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马鞍山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企业经营自主权,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严重疫情等重大、紧急情况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六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七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二)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三)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四)按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分工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编制收缴计划、组织收缴和进行考核,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六)依法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

(七)依法监督和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八)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九)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

(一)依法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三)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尊重、维护所出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财务、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建设,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

第九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条市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选拔、任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经营

业绩考核制度,按照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公司法和有关规定,按照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经营规模、经营难度、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制定其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并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