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建筑安全文明标准化工程评审办法
基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通知(建协[2008]38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协(2008)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建设(建筑)安全协会及其安全专业委员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及其安全专业委员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本协会建筑安全分会,直属会员单位:为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等文件和开展第一批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建协〔2008〕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建筑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我会决定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工作。
现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附件1: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附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等文件和开展第一批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建协[2008]36号)精神,规范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建筑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行业评价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诚信评价)是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各地建筑业协会或建筑(建设)安全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对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的一项行业诚信评价。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安全诚信评价的单位。
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促进我市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绍兴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绍兴市标化工地”)是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最高荣誉,代表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先进水平。
“绍兴市标化工地”评审工作由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条“绍兴市标化工地”评审,主要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以及《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标准执行。
第四条“绍兴市标化工地"每年十月份评审一次,由施工企业自行申报。
工程所在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工程的初审工作后集中申报.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绍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检查与评审。
凡申报“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工地,须在该年度“绍兴市标化工地"中择优推荐。
第六条“绍兴市标化工地”创建工作是建筑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工程质量创优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故申报“兰花杯”优质工程必须是该年度“绍兴市标化工地"。
第二章评审条件和范围第七条申报“绍兴市标化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该年度内企业在绍兴地区未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重大事故;二、企业安全机构人员配备符合有关规定;三、申报企业应为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四、申报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企业一般为主承建单位,主承建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1、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承建面积最多的一家企业,其建筑面积应达到小区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上,且不少于5000平方米(群体建筑不少于10000平方米以上,村镇住宅群不少于5000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不受面积限制);2、当有两家以上企业符合条件(1),且两家企业承建面积之差小于10%时,可有两家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3、当参加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施工的每家企业承建面积均达不到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组织申报,可选择三家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4、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工程分包工程量20%以上的,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10%以上的,均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参建单位不得超过三家。
1-浙江省市政行业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申报指南
(五)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 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人员落实;
(六)施工人员已办理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
(七)建立民工学校,学校制度健全,活动正 常;
(八)工地标化工作已获得工程所在设区市市 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部门确认;
4.申报否决条件
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评选省市政标化工地: (一)发生有责人员伤亡安全事故和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对工程有严重违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检查 评分办法 (以下简称评分办法)
关于做好20**年度浙江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 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工作的函
关于公布20**年度浙江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 施工标准化工地名单的函
2.时常关注协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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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一)规则文件精神未吃透。
对《实施细则》、《评分标准》《评选通知》、安全技术 规范等不吃透,施工现场管理不佳、申报材料不完整、评 选要求不了解,申报材料不得要领,不能做到有的放矢。
除了三阶段检查作为评委会投标的重要依据,评委会还根 据专家评选意见,但专家组评选时不再到现场,专家根据 提供的申报材料特别是照片和录像,对照评选办法进行评 选等,因此大家务必特别重视评选办法、技术标准等,吃 透规则。
(一) 评选范围 在浙江省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建设项目:
1. 工程规模
建安工作量在2000万元(衢州、丽水、舟山地区为1000 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铺设、垃圾处理、河 道整治、公交场站、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工程。
建安工作量在3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隧道、轨道交通、净 配水厂、污水收集处理、城市广场等市政公用工程。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市政公用工程评选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结合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特点,特制定本评选实施细则,从而规范和推动我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市政标化工地)创建活动和评选工作的开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市政公用工程的建设各方主体都应按照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积极开展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活动,自觉执行政府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法规和行业制定的自律规定,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注重民生,为创建平安浙江、小康和谐生态社会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省市政标化工地工程项目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文明管理的示范工地。
