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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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对于理解和研究法律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涵盖了广泛而深入的知识领域,以下将对一些重要的法理学知识点进行归纳。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规范性: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种标准和模式,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以及禁止做什么。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普遍性:法在其适用范围内对所有主体都具有普遍约束力。

4、强制性: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违反法律将面临相应的制裁。

5、程序性:法的制定和实施都遵循一定的程序。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的是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4、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6、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上通行的惯例,也可以成为我国法的渊源。

三、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包括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

一般有以下几种原则:1、属人主义:以人的国籍为标准,适用于本国公民。

2、属地主义:以地域为标准,适用于本国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

3、保护主义: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不论行为人的国籍和所在地域。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空间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有效。

一般来说,法律在主权管辖范围内有效,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法律具有域外效力。

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理学》考试章节重点

《法理学》考试章节重点

法理学第一章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法学的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5、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有:(1)指导思想不同。

剥削阶级法学的指导思想形形色色,但都是唯心史观。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做为自己的指导思想。

(2)阶级基础不同。

剥削阶级法学都是有意或无意地为剥削阶级服务,为剥削制度辩护,是镇压和欺骗劳动人民的思想武器。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的体现,它公开申明自己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的。

(3)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

剥削阶级法学在根本上是少数人利益的体现,所以竭力掩饰和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标榜“客观主义”,说自己是超阶级的、无阶级的,而实际上处处表现了它的阶级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公开承认自己是阶级性和科学性的辩证统一。

(4)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有原则上的不同。

首先,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

其次,关于法是否具有阶级性问题。

第三,经济基础对法的作用问题。

最后,关于法的发展问题。

6、邓小平民主与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1)关于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2)关于“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和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的理论(3)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理论(4)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与法制建设的理论(5)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与法制建设的理论(6)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反腐倡廉和法制建设重在教育的理论(7)关于人权的理论(8)关于“一国两制”的理论(9)关于部门法制建设、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理论(10)关于关键在于党的领导、加强和改善党对民主、法制建设的领导的理论7、法学体系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又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法理学背诵材料

法理学背诵材料

考点 1:法学的分类1.法学可以分为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等;2.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理论法学如法理学、比较法学、法社会学、法哲学、立法学、实证法学、法律思想史;应用法学如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公法学;3.法学可以分为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

法学本科如法理学、法制史学、刑法学等;法学边缘学科如物证技术学、法医学、法律心理学等。

考点 2: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1.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在阶级社会中,超阶级的法学是不存在的,法学总是为一定的阶级利益和对一定阶级有利的社会制度服务的。

3.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随着国家的消亡,阶级意义上的法也将会趋于消亡。

考点 3:法的基本特征1.法的规范性。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的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3.法的权利和义务一致性。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4.法的国家强制性。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总结:法与其他社会规范不同之处关键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考点 4: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本质的学说1.神意论。

代表人物:圣·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2.理性论。

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自然法高于实在法。

代表人物: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最早),西塞罗,古典自然法学派,格劳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普芬道夫,孟德斯鸠、卢梭3.民族精神论。

代表人物:卡尔·冯·萨维尼4.命令说。

法是主权者对其臣民应该如何行为所发布的以制裁为后盾命令。

代表人物:约翰·奥斯丁5.社会控制论。

法理学必考点

法理学必考点

一、法的本体1.法的特征包括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权利义务性、国家强制性和可诉性,重点理解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和可诉性。

2.法的作用包括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其中规范作用又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理解这五种规范作用的含义。

3.法的价值法的价值的种类包括秩序、自由和正义,理解三者的含义,尤其是自由的含义和地位;掌握价值冲突解决的原则。

4.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采“三要素说”,理解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含义;法律规则的不同分类,尤其要区分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5.法律原则注意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掌握法律原则的三个适用条件。

6.法的渊源掌握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的种类;理解正式法源的效力原则,重点是正式法源的冲突解决原则。

7.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划分法律部门的两大标准;法律体系的含义和构成。

8.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包括对人、空间和时间的效力,重点理解法的时间效力,尤其是法的溯及力问题。

