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主观目的的认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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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最新推荐------------------------------------------------------ 贩卖毒品罪主观目的的认定分析
对于贩卖毒品罪的主观目的应该如何把握?是否需要有牟利目的?在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存在争议。

多数人认为,贩卖毒品罪主观上除了出于故意外,还必须以牟利为目的。

笔者认为,在多数情况下,构成贩卖毒品罪并不以具有牟利目的为前提。

首先,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是关于贩卖毒品罪的一般条款,该罪在这一条里与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规定在一起,形成选择性罪名。

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不需要有牟利目的,这是基本上达成共识的。

在一个法条所规定的选择性罪名中,如果其中的某些行为不需要有牟利目的,而个别行为又对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具有特别的要求(需要有牟利的目的),显然会破坏法律条文的内在和谐与平衡。

因为一个法律条文把几种行为放在一起作为选择性罪名规定相同的法定刑,就是考虑到其行为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危害性,且几种行为之间互相关联或类似,这说明,法律对它们构成要件的要求应该是基本一致的。

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之所以被认为不需要有牟利目的,是因为这几种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没有牟利目的也应该作为犯罪打击。

贩卖毒品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比其他行为轻,甚至要重于其他行为(尤其是相对运输毒品罪而言)。

因为不管
二、毒品海洛因纯度不足25%时的折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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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缴获毒品数量×被缴获毒品数量的纯度(X %)÷25 %.
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营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贩卖毒品罪,但行为人不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事实上具有贩卖毒品的可能性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未遂)。

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一)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营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贩卖毒品罪,但行为人不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事实上具有贩卖毒品的可能性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未遂)。

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二)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贩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

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

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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