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知识点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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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二)复习核心笔记

刑法(二)复习核心笔记

简答题1.缓刑的条件和缓刑撤销的条件缓刑:概念: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法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第一,犯罪分子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法。

第二,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

第三,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第一,必须是在战时。

第二,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

第三,必须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缓刑撤销的条件:①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或新发现的漏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简述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质特征。

危害公共安全,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共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公共利益安全的行为。

本类犯罪具有如下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共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公共利益安全。

这里的“不特定”,是与特定相对而言的,他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即无法预料也年以控制。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此类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总的来说,危害公共安全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是以作为的方式所实施的。

危害公共安全罪除了过失犯罪必须要求有危害结果发生外,对于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一般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而只要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可构成犯罪既遂。

(3)主体多数是一把把主体,但也有少数是特殊主体,这里的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业务上、职务上的特定人员。

(4)在主观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2020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受贿罪

2020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受贿罪

2020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受贿罪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身份犯: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1)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或者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

法律教育網(3)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如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教唆或者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2.受贿方式:(1)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索取贿赂包括要求、索要与勒索贿赂;收受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主动提供贿赂时,国家工作人员以将该贿赂作为自己的所有物的意思而接收、取得。

(2)事后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事先实施某种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没有受贿的故意,事后(在职时)明知他人交付的财物是对自己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而予以收受的,成立受贿罪。

(3)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4)商业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5)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单位财物的,成立受贿罪。

3.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贿赂只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成立受贿罪,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刑法基础知识速记

刑法基础知识速记

刑法基础知识速记
以下是一些刑法基础知识的速记口诀:
1. 刑法的基本原则:定面食。

定代表法定一罪刑法定原则,面代表面前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食代表适应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 刑法的效力范围:地保捕人。

地代表属地原则,保代表保护原则,捕代表普遍管辖原则,人代表属人原则。

3. 财产刑顺序:费损债,罚没财。

4. 剥夺政治权利:无死国,应剥夺。

5. 累犯:成故有期5年内,特别累犯国恐黑,缓刑假释不可用,未成年人不在内。

6. 自首和立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特别自首在服刑。

协助抓捕,检举揭发,重大立功无期刑。

自首及本罪,立功所有罪。

7. 缓刑:应当缓刑:判18,年纪大,怀孕拘役3年下;不得缓刑:累犯首,奸未年,不得缓刑食安全。

8. 假释:限制条件:有期原刑应过半,无期执行13年,最高院核不受限;禁止条件:累暴十,不假释,贪贿不认不假释;程序及考验期:中院建议组合议,有期剩时无期10;两者考验期:缓刑判决确定日,假释之日正当时。

以上速记口诀仅供参考,建议查阅专业书籍或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更准确全面的信息。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必考知识点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必考知识点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必考知识点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1.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1)行为人负有积极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这里的义务属于法律性质的义务,而非一般的道德义务,对于仅仅违反一般道德义务的行为,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而且,法律性质义务的内容是实施特定的积极行为。

2)行为人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指负有作为义务的行为人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对于根本不具备履行积极义务能力的行为人,刑法并不对之施加强行的义务,这也表明刑法并不强人所难。

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则应当从行为人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3)行为人没有履行该积极义务、没有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存在着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换句话说,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即行为人必须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包括狭义的法律以及法令、法规等。

如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因此,拒绝抚养或赡养,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2)职务、业务要求的义务,以及对危险源负有监管、控制义务而产生的作为义务。

如值班的医生、执勤的消防队员。

(3)法律行为(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引起的义务例如,在若干人组成登山队(合法的危险共同体),并约定在登山过程中相互救助的情形,任何人在登山过程中发生危险时,其他人均有救助的义务。

再如,根据约定暂时抚养他人儿童的人对该儿童负有抚养义务,将弃婴领回家中的人也对该弃婴负有抚养义务。

4)先行为(危险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导致刑法所保护的某种权益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即先行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权益处于某种危险状态,行为人就负有防止、排除和避免危险发生的积极义务。

