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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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流派浅论

郑州大学付承为

提到中国法学流派一词,目前学界尚无系统明确的论述,或者说,在大多数学者看来,中国不存在法学流派。笔者以为,多数学者对“流派”一词的定义还是局限于目前的西方法学流派的定义,即有系统的自圆其说的理论,有许多学者的支持和完善,有大量的独立性标志,有自己明显的甚至于偏激的观点,有较长的时间跨度和较宽的空间跨度……

笔者以为,这是一种形式上的界定。所谓流派,应是从不同角度来阐释法、理解法、宣扬法,促进法与社会的同步接轨(尽管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解放人们的思想,从而实现法律的最主要功能——提供稳定的、可预测的秩序,以便人们可以在法律的框架下,合理预测未来,安排自己的人生。这是笔者认为的实质意义上的可以被称之为流派的标准。

在确定了实质意义的标准之后,笔者将阐述中国法学四大流派——权利本位论流派、法条主义流派、法律文化主义流派、本土资源论流派,下面一一阐述各个流派的核心观点,以及笔者的个人意见。

权利本位论流派

本流派着眼于中国法学的发展方向,即强调中国法学的应然。此流派以张文显先生为代表,他认为,法理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就是权利义务关系,而在这个关系中,权利是本位性的,即是说权利是中国法学的核心、追求和着重点。张文显先生提出此观点是在改革开放初期,

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特别强调义务、强调阶级斗争的国家来说,这样的提法无疑是需要的,但这种提法给他本人带来了很多麻烦,毫无疑问,他遭到了许多的批判,甚至他的导师都公开反对他。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行,中国学界接收了许多的西方思想,权利本位论的价值越来越得到学界的肯定,张文显先生也就成为了中国法理学的领军人物之一。但是,这种观点的正确性笔者持怀疑态度,笔者更倾向于英国学者哈特的观点,即法律规则理论。哈特认为,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第一性规则即是义务性规则,它是根本性的规则,第二性规则是权力性规则,是附属性规则,因为权利的享有依赖于相对应的义务的履行,未有义务,权利便无从谈起。笔者进一步认为,义务本位论是基于逻辑和哲学意义而言的,而权利本位论更多的是一种政治口号,是一种类似于启蒙运动的号召,它的学术性价值其实并不是太高(相对于解放思想而言),更多的是一种对学界的冲击,是一种对中国法律人和普通民众的启蒙,而且,它的作用已经出现,因为目前学界几乎所有的理论都强调公民的权利,批判国家机关的绝对权力,而且,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我国诉讼案件急剧增多,法律工作者也大大增加。从这个意义上讲,它的价值是非常大的。

中国一直以来强调义务,致使我国形成了义务大于权利的法律体系,义务大于权利必然会导致人们对法律的规避,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中国社会的许多潜规则,而权力本位论有利于冲破这种规避法律的现象(虽然它带有一种矫枉过正的意味),使我国形成权利义务相

平衡的法律体系,树立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形成公民对法律的忠诚,而不仅仅是将法作为一种工具。这对我国法律的发展无疑是最重要的。

法条主义流派

该学派没有什么理论,基本上说它是一种态度,即不讨论法的应然问题,不涉及政治性的敏感问题,将法学的研究局限在对法条的解释和归纳上,以法条为基准、中心。此流派可以说在中国很早就已经出现,在当代,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知识分子都变得谨慎,只能在非政治非现实的范围内进行研究,尤其是法学这样一个和政治挂钩很强的学科,要想“保住自己”,就要注意自己的言论。这种惯性一直延续到今天,是今天仍有许多这样的学者。再者,有些学者们要想做出点“成绩”,不得不说一些违心的话,发一些违心的文章,当然这些文章都是严格的遵守“法律规定”的。

应该指出,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其实非常糟糕,许多法条之间存在着矛盾,基本法和司法解释存在矛盾,法和“适用办法”之间的矛盾就更为突出。因此,首先,在中国,法条主义注定会因法条本身的不完善而陷入困境,以致不会有什么研究成果;再者,中国法律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怎样将法律这种工具变得在国民心中神圣起来,培养国民对法律的忠诚,减少规避法律现象的发生。而法条主义显然对这个问题于事无补。因此,笔者对法条主义的存在必要性很是怀疑。

法律文化主义流派

法律文化主义的出发点是来自西方的法律是否可以和来自中国的文化相融合。这一流派的提出者是梁治平先生,他的核心观点就是文化决定论,即每个民族在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基本相同,但是却会形成不尽相同的处理方法,而这种不同的根由就是文化类型或者说文化式样。而法律就是一种典型的处理问题的方法,因而法律的不同从根源上来讲,是文化式样的差异造就的。也就是说,中国法律就是中国文化的产物,西方法律就是西方文化的产物,将西方的法律用到中国的文化土壤上的尝试的合理性是很小的,或者说,或者说中国要想建成和西方那样的法治,需要从文化层面着手。

法律文化主义可以说是对近年来我国向西方学习但是学习效果却不尽人意的一种思考和一种试图的回答。首先,法律文化论对法的不同的原因的分析止步于文化,没有进行深层次的探索;再者,此论是一种严重的对中国文化的不自信为基点的,这就导致其结的必然失真性。但是此论的最主要价值体现在于,将文化列入的法学家研究的范畴,但这种价值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那就是泛文化论——几乎将所有的社会现象的原因都归于文化,将文化一词的含义无限夸大。

法律文化主义的最大弊端在于将中国今年来的学习西方法律的努力和进路给予了否定性的评价,将在已经对传统法制失去信心的中国法学界不知去路,再次陷入迷茫。

本土资源流派

本流派注重西方所谓“普世法律”的中国化问题,或者说将两者加以结合,实现中国的法治。本论不像某些传统的学派用中国传统的

理论来附会西方理论,从而论证我国古代法律的先进性,通过这种方式来达到一种心理上的满足,并在主观上否认西方法学的强势(我不认为强势就是先进)。朱苏力提出本土资源论,其本土资源指的是“民间法”,即一种区别于国家制定法的民间的通行规则,简而言之就是习惯。苏力在法律规避的语境下引出了这一概念,他的核心论点就是强调立法对这些民间法的适当吸收,从而减少公民尤其是农村公民对法律的规避。从更深的层面讲,一个导致诸多规避的法律体系是一个恶的法律体系,这样的法律体系绝对不可能培养公民对法的信仰和忠诚,而对法的忠诚和信仰是中国法律在目前的环境之下最需要的东西,或者说中国法律的“幼稚”就是源于忠诚和信仰的缺失。

笔者对本土资源论很推崇。近代以来,由于整个民族的狂热学习西方,导致了严重的对传统中国的不信任,这种不信任一直延续到现代,以至于目前法学界的真理都止于西方,当我们问到“什么是正确”的时候,我们听到的许多回答都是“西方国家就是这样做的”。这种不信任严重妨碍了中国法学的发展,或者说我们目前的中国法学中几乎没有中国的概念。理论界基本的研究就是批判我国目前立法和司法然后用说教性的语言解说西方的相关情况,而实务界则以鄙视的眼光看待理论界,他们将理论界看作是只会说空话的书呆子。

在这种背景下,强调中国的本土对法律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这将使法律和中国现实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是中国法学真正成为研究中国法律问题的法学,这将不仅培养公民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而且有利于实务界与理论界的和解,这对中国法学的发展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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