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沪府办〔2020〕33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20〕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29日上海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的管理,提升网络支撑能力,确保网络安全、可靠、高效和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务外网建设、接入、运行、安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本市政务外网,是国家政务外网的组成部分,与互联网逻辑隔离,为非涉密网络。
本市政务外网由市级政务外网和区级政务外网组成,主要服务于本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和人民团体等,满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支撑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市政务外网管理,遵循“统一标准、集约建设、分级管理、协同管控、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集约建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新建非涉密业务专网;已经建成的,原则上应当分类并入政务外网。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市政府办公厅职责)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务外网的主管部门,协调推进和指导监督本市政务外网工作。
第七条(市大数据中心职责)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制定本市政务外网有关标准规范,指导和协调区级政务外网有关工作。
承担市级政务外网管理单位职责,负责市级政务外网的建设、接入、运行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政务外网与国家政务外网之间的对接工作。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转换试点工作的通知-沪统字[2012]43号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转换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转换试点工作的通知(沪统字〔2012〕43号)各区县统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并轨工作的通知》(国统办字[2012]58号)的规定,从2012年底开始,本市三上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将从目前的和利时3.0平台转为清华同方平台,为确保平台转换工作顺利进行,上海市统计局将于2012年10月-11月组织开展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转换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安排及要求如下:一、试点主要目的本次试点按照《上海市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转换实施方案》(沪统字〔2012〕44号)的要求,让本市各级统计人员尽快熟悉清华同方软件功能和操作流程,通过试点发现问题,为确保2012年报和2013年定报直报平台顺利转换作准备,并起到宣传动员作用。
二、试点范围试点的地区范围:全市17个区县、每个街道(乡、镇)进行试点,每个区县至少在一个街道(乡、镇)挑选部分三上企业试点,具体企业名单由各区县统计局确定并报市局数管中心。
试点的行业范围: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
三、试点内容及报告期试点的调查报表为定报,涉及调查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能源和水消费等内容。
试点企业填报数据的报告期:2012年10月份或第三季度数据。
具体试点报表及报告期见附件。
四、试点时间和报送方式试点时间:10月19日前市局完成对区县、街道(乡、镇)的培训11月5日前区县完成对试点企业的培训11月10日-25日试点企业完成网上数据填报11月26日前街道(乡、镇)完成数据催报、审核、验收11月27日前区县完成数据催报、审核、验收11月30日前区县完成试点总结并报市局数管中心试点报送方式:试点范围内的企业实行一个报告期的双轨报送,即在清华同方平台进行试点报送,在和利时平台进行正常报送。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死亡病例网络工作和死亡报告管理及质量督导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死亡病例网络工作和死亡报告管理及质量督导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10.12•【字号】沪卫办[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死亡病例网络工作和死亡报告管理及质量督导检查的通知(沪卫办〔2006〕40号)各二、三级医疗机构,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了进一步加强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填报、调查、统计工作,提高本市死亡原因报告及二、三级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网络直报工作质量,我局决定开展死亡病例网络直报工作和死亡报告管理及质量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导检查范围、内容和重点(一)检查范围各二、三级医疗机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检查内容本次着重对二、三级医疗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死亡病例报告的管理与报告的质量进行检查。
1、综合管理检查管理部门设置与运行情况,管理制度;《死亡医学证明书》发放和登记情况;死亡病例报告知识的知晓率;死亡病例登记情况;原始报告的存档情况。
2、报告质量核查《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医生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与网上录入报告卡内容是否一致;死亡疾病ICD-10编码是否正确。
(三)检查重点这次检查的重点是各二、三级医疗机构的死亡统计数据,尤其是婴儿死亡统计数据。
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检查其对医疗机构死亡报告质量的管理、指导、督导和检查情况,对每张死亡报告进行检查等相关情况。
二、检查方式(一)资料抽查1、查看死亡病例登记急诊科登记:检查急诊科是否建立急诊病例登记薄。
内容有: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就诊日期、疾病诊断转归情况(死亡原因、死亡日期)等基本内容。
住院登记:检查医院1~9月份内、外、儿、呼吸科的住院死亡情况。
2、查看网络直报原始报告卡与网上录入报告卡内容是否一致。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统计局网上直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统计局网上直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09.08.20•【字号】沪统字[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统计局网上直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沪统字[2009]44号)各区、县统计局,各主管部门:按照2009年上海市统计系统务虚会和工作会议有关要求,今年将进一步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重点推进统计报表网上直报工作,以统一数据采集平台,减轻基层统计部门负担,提高数据质量。
现将《上海市统计局网上直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上海市统计局网上直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统计数据网上直报,是指统计调查对象通过计算机网络,直接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数据。