9.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法律关系的种类,特别需要区分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的含义和种类,区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0.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二者的含义与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与免责;法律制裁的种类。

二、法的运行11.立法我国的立法体制和原则;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

12.法的实施法的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

执法的含义、特点和基本原则;司法的含义和特点,司法与执法的区别,司法的要求与原则;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体系。

13.法适用的一般原理法适用的目标,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

14.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法律推理的种类,理解设证推理的含义和步骤。

15.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特点和种类,正式解释的含义和主体;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位阶;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尤其是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的情形。

三、法的演进16.法的产生法的产生的经济、阶级和社会根源;法的产生的三大主要标志;法的产生的一般规律。

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

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

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法理学是法学学科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分支,以下是关于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仅供参考:1.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的整体,包括法的本质、特征、形式、演变、价值、功能等。

此外,法理学还研究法与社会、文化、历史等方面的关系。

2. 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3. 法的特征:法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等特征。

普遍性是指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规范性是指法是一种行为准则,强制性是指法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效力。

4. 法的价值:法的价值包括正义、自由、平等、安全、秩序等。

正义是法的最高价值,其他价值是实现正义的手段和工具。

5.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准则或原理,是法律制度中决定法律规则的基本原理或准则。

法律原则可以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基本原则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则,具体原则是针对某一具体问题的原则。

6.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主体之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关系和相对关系,绝对关系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没有直接关系的法律关系,相对关系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有直接关系的法律关系。

7.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而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8. 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指国家制定法律所必须经过的法定步骤和手续,包括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法案和公布法案等阶段。

9. 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的设置、职能、权限等方面的制度。

以上是关于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的一部分内容,建议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法理学考点

法理学考点

一、法产生的标志p231国家的产生使正在形成的私有制获得社会普遍承认的形式,并得到国家强有力的保证,从而使法这种新的行为规则具有物质后盾。

2出现权利与义务的划分3出现专门解决纠纷的机构。

二、法的内容p301可分为法的社会政治内容和专门法律内容.法的内容集中体现为法的原则。

法的内容的意志方面占支配地方,而法的内容的知识、智慧方面则是一定意志的“载体”。

三、围绕法的定义的争论p381要不要揭示法的本质2什么是法的基础3法是关系还是规范四、法的作用和职能的分类p461法本身的作用与职能2法的社会作用与职能五、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p541法能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与发展2法也可以阻碍一定利益的形成与发展3法是协调和实现利益的有效手段六、法制的概念p61法制即法律制度。

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各个因素所组成的系统,从其构成看,起码包括法、法律实践及指导法和法律实践的法律意识。

七、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主要区别p691历史渊源的差别。

大陆法系发源于欧洲大陆,经过文艺复兴时代欧洲各大学的努力形成;普通法系发端于英国,在历史上与维护王权的至高无上和法律的全国统一相联系2法学家对大陆法系去重要作用,法官对普通法系其重要作用3法的渊源上的差别。

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的规范;普通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以解决诉讼为目的4大陆法系注重实体法,普通法系注重程序法5法的结构上的差别。

大陆法系法的结构突显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由于历史的原因,规定公民间关系的民法,后来形成的民商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普通法系由于普通法起源于对王权利益的维护和约束,公法居于重要地位,所使用的概念和词汇也有与大陆法系不同的特点八、垄断资本主义法制的变化p701加强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2福利国家的政策3加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4社会立法的出现打破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所形成的公法与私法的界限5授权立法、行政立法的作用日益增大,议会立法的中心地位受到削弱6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7严格责任原则确立8在法律理论上,更加重视法外因素对法、法律过程的影响九、社会主义法的社会本质p881社会主义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的法。

公务员考试法理学重要基础知识点

公务员考试法理学重要基础知识点

公务员考试法理学重要基础知识点
在公务员考试中,法理学是一个重要的考点,它涵盖了一系列的法律
原理、理论和逻辑推理等内容。

以下是一些公务员考试中常见的法理
学重要基础知识点:
一、法律的概念与特征:法律是指国家或特定权力机关制定、公布并
实施的规范性规则的总称。

法律具有强制性、普遍性、确定性、正当
性等特征。

二、法律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法律可以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等各个领域。

