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建筑安全文明标准化工程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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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建筑安全文明标准化工程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申报及达标考评暂行办法》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范围内的建筑安装、装饰装璜施工现场安全标化的检查考评。
第三条绍兴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程的评审工作由绍兴市建筑安全监察站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绍兴市最佳安全标化工程在市级安全标准化工程内产生,是我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的最高奖,最佳安全标化工程由建筑业管理局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实施。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工程在绍兴市最佳安全标化工程中产生。
第五条评定依据为建设部《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化工地评审办法》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有关规定。
第六条绍兴市建筑安全文明标准化工程和绍兴市最佳安全标化工程评审实行公示制,评审通过由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发文公布并颁奖。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评选申报绍兴市建筑安全文明标准化工程必须是绍兴注册施工企业承建并经当地建筑业主管部门报建的工程项目。
第八条评选申报建筑安全文明标准化工程实行目标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前在申报安全生产开工条件审查资料的同时提送建筑安全文明标准化工程书面申请报告。
第九条各县(市)评选申报建筑安全标化工程由当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书面申请。评选绍兴市最佳安全文明标准化工程必须符合《浙江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要求。
第十条评选绍兴市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列入我局创市级标化目标管理计划中,且上年度8月1日至本年度7月31日内结顶(以主体结构验收时间为准)的建筑工程。
(2)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的住宅楼及建筑面积3000M2以上的公共建设施工项目。
(3)实行总分包施工的工程项目,建筑安全文明标准化工程申报由总包单位负责。
(4)申报的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和部、省颁发的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并经当地建筑业主管部门评审,已获得当地“建筑安全文明标准化”的工程项目。
(5)申报的工程项目必须是完整单位工程,不得有抛项内容。
(6)申报“绍兴市最佳安全标化工程必须符合《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中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安全防护措施和施工机械设备;还必须按规定使用密目式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落地式外脚手架,外悬挑脚手架、提升式脚手架、物料提升机等搭设必须达到市内先进水平。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设置专用的保护零线,做到三级配电三级保护。
第十三条所申报的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发生过伤亡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等(如被新闻媒介曝光)。
第十四条施工期间未发生扰民、投诉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在接受建筑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评为优良或未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现场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治安案件及其他事故。
第十六条施工企业为建筑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条市安监站对申报的安全文明标准化工程分三阶段进行监督检查考评;①基础施工阶段(即基础完工,井架、外脚手架、施工用电、机械设备等已求位);②主体施工阶段(即所有主体设施已搭设、安装完毕);③装饰施工阶段(即室内外进行装饰)。
第十八条申报绍兴市最佳建筑安全文明标准化工程监督检查考评工作由建管局评审委员会负责实施考评。
第三章申报材料及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评选申报材料:
(1)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2)工程承包合同及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工程办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复印件)(4)被评为各县(市)“安全文明标准化”工程的项目,必须由各县(市)当地建筑业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出具证书或证明,项目经理出具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
(5)工程开工前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文明施工技术措施、防火技术措施(含平面图),生产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名盖章、并经项目总监审核认可签名盖章后上报。
(6)工程所在地各县(市)建筑安全监督部门对申报工程基础、主体装饰三阶段安全检查考评分项的评分情况及出具的工程施工无事故证明。
(7)监理公司提供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监理资料。
(8)施工项目在安全生产方面推广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经验必须用书面形式上报。并提供安全防护用品产品合格证、准用证。
(9)评选申报的工程项目要求有整个施工过程外观及分部分项外观安全状况及文明施工状况的彩色效果照片一套及介绍创建建筑安全文明标准化工程组织网络和实施计划与措施书面说明材料一份。有条件的施工企业可提供录象资料。
第二十条评审程序
(1)审核上报的评选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2)对申报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对施工现场三个阶段安全检查分项评分情况,结合平时监督检查,形成初审意见,由站领导集体评审决定,待竣工验收后,确无各类事故及无违反法律、规范等要求发给证书。
(3)对评审决定安全文明标准化工程进行本地公示,广泛听取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有举报、投诉,一经查实取消评定资格。
第二十一条评审时间:
(1)市级标化在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后一个月内由施工企业提供申报材料,绍兴市建筑安全监察站组织验评。
(2)绍兴市最佳建筑安全文明标准化工程经企业申报在每年的8月份由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最佳建筑安全文明标准化工程评审委员会负责实施考评。
第二十二条最佳安全文明标准化工程的审核由评审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评审会,经评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确定获奖工程,对审核投票通过的工程进行公示制,在公示期间,对有投诉举报,经查确有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消。
第四章评审纪律
第二十三条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消取申报和评选资格。
第二十四条检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情节严重予以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