其主要目的:一是通过企业直报,实现统计数据从“集中录入”到“分散处理”的管理模式,减轻统计力量相对不足的压力;二是通过建立统一平台,实现数据处理软件的标准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也有利于对数据的开发应用。
目前,全市已经在部分专业、部分企业实行网上直报并取得良好效果。
2009年,按照市统计局统一部署,全市将从专业定报开始实施统一的报送软件、报送渠道和报送要求,全面推行统计报表网上直报。
一、总体目标(一)第一阶段从2009年下半年起,用半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实现:1.统一网上直报平台。
以市统计局建立的网上直报平台作为唯一的网上数据报送平台,企业不再向国家统计局平台直接报送统计数据。
2.定期报表全部实行网上直报,包括工业、能源、交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社会服务业、建筑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劳动工资等专业。
3.规模(限额、资质)以上单位全面实行网上直报,以企业直报为主,逐步缩小代报率,原先直报国家统计局的单位应全部实行企业直报。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试行大中型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并轨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试行大中型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并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07.06.05•【字号】•【施行日期】200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上海市统计局关于试行大中型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并轨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统计局,联网直报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试行大中型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并轨工作的通知》(国统办字〔2007〕6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6月“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B202表)月报起,试行大中型工业企业联网直报报送时间并轨,即大中型工业企业的工业报表在联网直报系统中的上报时间与地方的报送时间保持一致。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要求(一)各企业按照现行月报规定的上报时间,在联网直报系统中报送“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总值”(B201表)月报、“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B202表)月报和“主要工业产品产、销、存及订货情况”(B203表)月报。
在大中型企业联网直报试行并轨期间,由于缩短了报送时间,网络、系统的压力会加大,各企业应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积极配合,按时填报,并保证数据质量,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二)各区、县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强化对联网直报企业的组织、督促和指导,以保证并轨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今年新增的能源季报联网直报报表,报送时间暂不并轨。
二、报表说明由于本市《工业统计报表制度》中的报表表名、报表设置、格式和指标与国家统计局工业企业联网直报系统中的报表略有差异,现特作以下说明:1、根据本市《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在国家统计局工业企业联网直报系统中试行并轨的工业报表有(见表1):各企业按照对照表在国家联网直报系统中填报相应报表。
2、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中的报表仍需填报去年数。
3、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中的“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产品产量)”表与市局的“主要工业产品产、销、存及订货情况”表的产品目录略有差异,请企业在填报“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产品产量)”月报时按照国家目录进行调整。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24年年度和2025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24年年度和2025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24.11.08•【字号】沪统字〔2024〕38•【施行日期】2024.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24年年度和2025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统计局相关统计制度要求,市统计局决定于2024年11月至2025年12月在本市范围内开展2024年年度和2025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核确认范围和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及个体经营户,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
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
确定以上单位的标准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及个体经营户(若没有相关财务指标,可用营业收入代替)。
2.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若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商品销售额代替)。
4.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若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营业额代替)。
5.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6.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其他有5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其他有5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5.01.06•【字号】沪统字〔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其他有5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沪统字〔2015〕2号各区、县统计局,各有关单位:目前正在进行的全国投资统计改革是统计系统“四大工程”建设的深化和拓展,是全面深化统计改革的重点项目。
为全面、深入推进投资统计改革试点工作,实现5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能够通过联网直报方式报送投资试点报表,按照《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其他有亿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国统办字〔2014〕90号)规定并结合上海实际,市统计局决定在现行“一套表”联网直报调查单位库范围外,开展其他有5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增减变动审核确认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开展其他有5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增减变动审核确认工作(一)管理范围除“一套表”调查单位外的有5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