同时,法律也可以分为国家法和国际
法两大类。

三、法律文书的要素:法律文书是运用法律语言表达法律意思的书面
文件。

一份完整的法律文书通常包括标题、引言、正文、结尾、附件
等要素。

四、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制度解释、目的解释、价值解释等。

在具体应用中,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采用不同的解
释方法。

五、法律责任与法律人格: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
律后果。

法律人格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法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
体地位。

六、法律效力与法律效果: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自发出之日起具有的约
束力和适用力。

法律效果是指法律对特定行为、事实所产生的后果。

七、法律的适用与解释:法律适用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具体案件进行法律判断和裁决。

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进行解释和说明。

要在公务员考试中掌握好法理学的重要基础知识点,需要对相关法律条文和理论进行系统学习和深入理解。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解答实践,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和理论水平,才能在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导论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

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

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

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

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

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

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个社会重演;更加重视防止官员腐败、国家权力滥用和国家脱离人民监督和控制的倾向。

法理学考试知识点

法理学考试知识点

法理学考试知识点一、知识概述《法理学考试知识点》①基本定义:法理学呢,就是研究法律这一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

简单说就是去琢磨法律为啥产生啊,法律本身是个啥玩意儿,法律怎么运行之类的。

②重要程度:在法学学科里那是老大哥的地位啊。

就像是大楼的地基,如果不懂法理学,那法学其他的科目学起来就跟漂浮在空中一样没根。

比如学民法怎么判案子,宪法为啥那么规定,如果没有法理学对法律基本原理的阐释,根本就理解不深。

③前置知识:学生得有点基本的逻辑思维能力,对社会的基本秩序和规范有个基础的认识。

像明白为啥红灯停绿灯行这种最基本的规范逻辑。

④应用价值:实际应用可多了去了。

要是你想当个律师或者法官,还没点法理学的知识,那怎么能从法律的本质上去理解法律条文,做到准确运用法律呢?好比你仅凭习惯给人指路,但懂得地理知识后就能科学准确地指路,法理学就相当于法律学习的地理知识。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法理学就像树的主干,各个部门法学像树枝。

它是众多法学知识的源头一样的存在。

②关联知识:和宪法、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门法学紧密相连。

比如宪法里的权力分配和法理学中的权力制衡理论就相关。

③重难点分析:掌握难度在于概念很抽象。

像法的价值这些概念,什么公平、正义,不同人有不同理解。

关键点在于理解法律背后各个概念的真实含义以及相互关系。

④考点分析:在考试里相当重要。

考查方式多样,有直接考概念含义的选择题,也有考原理分析案例的论述题。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法的渊源:就是法律的来源。

这就好比水源,水从哪里流过来的呢。

例如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那就是好多法律的渊源。

像其他的法律很多规定不能和宪法冲突,因为那是它的源头之一啊。

- 法的效力:就是法律在啥时候、啥地方、对啥人有效。

比如中国刑法在中国境内对本国公民都有效,但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也按照中国刑法处理呢。

这就像是一个游戏规则在特定场地对参与者都是有效的。

②特征分析:- 法律具有规范性。

2023法理学知识考点整理

2023法理学知识考点整理

2023法理学知识考点整理●绪论●法学●法学的含义●概念:一门以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对象:法律现象●性质:人文社会科学●分类●1、法律的制定到法律的实施,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学法律解释,法律社会学等。

