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事)件数字影像技术应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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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310 A92
GA
案(事)件数字影像技术应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
案(事)件数字影像技术应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案事件信息系统使用数字影像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时数字影像的获取、保存与管理。
也适用于其他案件勘验、检查时以及行政执法和处理事故事件时数字影像的获取、保存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A/T 117—2005 现场照相、录像要求规则
GA/T 118—2005 刑事照相制卷质量要求
GA/T 120—1995 刑事照相、录像词汇
GA/T 591—2006 刑事照相设备技术条件
GA/T 592—2006 刑事数字影像技术规则
3术语和定义
3.1 数字影像digital image
以数字形式存储于各种物理介质中,能够以一定方式还原、传输、输出的图像。
3.2 数字影像技术digital image technique
应用数字照相机、摄像机,扫描仪,计算机等设备以及相关软件记录、处理、存储与案事件有关的图像的影像技术。
3.3 影像大小image size
水平方向的像素数与垂直方向的像素数的乘积。
3.4 影像文件大小image file size
影像文件的数据量占用的存储空间,用MB、KB作单位。
3.5 影像文件格式image file type
静止图像文件格式有RAW、TIFF、JPEG、BMP等,动态图像文件的格式有AVI、MPEG等。
3.6 数字影像传输digital image transport
数字影像文件在不同的存储设备之间或网络中进行数据传递。
3.7 原始影像文件original image file
成像装置所记录的最初影像文件。
3.8 打印分辨率 print resolution
数字影像在打印设备上输出的分辨率,用dpi来表示。
4数字影像技术器材
4.1数字照录像器材
4.1.1 数字照相机
4.1.1.1 使用电荷耦合器件(CCD)或互补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器件(CMOS)的单镜头反光式照相机。
并配备广角至中焦的变焦镜头和微距镜头。
4.1.1.2 数字相机记录的影像应有档案标记功能。
4.1.1.3 数字相机使用的成像器件的几何尺寸不应小于23.7mm×1
5.6mm。
4.1.2 数字摄像机
4.1.2.1 应选用轻便、清晰度高、色彩还原好、低照度效果好的摄像机。
4.1.2.2 使用质量可靠的光盘、硬盘、闪存、磁带等存储介质。
4.1.3 滤光镜
应备有密度不同的红、黄、蓝、绿系列滤光镜。
有条件的还可以配备红外、紫外、偏振滤光镜。
4.1.4 比例尺
应备有黑底白刻度、白底黑刻度和彩色比例尺、透明比例尺。
比例尺以mm为最小单位,刻度误差不应超过1%。
还应备有钢卷尺、皮尺。
4.1.5 照明设备
应备有闪光指数在28以上的电子闪光灯,并配备2m~5m长的同步线或同步感应器。
还应备有碘钨灯,现场勘查灯。
4.1.6 三脚架
应使用牢固可靠,旋转方便,升降灵活的三角架。
4.1.7 附属设备
应备有快门线,痕迹物证编号签,简易背景幕,柔光、反光、遮光器具。
4.2 扫描仪
平板扫描仪的分辨率不低于1200dpi,透射扫描仪的分辨率不低于2000dpi。
4.3计算机
适于图像处理要求的计算机。
4.4输出设备
打印机分辨率不低于1200dpi,热升华型打印机和数字彩色扩印机分辨率不低于300dpi。
4.5 存储设备
4.5.1 光盘刻录机
要使用通用的CD-R或者DVD刻录机。
4.5.2 磁盘阵列
应使用性能稳定可靠的磁盘阵列。
4.5.3 磁带机
可选择手动装带磁带机或者自动加载磁带机。
4.5.4 光盘服务器
应使用容量大,读取速度快的光盘服务器。
4.6软件
数字影像处理软件必须能够确保图像的安全和工作的顺利进行。
影像处理软件必须具有裁切,调整亮度和对比度的功能。
5 数字影像的获取
5.1 数字相机的设置
根据光照条件,设定数字相机或数字摄像机的白平衡。
5.2 镜头的选用
根据现场场景或被摄物体的大小,选用变焦镜头或是微距镜头。
5.3 文件格式