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已纳入基本单位名录库;二是未纳入现行“一套表”各专业联网直报调查单位库;三是在报告期内有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在建投资项目。
(二)时间规定其他有5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增减变动区县级审核的截止时间,月度为上月底,年度以市统计局统一发文为准。
新增单位分月度审核和年度审核;单位名称变更按月审核,组织机构代码变更和单位退出纳入年度审核。
本项工作从2015年1-3月月报开始实施,第一次区县级审核确认工作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底。
2014年全年其他有5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名单直接转为2015年1-2月的基础库,如有变动,区县统计局需在2015年1月底前上报增减变动法人单位名单。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组织实施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组织实施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组织实施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07]14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从2007年11月1日开始实施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
现将本市实施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完成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更新和维护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和卫生机构类别代码是直报用户与权限管理的依据。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在10月30日前完成卫生机构分类代码数据维护工作,建立诊所及村卫生室代码数据库。
其中,对于《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有效期已满5年后继续开业(执业)的卫生机构或更换分类代码的卫生机构,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督促其尽快重新办理,办理的办法继续按照《关于做好全市卫生系统<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发证工作的通知》(沪卫办[2002]29号)的要求执行。
二、开展人员培训市卫生局于10月中下旬对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直报人员开展培训工作,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于10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队医疗机构除外)直报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完善工作制度和保障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直报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对直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为直报工作提供人员、经费、设备保障,确保直报工作按时、顺利开展。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统计专职人员负责区域内的直报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29•【字号】沪府发〔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6〕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29日上海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和促进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与应用,推动政务数据资源优化配置和增值利用,促进政府部门间业务协同,避免重复建设,进一步提高本市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依据国务院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数据资源,是指市级行政机关和依法经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能的过程中采集和获取的各类数据资源。
第三条(适用范围)行政机构之间的各类政务数据资源共享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职责分工)网上政务大厅建设与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协调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有关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行政机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的统筹规划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发布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具体实施制度,承担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基础设施以及资源管理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政务数据资源维护管理、安全运行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行政机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的资金保障。
行政机构是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的责任主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获取、互联互通、目录编制、共享提供和更新维护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获得的可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以下简称“共享数据资源”)。
“联网直报企业”统计人员业务考核办法
“联网直报企业”统计人员业务考核办法《联网直报企业》统计人员业务考核办法为了促进联网直报企业的发展,确保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制定了以下《联网直报企业》统计人员业务考核办法,以便对统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和奖惩。
一、考核指标1. 统计数据准确性:考核统计人员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包括数据录入的正确性和核对的精确性。
2. 统计报表完整性:考核统计人员提交的统计报表是否完整,是否包含了需统计的所有指标和数据。
3. 工作效率:考核统计人员的工作效率,包括完成各项统计任务的时间和质量。
4. 统计分析能力:考核统计人员对统计数据的分析能力,包括对数据的解读、趋势分析、问题发现等。
5. 掌握统计方法:考核统计人员对统计方法和工具的掌握程度,包括基本的统计学知识和软件使用能力。
6. 团队合作精神:考核统计人员与团队成员的合作能力和团队精神,包括与他人的沟通协调、团队目标的达成等。
二、考核办法1. 考核周期: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周期为一年。
2. 考核方式:采取定期考核和临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 定期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定期考核,由直报企业的统计部门负责组织。
