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聘任和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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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创新中心规章制度

人员聘任和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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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同创新中心将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人员流动不调动”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人事制度,建立符合法律法规规范的聘用制度,保障聘用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聘用关系,围绕中心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需要,对中心所需的科研人员、实验人员、管理人员进行聘用和管理。

第二章聘用管理

第二条聘用原则。中心按照科学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根据中心的目标、要求,面向全球公开招聘学术带头人,并由中心管委会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价后进行聘用。中心实行学术带头人负责制,由负责人组建创新研究团队,并提交团队组建申请书,申请书应明确团队工作目标及所需设立的岗位,由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报中心主任批准。

第三条聘用人员类型。中心将围绕“国家急需、世界一流”的目标,基于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的需要,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聘用科研人员、实验人员、管理人员,其中科研人员包括资深研究员/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助理研究员/副教授、博士后。

第四条聘用主体。中心根据聘用对象的不同,采取学校聘用与劳务派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人员聘用。其中,资深研究员/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助理研究员/副教授、博士后的聘用主体一般为学校,实验人员、助理人员及管理人员等辅助人员的聘用主体一般为劳务派遣公司。

第五条聘用编制类型。中心的聘用编制类型主要包括两种:人事代理(合同编制)、劳务派遣。

第六条聘用形式。中心根据各岗位不同的工作职责及任务,按照“人员流动不调动”的原则,实行专职聘用与兼职聘用相结合的聘用形式。

1.凡进入中心时依然保留与原工作单位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可采用下列聘用方式:

专职聘用。由中心与受聘者及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属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借用协议。编制类型包括:人事代理(合同编制)、劳务派遣。

兼职聘用。中心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与受聘者及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属单位签订兼职协议,受聘者在完成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之外,兼职完成与中心签订的兼职协议中的工作目标。编制类型为:人事代理(合同编制)。

2.在进入中心前无工作单位或与原工作单位已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可采用下列聘用方式:

专职聘用。由中心与受聘者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编制类型包括:人事代理(合同编制)、劳务派遣。

第三章薪酬管理

第七条中心对受聘人员执行协议工资制,采用年薪形式,由中心财务统一支付。中心对其人员的薪酬具有调控自主权,根据对人员的考核评价结果,确定薪酬的调整比例。

第八条薪酬类型。

1.凡进入中心时依然保留与原工作单位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可采用下列薪酬类型:

专职人员:薪酬由中心与受聘者所属单位定期转账结算。

兼职人员:中心以酬金方式,转账至受聘者所属单位。

2.在进入中心工作前无工作单位或与原工作已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其薪酬采取年薪制,由中心财务统一支付。

第九条薪酬标准。中心根据聘用人员类型和聘用形式,确定受聘者的薪酬额度。

1.中心主任

聘用对象: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其学术水平与世界一流大学的教授相当,具有该领域的国际影响力,能够引领中心实现“世界一流”的目标。

聘用形式:专职

聘用主体:学校

编制类型:合同编制

2.资深研究员/教授

聘用对象: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岁,其学术水平与国外著名高校的教授相当,具有一定的国际影响,有担当该领域学术带头人的能力。

聘用形式:专职或兼职

聘用主体:学校

编制类型:合同编制

3.研究员/副教授

聘用对象:已取得博士学位,其学术水平与国外知名高校的副教授或取得正式教职的学者相当,学术思想活跃,对本学科的发展和科学研究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的思想,有成为该领域学术带头人的发展潜力。

聘用形式:专职或兼职

聘用主体:学校

编制类型:事业编制或合同编制

4.助理研究员/副教授

聘用对象:具有广阔的学术视野和创新思维,具有突出的学术活力、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有志于在一线潜心从事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

聘用形式:专职或兼职

聘用主体:学校

编制类型:事业编制或人事代理(合同编制)

5.博士后

聘用形式:专职

聘用主体:学校

编制类型:人事代理(合同编制)

第四章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中心将根据自身的建设、发展规模,确定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比例,合理调整人员结构,共同服务于中心的发展。

第十一条中心设置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等科研岗位,以及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等实验技术岗位,由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实验技能水平评估,提出聘任意见后,由中心主任组建聘任领导小组进行聘任。

第五章国内访问学者计划

第十二条国内访问学者计划目标。提升中心的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学术交流,实现人才的动态流动,打造国际一流的学术研究中心。

第十三条国内访问学者计划支撑。中心将以科学研究为支撑,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作为国内访问学者的接受单位,建立机制体制,支持国内访问学者来中心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研究。

第十四条经费资助。对于来中心的访问学者,参与中心的科研项目研究,由所在团队PI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标准由学术委员会审定,并报中心主任审批。对于自选科研项目,经费将由原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接收模式。

1.中心将安排博士生导师或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担任指导教师,开展科研工作。

2.校外访问学者在导师指导下,以参加科研为主,参与编写教材或其他教学工作,导师全面负责培养工作。

3.中心按不低于博士研究生的标准提供学习、工作条件,尽可能地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4.访问学者报到后,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选派单位原定课题方向,制订学习和工作的具体计划,并切实按照计划完成预定任务。导师应按照计划检查执行情况,写出考核意见。

5.访问学者在工作学习期间要遵守中心的规章制度。访问学者参加科学研究工作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的产权问题,中心视其所起的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访问期限:半年或一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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