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政府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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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在表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看法之前,有必要了解国务院与其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实行总理负责制。根据2013年3月10日披露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组成部门将减少至25个。其职权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可见国务院的职责之繁重,作用之巨大。所以,修订与完善国务院组织法显得尤其的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于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十四号公布施行。国务院组织法实施30多年来,该法在规范国务院领导体制、组织机构、领导人员编制,促进国务院机构编制法治建设方面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法律的制定与施行,是建立在当时的社会形势与社会问题上,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不断的进步与改变,国务院组织法甚至更多的法律出现了问题与过时问题。所以我觉得中国在发展国力的同时,应该增加制定与完善法律的部门,解决法律本身存在的不足和未来将出现的问题。接下来谈到的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不足之处。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本组织法。该条法律没有能够明确表达本法的立法目的,说的内容太含糊。

第二条,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我觉得应该说明总理、副总理等各个职责设定几位工作人员。法律必须是是严肃的、明确的,所以该条法律似应表述为:国务院全体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或者:国务院组成人员包括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第三条国务院行使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职权。这一条是国务院组织法中唯一一条说明国务院职权的。该条法律表现了宪法的规定具有足够的弹性,孙悟空就是再能翻筋斗,也逃不出如来佛的手掌心。

第四条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

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秘书长的地位显然在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央行行长之上。既然是总理负责制,讨论决定又从何说起呢。应该是大家讨论,总理决定。

第五条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总理签署。既然国务院最高官员是总理,总理签署的文件,应该就远不于此。

第六条国务委员受总理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副总理都干点什么呢?能否也受总理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呢?

第七条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办公厅是独立的机关法人,如果是的话,我觉得就应该独立于国务院之外。

第八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国务院的各组成部门的设立应制定专门的详尽的组织法,而不应以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或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方式来设立。公法主体法定原则,必须得到落实。而不能用决定这种一事一议的缺乏足够稳定、庄重和严肃的形式来完成。

第九条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二至四人。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五至十人。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副主任协助部长、主任工作。部和委员会的区别是什么呢。原国家教委和现教育部是何关系呢?

第十条各部、各委员会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主管部、委员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部、委员会能否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其权力来源只能是法律,而不应是国务院的决定。行政权只能来自于立法权,而不是另一个更高的行政权。

第十一条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每个机构设负责人二至五人。公法主体法定原则,一个行政机关的设立,绝对不能依据另一个行政机关的决定。一个高级别的行政机关,绝对没有权力设立低级别的行政机关。

纵观全法,最大的感受就是太笼统、不够明确。行政权,很大程度上是在法律的控制之外。

即使该法有众多不足之处,但也应该受到尊重与严格遵守,据《经济观察报》报道:新组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3月19日召开领导干部会议,宣布了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要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成员任职决定:尹蔚民任部长,副部长共有10位。该部的领导干部新格局为“一正十副”。但是,根据《国务院组织法》第九条的规定,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二至四人。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显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任职决定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同时,核实相关政府网站,发现大部分部委都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副职任职人数。

这种公然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不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都是无法容忍的。国家的法律不只是为了管理普通公众的制度。再者,完善法律的监督制度也是当务之急。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名说话的,就应该严格监督国家组织的违法行为。

如今社会问题与众多社会矛盾越来越多,是各种法律跟不上社会高速发展脚步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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