第四条省市政标化工地的创建实行备案制和参选制。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开工一个月内向当地(设区市含义乌以及县、市、区)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报送备案表(见附件一),进行备案;要求参加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的施工企业应征得设区市主管部门同意后,二个月内向省市政行业协会送达备案表和创建市政标化工地专项方案。
接受省市政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价。
在当地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终止后,竣工验收前,经设区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部门推荐,向省市政行业协会申领参选证书(见附件二)。
第五条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浙建建〔2005〕41号文),省市政标化工地的评选和推荐工作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立省市政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成员(须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无记名投票确定省市政标化工地。
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由省市政行业协会、省市政工程安全主管部门、参选工程较多的设区市(含义乌)市政工程安全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等负责人担任。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
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
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
第六条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钱江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七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四)设区市城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工程所在地在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上;(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七)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八)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以上的特殊工程;(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级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8个以上;(十)长度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米以上的公路遂道;(十一)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十二)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其他建设工程;(十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评价办法
附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等文件和开展第一批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建协[2008]36号)精神,规范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建筑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行业评价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诚信评价)是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各地建筑业协会或建筑(建设)安全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对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的一项行业诚信评价。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安全诚信评价的单位。
第三条安全诚信评价的依据是:(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见附件1);(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三)建筑业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中有关安全生产的约定条款。
第四条安全诚信评价分为AAA、AA、A、B、C五级.评价为AAA、AA、A级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中,没有发生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行政处罚的;(二)没有发生《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中规定的一般及其以上安全事故的;(三)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评分表》(见附件2)评价的总分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的,其中75分~79分为A级,80分~89分为AA级,90分及以上为AAA级。
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使企业受到降低资质等级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或者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评分表》评价的总分达不到75分的,应当评为B级.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发生安全事故使企业受到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应当评为C级。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转发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现将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建筑工程管理处二○○五年八月二日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41号 ( 8月1日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专业部门,省市政工程协会:现将《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浙质安监〔〕3号)同时作废。
附件:《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 ]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绍兴市市政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选办法
绍兴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建设厅有关安全标化工地评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绍兴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市政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市政安全标化工地”的评审和管理工作由绍兴市建设局和绍兴市市政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成立“市政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市政安全标化工地”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
评审委员会委员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由绍兴市建设局建设处(安监室)和绍兴市市政行业协会秘书处有关人员组成。
第四条“市政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以及浙江省建设厅有关规定等。
第五条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评选“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和“兰花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绍兴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六条申报“市政安全标化工地”的工程所在地必须在绍兴市行政区域且属市政公用(包括道路、桥梁、路灯、停车场、涵洞、给水、排水、供热、燃气、公交、环卫、园林绿化等)建设项目。
第七条工程建设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单位工程造价达到600万元以上的道路(含排水)、桥梁工程。
(二)2000万元以上的隧道、污水处理厂、净配水厂、垃圾处置厂、城市广场等市政公用工程。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化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
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
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
