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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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内容提要:

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经济性质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汽车座椅、门内饰板及汽车零部件的设计、制造、销售业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在武经开发区国税局缴纳。武经区地税局对该纳税人进行2009年度纳税评估时,发现该户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业务量较2008年度有较大增长,但其2008年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增长幅度却与其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幅度不匹配,遂将其列为评估对象。经举证约谈和实地核查,共计补缴个人所得税34392.12元。

分析选案:

评估人员对该企业2009年度个人所得税查账户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该企业2008、2009两个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2008年主营业务收入2518万,2009年主营业务收入3745万,同比增长48.73%),与其个人所得税入库金额的增长(2008年入库113134.00元,2009年入库124539.00元,同比增长10.08%)不匹配,存在着隐瞒收入以及随意列支扣除项目的嫌疑。

举证约谈:

针对上述疑点,评估人员向该企业送达了《税务约谈通知书》。要求该企业对个人所得税申报异常情况进行解释,并按规定要求提供工资表和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该企业财务负责人对

该疑点进行了解释:公司奖金分为三部分,包括劳动竞赛奖、原材料节约奖、销售提成,由公司分到各部门,再由各部门二次分配到个人。由于各部门二次分配表格上报不及时,致使各项奖金没有全部纳入工资表,故部分奖金没有代扣个人所得税。

实地核查:

针对约谈举证情况,该公司财务负责人所做的解释,只反映了一部分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评估人员对纳税人下达了《纳税评估实地核查通知书》,对其纳税评估转入实地核查环节。重点审核其账目。

1.审查纳税申报表中的工资、薪金总额与“工资结算单”的实际工资总额是否一致。发现有按扣除“现金伙食补贴”和“通讯补贴”以后实发工资申报纳税的情况。

2.审查“生产成本”账户,发现有列支的原材料节约奖,未并入人员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3.审查“营业费用”账户,发现列支发放了劳动竞赛奖,未并入人员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4.审查“销售费用”账户,发现列支了销售提成奖金,已并入人员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5.“管理费用”账户,发现记载了组织职工外出旅游等福利,未并入人员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6.向企业管理人员了解了包括经理、高管在内的所有职工人数,和“工资结算单”中实领工资的人数比较,未发现异常。

7.核查了“应付工资”账目中年终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发现有将年终一次性奖金按所属月份分摊的情况,减少了税基,降低了适用税率,应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计算纳税。评估处理:

经评估人员分析选案和举证约谈,纳税人针对实地核查中提示的问题进行了自查,“补贴类薪金”补缴个税2156.39元,“绩效奖金”补缴个税10825.46元,“外出旅游”补缴个税3160.27元,“年终一次性奖金”补缴个税18250.00元,合计补缴个人所得税34392.12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做出差异纠正性结论,填制《纳税评估评定处理书》, 责令该单位补扣补缴税款。

评估建议:

此案件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1.很多企业因为会计账务处理和税法规定的差异,将一些本应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科目,放入了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账目环节,导致了漏税。

2.一些不太容易引人注意的伙食补贴和通讯补贴,如果采取实报实销的方法,可以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但直接发放则应计入,企业对该类情况的处理并不熟悉。

3.一些将公司的产品以实物形式发放给企业职工,或者组织职工集体旅游等非现金形式的物质奖励,企业很难将其计入个

税应纳税所得,应加强税法宣传。

4.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的计算其实并不是很复杂,但实务中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都觉得不会计算,导致了漏税。实际上市地税局印制的个人所得税宣传手册里专门对该项目作了介绍,税管员应充分利用这些宣传资料对纳税人进行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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