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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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怎么定义

贩卖毒品怎么定义

贩卖毒品怎么定义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的⽽⾮法收买毒品的⾏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据此,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七条:⾛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五年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私、贩卖、运输、制造鸦⽚⼀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的;
(⼆)⾛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要分⼦;
(三)武装掩护⾛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百克以上不满⼀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克以上不满五⼗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私、贩卖、运输、制造鸦⽚不满⼆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单位犯第⼆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教唆未成年⼈⾛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刑法中的贩犯罪解析

刑法中的贩犯罪解析

刑法中的贩犯罪解析刑法中的贩卖犯罪解析贩卖犯罪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该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给社会稳定和个人权益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本文将对贩卖犯罪进行深入解析,包括其定义、类型、社会影响以及相关的法律措施等等。

首先,我们来分析贩卖犯罪的定义。

贩卖犯罪是指故意出售、购买、运输、制造、修理、租赁、提供或者其他方式提供毒品、兴奋剂、有毒化学品、枪支、弹药、爆炸物、管制刀具、走私品等违法物品的行为。

这些违法物品的交易往往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危及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其次,贩卖犯罪可以分为多个类型。

其中最常见的是毒品贩卖犯罪。

毒品贩卖犯罪是指故意贩卖、制造毒品以及提供毒品交易场所的行为。

毒品的滥用和贩卖会导致社会犯罪率的上升,给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除此之外,还有兴奋剂的贩卖犯罪、管制刀具的贩卖犯罪、枪支的贩卖犯罪等等。

这些犯罪行为都对社会稳定和个人安全造成了威胁。

贩卖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影响非常严重。

首先,它破坏了社会的法律秩序,削弱了法治的权威性,使社会的安全环境大打折扣。

其次,贩卖犯罪会给大量的人民群众带来心理和身体上的伤害。

对于毒品贩卖犯罪而言,吸毒人员可能因过量使用而导致严重的健康问题,甚至死亡。

最后,贩卖犯罪行为还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政府需要进行相关的执法行动,占用了大量的警力和司法资源。

为了打击贩卖犯罪,法律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

首先,刑法明确了贩卖犯罪的处罚。

对于贩卖违禁物品的行为,法律严厉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以起到震慑作用。

其次,法律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打击贩卖犯罪。

鼓励民众向有关部门举报涉及贩卖犯罪的线索,提供必要的协助。

此外,执法部门对涉及贩卖犯罪的地区进行打击的同时,也要加强对贩卖犯罪背后的组织和网络的破坏,打击犯罪实施者和幕后操纵者。

总结起来,贩卖犯罪是刑法中一个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毒品贩卖、兴奋剂贩卖、管制刀具贩卖等都属于贩卖犯罪的类型。

年满多少周岁的人犯毒品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年满多少周岁的人犯毒品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年满多少周岁的⼈犯毒品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年满⼗六周岁的⼈犯贩卖毒品罪以外的毒品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四周岁的,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第⼆款对此有相关规定。

关于年满多少周岁的⼈犯毒品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年满多少周岁的⼈犯毒品罪应当负刑事责任1、年满⼗六周岁的⼈犯贩卖毒品罪以外的毒品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四周岁的,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第⼆款对此有相关规定。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已满⼗六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周岁不满⼗四周岁的⼈,犯故意杀⼈、故意伤害罪,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周岁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母或者其他监护⼈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专门矫治教育。

⼆、毒品犯罪的构成要件1、毒品犯罪和其他犯罪⼀样,其构成应具备四个要件:(1)毒品犯罪客体,即指我国《刑法》和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被毒品犯罪所侵犯的有关对毒品进⾏管制的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2)毒品犯罪客观⽅⾯,即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有关毒品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为、危害结果、危害⾏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其中,危害⾏为是不可缺少的要件;(3)毒品犯罪主体,即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实施了毒品犯罪⾏为的⾃然⼈和法律规定的犯罪单位;(4)毒品犯罪主观⽅⾯,即指犯罪主体对⾃⼰故意实施的毒品犯罪⾏为及造成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理态度。