至于引起危险状态的先行行为则既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

司法考试笔记分享——刑法相关知识点

司法考试笔记分享——刑法相关知识点

司法考试笔记分享——刑法相关知识点
▲不得假释的情形:累暴徒十不假释
一、累犯
二、因犯下列(八宗罪)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1.故意杀人
2.放火
3.强奸
4.抢劫
5.绑架
6.爆炸
7.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8.投放危险物质
记忆联想:杀人放火奸抢劫/绑架爆炸暴力/投危
▲可以限制减刑的情形有:死缓累犯八罪限减刑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
二、因犯“八宗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不得缓刑的情形:罪首累犯不缓刑
《刑法》第74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的8种罪:
1.故意杀人
2.放火
3.强奸
4.抢劫
5.贩毒
6.爆炸
7.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8.投放危险物质
记忆联想:杀人放火奸抢劫/贩毒投危(毒)/爆炸/故重伤死
▲注意▲“8种罪”与“八宗罪”的第5个和第7个不一样。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记忆联想:故杀、故伤死、残重残、情节恶。

(不死则残)。

司考卷二简明口诀(叶飞律师)

司考卷二简明口诀(叶飞律师)

司考卷⼆简明⼝诀(叶飞律师)司考卷⼆简明⼝诀⼀、刑法简明⼝诀1、刑法的基本原则:【罪适罪】。

(罪刑法定原则、适⽤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2、犯罪的特征:【社刑应】。

(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3、犯罪构成要件:①⼈(犯罪主体) →②在⾃⼰的思想认识(主观⽅⾯)⽀配下→③以⼀定的⾏为对⼀定的犯罪对象造成⼀定的结果(客观⽅⾯) →④侵害⼀定的法益或社会关系(客体)4、刑法⼗章:【两危⼀破⼜两侵,妨社危国贪渎军】。

5、17条14-16周岁⼈应负刑事责任的8种情形:【杀伤强抢贩放爆投】6、单位犯罪:必须是【公企事机团】单位单罚制:【⼯安提虚财妨清算,⾮制出发雇童强⼲】7、正当防卫5条件:【起时主对限】。

5不负刑事责任:【⾏杀强抢绑】8、紧急避险7条件:【起时主对限限禁】其它排除社会危害性的⾏为:①依法执⾏命令的⾏为;②正当业务⾏为;③义务冲突;④被害⼈承诺;⑤基于推定的承诺⾏为;⑥⾃救⾏为;⑦⾃损⾏为;⑧科学研究和⾃然探险⾏为9、故意犯罪形态:【预中未既】⾃预聋哑盲【当可从减免】【⾃重应减免,两个过当胁从犯】;未遂【可从减】;中⽌【应免减】。

犯罪既遂的类型:【⾏举结危】10、共同犯罪:【主从胁教】11、从【应从减免】胁从【应减免】【被教没犯,教可从减】12、罪数:实质的⼀罪:【继想结】;处断的⼀罪:【连吸牵】法定的⼀罪:结合犯(我国⽆)、惯犯13、刑罚权:【制求量⾏】14、刑罚体系:①【管拘有⽆死】管:【323】3⽉以上、2年以下,最⾼3年;拘:【161】1⽉—6⽉,最⾼1年;有:【61520】6⽉—15年,最⾼20年。

判决→确定→执⾏②管拘有均从【判决执⾏之⽇起】计算;③死缓执⾏期间【从判决确定之⽇起】计算,羁押期不在内;死缓减有期【从缓期执⾏期满之⽇起】计算,剥减3—10;④刑罚上限:【管3拘1有20】⑤管制应遵守:【遵服报会离迁批】和未经批准不得⾏使【⾔出集结游⽰】6⼤权利15、剥夺政治权利是指:①【两选6权两不担】②【死⽆危国安应剥,杀伤强抢盗放爆投可剥】。

司考刑法知识点总结

司考刑法知识点总结

司考刑法知识点总结刑法作为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其知识点繁杂,需要考生系统掌握。

