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培训田间学校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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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培训田间学校管理制度范文
农民培训田间学校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农民的技术水平和农业生产能力,推动农业现
代化进程,特设立农民培训田间学校(以下简称田间学校)。
本制度旨在规范田间学校的管理和运行,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条田间学校的任务是组织农村地区农民进行农业技术培训、科技推广和人才培养,提升农民的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田间学校的管理原则是民主、科学、公正、透明,注
重实用性和操作性,注重培养农民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创新意识。
第四条田间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农业
主管部门负责田间学校的整体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地方政府为田间学校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障。
第五条田间学校实行人员聘用制,包括全职教师、兼职讲师
和外聘专家等。
聘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第六条田间学校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注重调动和依托
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农民参与田间学校的管理和运行,
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和教育生态。
第二章组织建设
第七条田间学校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学校的日常工作和管理。
管理机构设置办公室、教务处、后勤保障部等职能部门,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八条田间学校设立农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开展相关的科研和技术创新工作。
中心设立科研团队,组织开展科技项目研究和成果推广。
第九条田间学校建立师资队伍,包括全职教师、兼职讲师和外聘专家等。
通过专业培训和考核选拔,确保授课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
第十条田间学校与相关农业科研机构、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组织和开展培训、科技创新和示范推广等活动。
建立健全的合作机制,加强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第十一条田间学校开设各类培训班、研讨会、讲座等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通过理论教学、实践操作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农民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培训管理
第十二条田间学校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根据农民的需求和农业发展的要求,确定培训内容、目标和授课方式等。
进行系统
的培训计划编制和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田间学校组织培训班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公告、
报名条件和程序等,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第十四条田间学校对培训班的学员进行管理,建立学员档案,记录学员的学习情况和成绩。
对不合格学员进行警示教育和培训辅导,对优秀学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田间学校制定培训教材和教学大纲,进行教案编写
和教学计划安排。
培训班的授课人员应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教学活动,确保培训课程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田间学校开展定期的培训评估和质量检查,对培训
课程、教材和教学环节进行评估和反馈。
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及时的调整和改进。
第十七条田间学校开展网络培训和远程教育,利用信息技术
手段提供在线学习资源和群体讨论平台,便利农民进行学习和交流。
第十八条田间学校组织学员参加各类农业技能竞赛和实践操作,提高学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鼓励学员参与农业科技创新和示范推广活动,培养学员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四章设施保障
第十九条田间学校建立完善的办学设施,包括教室、操作室、
实验室、图书馆、计算机室等。
设施设备应符合培训需求和安全环保要求。
第二十条田间学校保证学员的食宿安排,提供餐饮和住宿设施。
确保学员的休息和生活条件,满足学员的基本需求。
第二十一条田间学校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确保学校的安全和秩序,保护学员和师资队伍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田间学校建立图书资料和科技文献的收集和管理机制。
建立图书馆和文献检索系统,提供丰富的学习和科研资料。
第二十三条田间学校鼓励学员参观学习和实践操作,组织考察和实习活动。
利用农业示范园、科技推广基地和农业企业等资源,为学员提供实践和应用的机会。
第二十四条田间学校建立学员档案和培训成果的信息管理系统。
及时记录学员的学习成果和录取情况,提供相关的证件和证明。
第五章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田间学校制定教师绩效考核制度和学员绩效评价制度,建立绩效考核和奖惩激励机制。
教师和学员依据考核结果进行相应的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六条田间学校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和结果公示。
通过考核反馈和学员评价等方式,评估教师的教学能力和绩效水平,评估学员的学习效果和培训质量。
第二十七条田间学校组织优秀教师和学员进行交流和经验分享。
评选和推广优秀教师和学员的典型案例,宣传和推广先进的教学方法和科技创新成果。
第二十八条田间学校建立学员的跟踪服务机制。
对培训班的学员进行跟踪调查和回访,了解学员的就业情况和工作表现。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田间学校及其管理人员、教师、学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条田间学校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教学活动,确保培训课程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三十一条田间学校应确保学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做好安全管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二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田间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和处罚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田间学校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