毒品犯罪是刑事犯罪,是严重的犯罪⾏为,原因是不需要的细说的。

以贩养吸类型的毒品犯罪,贩毒数量如何认定

以贩养吸类型的毒品犯罪,贩毒数量如何认定

以贩养吸类型的毒品犯罪,贩毒数量如何认定以贩养吸,可能⼤家都不是太了解,这⼀词汇主要是运⽤在毒品犯罪之中,这个是毒品犯罪中较为特殊的情形,其量刑也是较为复杂的,这主要是贩毒数量的认定。

店铺⼩编为⼤家详细分析这⼀法律问题,欢迎阅读!以贩养吸类型的毒品犯罪,贩毒数量如何认定⼀、什么是以贩养吸“以贩养吸”是毒品犯罪中⼀个专业的名词,是指有些毒品犯罪⼈既参与贩卖毒品犯罪活动,⾃⼰也吸⾷毒品的⾏为。

因为该类被告⼈既贩卖毒品⼜吸⾷毒品,所以对其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个难点。

虽然最⾼院出台了司法解释对此种情况进⾏了规定,但不能完全涵盖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案件关键点1、在以贩养吸的被告⼈处查获的毒品有被被告⼈吸⾷的可能;2、有证据证明购买,但⽆证据证明卖出,也未查获毒品,是否计⼊贩卖毒品的数量。

三、贩毒数量认定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以贩养吸的被告⼈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涉及三个问题:第⼀,已经被实际卖出的毒品数量;第⼆,已经购买,尚未卖出,但查获部分毒品的;第三,已经购买,尚未卖出,也未查获毒品的。

第⼀种情形是典型的贩卖毒品,关键是第⼆、三种情形中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问题。

第⼀,以贩养吸的被告⼈既贩卖毒品⼜吸⾷毒品,对于其已经实际卖出的毒品,应计⼊其贩卖毒品的数量,这是⽏庸置疑的;对于查获的毒品,虽然被告⼈吸⾷毒品,有被被告⼈吸⾷的可能性,但根据其有贩卖的情形,原则上应将这部分毒品按照以贩卖为⽬的⽽购买的毒品,将其计⼊贩卖毒品的数量。

但是,也必须考虑到被告⼈吸⾷毒品的情节,被查获的毒品有被被告⼈⾃⼰部分吸⾷的可能性。

因此,在量刑时要考虑被告⼈吸⾷毒品的情节,酌情从宽处理。

司法解释对于此问题也有相应的规定,即: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当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吸⾷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购买了⼀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的,应当按照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的数量,已被吸⾷部分不计⼊在内。

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

一、关于毒品犯罪的罪名确定问题今天主要给大家介绍一下当前司法实践当中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

关于毒品犯罪法的适用问题最高法院一直在关注这个问题。

最高法院有五个刑庭,分工上刑五庭负责毒品犯罪的调研问题。

我们今年九月份在大连市召开了一个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案件的座谈会。

会后准备出一个审理毒品犯罪的会议纪要。

目前已经准备差不多了,估计今年底或者明年初会下放,我主要给大家介绍一下纪要中的一部分内容。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毒品犯罪的罪名确定问题。

这里面主要想讲四个问题:一是如何确定走私贩卖毒品罪的罪名;第二个是吸毒者在运输毒品的过程当中被查获的定罪问题;第三是为他人代购代买毒品和居间介绍毒品的问题;第四是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定罪问题。

(一)如何确定走私贩卖毒品罪的罪名1.对这个选择性罪名的理解先讲第一个问题,如何确定走私贩卖毒品罪的罪名。

这四个罪名它是一个选择性的罪名,规定在刑法347条当中,应该说这四个罪名在司法实践当中经常遇到的,用得最多的,大量的毒品犯罪案件基本是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另外有一个非法持有罪,其他的罪名用得就比较少。

这四个罪名是选择性的罪名,对于选择性的罪名如何定罪问题最高法院有过明确的规定,但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差异的。

从最高法院审理下级报送的案件中发现:一些法院在定罪的问题上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有的需要定几个罪名的只定一个罪。