第六条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钱江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七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四)设区市城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工程所在地在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上;(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七)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八)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以上的特殊工程;(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级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8个以上;(十)长度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米以上的公路遂道;(十一)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十二)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其他建设工程;(十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2016版浙江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检查评分办法(2016)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检查评分办法(2016)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编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检查评分办法一、总则1.1 为了科学地评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提高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施工场地的文明、绿色,实现评价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特修订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市政施工企业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的检查和评价。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除应执行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当本办法高于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时,业内依照本办法执行。
1.3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工程施工安全文明生产的法规、文件和标准的精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结合我省市政工程施工中伤亡事故风险情况而编制。
二、检查分类2.1 对市政工程施工中易发生伤亡事故的主要环节、部位和工艺等的完成情况做检查、评价时,采用检查评分表的形式,分为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安全防护,施工用电,施工机具以及基坑沟槽工程(含下水道),桥梁施工,隧道施工(顶管、爆破法及盾构法施工),脚手架与模板,起重与吊装共十大类。
2.2 以上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安全防护,施工用电,施工机具为综合项,基坑沟槽工程(含下水道),桥梁施工,隧道施工(顶管及盾构法施工),脚手架与模板,起重与吊装五类为专项。
专项可按工程项目的类型予以取舍,本办法未包含的可以添加。
缺项或添加的应按所检查项目得分加权平均获得总分。
可评项目的实得分之和100 缺项或添加项目(工地)总计得分=可评项目的应得分之和施工采用本办法未列的技术、材料、设备、工艺的,应根据该技术、材料、设备、工艺规范结合本办法执行。
三、评分方法3.1本评价办法设主控项和扣分项。
打*号为主控项。
主控项分为下列三类“***”“**”“*”。
3.2如***主控项不得分,则该标段总分不得分。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浙江省建筑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建筑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质量,浙江省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制定了《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责任1.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并确保施工过程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建筑施工单位应成立安全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并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3.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对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改进,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安全问题。
三、工地准备1.施工前应进行详细的工地勘察和安全评估,发现隐患要及时消除。
2.建筑工地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工地入口标志、安全警示牌等。
工地内应将施工区域、危险区域等明确划定并标明警示标志。
3.建筑工地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安全网、围挡、警示标志、紧急疏散通道等。
四、管理章程1.施工过程中应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勤于检查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并及时做出记录。
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要立即纠正并汇报给项目负责人。
2.建筑工地应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明确施工的工序和时间安排,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3.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减少事故的发生。
五、安全保障1.建筑工地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监控室,并配备足够的安全监控人员。
安全监控人员应全天候对工地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2.建筑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事故等突发情况的处理办法。
同时应配备足够的应急设备,如灭火器、急救箱等。
六、奖惩措施1.对严重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建筑工地,责令停工整改,并可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优秀的建筑工地,予以表彰和奖励,鼓励其他工地学习。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
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
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
第六条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钱江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七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四)设区市城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工程所在地在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上;(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七)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八)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以上的特殊工程;(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级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8个以上;(十)长度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米以上的公路遂道;(十一)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十二)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其他建设工程;(十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一、引言
建筑施工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安全和财产。
为了保障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文明,浙江省制定了建筑安全文
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管理办法的目的、
内容和要求。
二、目的
该管理办法旨在推动浙江省建筑施工工地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管理,提升施工工地的安全和文明水平,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
体健康,减少事故发生率,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内容
1. 工地安全管理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安全监督和检查,确保工地环境整洁、无隐患。
(2)持续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防护意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操作。
(3)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工地的安全隐患,做好记录和整改。
2. 工地文明施工
(1)建立工地文明管理制度,规范工人的行为规范,如禁止乱扔垃圾、乱涂乱画等。
(2)加强对工人的文明宣传和教育,提高工人的文明素质,培养工人的文明施工习惯。
(3)营造良好的工地文明环境,定期进行工地清洁和整修,保持工地的整洁和良好形象。
3. 工地标准化管理
(1)建立标准化管理体系,确保工地施工符合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推行现代工程施工管理模式,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工程管理水平,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
绍兴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汇总
绍兴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200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我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范围内的建筑安装、装饰装潢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检查与评审。
