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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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机构:国资委、财政部发布日期:2016年6月24日实施日期:2016年6月24日发文字号:XXX令第32号通过会议:XXX主任办公会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让渡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让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控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控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评
估监控暂行办法
摘要
本办法是为规范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保证评估质量,落实监控职责,加强对评估机构管理和评估过程监督,提高评估信息披露透明度,保障国有资产权益而制定。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评估工作。

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评估工作的范围和目的
对国有资产实施评估的工作范围和目的。

评估机构的管理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评估机构的管理制度,对评估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评估过程监督
国有企业应当对评估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评估结果的使用
国有企业应当合理使用评估结果,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管理和运营决策。

信息披露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信息。

结论
本办法明确了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的范围、目的和主要内容,并规定了评估机构的管理、评估过程监督、评估结果使用和
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为保障国有资产权益提供了有效的监管措施。

资产公司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资产公司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XX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X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所属企业监督管理,切实履行企业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校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并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资产公司在选派股东代表及董监事、依法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参与制定企业章程的基础上,通过日常监管和审计监督,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第二章日常监管第四条对所属企业的日常监管主要有定期开展企业财务指标评价工作、定期检查企业董事监事履职情况、定期开展企业经营状况分析等。

日常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便于资产公司及时掌握企业状况,防范企业经营、财务及廉政风险,保障资产安全完整,维护股东权利。

第五条完善企业财务指标评价体系。

对照相应行业指标标准,建立健全所属企业财务指标评价体系,通过流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分析企业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

第六条定期开展企业财务指标评价工作。

在规范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每半年开展一次所属企业财务指标评价工作,及时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

第七条定期检查企业董事、监事履职情况。

依据资产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每年开展一次派出董事、监事履职情况以及所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检查;督促企业按时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并将有关会议决议及时归档。

第八条定期开展企业经营状况分析。

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分类制定所属企业的经营状况动态指标,每半年开展一次企业经营状况分析。

第九条强化廉政建设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不定期对所属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廉洁经营、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和社会责任意识、落实资产公司文件精神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8•【字号】益政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益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23〕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现将《益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8日益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第四章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节产权登记第二节清产核资第三节资产评估第四节国有资产交易第五节资产出租第六节资产损失核销第七节担保管理第八节投资管理第九节融资管理第十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第五章国有资产监督第一节日常监督第二节审计监督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完善监督管理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不含金融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监管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市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依法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坚持依法依规、政企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维护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第五条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按照商业类和公益类的功能分类,划分国有企业不同类别,采取分类监管和分层监管的方式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管。

《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草案送审稿)

《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草案送审稿)

《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草案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1.14•【分类】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正文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完善我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在全省国民经济中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省国家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体制】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本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属于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与考核,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授权一个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本省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未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五条【基本原则】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体制。

本省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政府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执行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二)分级管理。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分别负责。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07•【字号】金政办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6〕15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金华市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7日金华市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入范围第三章征收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优化国有资源配置,提高国有资源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源收入流失,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有资源有偿使用遵循“市场配置,公平竞争,应收尽收,动态管理”的原则,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有资源管理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快推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步伐,积极创设国有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对能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竞价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监察、物价、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收入范围第七条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指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有偿出让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无线电频率以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空间等国有有形、无形资源的使用权、开发权、勘查权、开采权、特许经营权、广告权等取得的收入。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是指对国有资产进行量化、价值评估和管理的一项制度。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保证评估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评估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一、评估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注册登记。

评估机构应在国家认可的评估资产范围内开展评估工作。

二、评估机构应当设立专业的评估人员队伍,评估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并接受定期培训和考核。

三、评估机构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评估准则,确保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四、评估机构应建立评估报告备案制度,保留评估工作相关资料和数据,接受相关监督机构的监管。

第三章评估内容和方法一、评估内容包括企业国有资产的数量、质量、组成、价值等方面的评估。

二、评估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可行,可以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方法进行评估。