比如贩卖又运输的,应该定贩卖运输毒品罪,但只定一个运输毒品罪或者贩卖毒品罪。

也有漏定错定的,这里面我想讲这么几个小问题,一个是对同种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的行为应该如何定罪?对这个问题最高法院的把握它是有个变化的过程。

在97刑法之前,那时是按主要的行为来定罪,就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一般的情况下被告人为了贩卖毒品而又运输毒品的定贩卖毒品罪,因为这时他的运输行为已经被贩卖行为所吸收。

后来最高法院出台了南宁会议纪要,就明确规定行为人对同一种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的并有相应确凿证据证明的,应该按照他所实施的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那这个时候就是有几个行为定几个罪。

高院关于贩卖毒品罪公诉标准的司法解释(一)

高院关于贩卖毒品罪公诉标准的司法解释(一)

⾼院关于贩卖毒品罪公诉标准的司法解释(⼀)⼀、⼀般证据标准⼀般证据标准,包括证明毒品犯罪的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的证据种类和形式。

毒品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在⼀些特殊的毒品犯罪中,还同时侵害了国家海关管理制度等。

对此,⼀般可通过犯罪事实的认定予以明确。

《指导意见(试⾏)》主要针对的是证明毒品犯罪的主体、主观⽅⾯和客观⽅⾯的证据种类和形式问题。

(⼀)关于犯罪主体的证据毒品犯罪的主体既有⼀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包括⾃然⼈和单位。

关于犯罪主体(⾃然⼈)的证据主要参考以下内容:l、居民⾝份证、临时居住证、⼯作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证、台湾居民来往⼤陆通⾏证、中华⼈民共和国旅⾏证,以及边民证;2、户⼝簿或微机户⼝卡;3、个⼈履历表或⼊学、⼊伍、招⼯、招⼲等登记表;4、医院出⽣证明;5、犯罪嫌疑⼈、被告⼈的供述;6、有关⼈员(如亲属、邻居等)关于犯罪嫌疑⼈、被告⼈情况的证⾔。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犯罪嫌疑⼈、被告⼈的姓名(曾⽤名)、出⽣年⽉⽇、居民⾝份证号、民族、籍贯、出⽣地、职业、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嫌疑⼈、被告⼈必须是年满14周岁的⾃然⼈;其它毒品犯罪的犯罪嫌疑⼈、被告⼈必须是年满16周岁的⾃然⼈。

收集、审查、判断上述证据需要注意的问题:l、居民⾝份证、⼯作证等⾝份证明⽂件的核实对居民⾝份证、临时居住证、⼯作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证、台湾居民来往⼤陆通⾏证、中华⼈民共和国旅⾏证,以及边民证的真实性存在疑问,如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被告⼈真实情况的,可根据其他证据予以认定;现有证据⽆法证明的,应向证明⾝份⽂件上标明的原出具机关予以核实;原机关已撤消或者变更导致⽆法核实的,应向有权主管机关予以核查。

经核查证明材料不真实的,应当向犯罪嫌疑⼈、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原⽤⼈单位调取证据。

犯罪嫌疑⼈、被告⼈的真实姓名、住址⽆法查清的,应按其绰号或⾃报情况起诉,并在起诉书中注明。

贩卖毒品罪司法解释有哪些

贩卖毒品罪司法解释有哪些

贩卖毒品罪司法解释有哪些毒品可谓是我们现在社会的⼀⼤毒瘤,不仅使⼈家破⼈亡,更影响社会安定。

对于贩卖毒品的,法律是严惩不贷的。

关于贩卖毒品罪的法律条⽂你可能知道不少,那贩卖毒品罪司法解释有哪些你知道吗?下⾯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贩卖毒品罪司法解释有哪些为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现就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条⾛私、贩卖、运输、制造、⾮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七条第⼆款第(⼀)项、第三百四⼗⼋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百克以上;(⼆)⼤⿇油五千克、⼤⿇脂⼗千克、⼤⿇叶及⼤⿇烟⼀百五⼗千克以上;(三)可卡因五⼗克以上;(四)吗啡⼀百克以上;(五)度冷丁(杜冷丁)⼆百五⼗克以上(针剂100mg/⽀规格的⼆千五百⽀以上,5Omg/⽀规格的五千⽀以上;⽚剂25mg/⽚规格的⼀万⽚以上,5Omg/⽚规格的五千⽚以上);(六)盐酸⼆氢埃托啡⼗毫克以上(针剂或者⽚剂20µg/⽀、⽚规格的五百⽀、⽚以上);(七)咖啡因⼆百千克以上;(⼋)罂粟壳⼆百千克以上;(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的。

