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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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专指贷款)业务审计
(一)信贷业务审计的种类、对象及重点
·信贷业务审计
信贷业务审计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金融违法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对信用社提供给客户的各类信用,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进行的检查评价和监督。
·信贷业务审计的种类
一般可分为信贷业务合规性审计,信贷业务的质量审计,信贷业务的责任审计,信贷业务风险性审计等。
·信贷业务审计对象
一是发生信贷业务的信用社营业网点;
二是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各环节经办人、主管部门和有权决策人的行为;
三是贷款、贴现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具体的信贷业务。
·信贷业务审计的重点
一是新增、新发生的不良贷款及不良贷款占比高的机构、网点;
二是新开办的信贷业务;
三是信贷大客户。
(二)信贷程序合规性的审计
·信贷业务程序合规性审计的内容
一是审计信贷业务是否按照受理、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签订合同、提供信用的程序办理信贷业务,有无逆程序操作的问题;
二是审计每个环节是否按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
·信贷业务受理环节的合规性审计
一是审核客户借款申请书内容的完整性。重点审核借款申请书中的借款币种、金额、期限、用途、贷款方式和基本经营状况以及偿还能力等内容是否填写清楚完整;
二是审核借款申请书上是否有经营网点(或管理社)负责人签署同意进行调查的意见;
三是对已经受理的信贷业务,应认真审查存档资料的齐全和完整性(在审查过程中,应注意区分法人客户和自然人客户)。
·信贷业务调查环节合规性审计的内容
一是审查客户的主体资格及条件是否合规;
二是审查客户提供资料是否全面;
三是审查客户信用状况、资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调查是否属实,全面;
四是审查对客户信用等级测算是否准确;
五是审查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合法有效。
·客户主体资格及基本条件的调查全面性审计
一是审查客户的主体资格是否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是审查客户申请信贷业务是否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2)有稳定的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网点认可的还款计划;
(3)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4)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授信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
(5)除2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外的客户,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6)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7)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8)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的客户,需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或规定比例的资产负债率;
(9)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
·客户资料完整、真实、有效性调查情况审计
一是审查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进行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的意见(新客户和增量信贷业务应有2名以上的信贷调查人员签名)。
二是调阅客户的信贷调查报告,审核调查中是否查验了下列内容:
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效居留的身份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内容有无发生变更、是否吊销、注销、声明作废;客户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必要时应深入到客户所在地进行核实。
三是登录信贷管理系统,审查客户的有关数据、资料是否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并与调查报告及经核实后的客户资料核对。
·客户信用状况调查的准确性审计
借助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进行查询,核实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担保情况,查验贷款卡反映的信贷金额与财务报表反映的是否一致,有无不良信用记录,对外提供担保情况是否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并将查询的结果与调查报告及调查表格中对应内容进行核对。
·客户资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调查的真实性审计
一是审核调查报告中是否有对客户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查阅,以及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进行分析,对客户的账账、账表、账实的记载进行核对,是否有客户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是否超出规定的经营范围的记载。
二是调阅客户的财务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与调查表及调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核对。必要时应深入至借款单位进行分析核实。
·客户信用等级测算的准确性审计
在对借款人信用等级认定审计时,应重点检查是否根据本社制定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评定借款人、保证人的年度信用等级;对借款、保证人经营管理状况变化较大的,是否进行了重新测评,并按新的信用等级掌握。对未参加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的,是否依据信用等级评定
办法评定了借款人、保证人的信用等级;其次是将经过审计核实的客户信用等级所需信息数据输入信贷管理系统,由信贷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客户的信用等级,与调查报告中所认定的信用等级进行核对。
·借款保证人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审计
一是资格审核。保证人是否有不具备保证资格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和偿债能力的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如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则重点检查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条件审核。看贷款保证人是否符合:信誉良好、无半年以上逾期贷款;资产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累计担保总额不超过其资产总额的80%;保证人财产属于本人所有,易变现能保值。其他经济组织作为贷款保证人,应有合法、可支配的财产和稳定的收入来源。
·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的合法性审计
一是审核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物、质物权属证明的真实性。
二是通过客户部门对抵押物真实性核实的记录,看是否有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担保法》第34条第(五)项、第36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三是审查抵押、质押物是否有重复设置的现象,抵押、质押是否足值。
·借款用途调查的准确性审计
一是审查借款使用是否属核准登记的范围,是否用于生产、经营或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
二是审查生产投资项目是否有环境保护部门的许可证明;
三对于中长期借款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各项批文是否齐全;
四是审查借款是否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用款。
·信贷业务审查环节的合规性审计
一是基本要素审查。审查客户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齐备、看信贷业务内部运作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主体资格审查。审查客户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合规,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客户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
三是信贷政策审查。审查信贷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信贷用途、期限、方式、利率或费率是否符合上级管理部门的信贷政策。
四是信贷风险审查。审核信贷管理部门测定的客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的准确性与合规性,对客户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进行分析揭示,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审计时,应将上述内容与信贷审查报告和信贷业务审查表进行核对,审核审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有明确的审查意见,信贷审查的责任人和主责任人是否在审查报告上同时签名,审查信息资料是否及时输入信贷管理系统。
·贷审会运作的合规性审计
一是审查贷审会成立及人员组成或调整的文件、贷审会议记录、贷审会会议纪要、贷审会审议表是否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