●2、认识论角度: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3、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分为法学本科(xx法)和法学交叉学科(法xx)●法学的产生和发展(历史性)●产生●1、法学现象的积累 2、专门法学阶层❤️先有法后有法学●发展●中国:春秋战国(产生发展)-西汉中期(式微)-鸦片战争(西方)●西方●古希腊(起源)-古罗马(独立)-中世纪(神学分支)-12、16世纪(罗马法复兴、注释法学派)-17、18世纪(资产阶级)●西方主要法学流派●1、自然法学派,17-18世纪,恶法非法,“洛孟卢,富罗德”●人本主义、天赋人权、自由平等●2、分析法学派,19世纪,实证主义为基础,恶法亦法,“边奥,凯哈”●3,社会法学派,19世纪-20世纪,现实的法学,“艾,霍、庞”●4、其他:(1)19世纪-历史/哲理法学派(2)20世纪-经济分析/女权主义法学派(3)20世纪末-批判法学、法与文学运动●法的本质●马克思以外的各种本质学说●理性论●神意论●公意论●卢梭●命令说●霍布斯、边沁、奥斯丁●正义论●罗尔斯●利益论●耶林●为了权利而斗争●事物性质论●孟德斯鸠●民族精神论●萨唯尼●自由意志论●康、黑●社会控制论●庞德●德国控股●社会连带关系论●狄骥●马克思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阶级性●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物质制约性●受经济以外诸多因素的影响,影响因素多样性●马克思主义法学●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认识: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特征●历史唯物主义●阶级性和意识形态性❤️马不超●致力于实现人的全面解放●核心观点●阶级性●物质的制约性●影响因素的多样性●中国化●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国体(谁的)、政体(管理方式)●基本指导思想●阶级性和人民性统一●坚持灵活性和原则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邓、三、科●习近平法治思想●法理学●和法学的关系: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门理论法学学科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研究对象:一般法(一切和法相关的)●研究方法: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法的本体(本体论)●法的特征与本质●概述●是一种社会规范●自然规范●技术规范●社会规范●技术法规●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法理学复习要点

法理学复习要点

法理学复习要点一、填空1、我国在夏商周就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社会。

2、一般说来,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3、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出现意味着一种与中世纪神权世界观对立的法权世界观的出现,这一世界观的核心是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其典型的表达形式是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

4、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根底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5、法的渊源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一是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二是现行的法律文件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

6、法的要素指法的根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根本元素,一般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7、法律规则的构造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局部。

8、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9、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 法律效果)的行为。

10、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1、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可概括为责任主体、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和〔主观过错〕四方面。

12、从法学角度讲,程序是从事法律行为作出*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

13、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有抑制、导向、缓解、〔分工〕和感染五个方面。

14、“自然正义〞的容大致包括两项最根本的程序规则:第一,〔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第二,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

15、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的活动。

16、法律推理是法律人将〔形式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

17、18世纪法国的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18、现代社会正义的根本底线是建立在尊重人的尊严之上的,它的根本容是〔人权〕1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是〔人民〕。

法理学考点整理

法理学考点整理

法理学考点整理(这是根据老师给的名词解释和简答论述题范围、往年的复习资料整理的,不排除超出所给范围的可能)一、名词解释1、法的渊源:又称法律渊源或法源,是指法的来源、本源。

法的渊源作为我国法理学的专门术语,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P164)2、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P198)3、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例如,宪法、民法、刑法等。

(P208)4、法的效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必须服从法律,这来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

它是一种应然的效力,是其本身的要求,它还是作用于一定对象的。

(P251)5、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P264)6、法律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导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应该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P157、当然解释:是指虽然某个法律条文没有明文规定适用于该类型案件,但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来看,该类型案件比法律条文明文规定者更有适用的理由,因此适用该法律条文于该类型案件的一种方法。

P1878、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的基本性原则和重要准则的综合体。

(P148)9、司法:亦称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它是在法的实现过程中体现国家司法权的活动。

(P234)10、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特殊社会关系。

(P284)11、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法理学考点整理

法理学考点整理

法理学考点整理应当熟练掌握的知识点:1、法律现象:法律现象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其主要特点是:①是社会现象的一种,它表现为一种对人们行为具有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的社会规范;②是调整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社会规范;③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社会规范;④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2、法学释义:法理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

法学以法为研究对象,先有法律,后有法学。

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①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是法学教育的基础课程之一;②法理学的发展和法律制度建设以及法学观念的发展密切联系;③法理学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和理念的表达;④法理学为研究法律制度,推动法学发展提供方法论;⑤法理学体现一个国家的法学意识形态;4、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是指一个区域内(国家或者地区)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的体系: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既分为不同部门又是内在统一、有机联系的系统法的体系的概念立法体系:法的外在表现组成的系统。

法律系统:一国、一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一切基本因素互相联系、互相作用而构成的系统,也称法律制度。

