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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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监管,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以下简称市政府)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市国资办和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接受市国资办和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六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是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决定企业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和监管的重大事项,决定企业管理者的人事任免。

第七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是市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也是市政府专司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市政府的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并对财务总监进行管理;

(三)建立健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并对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

(四)依法对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批或备案;

(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织监缴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六)负责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监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七)指导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调控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

(八)指导企业的改制、撤并、重组等工作;

(九)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依照规定推荐、拟定其所属企业的企业管理者;

(二)协助市国资办建立完善考核制度,制定考核指标,并对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

(三)依照规定权限对其所属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批或备案;

(四)拟定其所属企业的改革方案,负责对所属企业的改革、撤并、重组等工作,指导其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五)指导企业建立合理的员工收入分配制度,监督工资福利收入分配;

(六)市政府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向市国资办报告其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市国资办则应向市国资委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企业国有资产的整体经营状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十条市国资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三)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

(四)国有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

第十一条企业管理者应当具有较强的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开拓创新和敬业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增值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如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管理者。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管理者选用制度

和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定向选拔、内部竞聘、社会公开选聘等多种方式选择企业管理者。

第十三条企业管理者的提名推荐、考察审核、批准委派和免职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各主管部门在进行考察和集体研究基础上,确定拟任免的企业管理者人选报市国资委决定,其中属机关、事业人员应先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二)市国资委向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下达委派任免通知,向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提出企业管理者任免建议;

(三)由公司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委派人员履行选举和相关聘任或解聘手续。

第十四条市国资办应建立企业管理者年薪管理和经营目标责任制

考核制度。市国资办和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对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与其年薪挂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五条下列重大事项应由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国资办备案:(一)企业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财务计划;

(二)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超过企业总资产10%以上的资产承包、租赁等重大资产委托经营活动;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及分配情况、企业实施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收入分配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下列重大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办批准:

(一)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章程;

(二)重大投资项目;

(三)企业整体承包或委托经营;

(四)增减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

(五)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

(六)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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