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0005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反价格垄断规定 第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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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20 ”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特制定《反价格垄断规 定》 , 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 现予公 布 , 自 20 1 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
:10 - 0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印送 : 全国人大法工委 , 最高人民法院 , 商务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国务院法制办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 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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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垄断协议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四章经营者集中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 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 康发展,制定本法。
其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 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就被 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例德国。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 位的界定标准并无明文规定,而是由判例来确立规则。
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无论采取何种模式,标准是趋同的。如果企业 的市场占有力超过70%,其市场支配地位是明显的;如果企业的市场 占有力不足30%,一般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在30%--70%之间,必须考虑其他一些进一步说明企业竞争地位的因 素。这些因素包括:其一,对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障碍;其二,企 业的财力;其三,企业垂直联合的程度;其四,企业转向生产其他产 品的可能性;其五,交易对象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其六,市场行 为(企业的某些交易行为与竞争条件下可能实施的行为相差越大,该 企业不受竞争制约的能力就越强)。
各国反垄断法列举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大致有二类:剥削性滥 用和妨碍性滥用。
剥削性滥用的典型表现形式是对交易相对人(包括供应者、顾客和 最终消费者)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
妨碍性滥用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维护或进一步加强 其市场地位,往往凭借业已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公平竞争,目 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及其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被称为反垄断法 的三大支柱之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
第 十 七条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 农产品生产 、
加工 、 销售 、 运输 、 储存等经营活动 中实施 的联合或者协 同行
为 , 适用本规定。 不 第 十 八条 第 十 九条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包括服务。 本 规 定 由 国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负 责解 释 。 本规定 自 21 0 1年 2月 1日起 施 行 。
( ) 绝采用新的技术标准。 五 拒 第 七条 禁 止 具 有 竞 争 关 系 的 经 营 者 就 联 合 抵 制 交 易
口 腔 护 理 用 品 工 业
8
第 二 十 一 卷 第 二册
21 0 1年 4月
0RAL CARE I NDUS TRY
21 0 1年协 会 工作 交 流 会 议在 三亚 召 开
并 实 施 垄 断 协 议 的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由
为 , 收 违 法 所 得 , 处 』 一 年 度 销 售 额 百 分 之 ~ 以 上 百 分 没 并 一 之 十 以 下 的 罚 款 ; 未 实 施 所 达 成 的 垄 断 协 议 的 , 以处 五 尚 叮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人进行 了详细的介绍 ; 请美晨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乐金 日用化学 有限公 司、 爱索尔包 装集 团及 广州 中汉 口腔用 品有 限 公 司的代表分别就企业 内刊制作及企 业文化 建设作 了专题 经验 交流 报告 ; 协会 常务 副理事 长兼 秘书长 相建 强先 生通报 了
2 1 年协会工作计 划 ; 01 重点讨论了行业组织成 立 5 5周年纪念活动和行业市场宣传 活动 。 与会代表一致反映 , 本次会议 内容丰富 , 重点突 出, 安排周 密 , 务明确 。通过本 次会议 , 任 对协会 今年 的工 作安排有 了清 晰的了解 , 对企业 文化建设有 了新的认识 , 对协会信息沟通 渠道有 了进 一步的掌握 , 特别是 对今 年协 会几项重 要工作达 成了 共识 , 这必将促进 和提 高企业文化建设 、 有力推动本年度协会的几项重大工作顺利完成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6.26•【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反垄断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19年6月26日)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本规定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三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查处下列垄断协议:(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二)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三)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
前款所列垄断协议,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指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授权查处垄断协议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或者虽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但有必要由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第四条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垄断协议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经营者。
第五条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协议或者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
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第六条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二)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三)经营者能否对行为的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四)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
第七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二)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三)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四)通过其他方式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4.01.01•【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限制或影响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
第三条(垄断行为的定义)本法所称垄断行为,是指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之间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经营者过度集中;(四)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第四条(经营者、特定市场的定义)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在特定市场内从事商品经营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法所称特定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期间内就某种商品经营所涉及的区域范围。
第五条(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六条(主管机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设立反垄断主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第七条(社会监督)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垄断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垄断行为。
第二章禁止垄断协议第八条(禁止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之间达成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以下简称为“协议”)。
