对方专家不愿关注其他假设;或者询问其如果存在其他的替代方案,该专家是否会改变他的观点。

对方专家通常情况下自然是不会改变自己的观点的,此时,律师也就向陪审团展示出来对方专家可能存在的偏见。

[6]以此降低对方专家证言在陪审团心中的证明力。

通过这个美国律师的诉讼策略我们可以看出,在“多伯特”规则下,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查明并不是主要目的④;更加重要的是强化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对抗,通过交叉询问的方式使专家证言经过最大个别化的檢验,使法官兼顾到双方的意见,此时产生的错案风险与双方来讲都是平等的。

四、结语从美国专家证人制度和司法制度角度而言,本文认为“多伯特”规则与美国的司法现状契合度更高。

如前所述,美国的专家证人都是双方当事人自行聘请并支付费用,二者的联系十分紧密,导致专家证人的资质无论多么耀眼,人们总是会怀疑他的证言可信度。

所以美国专家证人制度先天的就不具备把案件事实认定放在重点位置进行考虑的基础。

这一点,注重证据科学性的“弗赖伊”规则与之并不契合。

美国的民事诉讼实行的陪审团审判制度,法官消极中立,庭审由当事人主导。

在这种对抗制庭审模式之下,“弗赖伊”将那些未经行业广泛认可的专家证言排除,实际上是弱化了诉讼中的对抗。

这与美国的司法传统并不相符。

而“多伯特”规则则是鼓励对抗的。

所以,在一个不具备将查明案件事实作为重点关注,又鼓励对抗的司法环境之下,“多伯特”规则与之的契合度更高。

注释:①这个原则包含两个具体的要求:第一,事实认定者必须接受和考量所有与本案有关的具体个案证据。

第二,除非生成事实认定的论证,以及该论证所依赖的证据,经受且通过了最大个别化检验,否则事实认定者不能做出任何不利于诉讼一方的事实认定。

在这个框架下,“最大个别化检验”是一个刚性的,同时也是实践性的标准。

②《联邦民事程序规则》第53条规定:“需要裁决任何案件的法庭,可以就此指定一个特别专家……‘专家’一词包括仲裁员、审计员、审查员和评审员。

”③分别是Daubert v. Merrel Dow Pharmaceuticals, Inc,509 U.S. 579,594(1993),General Electric Co. v Joiner,522 U.S. 136(1997)和Kumho Tire Co. v Carmichael,526 U.S. 137(1999).④因为律师们自己也承认,专家证人基于与一方当事人的紧密关系会做出带有倾向性的假设,所以律师们才会制定攻击对方专家假设部分的诉讼策略。

而这样一种制度设计我们很难说是为了发现(或者说主要是为了发现)案件事实而设计的。

参考文献:[1] [美]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第七版)[M].蒋兆康,译.法律出版社,2012.[2] Alex Stein:Foundations of Evidence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3] 蔡颖慧.对抗制危机中的专家证人制度[J].河北法学,2014,32(9).[4] Oscar G. Chase and Helen Hershkoff,Civil Litigation in Com parative Context,American Casebook Series:West Academic Press,2017.[5] 同[3].[6] D. Shane Read:Winning At Trial,NITA,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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