考核内容包括上述的考核指标,通过考核得分统计人员进行评级。
- 临时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和情况,可以进行临时考核,由直报企业的统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临时考核的内容和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 考核评级:根据考核得分,将统计人员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和不合格四个级别。
其中,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80分为中等,70分以下为不合格。
4. 考核奖惩:根据考核结果,对统计人员进行奖惩。
优秀和良好级别的统计人员可以获得奖金、荣誉称号和晋升机会等奖励措施。
中等级别的统计人员可以通过培训和提升工作经验来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以争取更好的业绩和职业发展。
不合格级别的统计人员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辅导,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罚和纠正。
关于要求建立统计网上直报系统的请示
关于要求建立统计网上直报系统的请示尊敬的_____领导:您好!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传统的统计工作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为了提高统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实现统计数据的及时、准确、全面采集和处理,我们特向您提出建立统计网上直报系统的请求。
一、当前统计工作面临的问题目前,我们的统计工作主要依赖人工收集、整理和上报数据,这种方式存在诸多弊端。
首先,数据采集效率低下。
统计人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收集各个部门和单位的数据,然后进行手工录入和整理,这不仅工作强度大,而且容易出现人为错误。
其次,数据准确性难以保证。
由于数据经过多次传递和手工处理,容易出现信息失真、遗漏等问题,影响了统计数据的质量。
再次,数据上报的及时性不足。
传统的统计方式往往导致数据上报滞后,无法及时为决策提供有效的支持。
最后,数据分析和利用受到限制。
大量的手工操作使得对数据的深入分析和挖掘变得困难,无法充分发挥统计数据的价值。
二、建立统计网上直报系统的必要性建立统计网上直报系统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必要性。
(一)提高工作效率通过网络直报,各部门和单位可以直接在系统中填报数据,减少了中间环节,大大提高了数据采集的效率。
(二)确保数据准确性网上直报系统可以设置数据校验规则,对填报的数据进行实时校验和提醒,减少错误的发生,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三)增强数据及时性各单位能够及时将数据上传到系统,实现数据的快速汇总和分析,为决策提供及时的依据。
(四)提升数据分析能力系统可以对大量的数据进行自动化处理和分析,挖掘出有价值的信息,为管理和决策提供更深入的支持。
(五)促进信息共享实现统计数据的集中管理和共享,方便各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流和协同工作。
三、统计网上直报系统的功能需求为了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我们设想的统计网上直报系统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一)数据填报功能提供简洁、直观的填报界面,支持多种数据格式的录入,包括文本、数字、日期等。
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
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制度(2010年)上海市统计局制定2009年11月本报表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隐秘、商业隐秘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上海市统计局负责说明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名目 (2)三、调查表式1.现有存量住房空置情形(一)(物业治理单位填报)(ZFKZ-1表) (4)2.现有存量住房空置情形(二)(水务单位填报)(ZFKZ-2表) (5)四、填报规定 (6)五、要紧指标说明、填报说明及审核要求 (7)一、总说明(一)调查目的为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动态了解本市现有存量住房(不包括农民住宅,下同)空置情形,为决策部门做好住宅产业进展规划和调控房地产市场提供决策依据,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范畴以调查时点在册的本市存量住宅小区(除正在开发建设或在售的住宅小区外)为抽样母本,依照住房特点和住房区域进行分层抽样,抽取一定数量的住宅小区作为本统计报表制度的调查范畴。
(三)调查内容本制度要紧调查全市存量住宅小区中被抽中的样本住宅小区的差不多情形及空置住房的有关情形。
(四)实施方法本报表制度在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数据格式的前提下,各区、县统计局应以市统计局下发的抽样样本名录库资料为准,负责有关物业治理单位统计报表的搜集、审核、汇总,并上报市统计局;市统计局负责各水务单位统计报表的搜集、审核、汇总。
(五)报告期别本调查的调查时点是2010年6月30日。
基层表式为现有存量住房空置情形(一)(物业治理单位填报)(ZFKZ-1表)和现有存量住房空置情形(二)(水务单位填报)(ZFKZ-2表)。
上海市统计局、市经委关于做好扩大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市经委关于做好扩大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统计局、市经委关于做好扩大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统计局,有关主管局、集团公司、大中型工业企业:近年来,在各级统计部门、经济工作主管部门以及重点工业企业共同努力下,建立起了全国5000家重点工业企业联网直报信息系统。
这是政府部门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实现信息采集、报送、发布的一次重要实践,有力地推动了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提高了统计数据的时效性。
全市这项工作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联网直报工作的成果,适应统计现代化的发展趋势,提高政府部门科学决策和调控经济运行的水平,建立起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快速反应平台及信息互动渠道,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扩大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05]23号文件)要求,现决定自2005年四季度起,将联网直报的范围扩大到全部大中型工业企业。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把建立大中型企业联网直报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
具体目标要求是:9月底之前完成联网直报企业的培训;大中型工业企业参加联网直报全年要达到总数的80%以上。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市统计局拟将此项工作列入2005年目标考核内容,以2004年底大中型企业名单作为考核依据。
二、积极落实联网直报企业相关工作条件。
各区县及有关主管部门要督促各大中型工业企业落实相关工作条件,要加强对新入网企业的宣传、培训及业务指导。
要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上网企业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做好跟踪服务。
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