三、评估过程中应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评估结果应具备可信度。

四、评估应充分考虑国家政策、市场需求、行业发展等因素的影响。

五、评估报告应当准确、清晰地陈述评估方法、数据来源和分析结果,同时对评估的不确定性和局限性进行说明。

第四章评估结果的应用与监督一、评估结果应作为国有资产的重要依据,用于企业决策、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确保评估结果的有效利用,避免滥用评估结果。

三、评估结果应当接受相关监督机构的监督,保证评估工作的公正和科学。

四、相关部门应定期开展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法律责任一、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评估义务,如有违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故意提供虚假评估结果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依法进行处罚,并可能面临取消评估资格的惩罚措施。

三、各级国资管理部门应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问题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对以前已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十二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政府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和《浙江省财政性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是指下列资金:(一)通过财政综合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二)上级补助(包括国债补助、转贷)的各项基本建设资金;(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四)其他来源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由市政府统一调控,市财政局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并逐步推进财政直接支付制度,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需要,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市发改局是政府性投资项目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竣工验收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审批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六条市财政局是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具体管理部门,应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概算、预算、决算进行全程管理。

第七条市审计局是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具体监督部门,对政府投资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市审计局一般不参加项目管理过程的决策活动,但要对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市监察局要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章投资资金预算管理第九条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促进公益和增进社会福利为目的,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本市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二)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相关政策的规定;(三)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有效约束、控制风险。

浙江省各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

浙江省各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

浙江省各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浙国资发[2006]1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浙江省各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浙国资发〔2006〕11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各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国资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政府授权,依照本实施办法,对各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市国资监管部门对本地区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指导和监督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二)坚持各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尊重市国资监管部门的出资人代表权益,鼓励市国资监管部门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形式;(三)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完善指导和监督方式;(四)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省国资委依法对各市的下列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二)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三)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职责;(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督、经营业绩考核、企业收入分配监督、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财务快报、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五)国有企业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制度建设;(六)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建设;(七)其他需要指导和监督的事项。

第六条省国资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指导和规范各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5项制度起草情况的汇报(2017年5月日)宁波市奉化区国有资产管理局2015年7月,我区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委〔2015〕10号),其中对全区国资监管体系建设进行了顶层设计。

2016年开始,我局根据《实施意见》和国资监管制度建设推进计划,全面启动了制度建设,并相继制定出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这个国资监管龙头文件,以及《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系列配套政策文件,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中所需的监管工具、监管体系初具规模。

当前,国家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1+N”政策已陆续出台,我区国资国企工作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定位、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等方面,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在制度建设层面上,需要根据我区实际做好相关政策衔接。

同时,我区国有企业近年来资产规模、投资规模等越来越大,风险越来越高,针对巡视提出的国有企业运营和国资监管中的问题,以及社会关注与议论的问题,迫切需要制定新的管理办法,并巩固原有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科学化、规范化监管。

为此,我局以依法所需、改革所需和抓好问题整改落实为导向,对制度建设推进计划作了适当调整,拟修订或新制定以下5项制度。

一、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一)修订背景及思路。

2016年出台的《奉化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是作为我区深化国企改革、完善国资监管的龙头性文件进行体系构建,按照不重复、不抵触、可操作的原则,对国资监管各项业务作出原则性规定。

对照中央、省市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的要求,总体精神并不违背。

同时,我区国企改革重组正处于推进阶段,新老体制交接尚未完成,《暂行办法》出台后没有真正得到管理实践的检验。

本次修订重点针对国资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和国资国企运营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监管业务体系框架,为全面构建我区国资监管“1+N”政策体系打牢基础。

东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东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东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东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监管,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以下简称市政府)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市国资办和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接受市国资办和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六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是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决定企业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和监管的重大事项,决定企业管理者的人事任免。

第七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是市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也是市政府专司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市政府的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并对财务总监进行管理;(三)建立健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并对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四)依法对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批或备案;(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织监缴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六)负责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监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七)指导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调控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八)指导企业的改制、撤并、重组等工作;(九)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绍兴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绍兴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绍兴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绍兴市人民政府《绍兴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绍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主要包括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和长期股权投资。