4、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产生的学说①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的成长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②在原始社会,社会组织的形态经历了原始群、母系氏族、父系氏族的发展,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是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和习惯,它们与阶级社会的法是根本不同的;③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2)法产生的根源有以下三个①经济根源:私有制的产生和商品经济的发展;②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③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

5、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理学期末考点

法理学期末考点

1、法、法学、法系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

法学是以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法系是根据法的形式特点和历史传统,对世界上所有法律所作的基本分类,也是在形式和历史方面具有某些共性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2、法的概念广义的法律及狭义的法律(法即是广义上的法律)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广义的法律:法的整体,包括法律、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最高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以外的其他法律)3、法的本质是指法的根本性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1、在阶级对立的社会里不能形成统一的、全社会的意志2、只有统治阶级的意志才能上升为法律3、法律体现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2)法所体现的意志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三要素说:自然环境(如环境立法,婚龄会因地理环境的不同而不同)人口及密度物质生活方式4、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特殊行为规范1、“社会关系”:社会规范;区别于技术规范(人和人的关系――社会关系)2、法是“特殊的行为规范”:调整(人的)行为;区别于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规范性(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行为规范5、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一般认为应该以法律调整的对象即相关社会关系的性质作为主要标准,并辅以法律调整方法作为次要标准来划分法律部门6、我国的法律部门有哪些(1)宪法法律部门(2)民商法法律部门(3)行政法法律部门(4)刑法法律部门(5)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6)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部门7、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处理)核心(关键词:禁止,不得,必须)法律后果(肯定性后果和否定性后果)遵守法律不遵守或违反(制裁是其中一种)注:1、三者缺一不可2、有时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会对某种或某几种要素加以省略举例:1、妻子有继承丈夫遗产的权利(是法律规则,行为模式)2、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法律后果)8、法的模式理论以及代表人物(1)奥斯丁――命令模式论:法律是主权者对有执行义务的人所下的命令,不服从就制裁(命令服从制裁三位一体)(2)哈特――规则模式论:法律是规则,由第一性规则(制定义务的规则)和第二性规则(权利的规则)构成(3)德沃金[美]:“规则――原则――政策模式论”我国的主流观点:“规则――原则――概念”三要素说9、法律规范的分类(1)按法律规则的内容,可分为:1、权利性规则(授权性规则)例如:妻子有继承丈夫遗产的权利〔可选择〕2、义务性规则〔不可选择〕a.命令性规则 b.禁止性规则3、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同时具备授权和义务性规定的)〔不可选择性〕(2)按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序,可分为:1、强制性规则(强行性规则)2、任意性规则(3)按照法律规则的内容是否直接被明确规定下来,可分为:1、确定性规则2、非确定性规则a.委任性规则 b.准用性规则10、法律原则的特点1、覆盖面广2、确定性低3、稳定性强11、法的一般存在形式(1)成文法(制定法)(2)不成文法(包括:判例法,习惯法)1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特点成文法:1、明确具体2、修改废止的程序严格3、有利于社会的安全和自由4、有较好的预防作用5、有利于推进社会改革不成文法:1、易于适应社会现实2、不存在背离立法原意的问题3、易于发挥司法官员的创造性13、法的划分及标准(1)以法的重要性程度为标准――根本法与普通法(根本法即宪法,也称为根本大法)注: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区别:1、基本内容不同2、法律效力不同3、制定与修改的程序不同4、解释与监督不同(2)以法系为标准――公法与私法(大陆法系的主要类型)普通法与衡平法(英美法系的主要类型)注:一般把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列入公法范畴;民法商法为私法(3)以法的生成和适用范围、主题为标准――国内法与国际法(有效力高低)注:二者区别:1、二者的创制主体不同2、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3、二者的强制性质不同(4)以法的内容为标准――实体法与程序法注:二者区别:1、效力原则不同2、类推原则不同3、优先原则不同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定义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实体内容的法律,也即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后果及其范围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实现实体法律的方法与手续的法律(5)以法律适用的效力范围为标准――一般法与特别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注:区别标准:以人为标准,以事为标准,以地为标准(三者有一即为特别法)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是相对的。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涉及法的特征、法的本质和法的作用3个方面的内容:(一)法的特征1、规范性。