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及时、准确地提供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数据采集、报告、汇总和分析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网络直报遵循依法上报、统一规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条信息科负责中心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工作,各相关科室负责本科内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采集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信息科应建立健全单位统计工作制度,规范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认真做好本单位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包括数据录入、审核、分析及上报。
第三章直报工作制度第六条网络直报内容主要为《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规定的4个调查表,即:年报(卫计统1-1表)、卫生计生人才需求计划年报表(卫计统2-3表)、月报(卫计统1-8表)、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卫计统2-1表)。
第七条直报时限分为年报、月报和实时报三类。
不同的调查表执行不同的直报时限。
年报:卫生机构调查表中的卫统1-1表和卫统2-3表为年报,年报要求次年1月20日前完成上报。
月报:卫生机构调查表中的卫计统1-8表为月报,月报要求次月1月20日前完成上报。
实时报:卫生机构调查表中的卫计统2-1表(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为实时报,单位在人员调入或调出1个月内上报增减人员信息。
本表要求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岗职工填报,包括在编及合同制人员、返聘和临聘本单位半年以上人员,取得卫生监督员证书的公务员、村卫生室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乡村医生和卫生员,不包括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返聘和临聘本单位不足半年人员。
第四章质量控制第十四条信息管理科直报人员应对录入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及时发现并更正错项、漏项以及逻辑错误,确保录入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上报。
劳动统计报表制度
(五) 劳动统计问题解答..........................................................23 第二部分 区划名称与代码(摘自上海市统计分类标准与代码 JB002 -2009)..................28
统计登记号:□□□□□□□□
主管单位代码:□□□□□□
顺序号:□□□
组织机构代码:□□□□□□□□ -□
企业(单位)名称:
邮政编码:□□□□□□
企业(单位)地址:
三、调查表式
(一)年报表式 劳动情况
2009 年
表 号:I 1 0 2 - 1 表
制表机关: 国
家
统
计
局
上海市统计局
文 号:沪 统 制 ( 2 0 0 9 ) 0 3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 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上海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
一、总说明.............................................................................1 二、报表目录...........................................................................2 三、调查表式...........................................................................3
1、上海市街道、乡镇级地址名称与代码...........................................28 2、外省市地区名称与代码.......................................................31 第三部分 2010 年劳动统计台帐........................................................32 1、期末人数和平均人数.........................................................32 2、从业人员变动情况...........................................................34 3、离岗职工变动情况...........................................................36 4、在岗职工人员分类情况.......................................................37 5、离休、退休、退职人数增减情况...............................................38 6、劳动报酬总额和平均劳动报酬.................................................40 7、在岗职工奖金构成情况.......................................................42 8、在岗职工津贴和补贴构成情况.................................................43 9、在岗职工增减情况花名册.....................................................44 10、离岗职工增减情况花名册....................................................46 11、其他从业人员增减情况花名册................................................48 第四部分 市、区县统计机构地址、邮编、电话一览表 ....................................50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20 年
01 组织机构代码 — 31 统计登记号
32 主管单位名称 02 单位详细名称
代码(统计机构填写)
表
号: 1 0 1 - 1 表
制定机关: 上 海 市 统 计 局
(二) 本报表制度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统计调查的一部分,各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 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本制度按报表报告期分为年度报表和定期报表。基本调查方法是:对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实施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 和个体经营户实施抽样调查;对其他行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产业活动单位、商品交易市场实行全 数调查。
2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 4.规范统计表、统计指标名称,内容、涵义和口径不变。“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销售
和库存总额”(E102-1 表),表名调整为“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额”。“住宿和 餐饮业连锁经营情况”(E106-1 表)中指标名称“商品购进额”调整为“商品购进(采购)额”;“限额 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额”(E202-1 表),指标名称“销售额”调整为“商品销售额”,“期 末库存额”调整为“期末商品库存额”;“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零售额(分地区)”(MY211 表)中指标名称“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调整为“零售额”,“批发和零售业”调整为“批发和零售业商品 零售额”,“住宿和餐饮业(餐费收入与商品销售收入)”调整为“住宿和餐饮业零售额(餐费收入与商 品销售收入)”。
统计网上直报的思考及对策
