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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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教育法规导论

(一)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教育法规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

(二)教育政策是教育法规的基础和灵魂,而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体现,是政府实施教育政策的有力保证。

(三)教育法规的作用:

●教育法规具有指引作用

●教育法规具有评价作用

●教育法规具有教育作用

●教育法规具有保障作用

●教育法规具有强制作用

比如:为了使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有政策可依、有法律可依,这体现了教育政策、法规的保障作用。

(四)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

1、宪法

《宪法》中得有关教育的条款是最根本的教育法渊源,是制定一切教育法的依据。

2、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是教育法规最主要的渊源。

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

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教育行政法规其名称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

补充:

1.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它是由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

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2.在我国,制定行政法规的机关是国务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奠定了我国教育制度的基础,是决定我国教育发展的根本法。(五)教育法规的体系

教育法规的体系分为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从横向来说,有:

1.义务教育法

B.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

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

C.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D.《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7月1日起实施。确立了

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新《义务教育法》修订于2006年6月29日,并于当年9月1日实施,这是义务教育法实施二十年以来的首次修改。

E.教育义务包括:国家的教育义务、社会的教育义务、学校的教育义务、教师的教育义务、学生的教育义务。

F.《义务教育法》规定,

2.职业技术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3.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自1999年1月1

日起实施。

4.特殊教育法

(六)教育法规的纵向体系

★1、第一层级:《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中得有关教育的条款是最根本的教育法渊源,是制定一切教育法的依据。

★2、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

教育基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制定的,是教育的“母法”或“教育宪法”,是其他教育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

3、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

目前,我国教育单行法主要有《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职业教育法》、《教师法》等。他们构成了我国教育法律的骨干。

★4、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

5、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如:《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

6、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七)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包括: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

教育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是:行为准则。

(八)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

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按照法律规范表现得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律关系主体在某种条件和情况出现时,必须做出或者不准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体在某种条件和情况出现时,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比如:

1、“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这属于授权性规范。

2、规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是哪种教育法律规范:义务性规范。

(九)教育法律关系概述

例如:下列不属于学校教育法律关系的是:()

A.学校与政府

B.学校与社会

C.学校与教师

D.学校与家长

(十)教育法律关系的种类

1、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

2、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可以区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3、依据教育法律规范的智能,可以区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十一)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精神财富

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是最基本的教育权利

★教师教育权利:根据《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教育的权利主要包括:教育教学权;

科学研究权;指导学生权;获取工资报酬权;民主管理权;参加进修权。

(十二)教育政策与法规

1

以及由此而具有的权威性。

育政策的作用。

3、教育政策的功能

教育政策的导向功能

教育政策的协调功能协调功能的三个特点:多维性、动态性、适度性

教育政策的控制功能控制功能的两个特点:强制性、惩罚性

4、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

教育体制政策、教育质量政策、教育经费政策、教育人事政策、国家学制政策、教师教育政策。

重要手段,是建设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的基本保证。

国家学制政策主要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的学制。

第二章教育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一、教育法规制定的程序又称立法程序。教育立法是指由特定的立法主体按照一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所从事的制定教育法的活动。

立法程序一般分为四个阶段: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4、法律的公布

二、教育法规的效力问题,即法律规范在时间、地域、对象等方面的效力问题。

三、教育立法的原则:必须坚持子法服从母法的原则;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总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教育法规的原则;后定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的原则;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教育法规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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