(1)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交互行为(2)法的规范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3)法的规范性是普遍的,可以反复适用的2、国家意志性。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2)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不是唯一的方式(3)法是一元的3、法的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指法的效力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法的效力的反复适用性以及相同的事项和主体适用相同的法律。

4、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5、国家强制和程序性。

6、可诉性指法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二)法的本质法的本质主要指法的国家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

1、国家性。

法的国家性主要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阶级性。

法的阶级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2)法同时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3)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3、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最终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指法基于其规范性而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

(1)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本人的行为;(2)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行为;(3)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4)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5)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包括法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即维护阶级统治和履行公共事务的职能。

3、法的作用的有限性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1)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不可能超越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者改变社会。

(2)法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和环境因素的制约。

(3)法规制和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4)法自身存在局限性。

二、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种类1、自由自由是法最本质的价值,指法在没有外在强制力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和规则的学科,涉及法律哲学、法律逻辑和法律伦理等内容。

下面将对一些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

1. 法律的本质和目的: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社会能够维持秩序、保护公共利益。

法律的本质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确保公正和公平。

2. 法律的来源:法律的来源包括宪法、法律条文、判例法和习惯法等。

宪法是最高级别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政治体制和基本权利。

法律条文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判例法是法官根据类似案件的判决形成的法律原则。

习惯法是从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种法律规则。

3. 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宪法进行解释,以揭示其真实意义和目的。

法律的适用是指将适用对象的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则进行对照,并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4. 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所承担的后果。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法规定所承担的刑罚。

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5. 法律权利和人权:法律权利是指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主体享有的合法权益。

人权是指个人或群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和平等权利等。

6. 法律的效力和效力原则: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对人们行为的强制力。

效力原则包括以法律约束法律、以事实推定法律、以法律显然无效为例外三个原则。

总之,法理学是深入研究法律原理和法律体系的学科,其知识点涉及到法律的本质、来源、解释和适用、责任、权利以及效力等方面。

对法学学习者而言,掌握这些法理学知识点将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法律问题,为法律实践提供指导。

法硕考研法理学核心考点38个

法硕考研法理学核心考点38个

法硕考研法理学核心考点38个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理论学科,对于法硕考研来说至关重要。

以下为您梳理了 38 个核心考点,帮助您更好地掌握这门学科。

考点 1: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需要理解法学研究的法律现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

考点 2: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了解法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特点,以及影响其发展的因素,如政治、经济、文化等。

考点 3: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和方法,以及其对现代法学的重要意义。

考点 4: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考点 5: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考点 6:法的特征包括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等。

考点 7: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社会作用则体现在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

考点 8:法的价值如秩序、自由、平等、正义等,理解它们的内涵和相互关系。

考点 9: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掌握不同价值之间冲突的原因和解决方法,如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等。

考点 10:法的渊源包括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考点 11: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要明确各种正式渊源的效力层次和适用规则。

考点 12:法的效力范围包括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考点 13:法律部门理解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主要的法律部门。

考点 14:法律体系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的构成和特点。

考点 15:法律关系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以及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考点 16:法律责任明确法律责任的构成、种类和归结原则。

考点 17:法律制裁掌握法律制裁的种类和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法理学考点

法理学考点

法理学考点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超有意思的法理学考点。

你知道啥叫权利和义务不?就好比你有吃蛋糕的权利,但也有把蛋糕渣收拾干净的义务呀!
咱们先说说法的渊源,这可就像一棵大树的根。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那都是法的渊源。