以下是对刑法部分核心知识点的总结,以帮助考生梳理和复习。

一、刑法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犯罪行为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律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要求对所有犯罪人平等适用刑法,不得有歧视。

二、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犯罪客体指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人的故意或过失,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

三、犯罪形态犯罪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

犯罪预备指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既遂指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并且造成了法定的危害结果。

四、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人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主犯指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指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五、刑罚种类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适用缓刑。

六、刑罚裁量刑罚裁量需要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犯罪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

对于自首、立功等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累犯、再犯等情节,应当从重处罚。

七、特殊犯罪特殊犯罪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

这些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依法严惩。

通过以上总结,考生可以对刑法的基本知识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为司法考试做好充分的准备。

司法考试刑法速记口诀

司法考试刑法速记口诀

司法考试刑法速记口诀司法考试刑法速记口诀以下是店铺整理的司法考试刑法速记口诀,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缓刑、假释和管制、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口诀、犯人的重大立功六个表现记忆口诀、告诉才处理的5罪1、取保候审:拘传证人。

即: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传讯时到案,不毁伪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

2、监视居住:拘传见证人。

即:非经许可不得离开指住的居住地,传讯到案,未经许可,不得会见他人,不毁伪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

3、缓刑、假释和管制:客居发报。

即: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遵守法律,向考察(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另外,管制的加上言论出版结社游行六大权利受限制,需经执行机关批准才可以行使。

4、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口诀主犯累犯,致死流窜,盗窃金融特款,严重影响生产。

5、犯人的重大立功六个表现记忆口诀口诀:发人抗贡检止。

说明:重大发明、舍已救人、抗洪救灾中重大立功的、作出其它重大贡献的、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查证属实的、制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6、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善哉,新婚以为之,人身财产三年下。

善,即伤:故意伤害案(轻伤)哉,即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新,即信:妨害通信自由案婚:重婚案遗:以,即遗:遗弃案为,即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之,即知:侵犯知识产权案人身财产三年下: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可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二、监外执行的情形有期徒刑和拘役,严重疾病需就医;怀孕哺乳婴儿女,生活无着难自理。

出去危害大社会,自伤自害不能医。

理解:1、先决条件:只有判处有*徒刑、拘役才可以监外执行;2、附加条件有四者之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需要由省级人*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怀孕的妇女;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暂予保外就医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3、排除条件: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三、永远记住“应当与可以”应当与可以顺口溜(一)、应当、可以从轻或减轻应当从轻或减轻,遗憾你我不年轻可以从轻或减轻,自首立功样样行。

2020司法考试试题重点知识点解析

2020司法考试试题重点知识点解析

2020司法考试试题重点知识点解析(一)[刑法]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一、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是总则部分的重难点内容,也是法考的必考知识点。

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保证人身份?需要确定行为人的作为义务,有作为义务才能称为保证人。

对于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应当从形式来源和实质根据两方面来考量。

1.形式来源(四形式)(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不要求这些义务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民商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可以作为义务来源,但是要求刑法必须将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为确认为犯罪行为,即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例如,遗弃罪所涉及的义务是我国《婚姻法》上的有关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刑法将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为确认为犯罪行为。

而《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但是刑法并没有将违反该义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因此路人甲发现火灾没有报警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2)职务或业务所要求的作为义务职务要求的作为义务,必须考虑主体职务的具体内容,从而决定其是否有作为义务。

例1.执勤的消防员在遇到火灾时有救火的义务,警察在遇到小偷行窃时有抓捕的义务。

如果消防员在接到失火警报后不去救火,或者警察遇到小偷行窃时没有实施抓捕,那么就应当对他们怠于采取行动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例2.警察遇到人身安全受侵害事件有进行救助的义务,但是环保局长、财政局长、卫生局长,他们的职务与制止人身安全犯罪无关,因此,就不具有制止这一类犯罪的作为义务。

(3)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当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创设、增加了风险,导致某种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便具有排除危险状态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例1.甲带邻居家的儿童到海滨浴场去游泳,对于甲而言,其负有保障邻居家的儿童的安全的特别义务,这种义务是由其先前带邻居家的儿童出来这一先行行为所决定的。