协议包括:(一)统一确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的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或者开发新技术、新设备;(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手段,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在我国市场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反垄断法的起源、基本内容、实施效果以及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反垄断法的起源与发展1. 反垄断法的起源反垄断法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
当时,美国经济迅速发展,但垄断现象日益严重,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政府于1890年颁布了《谢尔曼反垄断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
2. 反垄断法的发展自《谢尔曼反垄断法》颁布以来,世界各国纷纷效仿,制定了一系列反垄断法律法规。
我国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标志着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的建立。
三、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1. 定义反垄断法是指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一系列法律规范。
2. 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垄断行为:(1)垄断协议: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3)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合并、收购、分立等行为,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3. 法律责任反垄断法规定了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四、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1.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防止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保障消费者权益。
2. 提高经济效率反垄断法通过限制垄断行为,促进企业创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而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3. 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反垄断法有助于打破行业垄断,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我国经济整体竞争力。
五、反垄断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1.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手段。
反垄断法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反垄断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我国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以来,反垄断法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一)立法目的1.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2. 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3.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2. 外国经营者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3. 中国境内经营者对外国经营者发生的垄断行为,根据情况,可以适用本法。
三、垄断行为(一)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包括:1. 价格垄断协议;2. 限售垄断协议;3. 限购垄断协议;4. 限制出口垄断协议;5. 限制进口垄断协议;6. 限制新进入垄断协议;7. 限制合并垄断协议;8. 其他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包括:1. 抬高价格;2. 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3. 拒绝交易;4. 限定交易相对人;5. 限定交易方式;6. 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三)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合营等方式,达到一定规模,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包括:1. 合并;2. 收购;3. 合营;4. 其他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
四、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职责(一)反垄断执法机构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3. 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职责1. 调查和处理垄断行为;2. 审查经营者集中;3. 制定和发布反垄断指南;4. 组织开展反垄断培训;5. 宣传普及反垄断法律知识;6. 其他反垄断执法职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反价格垄断规定》
国家发展 和改 革委 员会 主任 : 张平
二 。一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反 价 格 垄 断规 定
第 一条 为 了预 防 和制 止价 格垄 断行 为 , 保护 市 场公平 竞 争 , 维护 消 费者 利益 和社 会 公共 利 益 , 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反 垄断 法》 以下 简称反 垄 断法 ) 制定 本规 定 。 ( , 第 二条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经济 活 动 中的 价格 垄 断行 为 , 用 本 规定 ; 适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境 外 的价 格垄 断行 为 , 境 内市场 竞争 产生排 除 、 对 限制影 响 的 , 用本 规定 。 适 第 三条 本 规定 所称 价格垄 断 行为包 括 :
( ) 三 固定 或者变 更对 价格 有影 响 的手续 费 、 折扣或 者其 他 费用 ; ( ) 四 使用 约定 的价格 作 为与第 三方 交易 的基 础 ; ( ) 五 约定 采用据 以计 算价 格 的标准 公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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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发 展 改 革 委 发 布《 反价 格 垄 断规 定 》
( ) 一 经营 者达成 价格 垄断 协议 ; ( ) 有市 场支 配地 位的经 营者 使用 价格 手段 , 除 、 制竞 争 。 二 具 排 限
行政 机关 和法 律 、 法规 授权 的具 有 管理 公共 事务 职 能 的组织 滥 用行政 权 力 , 在价 格 方 面排 除 、 限制 竞
争 的行 为 , 用 本 规 定 。 适
( ) 六 约定 未经 参加 协议 的其他 经营者 同意不得变 更价 格 :
价格问题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价格问题一直是我国市场经济中的热点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了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价格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价格问题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价格法律法规体系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我国价格法律法规体系的核心,于1997年12月29日颁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价格总水平调控的目标和原则,规定了价格管理的基本制度,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等进行了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颁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该法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在价格领域,反垄断法规定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对相关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0月31日颁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旨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在价格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相关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10月31日颁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在价格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对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制。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于1985年9月6日颁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法旨在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促进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在价格领域,计量法规定了计量单位、计量器具、计量检定等,对价格计量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制。
价格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价格行政处罚法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585号)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5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甘肃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办法(2008年11月28日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国务院部门规章: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食盐价格管理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7号)5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计委第13号令)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计委第15号令)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4号)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第8号令)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国家计委第2号令)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8号)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4号)反价格垄断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发展改革委令2008年第1号)《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发展改革委令2008年第2号)省政府规章:甘肃省价格监督检查试行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