第三条绍兴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绍兴市标化工地)的评审工作由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绍兴市建管局)负责,绍兴市建筑工程安全监察站(以下简称绍兴市安监站)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绍兴市标化工地每年评审一次,参评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在绍兴市标化工地中择优推荐。
第五条创绍兴市标化工地是建筑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工程质量创优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故申报“兰花杯”优质工程的必须是绍兴市标化工地。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六条申报绍兴市标化工地的必须是绍兴市域范围内纳入报建管理,并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的建筑工程。
第七条申报单位必须是符合申报条件工程的总承包企业。
第八条评选绍兴市标化工地实行目标管理制度,申报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业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上报创绍兴市标化工地申请表(附表一),无书面申请表的工程一律不得参评绍兴市标化工地。
第九条各县(市、区)申报绍兴市标化工地的须由工程所在地的建筑业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工程开工的每季首月上旬统一汇总(附表二)后上报绍兴市安监站,并附上申报单位的申请表原件,逾期不得参评绍兴市标化工地。
第十条参评绍兴市标化工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已列入我局创绍兴市标化工地的目标管理计划,且在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1日内竣工的建筑工程(含室内装饰工程),不得有抛项内容。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
附件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以下简称“考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考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57),以及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范。
第四条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考评前制定具体考评细则等文件。
考评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各类专业工程。
第五条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相关部门推荐,推荐工作按照“企业自愿、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二)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持证上岗;(三)申报项目相关信息已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信息系统;(四)施工现场使用工具式模板支撑体系、标准化安全防护设施等新技术、新材料,运用远程高清视频监控、起重机械安全监控、扬尘在线视频监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等智慧工地信息化管理手段;(五)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做到施工现场围挡、渣土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施工路面硬化,安装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暂不施工的场地绿化等措施,安装并使用降尘喷淋装置;(六)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七)已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相同性质的其他保险;(八)已被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
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
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
第六条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钱江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七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四)设区市城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工程所在地在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上;(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七)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八)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以上的特殊工程;(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级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8个以上;(十)长度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米以上的公路遂道;(十一)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十二)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其他建设工程;(十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浙江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市政公用工程评选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结合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特点,特制定本评选实施细则,从而规范和推动我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市政标化工地)创建活动和评选工作的开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市政公用工程的建设各方主体都应按照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积极开展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活动,自觉执行政府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法规和行业制定的自律规定,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注重民生,为创建平安浙江、小康和谐生态社会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省市政标化工地工程项目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文明管理的示范工地。
第四条省市政标化工地的创建实行备案制和参选制。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开工一个月内向当地(设区市含义乌以及县、市、区)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报送备案表(见附件一),进行备案;要求参加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的施工企业应征得设区市主管部门同意后,二个月内向省市政行业协会送达备案表和创建市政标化工地专项方案。
接受省市政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价。
在当地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终止后,竣工验收前,经设区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部门推荐,向省市政行业协会申领参选证书(见附件二)。
第五条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浙建建〔2005〕41号文),省市政标化工地的评选和推荐工作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立省市政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成员(须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无记名投票确定省市政标化工地。
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由省市政行业协会、省市政工程安全主管部门、参选工程较多的设区市(含义乌)市政工程安全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等负责人担任。
浙江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规范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地)评选管理,提高创建积极性,根据《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省级示范工地的申报、考核、推荐和评审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省级示范工地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省级示范工地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示范工地的评审。