哎呀,这可不就跟你书架上不同类型的书一样嘛,各有各的重要性!
再说说法律关系,这就像是人与人之间的连线。

比如你和你的老板之间就有法律关系,他得给你发工资,你得好好工作。

要是他不给你工资,那能行?这可不行呀!
还有呢,法的效力等级也很关键呀。

宪法那可是老大,就像一群人中的老大一样有权威。

法律、行政法规依次排下来。

可不是闹着玩的哟!
法律推理,这就好像你做数学题呢,一步一步推导得出答案。

律师们经常用这个来打官司呀!
说到这儿,你不觉得法理学考点超级有趣嘛?法律就像我们生活中的规则手册,指引着我们前进的方向。

我们每个人都要懂点法理学呀,这样才能
更好地保护自己,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就像我们走路需要知道怎么走才不会摔倒一样重要!所以呀,大家可得好好了解了解这些法理学考点哟,真的很有用呢!
我的观点就是:法理学考点是非常重要且有趣的,值得我们深入学习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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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考点1.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2.如何解释“法律有牙齿,必要时会咬人,尽管并不经常适用。

”—霍贝尔【美国】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的强制性的特殊性;法的强制性的内涵;法的强制性是程序化的强制。

3.法律规范从性质上的分类:义务性规则(命令式规则与禁止式规则);授权性规则;权利义务复合型规则。

4.法这种新型的社会规范体系与原有的氏族习惯之间的区别:第一,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

氏族习惯反映氏族全体成员在利益高度融合的基础上形成的共同意志;在阶级已经形成的社会中,法则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

第二,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氏族习惯是以传统的方式自发地形成和演变的;法则是由统治阶级及其政治代表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创制和有意识地对原有习惯加以选择、确认而形成的。

第三,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

氏族习惯是每个氏族成员的行为习惯,它依靠当事人的自觉、舆论和氏族首领的威望来保障实施;法的实施当然也要借助于当事人的守法意识和舆论的支持,但它要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最后的保障,并以警察、法庭、监狱等强制机关作为后盾。

第四,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氏族习惯只适用于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成员;法则适用于国家权力所管辖地域内的所有居民。

第五,两者的根本目的不同。

氏族习惯是维护共同利益、维系社会成员间平等互助关系的手段;而在阶级分裂的社会中,法则以5.节机制的崩溃(产权观念的产生);2.法律制度的形成过程是一个行为的调整方式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3.法律制度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4.法律、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浑然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6.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是与人类历史上基本的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及其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

7.法系:凡是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和传统、具有相同和相近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便被视为属于同一个“法律家族”,即“法系”。

8.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1.法律渊源不同;2.法律结构不同;3.法官权限不同;4.诉讼程序不同。

9.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发展趋势:由于各国之间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联系与交流加强,两大法系之间的互相借鉴受到重视,呈现互相靠拢趋势,但两者的不同之处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不可能完全消失。

10.法律渊源是指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

11.解决法律冲突的一般原则:根本法优于普通法;上位法由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1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13.法律关系的种类:(1)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抽象法律关系与现实法律关系);(2)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确认性的法律关系与创设性的法律关系);(3)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4)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横向法律关系与纵向法律关系)。

14.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

15.法律权利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

16.法律义务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社会责任,是保障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17.权利与义务关系:“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第一,在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受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义务人如果不承担义务,权利人不可能享受权利;第二,不能一方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第三,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的界限,不能滥用权利。

18.法律行为指的是行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

19.法律责任: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20.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追究以及减缓或免除的活动。

21.惩罚,又称制裁,是指剥夺或限制责任主体的人身自由、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为内容的责任承担方式。

惩罚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使责任主体遭受损失,恢复社会正义,预防违法犯罪。

22.补偿是指以责任主体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为形式弥补或补偿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的总称,在这里也包括赔偿。

补偿的作用在于制止对法律关系的侵害以及通过对被侵害的权利进行救济,使被侵害的社会关系恢复原态。

23.免责的情形:(1)时效免责;(2)不诉免责;(3)不可抗力免责;(4)自首、立功免责;(5)补救免责;(6)协议免责;(7)自助免责;(8)人道主义免责;(9)赦免。

24.法律解释的必要性:第一,法律规范是抽象的行为标准,具有概括性、相对稳定性的特征,而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却是具体和千差万别的;第二,法律词语、术语、概念经常具有多种含义,所以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就会发生分歧;第三,社会生活是不断变化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在改革时期尤其如此。

25.文义解释(语义解释或文理解释):通过说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确定法律规范含义的一种解释方法。

26.体系解释:根据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以及其在所属的法律制度、部门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理解和阐明法律规范含义的解释方法。

