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慈善事业发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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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问题
摘要:慈善事业的发展是我国政府解决社会问题的主要组织部分,其可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但是在慈善事业发展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很多问题,因此需要强化慈善立法,完善相关法律建设,对慈善事业进行法律保护,积极有效的引导和保护社会公众积极地参与慈善事业的未来发展。

关键词:慈善事业;发展;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
我国自古就有乐善好施、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而慈善文化在我国也有着悠久的历史,就像佛家讲求以“慈善”助人,儒家讲求以“仁爱”助天下等,这些都是我国遗传下来的优秀慈善文化道德遗产。

但是,时代不同对慈善事业的要求也有所改变,现代社会的慈善事业就是以讲求规模化与社会化的特点为主,主要注重社会各阶层成员的广泛参与,并以税收、立法等手段推动慈善事业的良性发展。

一、慈善事业的界定
慈善事业是指在众多社会成员的共同意愿下建立起来的一种对
不幸、无助人群的无偿救助行为。

其通过一种合法的社会中介组织模式,采用社会捐助的方案,按照特定的方式将捐款所得的钱财、物资进行汇聚,再通过合法的法律途径对那些无力摆脱危难的群体进行救助,就像汶川大地震、雅安大地震等,全国各族人民均通过
不同的途径向汶川与雅安的民众进行物资的捐助,以保证其生命的延续。

慈善事业以社会成员的仁爱、道德之心为基础,以人道主义思想为支撑,以社会民众的捐助为保证,以民间公益组织团体为依靠,以社会各组成员的广泛参与发展为基础,这不仅是一种社会保障的必要形式,也是社会第三次分配的模式之一。

慈善事业不是单个的慈善活动,也不是个体的慈善行为,其是一种社会性的发展事业,也只有具备社会属性的慈善行为才是构成慈善事业的主体。

因此,既然是一项具备社会属性的事业,那么就不是单一、个别的零星活动,因此需要具备专门的组织模式对进行运行与发展,以保证其能够按照社会的需求进行慈善事业资源的合理运用,并面向所有需要得到帮助的社会成员,保持规范性、持续性、经常性与相对稳定性。

二、我国慈善立法的发展现状
就目前而言,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慈善事业组织的具体实体法律法规与条款,仅有用来指导慈善事业发展的个别条例与法规,例如《红十字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公益事业捐助法》等,这些条例中,有些属于地方性法规,有些属于指导性条例。

而其中《公益事业捐助法》则是我国现有立法中最好的一个慈善事业法规,其不仅解决了捐而不增、诺而不行的矛盾体现,并有效地保护了受益人的利益,鼓励人们积德行善,以自我的能力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群。

但是在我国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与相关组织机构,因此即使颁布了法律法规,也没有具体进行操作的配套政策。

例如:雅安
地震中全国各界人士纷纷将捐款汇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账户,但是却没有相关政策对红十字会慈善机构有一个明确的慈善界定。

我国严重滞后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在满足、适应于现有社会的慈善公益组织,并严重挫伤了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

三、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所面临的困境
(一)观念滞后
慈善事业的发展所需要一定的社会氛围进行烘托,但是在我国这种社会风气并未形成,虽然政府在不断对慈善事业进行传扬,但是仍有各方面的负面影响令人们对慈善事业产生认识上的误区,没有将其作为一种不断发展的社会事业进行对待,这一点也与西方资本主义发达社会在慈善事业发展理念上有着很大的区别。

(二)制度滞后
慈善事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公益产权的界定等方面的法律框架并没有得到健全与千山,不少意愿进入者只能是隔岸观火般远远观望、慈善事业的发展长远来说依赖于第三方部门的整体进步,并且与国家各方面的政策息息相关,例如财产转移支付、国家税收征管、企业财产捐赠、私有产权转让与继承等。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与慈善事业的发展完全不能进行配套,慈善事业的发展的优惠政策也没有得到良好的落实与发展,政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手段与能力也需要不断加强。

(三)慈善机构与社会捐助机制滞后
我国慈善事业组织机构的自身发展存在着一定的不规范性,缺乏
有力的监督管理机制与透明性。

在社会捐助机制方面也尚不完善,存在一定的漏洞,渠道不通畅,捐助信息没有一个透明的平台对外界进行展示。

对于社会各界人士捐赠的善款在用途上没有一个明确的分配与用途查询,缺乏有效地监督和信息查询系统。

四、完善我国慈善事业法律制度
(一)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要进一步完善慈善事业的发展机制,将政府作为慈善事业发展的推动力、民间作为慈善事业发展的运作支持、社会民众作为慈善事业发展的参与源头,将各方面的力量进行协调与叠加,不断加快我国慈善事业的有效发展,紧抓文化、法制、组织建设三个关键环节,大力营造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与制度环境。

制定与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发挥政策的引导性作用,有效地引导社会各界人士改变慈善观念的负面看法,使其可以积极地投身于慈善事业当中,为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加强法律制度的配套建设
强化法律制度与相关的配药建设,将党和国家对慈善事业的发展要求对社会公众进行明示,完善社会捐赠免税的相关政策,制定一些可以激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慈善事业当中。

财政部门、国家税务部门也应该针对慈善事业下发明确规定:对个人、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救济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慈善组织进行捐赠时,准予在交纳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并积极完善相关配套的政策措施,简化捐赠程序,为捐赠人办理减免手
续或者提供更为方便、快捷、规范的服务。

参考文献:
[1]陈启辉.民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2]廖家财.和谐社会视域下慈善事业发展的路径选择[j].福州党校学报,2012.9.
[3]贺立平.慈善行为的经济分析[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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