例2.乙骑电动车将道路上的老人撞伤,那么乙便负有将被撞老人送去救治的义务,这种义务是由乙先前将老人撞伤的行为所派生出来的。

司法考试刑法必考口诀

司法考试刑法必考口诀

司法考试刑法必考口诀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犯此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犯劫持航空器罪的,处 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3、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后又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应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吸收犯4、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规定处罚。

;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没,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规定处罚。

5、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此罪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 3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 7年以上有期徒刑。

7、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如果劳动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成立该罪;如果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没有提出事故隐患, 行为人因而未采取措施的,不成立该罪。

8、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以造成严重后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

9、生产、销售刑法第 141条至第 148条规定的特定伪劣产品,但不符合各该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时,如销售金额在 5万元以上,则依照刑法第 140条的规定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0、生产、销售刑法第 141条至第 148条规定的特定伪劣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凑成刑法第 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条竞合11、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共犯论处。

1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 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数罪并罚规定处罚。

司法考试考点归纳笔记-刑法笔记

司法考试考点归纳笔记-刑法笔记

总则一、概述1.基本原则(结合做题)●罪行法定原则成文的罪行法定,排斥习惯法事前的罪行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严格的罪行法定,合理解释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确定的罪行法定●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2.刑法的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立法解释包括解释性规定、“起草说明”中的解释、实施过程中对歧义的解释。

✓解释性规定可以做出拟制性规定,其他不行,否则为类推解释;✓立法机关解释法律时不能进行拟制性解释司法解释由最法院最高检作出学理解释由未授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个人●解释的目标与态度客观解释坚持罪行法定原则,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仅仅针对证据和事实,不能适用于刑法的解释●解释的途径(比较法理学内容)文理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体系解释当然解释●解释的技巧(方法)平义解释(最基本的,不合理时才使用下述):持枪不包括仿真枪扩大解释:携带凶器抢夺凶器包括用法上的凶器缩小解释:犯罪预备中“为了犯罪”解释为“实行犯罪”反对解释:“告诉的才处理”推知“不告诉不处理”补正解释:“犯罪分子有以下从轻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处罚”其中“以下”解释为不包括本数3.适用范围●空间效力国内犯:包括我国船舶航空器(不包括火车);包括行为和结果地、共犯的一部分 例外:1.外交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港澳台不适用大陆刑法,不是属地原则的例外国外犯:1. 中国人在国外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属人管辖)✓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无条件适用我国刑法,其他人犯轻罪(3年以下)可以不处罚✓双重犯罪原则2. 外国人在国外事实的危险中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保护管辖)3.外国人在国外事实的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贩毒、洗钱)(普遍管辖)4.在国外审判的,我国依然可以追究,但是在国外已经受过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4.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二、犯罪论1. 犯罪概述●自然犯/法定犯●国事犯罪/普通犯罪●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亲告罪/非亲告罪:亲告罪:侮辱(危害国家社会除外)、诽谤(危害国家社会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死除外)、虐待罪(重伤死亡除外)、侵占罪2. 犯罪成立条件2.1 违法性构成要件1. 犯罪构成要件分类:记述的:(例如毒品、妇女、)规范的:需要价值判决和评价才能认定(例如淫秽物品、猥亵、侮辱诽谤)积极的:消极的:XX不是犯罪(例如受勒索行贿的,不是行贿罪)客观的:行为实施、身份、对象、手段行为等都是客观的(暴力、胁迫)主观的:目的、动机、故意、过失都是主观的例外:“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可能是主观也可能是客观,在行贿罪中,存在先行贿后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如果认为是主观的,则不能构成行贿罪成文的:不成文的:(例如非法占有目的、)共同的: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例如行为非共同的:真正的:确定是否具有违法性的表面的:分界要素,只是为了区分相关犯罪2. 客观构成要件:●危害行为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作为与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暴力抗税✓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红灯不停车撞死人不真正不作为犯成立条件:非明文规定的不作为犯罪1.有作为义务作为义务的发生依据:(1)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动物园管理者);(2)对他人行为的监督义务(监护人);(3)对自身先前行为的危害防治义务;(4)基于法益的无助的特殊关系保护义务(母亲对婴儿、自己支配的场所发生危险)没有作为义务的:(1)偶然路过的,即使是偏僻地方(2)成年人相约玩耍,没有救助义务2.有作为可能3.结果回避的可能4.作为与不作为的等价性:不作为的确对法益侵害进行了原因设定;典型例子1.持有是一种作为方式,多个持有是多个行为,数罪并罚2.正当防卫:造成死亡也不过当时不具有义务;如果防卫本身不过当但是造成死亡的危险,而死亡会造成过当时,具有救助义务3.●行为对象以下不是行为对象:组成犯罪行为之物(赌资、贿赂物);行为滋生之物(伪造的假币,但是假币可以是运输假币的对象);犯罪的报酬(雇凶杀人酬金);犯罪行为使用之物●危害后果是法益侵害的具体表现;造成危害后果不一定有严重后果事实认识错误不影响结果加重犯的判断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导致的加重结果属于结果加重犯(例如绑架后,警察的解救行为引起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有无因果关系的判断)因果关系的意义:1.罪数认定:危害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表明属于同一案件,成立一罪;2.未完成形态: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则成立即遂;3.过失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甲乙射杀兔子误杀小孩,只有一个弹孔,不能证明因果关系,所以甲乙无罪——注意:与民法侵权联系,此情况构成共同危险行为);4.结果加重犯的认定(1)事前故意:故意杀人,人没死,在毁尸灭迹时将人杀死,成立因果关系●自然人的特定身份真正的身份犯罪是对实行犯的要求,教唆、帮助犯没有身份要求●单位犯罪对单位本身只能处罚金(不能没收财产)没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构成单位犯罪,直接处罚自然人单位犯罪不能认定为与自然人共犯须是为单位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多数人牟取非法利益不能由单位犯罪的:拐卖儿童罪;抗税罪可以单位也可以自然人构成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虚开增值税发票;侵犯知识产权罪;强迫劳动罪;拒不支付劳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只能由单位构成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2.2 违法性阻却事由1. 正当防卫●●特殊正当防卫对四种犯罪进行的的防卫不一定是特殊正当防卫,关键看是否有严重的人身威胁。