第⼆条⾛私、贩卖、运输、制造、⾮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克以上不满⼀百克;(⼆)⼤⿇油⼀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脂⼆千克以上不满⼗千克,⼤⿇叶及⼤⿇烟三⼗千克以上不满⼀百五⼗千克;(三)可卡因⼗克以上不满五⼗克;(四)吗啡⼆⼗克以上不满⼀百克;(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克以上不满⼆百五⼗克(针剂100mg/⽀规格的五百⽀以上不满⼆千五百⽀,5Omg/⽀规格的⼀千⽀以上不满五千⽀;⽚剂25mg/⽚规格的⼆千⽚以上不满⼀万⽚,5Omg/⽚规格的⼀千⽚以上不满五千⽚);(六)盐酸⼆氢埃托啡⼆毫克以上不满⼗毫克(针剂或者⽚剂20µg/⽀、⽚规格的⼀百⽀、⽚以上不满五百⽀、⽚);(七)咖啡因五⼗千克以主不满⼆百千克;(⼋)罂粟壳五⼗千克以上不满⼆百千克;(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的。

什么是贩卖毒品罪

什么是贩卖毒品罪

什么是贩卖毒品罪一、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347条的规定,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

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据此,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二、构成要件(一)、贩卖毒品罪的主体1、主体:本罪的主体是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贩卖毒品的应以本罪论。

”不仅包括本国公民,还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等。

单位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关于禁毒的决定》中有明确的规定,“单位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所构成的走私、贩卖毒品罪处罚。

2、主体证据的类别及审查:必须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证据。

具有包括:自然人户籍卡及户籍资料;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护照;法人身份证明、注册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专业技术等级等;被告人前科材料,劳动教养书、戒毒证明、释放证明书、不起诉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书等。

(二)、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1、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的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下面分两个方面来分析:第一、明知是毒品而进行非法销售。

一般都具有营利的目的(也有人称之为“牟利”),是否实际获利,不作为本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明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已经明知或者应当明知是“毒品”。

这里的“毒品”,只要贩卖人认为是毒品,即使贩卖人误把非毒品当成毒品,或者是对毒品的毒性、成分都不清楚、明确,不知道是哪一类毒品,均不影响其主观方面的认定。

但被人欺骗、利用,不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其二、明知是毒品而进行“非法销售”,除了销售以外,还包括以毒品易物、以毒品偿还债务、支付劳务等形式。

刑法对于贩卖品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对于贩卖品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对于贩卖品罪的量刑标准贩卖品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指的是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贩卖具备危害性的物品,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贩卖品罪的量刑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的认定和构成要件贩卖品罪的认定要件包括:1. 主体要件:以牟利为目的,进行非法贩卖活动的人;2. 客体要件:贩卖的物品具备危害性,如毒品、假药、仿冒商品等;3. 行为要件:实施贩卖行为,包括销售、运输、储存、有偿提供等。

二、不同情节的刑罚幅度按照刑法的规定,对于贩卖品罪,可以根据犯罪的不同情节,确定不同的刑罚幅度。

常见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对于一般情节的贩卖品罪,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为:1. 如果犯罪所得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下或者非法贩卖数量在一定范围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2. 如果犯罪所得金额较大,或者非法贩卖数量较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 如果犯罪所得金额巨大,或者非法贩卖数量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情节的具体考量因素量刑过程中,在确定刑罚幅度时,还需要综合考虑一些具体因素,以确定对罪犯的刑罚是否应当减轻或加重。

这些考量因素包括:1. 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2. 犯罪的目的、动机和手段;3. 犯罪的手段和方式是否特别恶劣;4. 具体情节中是否存在其他犯罪行为;5. 罪犯的主观恶性和犯罪前科等。