第五条省级示范工地按年度组织评选,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省级示范工地实行动态考核管理,评选重在施工过程中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情况,评选方式实行创建申报与推荐相结合、定期评选与日常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公布省级示范工地评选结果,并对参建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个人予以表彰,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章申报第八条创建省级示范工地的项目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建筑面积5000 m2或合同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二)合同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九条省级示范工地由施工单位进行申报,符合上述规模的项目均可申请列入“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参选工程”(以下简称“参选工程”)。
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申报表》(附表1)一式四份;(二)申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一式一份(复印件);(三)创建省级示范工地策划书一式一份;(四)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协议一式一份(复印件)。
第十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施工单位的创建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列入参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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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建筑安全文明标准化工程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申报及达标考评暂行办法》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范围内的建筑安装、装饰装璜施工现场安全标化的检查考评。
第三条绍兴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程的评审工作由绍兴市建筑安全监察站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绍兴市最佳安全标化工程在市级安全标准化工程内产生,是我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的最高奖,最佳安全标化工程由建筑业管理局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实施。
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工程在绍兴市最佳安全标化工程中产生。
第五条评定依据为建设部《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化工地评审办法》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有关规定。
第六条绍兴市建筑安全文明标准化工程和绍兴市最佳安全标化工程评审实行公示制,评审通过由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发文公布并颁奖。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评选申报绍兴市建筑安全文明标准化工程必须是绍兴注册施工企业承建并经当地建筑业主管部门报建的工程项目。
第八条评选申报建筑安全文明标准化工程实行目标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前在申报安全生产开工条件审查资料的同时提送建筑安全文明标准化工程书面申请报告。
第九条各县(市)评选申报建筑安全标化工程由当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书面申请。
评选绍兴市最佳安全文明标准化工程必须符合《浙江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要求。
第十条评选绍兴市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列入我局创市级标化目标管理计划中,且上年度8月1日至本年度7月31日内结顶(以主体结构验收时间为准)的建筑工程。
(2)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的住宅楼及建筑面积3000M2以上的公共建设施工项目。
(3)实行总分包施工的工程项目,建筑安全文明标准化工程申报由总包单位负责。
(4)申报的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和部、省颁发的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并经当地建筑业主管部门评审,已获得当地“建筑安全文明标准化”的工程项目。
(5)申报的工程项目必须是完整单位工程,不得有抛项内容。
(6)申报“绍兴市最佳安全标化工程必须符合《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中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安全防护措施和施工机械设备;还必须按规定使用密目式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落地式外脚手架,外悬挑脚手架、提升式脚手架、物料提升机等搭设必须达到市内先进水平。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设置专用的保护零线,做到三级配电三级保护。
第十三条所申报的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发生过伤亡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等(如被新闻媒介曝光)。
第十四条施工期间未发生扰民、投诉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在接受建筑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评为优良或未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现场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治安案件及其他事故。
第十六条施工企业为建筑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条市安监站对申报的安全文明标准化工程分三阶段进行监督检查考评;①基础施工阶段(即基础完工,井架、外脚手架、施工用电、机械设备等已求位);②主体施工阶段(即所有主体设施已搭设、安装完毕);③装饰施工阶段(即室内外进行装饰)。
第十八条申报绍兴市最佳建筑安全文明标准化工程监督检查考评工作由建管局评审委员会负责实施考评。
第三章申报材料及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评选申报材料:
(1)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2)工程承包合同及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工程办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复印件)(4)被评为各县(市)“安全文明标准化”工程的项目,必须由各县(市)当地建筑业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出具证书或证明,项目经理出具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
(5)工程开工前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文明施工技术措施、防火技术措施(含平面图),生产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名盖章、并经项目总监审核认可签名盖章后上报。
(6)工程所在地各县(市)建筑安全监督部门对申报工程基础、主体装饰三阶段安全检查考评分项的评分情况及出具的工程施工无事故证明。
(7)监理公司提供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监理资料。
(8)施工项目在安全生产方面推广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经验必须用书面形式上报。
并提供安全防护用品产品合格证、准用证。
(9)评选申报的工程项目要求有整个施工过程外观及分部分项外观安全状况及文明施工状况的彩色效果照片一套及介绍创建建筑安全文明标准化工程组织网络和实施计划与措施书面说明材料一份。
有条件的施工企业可提供录象资料。
第二十条评审程序
(1)审核上报的评选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2)对申报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对施工现场三个阶段安全检查分项评分情况,结合平时监督检查,形成初审意见,由站领导集体评审决定,待竣工验收后,确无各类事故及无违反法律、规范等要求发给证书。
(3)对评审决定安全文明标准化工程进行本地公示,广泛听取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有举报、投诉,一经查实取消评定资格。
第二十一条评审时间:
(1)市级标化在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后一个月内由施工企业提供申报材料,绍兴市建筑安全监察站组织验评。
(2)绍兴市最佳建筑安全文明标准化工程经企业申报在每年的8月份由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最佳建筑安全文明标准化工程评审委员会负责实施考评。
第二十二条最佳安全文明标准化工程的审核由评审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评审会,经评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确定获奖工程,对审核投票通过的工程进行公示制,在公示期间,对有投诉举报,经查确有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消。
第四章评审纪律
第二十三条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消取申报和评选资格。
第二十四条检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情节严重予以行政处分。
第五章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获奖工程授予绍兴市建筑安全文明标准化工程荣誉证书。
第二十六条获最佳安全文明标准化工程奖的授奖与绍兴市优质工程“兰花杯”奖同时进行。
第二十七条获得绍兴市“最佳建筑安全文明标准化”工程的项目,其项目经理按市建筑业管理局有关文件进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标准化工程是指按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汇总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施工现场。
第二十九条竣工后不能按时提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资料且不齐全为不合格工程。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