司考刑法知识点总结

司考刑法知识点总结

司考刑法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刑法的定义和作用刑法是规定国家刑事法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的作用是规范公民的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2.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责任追究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犯罪与刑罚的相对性原则等。

3. 刑法的特点刑法的特点包括刑法的独立性、刑法的强制性、刑法的严格性、刑法的国家性等。

二、刑法基本原理1. 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指国家依法制定刑事立法,包括刑法的制定程序、立法机关和审批程序等。

2. 戒备原则戒备原则是指刑法对犯罪行为和尤其危险犯罪预先规定刑罚,且对犯罪行为采取了严格的预防和制裁措施。

3. 公共危险原则公共危险原则是指刑法对严重扰乱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刑事制裁。

4. 个体危险原则个体危险原则指刑法对破坏公民合法权益和个体危险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裁。

三、刑法主体1. 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名个体在法律规定的年龄范围内,具有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能力。

在刑法中,对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刑法规定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 刑事主体刑事主体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包括主体范围、辅助人员、共同犯罪和犯罪分子的主体形态等。

3. 犯罪行为的保护对象犯罪行为的保护对象是指刑法的犯罪行为针对的具体对象和目标,包括国家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民合法权益等。

四、刑法犯罪构成要件1. 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和要素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条件和要素,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等。

2. 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是指构成犯罪的客观条件和要素,包括犯罪的对象、主体、行为、结果和背叛等。

3. 犯罪主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是指构成犯罪行为的主观条件和要素,包括故意、过失、上意、报复、不法动机和罪责等。

