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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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有关问题的解答(一)
1、《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企业基本信息中人员范围包括哪些,是与企业有劳动合同关系的所有人员吗?
系统要求录入的企业人员主要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持有各类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等。最低要满足企业资质规定的人员条件及企业投标或项目履约的人员需求。在这个前提下,鼓励从业企业尽量完整地录入与企业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全部人员。
2、《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录入近5年主要业绩是否可以只录入近5年主要业绩?企业承建的国外项目、市政项目可否录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如何使用?企业是否必须录入全部在建公路项目?
《关于运行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企业业绩信息至少应包括最近5年内建成通车的项目。因此,近5年企业业绩是业绩填报的最低要求。信用信息是市场管理和从业单位评价的基础数据,不断充实完整信用信息是信用管理的需要,希望企业尽量完整的录入业绩信息,使数据库更加完整。
国外项目、市政项目可以录入,但不对上述项目进行信用评价,仅作为参考信息使用。
首批信息录入工作完成后,企业业绩只能由在建项目信息转化而来,没有在建项目信息就不能产生该项目的业绩信息。因此,要求企业必须及时、准确地录入全部在建项目信息。
3、母公司承揽的工程,由子公司负责施工,业绩如何录入?
业绩使用的基本原则是不得重复使用。按照国家关于资质管理和工程管理的规定,业绩归合同签订单位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并经业主单位认可的合法分包项目,分包工程量部分可作为分包单位业绩使用。
母子公司作为独立运行的两个实体,均为独立法人,独立经营。母公司承揽的工程,只能自行组织施工或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子公司,但分包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工程业绩中,经项目法人认可的合法分包部分,可以作为子公司业绩使用。
如子公司资质由母公司分立获得,则资质核定时已划分为子公司所有的业绩,可作为子公司业绩录入系统,但应能提供有关业绩划分使用的证明文件。
4、《关于运行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规定施工企业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首批信息的录入工作。此后,系统将自动锁定施工企业已录入信息。是否可以延迟系统锁定时间?
部于2010年6月发布了《关于运行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正式运行平台并组织首次信息录入工作。为及时、准确的告知相关单位,我们通过多种方式发布文件或宣传文件主要内容:向各省发送文件传真、寄送文件原件;通过行业协会向施工企业转发通知;通过部网站、《中国交通报》、《中国公路杂志》等媒体发布文件并进行宣传。从时间上讲,可以满足企业填报信息的需要。目前,大多数企业已取得了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帐号,完成或基本完成了信息录入工作。为此,不再延迟信息录入时间。
系统锁定后,企业已录入信息不得自行删除或修改,但可新增人员信息。未完成信息录入的企业可以通过信息更新程序,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审核后继续录入信息。
对尚未申领帐号、未开展信息录入的个别企业,将在部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一级以上企业资质名录”中屏蔽企业名称及有关信息,限制其市场准入资格,直至企业申领帐号,并完成信息录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