四、法定刑与量刑裁量在刑法中,对于贩卖品罪有一定的法定刑幅度,但是法定刑并不是确定的刑罚,量刑裁量权由刑事审判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量。

量刑裁量时,刑事审判机关将根据具体情节综合评定,对罪犯进行量刑。

五、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刑法对贩卖品罪的量刑标准,以下介绍一些案例以供参考:1. 某甲非法贩卖一百克毒品,获利人民币二十万元。

根据刑法规定,贩卖毒品属于特别严重情节,因此,某甲可能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贩卖毒品人身上当场缴获的其他毒品如何认定

从贩卖毒品人身上当场缴获的其他毒品如何认定

从贩卖毒品人身上当场缴获的其他毒品如何认定贩卖毒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因为毒品的危害极大,容易对人体造成损害。

警方在打击贩卖毒品犯罪活动中,常常会从犯罪嫌疑人身上当场缴获其他毒品。

因此,在进行刑事审判时,需要对这些缴获的其他毒品进行认定,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准确性。

本文将从毒品认定的基本原则、实验室检验及检验报告三个方面来探讨如何认定从贩卖毒品人身上当场缴获的其他毒品。

一、毒品认定的基本原则毒品认定是指通过科学的方法,依据毒品的化学成分、形态特征、药理作用等方面的鉴定,确定一个物品是否为毒品。

毒品认定是刑事案件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和准确的基础。

认定毒品需要遵守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全面性原则全面性原则是指在认定毒品时,应该全面考量物品的各种可能的特征,包括化学成分、形态特征、药理作用等方面的特征。

只有综合考虑物品的各种特征,才能得出一个准确的认定结论。

2.科学性原则科学性原则是指在认定毒品时,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技术和仪器,进行研究和检测。

毒品认定必须遵循科学的规律,不能以主观臆断的方式进行判断。

3.客观性原则客观性原则是指在认定毒品时,应该客观地、客观地、阳性地分析物品的各种特征,不能带有任何个人情感和偏见。

警方在进行毒品认定时,不能受到外界的影响,必须以客观的态度进行检验和认定。

4.可反复性原则可反复性原则是指认定毒品的结论需要是可复制的,并且需要经过多次验证。

警方在进行毒品认定时,必须尽可能地使用多种方法进行检验,确保认定的结果是可靠的,是可以被多方认可的。

二、实验室检验为了确定从贩卖毒品人身上当场缴获的其他毒品是否真的是毒品,通常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

实验室检验需要遵循严格的操作流程和质量标准。

1.样品提取在进行实验室检验之前,需要从当场缴获的毒品样品中提取一定的试样,以进行后续的检验。

提取样品应该遵循标准试验方法和操作规范,以确保提取的样品是代表性的,能够准确反映毒品的实际情况。

毒品的分类有哪三种

毒品的分类有哪三种

毒品的分类有哪三种一、毒品的种类分为三大类毒品的种类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1.合成毒品主要指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是由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管制的、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使人产生依赖性的精神药品。

2.半合成毒品主要取材于天然植物,合成毒品是以化学合成为主的一类精神药品,它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

半合成毒品是由天然毒品与化学物质合成而得。

3.天然毒品天然毒品主要是从原生植物中提炼出来的,它主要包括鸦片,吗啡,大麻,可卡因等。

二、毒品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是多少毒品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是十四岁。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找法网提醒,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贩卖毒品罪的行为认定下列行为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行为:1.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2.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3.制造毒品后销售的;4.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5.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6.赊销毒品的;7.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8.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贩卖毒品罪的认定是怎样

贩卖毒品罪的认定是怎样

贩卖毒品罪的认定是怎样(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直接故意,明知是毒品而贩卖。

三)客观要件。

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

(四)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贩卖毒品是行为人对毒品进行买卖的一种行为,我国法律规定,无论贩卖毒品多少克,一律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对贩卖毒品罪的认定也是一个比较难的问题。

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对贩卖毒品罪是如何进行认定的。

(一)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营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贩卖毒品罪,但行为人不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事实上具有贩卖毒品的可能性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未遂)。