五、刑法犯罪形态和结果1. 刑法犯罪形态刑法犯罪形态是指刑法规定的罪名和犯罪行为形式,包括主观犯罪和客观犯罪、直接犯和间接犯、单独犯和共同犯等。

司法考试第二卷速记口诀

司法考试第二卷速记口诀

司法考试第二卷速记口诀1.应当减轻、免除(1)防卫过当(2)避险过当(3)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的(4)胁从犯(5)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口诀:防险首功胁从止;2.应当从轻、减轻、免除从犯。

口诀:应从减免是从犯。

3.应当从轻、减轻已满14不满18岁的人犯罪。

少年犯,应从减;4.可以免除(1)犯罪较轻而且自首(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口诀:轻罪首,种毒铲,罪可免。

5.可以减轻、免除(1)在国外犯罪。

虽受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的首先考虑的是免除,其次才是减轻,这一点即选择的倾向上与后面几点不同。

(2)有重大立功的(3)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为的(4)个人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6)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口诀:国外犯,有表现,主交代,五千万,可减免。

6.可以从轻、减轻、免除(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2)犯罪预备口诀:盲聋哑人预备犯,可从减免是模范。

7.可以从轻、减轻(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2)犯罪未遂(3)教唆未遂的(4)自首的(5)立功的口诀:半疯傻,可从减,教唆犯罪皆未遂,自首立功可从减。

从轻处罚犯罪总口诀:1、防险首功胁从止,应减免;应从减免是从犯。

少年犯,应从减;老年犯,可从减;罪轻首,种毒铲,罪可免。

国外犯,有表现,主交代,五千万,可减免。

盲聋哑人预备犯,可从减免是模范。

半疯傻,可从减,教唆犯罪皆未遂,自首立功可从减。

备注: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将自首、重大立功的改为可减免,※从严处罚情节总则部分——总则仅仅有两个,但十分重要:(1)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2)累犯2.★刑法中明确规定的帮助行为但不作为共同犯罪论处的情形:①、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向背叛国家、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活动进行资助行为的②、资助恐怖活动罪向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犯罪行为提供资助的行为③、协助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但需要注意,并不是说这些犯罪的内容都是相关犯罪的帮助行为,存在不是共犯的其他帮助行为)。

司法考试卷二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卷二复习笔记

1、学习刑法碰到观点不一致时应注意:有法律的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没有法律但有相关司法解释的,遵循司法解释;既无法律也无相关司法解释的,参照近些年司考真题中关于此问题的官方答案之观点与启示;若既无法律也无相关司法解释的,且该问题近些年来司考尚未涉及的,建议遵循司法部三卷本中的观点。

2、刑事政策:主客观相统一;宽严相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历史犯从宽,现行犯从严;严肃谨慎,少杀慎杀;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3、刑法性质(即法律特征):特定性;广泛性(个人法益、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严厉性。

4、刑法机能:规制机能;法益保护机能(推出刑罚目的);权利保障机能(推出罪刑法定原则)(刑罚是一柄“双刃剑”)。

5、刑法解释的种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刑法解释的方法:文理(文义、文意)解释与论理解释。

扩大(扩张)解释、缩小(限制)解释(主要用于刑法的加重构成之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对某条文规定的失误进行统观全文的补正)、反对解释。

6、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7、罪刑法定原则:传统基础:三权分立、心理强制说;现实基础(自然法思想):人权保障原则、民主原则与社会安宁的要求。

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禁止有罪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允许扩大解释。

8、对国外犯适用原则:属地管辖原则(有例外,如外交豁免等)、属人管辖原则(普通公民在领域外犯轻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领域外触犯我国刑法的,应适用我国刑法)、保护管辖原则(绝对重罪管辖、双重犯罪管辖),普遍管辖原则。

9、对于国际犯罪应根据国际法知识来确认;解决的方式是:或起诉或引渡。

常见的国际犯罪:①劫持民用航空器罪;②毒品犯罪;③海盗罪;④酷刑罪;⑤恐怖主义的犯罪;⑥贩奴罪;⑦战争罪行。

10、追诉时效根据具体犯罪的最高法定刑来确定,共有四个档次:(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2020年法考刑法知识要点