加强对数据提供者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对数据采集和上报的准确性,确保 数据源的可靠性。
建立数据源质量评估体系
定期对数据源的质量进行评估,包括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一致性 等方面,及时发现并解决数据源存在的问题。
优化统计指标设置
科学设计统计指标
根据实际需求,科学设计统计指标,明确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法,避免歧义和误 解。
02
提供相关的学习资料和在线课程,鼓励相关人员自主学习和提
升自己的专业水平。
定期组织内部研讨会和交流活动,让相关人员分享经验和知识
03
,共同提高专业水平。建立激励Leabharlann 制010203
设立奖励制度,对在统 计网上直报工作中表现 优秀的人员进行表彰和
奖励。
提供晋升机会,鼓励员 工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素 质,增强员工的职业发
增加指标的灵活性和可扩展性
为了适应不同时期和不同领域的需求,统计指标应具备灵活性和可扩展性,能够 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扩展。
强化数据审核机制
加强数据审核力度
对上报的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包括数 据的完整性、准确性、逻辑性和合理 性等方面,确保数据的可信度和可靠 性。
采用自动化审核工具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用自动化 审核工具对数据进行校验和审核,提 高审核效率和准确性。
建立数据质量评估体系
制定数据质量评估标准
建立完善的数据质量评估标准,包括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一致性等方面,确保数据质量 符合要求。
定期进行数据质量评估
定期对上报的数据进行质量评估,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改进和优化。
04
加强统计网上直报技术支持的对策
提升网络基础设施水平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全面实行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全面实行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01•【字号】沪府办发[2004]66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全面实行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的通知(沪府办发[2004]6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两级政府、两级管理”体制的总体要求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本市开展在地统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02〕29号)精神,本市从2002年下半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区县在地统计试点工作。
两年多来,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努力下,整个试点工作达到了预定目标。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现行统计管理制度的改革力度,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经市政府同意,从2005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一、实行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区县在地统计,是指按照本市各区县的现行行政区域,对该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单位,除部分不宜按区域划分其经营活动的单位外,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经营方式,均由其所在区县的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使统计职能。
实行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一方面,可以使市、区县两级政府更加全面地掌握反映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信息,有利于科学制定区域整体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另一方面,可以建立健全各级统计调查渠道,进一步扩大统计的社会覆盖面,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准确、科学、及时、有效的统计信息。
二、实行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的基本方法按照单位经营地统计原则,以区县政府统计机构为主,直接对该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各类中央所属、市属、区县属、外省市属和无主管部门等单位,实施统计管理和开展统计调查。
上海市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公布日期】2006.09.05•【字号】•【施行日期】2006.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上海市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统计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二○○六年九月五日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本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使其真正成为一个覆盖范围全面、信息内容可靠、动态更新快捷、随机查询方便的动态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是指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数据基础上建立并利用相关部门的各项行政登记资料和统计调查资料定期维护更新的单位基本信息数据库。
第三条管理与分工市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指定普查中心作为名录库的管理机构,负责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维护更新和信息提供工作;指定计算中心作为名录库的技术保障机构,负责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系统开发和日常维护、安全运行等技术保障工作。
第四条工作职责(一)名录库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制定名录库维护更新方案,并对其中的有关标准和标识统一进行协调;适时对名录库数据进行更新和维护,保证名录库数据更新的及时性和完整性;配合技术保障机构做好名录库系统软件的功能设计与规划工作。
(二)名录库技术保障机构主要职责设计、开发和维护名录库系统软件;提供保障名录库系统安全运行的技术支持;对名录库数据进行常规备份。
第五条日常维护与更新(一)单位基本情况调查根据各部门提供的新增和变更单位行政登记资料,以及常规的统计登记工作,按照基本单位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市统计局每年两次(3月和9月)布置到各区县统计局,完成基本单位年报和半年报工作。
统计网上直报系统官网
统计网上直报系统官网一、引言统计网上直报系统是现代化信息技术与统计数据收集、处理相结合的产物,旨在提高统计数据收集的效率和准确性。
它通过在线平台和系统提供数据的直接录入、提交和管理,简化数据流程,减少人为错误,提高数据质量。
本文将介绍统计网上直报系统的官网,包括其功能、特点和优势。
二、功能介绍1. 数据录入与提交统计网上直报系统官网提供用户友好的界面和操作流程,用户可以通过系统直接录入数据并提交。
系统支持多种数据录入方式,包括手动输入、Excel表格导入等,兼顾了用户的不同需求。
同时,系统还提供数据验证和校验机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数据管理与分析统计网上直报系统官网具备强大的数据管理和分析功能。
用户可以在系统中灵活查询、筛选和管理数据。
系统支持对数据进行统计指标分析、趋势分析、交叉分析等,并提供多种图表展示方式,帮助用户更直观地理解和把握数据。