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二)本罪的既遂与未遂贩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

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

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

相关知识:贩卖毒品的形式贩卖毒品的行为多种多样。

下列行为应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1) 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2) 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3) 制造毒品后销售的;(4) 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5) 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6) 赊销毒品的;(7) 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8)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经过小编在上文中的介绍,相信此时大家已经知道该如何对贩卖毒品罪进行认定了吧。

罪与非罪的认定、既遂与未遂的认定都是十分重要的内容。

贩卖毒品罪的司法解释

贩卖毒品罪的司法解释

贩卖毒品罪的司法解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贩卖、运输等。

毒品犯罪一直都是我国法律关注的重点,因此,关于贩卖毒品罪的司法解释也挺多的,现在,我们将在下文为大家重点介绍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问题,希望小编的解答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为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现就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四)吗啡一百克以上;(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六)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八)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四)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六)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八)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案例:
甲见他人因贩卖毒品发财,于是自己购买 了100克海洛因,在其中加入200克面粉,搅 拌在一起,而后卖给乙。甲见获利,以后不再 购买毒品,直接将面粉加工,当毒品卖给丙。 丙将其从甲处购买的毒品又卖给了丁。则 (1)甲卖给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其 数量是多少? (2)甲卖给丙的行为构成何罪? (3)丙的行为构成何罪?
(2)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 ,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罚处罚。体现了对毒品犯 罪从严的精神。但是,如果确实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 大时,依照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不能以犯罪论处。
(3)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 行为,不构成犯罪。
2、毒品数量的计算 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无论数 量多少、纯度如何,都构成犯罪。毒品的数 量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对多次走私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 计计算。
3、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 也包括单位。其中,已满14周岁不 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应 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限。
(1)仅限于非法行为,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 是出于医疗、教学、科研等的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或特许后从事买卖、运输、制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是 合法行为。
练习:
甲从毒贩子手中购得毒品30克, 他除了自己吸食外,还将10克加价卖 给其他毒友,并容留他们在自己家里 吸食,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答案: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三、处罚
根据347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 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注意第四项规定中的包容关系 ,不再另定妨害公 务罪,只是本罪的加重情节。

第26章之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26章之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5.关于本罪的共犯。除了按一般共同 关于本罪的共犯。 犯罪的理论解决本罪的共犯问题以外, 犯罪的理论解决本罪的共犯问题以外,还应 注意两种特殊情况: 注意两种特殊情况: (1)根据 刑法》 349条第 款之规定, 根据《 条第3 (1)根据《刑法》第349条第3款之规定, 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窝藏、转移、 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窝藏、转移、隐瞒 毒品、毒赃罪而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 毒品、毒赃罪而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 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2)根据 刑法》 350条第 款之规定, 根据《 条第2 (2)根据《刑法》第350条第2款之规定,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 对行为人应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对行为人应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
对本罪的处罚分以下几种情况: 对本罪的处罚分以下几种情况: 根据《刑法》 347条第 条第2 一、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 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 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 解释》(2000年 20日 的规定, 解释》(2000年4月20日)的规定,犯本罪而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15年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年有期徒刑、 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 贩卖、运输、 走私、 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 1000克以上 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 克以上、 50克以上或者 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 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 贩卖、运输、 走私、 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 贩卖、 武装掩护走私、 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 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 拘留、 以暴力抗拒检查、 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 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 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 动的。 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4.06•【文号】法释〔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4.1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法释〔2016〕8号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五)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九)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十二)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十四)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

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

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我们都知道,贩卖毒品也属于犯罪,根据法律的规定,不管数量是多少都要受刑罚处罚,但是根据情节的轻重、数量的多少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也是有所不同的。