2020年法考刑法知识要点

2020年法考刑法要点概括一、刑法概说(一)刑法的概说:刑法的概念,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本质、内容。

(三)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方法:刑法解释,掌握解释主体及效力、解释立场、解释理由(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体系解释中的词语含义、当然解释、同类解释)、解释方法(平义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反对解释)(四)明确刑法在什么地方适用、对什么人适用、在什么时间适用:刑法适用范围。

国内犯:属地管辖,领域内、犯罪、特别除外规定;国外犯: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劫持航空器罪)。

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二、犯罪论(一)亲告罪与非亲告罪(二)犯罪构成的模型:两阶层的犯罪构成。

违法+有责。

违法:行为、对象、结果、特定身份、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有责:故意、过失、刑事法定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目的、动机等。

(三)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客观与主观、记述与规范、成文与不成文。

(四)犯罪成立条件:逐个分析构成要件要素违法层面:1.行为:特征、作为--->持有行为:只要建立观念的联系即为持有。

与不作为--->不作为犯罪成立条件:(1)行为人有作为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作为与不作为具有等价性。

2.对象:了解哪些不是行为对象。

3.结果: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判断,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4.因果关系:无介入因素的直接判断,有介入因素的根据介入因素是否异常,是否对最终结果起决定作用判断。

5.身份: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可以构成共犯。

注意:单位犯罪的成立,不属于单位犯罪的情形。

6.正当防卫:一般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特殊防卫。

(1)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现实不法侵害(传统刑法理论、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观点)、正在进行(事前防卫与事后防卫)、防卫意图(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对偶然防卫不同观点)、针对不法侵害本人、未超过必要限度。

国家司法考试第二卷知识点索引

国家司法考试第二卷知识点索引

国家司法考试第二卷知识点索引一、刑法1、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事后推定均成理2、相对负刑事责任的罪行——投放强爆卖,劫杀重伤亡。

3、可无限防卫的罪行——凶暴强绑劫杀4、被害人承诺条件——真实理解现实,处分不超结果。

5、自救条件——适当恢复侵害6、犯罪中止特征——自观时效7、视为自动投案情形——单途送捕托劝问8、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劳改学法9、重大立功应减刑的情节——他救灾新举止10、不得假释罪行——强爆劫杀累绑11、假释应遵守的规定——客居守报12、重伤1 人定交通肇事罪情形——毒酒超格全废离13、伪劣产品的认定——变假不保1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表现——合营高购低销15、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私贪“两金”恐毒黑16、贷款诈骗罪的表现——他保证同项17、保险诈骗罪的表现——因死伤病故失标18、侵犯著作权罪的表现——署名出版音像作品19、合同诈骗罪的表现——他虚逃骗保20、公共财物范围——众国助理21、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公务情形——征地税户救助他二、刑事诉讼法1、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大赦时告他死2、检察院自侦案件——贪污渎职,禁选复查暴虐刑3、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暴虐侵辱谤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遗信伪知伤婚宅,人身财产三年下。

5、中院管辖案件——外国无死6、回避理由——辩证定理参审,当害他见礼。

7、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情形——剥完无利陪外公8、可以不许会见情形——涉密在逃,遗漏不足,串伪灭害。

9、可以指定辩护人情形——无影重愿共国难10、应当指定辩护人情形——盲聋哑未限死11、间接证据认定规则——完整遵守,协调唯一。

12、犯罪构成事实——“七何”(地方罪人危机时)13、免证事实——判定法异常14、扭送情形——追缉逃犯15、取保候审适用对象——核证加役制有病,避诉到乳孕期缓结。

16、保证人条件——无处自证17、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居传证人18、被监视居住人义务——居传见证人19、拘留情形——自身不明即认证作案20、附带民事先予执行——紧请等确行21、侦查羁押期限——一般2月,上加1月,集证交流再2月,十年加2月。

司法卷二《刑法》预习知识 (4)

司法卷二《刑法》预习知识 (4)