3. 数据共享与发布统计网上直报系统官网支持数据共享和发布功能,用户可以将自己的数据分享给其他用户。
系统提供权限管理机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同时,系统还支持数据的导出和导入,方便用户与其他软件进行数据的交互和共享。
4. 系统监控与维护统计网上直报系统官网具备系统监控和维护功能,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系统会自动监测用户的使用情况和系统运行情况,并及时报警和处理异常情况。
系统还提供用户反馈和问题报告机制,以便用户及时反馈问题并得到解决。
三、特点与优势1. 高效便捷统计网上直报系统官网提供了高效便捷的数据录入和管理方式,让用户能够更轻松地完成数据的收集和提交。
系统的功能设计和界面布局充分考虑到用户的使用习惯和操作需求,最大限度地提高用户的工作效率。
2. 数据质量保障统计网上直报系统官网通过数据验证和校验机制,确保用户提交的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系统会在用户录入和提交数据时进行实时验证和校验,及时发现和纠正数据错误,提高数据质量和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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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统计调查体系,加强统计服务和统计能力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工作效率,及时分析本市重大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现状,为政府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准确的信息、科学的判断和政策依据,根据本市信息化建设推进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统计数据网上直报,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规定的统计调查对象,通过计算机网络,按现行报送渠道,向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直接报送统计数据。
第三条下列统计调查对象(以下称“网上直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统计制度方法规定的内容,进行网上直报。
(一)工业统计: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统计: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三)社会服务业统计: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社会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100人及以上事业单位和社团及其他单位;根据社会服务业抽样方法选中的调查样本企业(单位);
(四)建筑业统计:具有资质的建筑企业;
(五)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有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
(六)房地产统计: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和中介机构;
(七)劳动统计:各类法人单位;
(八)国家和本市年报、定报统计制度方法规定的其他单位;
(九)市和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的并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专项调查和一次性调查所涉及的单位。
第四条市和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应整合现有的业务处理系统,建立本市统一的网上直报平台,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网上直报推行的组织工作和业务管理;
(二)负责网络系统和相关应用软件的日常维护;
(三)负责对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培训和指导;
(四)负责网上直报系统数据库的整理、维护和更新;
(五)负责为市政府统计机构直接管辖的网上直报单位提供技术指导、报表催报和数据验收;
(六)依法做好网上直报单位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区、县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上直报推行的组织工作和业务管理;
(二)负责对网上直报单位有关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三)负责为网上直报单位提供技术指导;
(四)负责为区、县政府统计机构直接管辖的网上直报单位的报表催报和数据验收;
(五)负责收集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基层单位的统计报表并进行代报;
(六)依法做好网上直报单位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街道、乡镇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区、县政府统计机构,搞好网上直报单位有关人员的培训;
(二)负责收集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基层单位的统计报表并进行代报;
(三)负责网上直报单位的报表催报;
(四)依法做好网上直报单位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系统网上直报推进的组织工作和业务管理;
(二)协助市政府统计机构搞好本系统网上直报单位有关人员的培训;
(三)负责本系统内网上直报单位的报表催报和数据验收;
(四)负责收集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基层单位的统计报表并进行代报;
(五)依法做好网上直报单位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九条网上直报单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备统计数据网上直报所需的计算机和统计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统计制度方法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二)搞好本单位的电子备份,建立统计资料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审核、交接、档案等管理制度,并对统计资料妥善保管,确保网上直报的统计数据与统计原始资料一致。
第十条区、县政府统计机构、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为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基层单位进行代报时,应以基层单位纸介质统计报表为准,不得擅自修改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属于网上直报范围但暂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基层单位,应尽快配备本单位统计数据网上直报所需的计算机设备及统计人员,确保网上直报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应加强对网上直报系统安全管理,使用电子签名,建立健全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应定期做好数据备份,数据必须备份在离线的介质上或与直报系统无关的安全的计算机上,确保数据的安全。
第十四条市政府统计机构、区、县政府统计机构、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和网上直报单位应加强网上直报系统密码管理。
各级操作人员必须根据用户名和密码访问系统,并妥善保存密码,防止泄露。
第十五条通过网上直报系统报送的统计数据,其报送时间以网上直报系统记载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市政府统计机构、区、县政府统计机构、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对违反者,依法依纪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统计局
二○○九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