商务部令第1号实施办法
商务部令第1号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市场监管,维护价格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和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价格的管理和监督。
三、价格管理1.限价措施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商务部有权对涉及市场短缺、高昂成本和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商品制定价格上限措施,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2.打击价格垄断商务部将加强对价格垄断行为的监督和打击。
对于经营者或者企业在市场上通过垄断、串通行为人为制定高昂价格、固定价格或者利用技术壁垒垄断市场,将依法予以处罚,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3.常规价格监管商务部将加强对市场价格的常规监管工作,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对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和处罚,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四、监察机制1.价格监察商务部将加强对市场价格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对不合理的价格行为及时发现、处置,保证价格的正常运行。
2.价格投诉受理商务部将建立健全价格投诉平台,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受理和处理,及时纠正不合理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
3.监管巡查商务部将组织专业人士进行监管巡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抽检和取证,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
五、处罚措施1.罚款对价格违法行为,可以依法予以罚款。
罚款数额将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裁定。
2.停产停业对价格违法行为较为恶劣的企业,商务部将可以采取停产停业的处罚措施,以制止违法行为。
3.其他措施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商务部将可以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吊销营业执照、暂扣财产等。
六、附则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商务部有权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修改。
3.本办法施行前涉及的价格行为,以本办法施行时涉及的价格行为为准。
以上为商务部令第1号实施办法内容。
请相关企业和公民遵守相关法规,促进市场和谐发展。
反垄断法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内容摘要:【摘要】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竞争法律体系的两大组成部份。
从1994年开始,反垄断法就已经进入到国家的立法日程,但一直以来,由于社会各界对其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争议非常大,直到现在反垄断法仍未出台。
我国要建立公平、竞争、统一的市场秩序,需要一部适合我国国情且具有可行性的反垄断法。
这部反垄断法中应该包含禁止行政垄断、禁止垄断协议、控制企业合并、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四个方面内容,而在自然垄断、知识产权和特定的卡特尔协议适用除外,同时要建立一个独立、高效、权威的反垄断执法体系,明确设置垄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反垄断立法必要性可行性一、反垄断法立法必要性和现状竞争法律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国外称之为经济宪法或经济基本法。
据联合国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统计,当前世界上约有80多个国家制定了竞争法律[①]。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运用法律手段确保市场经济主体平等、公平、自由地参与市场竞争,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作法。
反垄断法被西方国家称为“经济宪法”,主要原因是反垄断法所维护的是竞争自由,完善的是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制止的是限制竞争、不公平交易的行为。
反垄断法在维护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是竞争法律的两大部份,我国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1993年9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反垄断法》却至今没有出台。
我国需要一部能确保市场经济主体平等、公平、自由竞争的《反垄断法》。
(一)反垄断法立法的必要性1、维护竞争自由和保护消费者权益需要一部反垄断法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全国市场自由流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完善竞争法律制度,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只有维护公平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机制才能使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企业才能具有创新和发展的动力,消费者才能得到较大的社会福利。
反垄断法的主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反垄断法,又称反托拉斯法,是指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部重要法律。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法律规定。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1. 立法目的(1)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2)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社会整体福利水平;(3)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实现国家经济战略目标。
2. 基本原则(1)公平竞争原则:禁止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2)市场准入原则:鼓励和支持企业进入市场,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3)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反垄断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4)经营者自主原则:尊重经营者自主经营的权利,不得干预企业合法经营活动。
三、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1. 主体范围(1)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2)涉及垄断行为的经营者、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等。
2. 地域范围《反垄断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包括境内企业、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等。
四、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1. 垄断协议(1)垄断协议的定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2)垄断协议的类型: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3)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损害消费者利益。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一个或多个经营者控制一定市场份额,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具有重大影响,能够排除、限制竞争的地位;(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拒绝交易、搭售、限定交易、不公平价格等;(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损害消费者利益。
3. 经营者集中(1)经营者集中的定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合并、分立、收购、合并、控股等;(2)经营者集中的认定标准: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损害消费者利益。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价格行政执法制止价格垄断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价格行政执法制止价格垄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粤价[2008]158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价格行政执法制止价格垄断的通知(二00八年四月二十八日粤价〔2008〕158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价格行政执法制止价格垄断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73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反垄断法》相关内容的学习各地要组织开展对《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讨论,着重就《反垄断法》与《价格法》相关规定的衔接、《反垄断法》实施对现行价格行政执法的影响、如何贯彻《反垄断法》加大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工作力度等方面进行深入的学习研究和深刻讨论。