2017年司法卷二《刑法》预习知识点: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未确定或者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在1949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这段期间所发生的行为,如果未经法院审判或判决未确定,应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不追究刑事责任,现行刑法没有溯及力。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现行刑法,即不追究刑事责任,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

(3)行为时的法律与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总则第4章第8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行为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现行刑法没有溯及力,但是,如果现行刑法的处刑比行为时的法律处刑轻,则应当适用现行刑法,即刑法具有溯及力。

刑法第12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

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刑较轻;如果法定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刑或者最低刑。

(4)现行刑法施行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根据刑法第12条的精神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以下几点值得注意:(1)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适用1979年刑法(即行为时法,以下简称旧刑法)第77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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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知识点速记
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缓刑、假释和管制、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口诀、犯人的重大立功六个表现记忆口诀、告诉才处理的5罪
1、取保候审:拘传证人。

即: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传讯时到案,不毁伪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

2、监视居住:拘传见证人。

即:非经许可不得离开指住的居住地,传讯到案,未经许可,不得会见他人,不毁伪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

3、缓刑、假释和管制:客居发报。

即: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遵守法律,向考察(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另外,管制的加上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六大权利受限制,需经执行机关批准才可以行使。

4、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口诀
主犯累犯,致死流窜,盗窃金融特款,严重影响生产。

5、犯人的重大立功六个表现记忆口诀
口诀:发人抗贡检止。

说明:重大发明、舍已救人、抗洪救灾中重大立功的、作出其它重大贡献的、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查证属实的、制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6、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善哉,新婚以为之,人身财产三年下。

善,即伤:故意伤害案(轻伤)
哉,即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新,即信:妨害通信自由案
婚:重婚案遗:
以,即遗:遗弃案
为,即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之,即知:侵犯知识产权案
人身财产三年下: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可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二、监外执行的情形
有期徒刑和拘役,严重疾病需就医;
怀孕哺乳婴儿女,生活无着难自理。

出去危害大社会,自伤自害不能医。

理解:
1、先决条件:只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才可以监外执行;
2、附加条件有四者之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怀孕的妇女;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暂予保外就医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3、排除条件: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三、永远记住“应当与可以”
应当与可以顺口溜
一、应当、可以从轻或减轻
应当从轻或减轻,
遗憾你我不年轻
可以从轻或减轻,
自首立功样样行。

(不过只要一样就行了,自首后可以不立功,
如执意要立就立大功,那就恭喜你是“应当减轻或免除”了)
教唆犯罪未遂心,(是指教唆未遂、犯罪未遂)
半疯半癫不免刑。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
人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但不免除)
二、应当、可以减轻或免除
应当减免防避胁,(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考虑此三种
没有主观恶性或主观恶性较小)
自首兼加立大功。

(立大功是可以减免,加上有自首,“可以”
变为“应当”是情理之中)
犯罪中止视后果,(鼓励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
无损免除损减轻。

可以减免大功扛,(要重大立功,不是一般立功)
行贿介贿快声张。

(要抢在被追诉前声张-主动交待,晚了白搭;
介贿是指介绍贿赂)
贪污受贿别超限,
悔改过后就退赃。

(数额在5000-10000元之间者方可考虑本情节,悔改并积极退赃)
(注:对在国外犯罪已受处罚的,依本法需追究时先考虑免除,
其次才是减轻)
三、应当、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
应当从减或免除,
只有从犯享此“福”。

(犯罪时注意别抢主犯当)
可以从减或免除,
聋哑盲人预备族。

(指聋哑人或盲人以及预备犯这一族人)
四、可以免除
可以免除这样做:
只犯轻罪并自首。

(犯罪较轻同时还要自首)
种植毒物别逃走,
未收获前铲根蔸。

(主动铲,等公安来叫你铲时就晚了)
四、抢劫罪加重情形速记法
入户上车抢银行
多次巨额有伤亡
冒充军警持着枪
特殊物资不能抢
抢劫罪加重情形速记法:“刑法2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五、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加重情节口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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