第二章职责和原则第四条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确定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三)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必要时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稽查、审计和后评价等动态监督管理;(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

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执行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定与执行;(二)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四)开展投资分析,加强投资管理;(五)确定项目负责人,落实项目责任制。

第六条企业投资活动和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省、市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六)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七)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境内外股权投资(含新设子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已投资项目追加投入等)以及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含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金融衍生业务等)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属国有企业,是指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本级)及其各级全资、控股或其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所属企业)。

第四条省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投资活动应符合国家和全省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土地、环保等有关政策法规;(二)投资活动应符合省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三)投资活动应符合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五)由新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含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层级,连同省属企业本级,原则上总数不超过三级;(六)凡列入省重点建设的项目,按照《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13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国资委依法对省属国有企业的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审核批准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二)督促企业制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建立省属国有企业投资报告、备案、核准制度;(三)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对企业重大投资损失进行稽查,提出有关处理意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15•【字号】阜政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阜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第三章企业负责人管理第四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第五章国有企业改制第六章附则阜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阜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阜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代表国家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阜阳市财政局(阜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是经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特设机构,依据市政府授权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督考核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收益管理、产权转让等事项,依法对各县市区政府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国资委对阜阳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阜阳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阜阳市颍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阜阳航空建设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全兴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阜阳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阜阳市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21•【字号】金政发〔2016〕21号•【施行日期】2016.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关于印发金华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16〕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21日金华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权益,控制经营投资风险,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本级及其全资、控股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在经营投资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致使企业国有资产权益减少、灭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及其他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条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实施恰当、公正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充分保障其陈述、申辩等正当权利。

(二)尽职尽责。

责任追究以责任人违反相关规定和制度、或者未履行职责、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为前提。

企业正常经营投资产生资产损失的,不予追责。

(三)有利止损。

着眼于有效保全国有资产权益,根据损失风险是否及时报告、是否采取合法合规合理方式主动止损等情形,对资产损失责任人予以恰当处理。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2•【字号】金政办发[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08〕2号)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八年一月十二日关于加强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见(市国资委)为规范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国有企业监管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市本级国有企业监管工作。

(一)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审核批准监管企业公司章程;指导监管企业制订和实施企业改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实施计划;审核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指导监管企业上市工作。

(二)负责监管企业政策性债转股、兼并破产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管企业解散、清算、关停、重组等工作。

负责监管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三)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职工再就业、社会稳定等工作。

(四)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配合审计部门对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五)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业绩考核奖惩制度,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核定经营者年薪和企业领导班子工资收入,制定并组织实施监管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

(六)负责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

二、国有企业改制(一)企业改制方案的制订。

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制订。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本级企业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金华政报》
【年(卷),期】2008(000)002
【摘要】<正>金政办发[2008]2号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一月十二日关于加强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见市国资委
【总页数】3页(P29-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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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商政发[2013]36号【发布部门】商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9.25【实施日期】2013.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3〕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商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25日商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本运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代表国家对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市政府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市政府代表国家对市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出资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政府对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职能分开。

市政府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并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负责监督管理的国有资产范围,由市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东阳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东阳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东阳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13•【文号】发改企业债券〔2021〕97号•【施行日期】2021.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东阳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通知发改企业债券〔2021〕97号东阳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发行2021年公司债券的申请》(东国投﹝2021﹞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我委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意你公司发行公司债券20亿元,所筹资金11.8亿元用于槐堂棚户区改造项目,0.2亿元用于槐堂棚户区改造C地块集聚安置用房项目,8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本次债券注册有效期为24个月,首期发行应在12个月内完成。

二、本次债券发行应严格按照向我委指定的审核机构报送的募集说明书中相关内容实施。

三、本次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发行。

本次债券上市后,仅限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

四、你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审核机构的督促检查。

五、本次债券发行后,你公司应做好债券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积极配合省级发展改革委做好存续期管理工作。

如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我委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公告,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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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监管,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以下简称市政府)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市国资办和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接受市国资办和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六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是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决定企业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和监管的重大事项,决定企业管理者的人事任免。