通过学习和讨论加深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提高价格行政执法的法律应用水平,为进一步加强查处价格垄断及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执法检查各地要加强对价格串通、价格欺诈、低价倾销、哄抬价格、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通过价格投诉举报、新闻媒体报道等途径,发现市场价格行为中可能存在的违法情形,按照《价格法》、《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对涉嫌价格串通、低价倾销行为的,应及时报告省物价局认定,对于其他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应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进行准确定性,根据违法行为性质、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此外,各地要及时总结查处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的工作经验,为进一步开展价格垄断执法相关工作做好准备。
三、加强制止价格垄断方面的舆论宣传各地在开展具体执法工作的同时还应当加强相关宣传工作力度,尤其要加强制止价格垄断方面的宣传。
反垄断行为规定
反垄断行为规定一、介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行为对于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健康发展具有严重的破坏性。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都制定了反垄断法律和规定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
本文将重点介绍一些常见的反垄断行为规定,并探讨其对市场的影响。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止1.定义与界定在反垄断法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的是市场主体利用其在市场上相对、绝对的支配地位,采取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对于反垄断执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
2.禁止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常见的反垄断行为包括:限制销售渠道、垄断定价、拒绝交易、限制技术创新、不正当定价等。
这些行为都会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限制其他市场主体的发展和消费者的选择权。
3.对市场的影响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和市场参与者的权益。
它有助于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防止垄断企业滥用其地位干扰市场发展和消费者权益。
同时,它也可以鼓励公平竞争,降低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提高市场效率。
三、禁止的横向、纵向垄断协议1.定义与界定横向垄断协议指的是同一级市场竞争者之间订立的限制竞争的协议,如价格联合行动、协议性拒绝销售等。
纵向垄断协议指不同级市场竞争者之间的协议,如垄断定价、排他分销协议等。
禁止横向、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对于保护市场公平竞争至关重要。
2.禁止的行为禁止的横向、纵向垄断协议包括:价格垄断、最低价格控制、排他性销售协议、垄断定价、限制销售区域协议等。
这些协议都会限制市场的竞争和消费者权益,损害市场的健康发展。
3.对市场的影响禁止横向、纵向垄断协议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选择权。
它可以降低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提高市场效率,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
同时,它还可以鼓励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防止市场主体滥用协议垄断权力干扰市场发展。
四、强制性许可和反垄断审查1.强制性许可强制性许可是指国家对于某些领域的经营活动进行特别批准,要求市场主体在该领域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
反垄断法的实施和相关制度
反垄断法的实施和相关制度一.反垄断执行机构:1、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议事协调机构,是对反垄断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协调反垄断事宜的机构,不是国家机关,不是执法机构。
反垄断法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2、反垄断执法机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共同负责《反垄断法》的具体执法工作,即这三个部门同属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反垄断委员会不享有准司法权,只有执法机构享有该权利1)反垄断中央执法机构在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后的初期阶段,将有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三家机构分头执行反垄断法。
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反垄断审查工作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主要依据是2006年以商务部为首的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根据这个规定的第10条,商务部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享有审查权,包括反垄断审查的权力。
2007年3月,该办公室还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反垄断申报指南》。
第十条本规定所称的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属于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省级审批机关应将申请文件转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反垄断行政罚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对于规范市场行为、防止垄断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反垄断行政罚款作为反垄断执法的重要手段,对于惩戒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反垄断行政罚款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反垄断行政罚款概述1. 反垄断行政罚款的定义反垄断行政罚款,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决定的行为。
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2. 反垄断行政罚款的法律依据我国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反垄断行政罚款进行了明确规定。
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
三、反垄断行政罚款的适用范围1. 垄断协议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法对经营者作出罚款决定。
罚款金额根据协议的性质、规模、持续时间、市场影响等因素确定。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法对经营者作出罚款决定。
罚款金额根据滥用行为的市场份额、市场影响力、滥用行为的持续时间、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3.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法对行政机关或组织作出罚款决定。
罚款金额根据滥用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
4. 价格垄断行为经营者实施价格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法对经营者作出罚款决定。
罚款金额根据价格垄断行为的性质、情节、市场影响等因素确定。
四、反垄断行政罚款的处罚程序1. 调查与取证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时,有权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包括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等。
2. 立案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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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制止价格垄断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市场支配地位主要依据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占有市场份额、所经营商品的可替代程度和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判定。
第四条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下列价格垄断行为:
(一)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
(二)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
(三)在招投标或者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
(四)其他操纵价格的行为。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实际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第九条对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认定。
第十条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实施处罚。
第十一条有关法规、规章对本规定第六、七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定价自主权,不得对市场调节价进行非法干预。
第十三条政府鼓励、支持、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价格垄断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价格垄断行为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并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四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价格自律,不得从事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