下⾯,为了帮助您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0.1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每增加0.3克,增加⼆个⽉刑期;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年,每增加⼀克,增加四个⽉刑期;(2)贩卖吗啡或者⼆亚甲基双氧安⾮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0.2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每增加0.6克,增加⼆个⽉刑期;贩卖吗啡或者⼆亚甲基双氧安⾮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年,每增加⼆克,增加四个⽉刑期;(3)贩卖鸦⽚、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每增加六克,增加⼆个⽉刑期;贩卖鸦⽚、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年,每增加⼆⼗克,增加四个⽉刑期;(4)贩卖三唑仑或者安眠酮⼀百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每增加三百克,增加⼆个⽉刑期;贩卖三唑仑或者安眠酮⼀千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年,每增加⼀千克,增加四个⽉刑期;(5)贩卖咖啡因五百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每增加⼀千五百克,增加⼆个⽉刑期;贩卖咖啡因五千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年,每增加五千克,增加四个⽉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亚甲基双氧安⾮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四克,鸦⽚、氯胺酮或者美沙酮⼀百四⼗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三年⾄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毒品犯罪认定

毒品犯罪认定

一、毒品犯罪认定
毒品犯罪是故意犯罪,其主观认识因素必须具有明知。

但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往往辩称不知道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的是毒品,这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主观明知的情况下,给案件的定性带来了困难。

有些地方采取推定明知的作法来解决这一困难,适用推定明知,必须慎重适用,严格限制适用条件,具体而言,根据行为人涉嫌毒品犯罪的一定客观事实,如行为人采用体内藏毒方法运输毒品的或者行为人受委托或雇佣携带毒品获利明显超过正常标准,而行为人对这些异常情况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举出反证予以反驳的,就可推定其构成毒品犯罪。

也就是说,要根据行为的隐蔽程度来看,隐蔽程度越高,明知的程度越大;也可以从行为人得到的报酬的多少和价格的高低来进行判断;同时还可以从行为人对运输毒品的工具、行为人对毒品的认识和经验、行为人的职业、同案犯的口供和其他证人证言、行为人具有不正常的态度和言行来综合判断。

毒品犯罪认定
二、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
毒品犯罪案件适用的法律是刑法。

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犯罪行为。

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2022贩毒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2022贩毒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2022贩毒量刑标准是怎样的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不满四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或者有本指南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上或五万元以上。

2020贩毒量刑标准是怎样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上。

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二十五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十五克以上不满四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四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三点五克以上不满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克以上不满三点五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8、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一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处拘役或者管制。

9、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零点一克或者其他微量毒品的,比照第十一条规定从轻处罚。

二、贩卖毒品罪的方式有哪些1、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2、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3、制造毒品后销售的;4、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5、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6、赊销毒品的;7、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8、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三、贩毒多少克判多少年1、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鸦片500两以上的,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鸦片在300两以上不满500两,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000年12月28日上海高院《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0年12月28日上海高院《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 字数作文】篇一:《2000.5.18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问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应以行为人实际实施的行为确定罪名。

如行为人准备将毒品带往异地贩卖,在运输途中被抓获的,应当认定运输毒品罪。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如将毒品走私入境后又予以贩卖的,则应认定走私、贩卖毒品罪(罪名排列以刑法条文规定的顺序为准),不实行数罪并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是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关于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问题1.走私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和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俗称一道贩子)的行为。

对于走私毒品入境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将毒品带至我国(边)境线内即为本罪的既遂,而不问是否通过海关检查;对于走私毒品出境的行为,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已将毒品带至运输出境的动态过程即为本罪的既遂,而不问是否已将毒品走私出境。

如行为人在办理邮寄出境手续时被查获毒品的,应当认定走私毒品罪的既遂。

2.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和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只要行为人将毒品现实地带入了交易环节的(即贩毒者已将毒品带到购买者面前着手交易的),不论是否完成交易行为,均应以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论处。

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了毒品或正在向贩毒者购进毒品的,亦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正在购买毒品者在主观上具有贩卖的目的(如系为自己吸食),而涉毒数量达到了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刑。

由于该种处于交易状态下的毒品应当视为在买卖双方的共同控制支配之下,故对于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购买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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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如何认定
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营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贩卖毒品罪,但行为人不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事实上具有贩卖毒品的可能性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未遂)。

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一)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营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贩卖毒品罪,但行为人不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事实上具有贩卖毒品的可能性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未遂)。

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二)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贩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

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

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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