第七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是市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也是市政府专司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市政府的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并对财务总监进行管理;(三)建立健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并对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四)依法对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批或备案;(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织监缴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六)负责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监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七)指导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调控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八)指导企业的改制、撤并、重组等工作;(九)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一)依照规定推荐、拟定其所属企业的企业管理者;(二)协助市国资办建立完善考核制度,制定考核指标,并对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三)依照规定权限对其所属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批或备案;(四)拟定其所属企业的改革方案,负责对所属企业的改革、撤并、重组等工作,指导其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五)指导企业建立合理的员工收入分配制度,监督工资福利收入分配;(六)市政府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向市国资办报告其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市国资办则应向市国资委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企业国有资产的整体经营状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第十条市国资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三)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四)国有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

第十一条企业管理者应当具有较强的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开拓创新和敬业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增值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如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管理者。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管理者选用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定向选拔、内部竞聘、社会公开选聘等多种方式选择企业管理者。

第十三条企业管理者的提名推荐、考察审核、批准委派和免职按如下程序进行:(一)各主管部门在进行考察和集体研究基础上,确定拟任免的企业管理者人选报市国资委决定,其中属机关、事业人员应先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二)市国资委向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下达委派任免通知,向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提出企业管理者任免建议;(三)由公司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委派人员履行选举和相关聘任或解聘手续。

第十四条市国资办应建立企业管理者年薪管理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

市国资办和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对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与其年薪挂钩。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第十五条下列重大事项应由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国资办备案:(一)企业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财务计划;(二)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超过企业总资产10%以上的资产承包、租赁等重大资产委托经营活动;(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及分配情况、企业实施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收入分配方面的重大事项;(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下列重大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办批准:(一)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章程;(二)重大投资项目;(三)企业整体承包或委托经营;(四)增减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五)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六)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七)企业处置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房屋、成套生产线及关键设备;(八)捐赠企业资产和资产无偿划拨;(九)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产损失核销;(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间的重大担保;(十一)企业工效挂钩方案或工资核定方案;(十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下列重大事项由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批准:(一)企业出售、股份制改造等企业改制方案及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解散;(二)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三)特别重大的投资项目;(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财产损失核销;(五)为非国有单位、个人提供担保;---------------------------------------------------------精品文档---------------------------------------------------------------------(六)市国资委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事项法律规定应由市政府批准的,由市政府批复。

第十八条企业改制方案可由主管部门拟定,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拟定。

改制涉及财政、土地、劳动保障等相关事项的,应先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再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涉及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投资是指企业用增量或存量资产(如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子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对外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期货、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行为按下列规定审批:(一)固定资产单项投资额占本企业净资产的10%及以下且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下,由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和权限,自行决策;超过本企业净资产10%的或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及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办审批;超过1000万元的报市国资委审批;(二)对外投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办审批,其中境外投资项目和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三)企业从事金融投资,应从严控制、从严审批。

企业申请金融投资的,应提交防范风险的具体措施,由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企业应当规范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依据其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市国资办依法对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对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项目评价。

第二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对外担保原则上仅限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担保金额单笔占企业净资产10%或500万元及以内的,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国资办备案;担保金额单笔超过企业净资产10%且超过500万元,或者累计担保余额超过本企业净资产50%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办审批。

为非国有单位、个人提供担保的,需符合以下条件,经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一)相互提供担保,且对方资信可靠、对方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小于企业为对方提供担保的金额;(二)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三)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企业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对外担保制度,规范对外担保的操作程序,认真了解被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

第二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以下称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进行交易。

关联交易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报董事会、股东会或主管部门决定。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协议,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向关联方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应当经市国资办同意。

第二十二条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时,市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事前向市国资办报告,按照市国资办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情况向市国资办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办报告:(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企业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二)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三)产品被外国或地区列入反倾销调查目录;(四)企业管理者因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五)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四条市国资办应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产权纠纷调处、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市国资办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交易监督管理制度,企业产权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进入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格的产权产易机构规范进行,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六条市国资办应按规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的收益进行监督管理。

具体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主管部门不得向其所属企业收取收益和任何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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