27.历史解释:通过研究法律规范制定时的历史背景、类似法律规范的历史演变等历史材料确定法律规范含义的解释方法。

28.法律推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1)法律推理应遵循权利保护原则;(2)对私权利,法律推理应奉行“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3)对公权力,法律推理应奉行“不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4)在刑法领域,法律推理应奉行无罪推定的原则;(5)法律推理应遵循“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原则。

31.以及由此建立的生活模式,法律在其中起着主导性作用,具体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信赖法律,理解法律精神,能够在生活中自觉地运用法律实现权利,遵守法律履行义务;法律以人民意志、人民利益为内容,成为每一个人平等自由发展的良好条件,为个人或组织规划未来活动提供稳定的预期;当出现个人利益与社会、他人的利益冲突的时候,人们愿意自觉地用法律来裁量自己言行的正确性,并信任法律能够为自己与他人的行为正确与否作出公正的裁决;在权利和法律的冲突中,相信法律最终能够取得至高权威地位。

32.立法,也称法的制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33.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现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7个法律部门:宪法及其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35.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第一,门类齐全。

它要求法律部门的设置必须齐备,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都已制定出来,以编织成一张“疏而不漏”的法网,从而保证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

第二,结构严谨。

它要求属于同一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之间必须层次分明、位阶有序,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配套,做到上下左右相互衔接、紧密配合,已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第三,内部协调。

它要求法的各个部门、各种规范之间,彼此协调与和谐,既不能相互重复,更不能相互矛盾。

法律部门之间,法律与法律之间,同一法律的条文之间,不能存在不统一、不协调的情况,不能各行其是,以“小法”(法规、规章)冲击“大法”(法律),削弱和损害法律体系的整体效应。

第四,体例科学。

它要求具有规范化的法律形式,包括法的名称、语言、结构等要合理、分明、严谨与统一,切忌各自为政,杂乱无章。

实现体例的科学化,可以使人们从法的不同称谓上比较清楚地看出一个法的规范性文件是由哪一级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所制定的,它具有何等的法律效力,可以适用什么范围,哪一级国家机关有权解释、修改或废除。

这对于法的实施、法制宣传、法学教育、法律法规汇编等,都会带来方便和好处。

36.法律实施,也称法的实施、法的实行,是指法律规范的要求通过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等形式或途径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

37.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履行法定职责、执行法律的活动。

38.法律执行的特点:法律执行活动具有主动性;法律执行内容具有广泛性;法律执行具有39.40.41.性;裁判的权威性;裁判的终局性。

42.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司法为民原则;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司法平等原则;司法公正原则。

43.司法权与立法权的区别:(1)立法权本质上是人民共同意志的汇集和表达,主要表现为立法、决定、决议等形式。

司法本质上是人民共同意志的贯彻,主要表现为起诉、抗诉、裁决、裁定等形式。

(2)立法权追求的主要价值目标是民主。

司法权追求的主要价值目标是公正。

(3)立法权实行集体行使权力的方式,其制度设计通常为少数服从多数。

司法权实行相对独立行使权力的方式,其制度设计通常为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44.(1)在权力行使的目的上,行政权是实施宪法和法律,事前为社会谋取公共福利;司法权则是事后维护公民与社会组织的权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2)在权力行使的对象上,行政权总体上是以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对象,依法作出一般性的行政决策或处理个案;司法权则只能是针对个案,以特定的公民或社会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为对象,并以至少有两方的争端为前提。

(3)在权力行使的方式上,行政权是主动执法,主动管理与服务社会,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作为而不作为者,就是失职;司法权(主要是指审判权)是被动司法,实行事后救济原则,其受理案件须经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4)在行使权力的独立性上,行政机关是按行政层级系统行使职权,实行首长负责制,下级服从上级行政机关与行政首长的命令和决定。

而司法机关在行使审判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的干涉。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与裁定认为有误的,只能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不能未经监督程序随意改变原审的判决。

45.46.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47.法治与人治的区别: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

48.法制与法治区别:第一,与权力的关系不同。

法治强调的是法的统治,奉行法律之上,主张一切权力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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