在拍摄数字影像过程中,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选用适当的图像文件格式。
静止图像采用RAW、TIFF、JPEG,视频文件采用AVI、MPEG格式。
5.4 影像文件大小
5.4.1 数字影像要根据不同的图像内容以及可预期的后期处理的需要,采用适当的影像文件格式和影像文件大小,以确保影像质量。
5.4.2 拍摄数字影像照片形成的图像文件不小于1MB。
5.5 扫描仪的使用
纸质文件、照片等平面物体的影像可以用扫描仪获取。
6 现场拍摄的原则要求
6.1 现场拍摄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准确。
6.2 现场拍摄所需器材设备应完备有效,能随时投入现场使用。
6.3 现场拍摄应遵守勘验规范程序,服从统一指挥,与其他技术勘验工作协调配合进行。
6.4 现场拍摄前拍摄人员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对各画面的构成与衔接组合进行筹划构思,拍摄时应依照一定步骤和顺序,系统连贯、有条不紊地进行。
6.5现场拍摄人员应对现场所有场景、细目进行全面、细致地拍摄。
对一时难以判定是否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也应按要求拍摄。
6.6现场录像时,对不同场景、内容的画面转换组接应拍摄过渡镜头。
如无编辑条件,拍摄时应尽可能依照一定顺序,拍摄成直观明了的现场素材片。
6.7 现场拍摄的画面应主题明确、主体突出。
录像摇、移到重要场景或部位时,应做暂短停留。
对其他勘验人员要求拍摄的画面镜头,如不明白拍摄意图和所要表现的主题内容时,应主动问明。
6.8 现场录像应合理使用推、拉、摇、移等技巧,镜头转换场景时要有不少于5s的起幅和落幅时间。
画面运动速度应符合通常的习惯,不宜太快或太慢。
6.9 现场照相、录像,尤其现场概貌、现场重要部位照相、录像,应尽量避免将勘验人员和勘查器材、车辆等摄入画面。
现场录像应避免录入无关声音。
6.10 现场照相、录像时,应以清晰、准确地反映被拍摄内容的主题为目的,合理的选择光源种类和光照角度。
使用闪光灯、灯光照明时,要防止反光和不良阴影破坏画面主题内容。
6.11 现场拍摄前应对被拍摄主体进行测光,重要场景、物证应系列曝光拍摄,以避免曝光失误。
6.12 当相机速度低于三十分之一秒时应固定相机,并使用快门线或使用自拍延时装置释放快门。
6.13 拍摄重要物证时应请见证人过目。
受条件限制需提取后拍摄的物证、物品应先拍摄其所在位置和原始状况,提取时应办理手续。
所提取的物品均应妥善包装、保管,避免损坏、丢失。
6.14 当现场物证、物品所在的环境不利于拍摄其轮廓、形态特征时,可先拍摄其原始状况,经痕迹物证显现处理后可放置在适当的背景、光线条件下拍摄。
当环境背景与画面主体亮度差太大时,摄像机应使用手动光圈,以避免主体亮度失调。
6.15 现场勘验中,应在现场随时查看数码照片和现场拍摄效果,如有失误应及时补拍。
7 现场拍摄的主要内容
7.1 现场方位
现场所处的地理位置以及周围环境情况。
7.2 现场概貌
现场全貌以及现场各部分的联系。
7.3 现场重点部位
现场上重要部位或地段的状况、特点以及痕迹物证与所在部位的关系、位置。
7.4 现场细目
现场上细小局部状况和与案件有关痕迹、物品的形状、大小、细节特征。
7.5 现场突发事件和意外情况
正在勘验中的现场上发生的犯罪分子继续犯罪,毁证,自杀以及抓获、击毙犯罪分子或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重大情节和突发性情况。
8 现场拍摄的方法要点
8.1 现场方位拍摄要点
8.1.1 拍摄现场方位时取景范围要大,拍摄位置要高,要尽量显示出现场与周围环境的关系,以及一些永久的特殊标志。
拍照时,应把现场安排在画面视觉中心,以远景反映为宜。
录相时,要合理选择景别,突出表现现场。
8.1.2 现场方位应尽量用单幅画面反映为宜。
受拍照距离和镜头视场限制时,可采用回转连续拍照法或直线连续拍照法拍照。
拍照连接片时,画面衔接处应避开现场重点部位,衔接处重叠部位应占整个画面的四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左右,各画面的调焦距离应相等,用光、曝光应一致,各画面的拍照间隔时间不应过长。
8.1.3 拍摄现场方位主要使用自然光。
除必须外,现场方位照相、录像可在白天补拍。
如需夜间拍照,可将相机固定后打开快门,用闪光灯进行游动曝光或使用闪光灯同步配光。
8.2 现场概貌拍摄要点
8.2.1 拍摄现场概貌应以反映现场的整体状态及其特点为重点。
照相取景构图时,应把现场中心或重点部位置于画面的显要位置。
尽量避免重要场景、物证互相遮挡、重叠。
录像时,应尽可能以较少的镜头连续完整地反映现场概貌。
8.2.2 现场概貌照相一般应采用相向拍照法、多向拍照法进行拍照,也可拍照连接片。
运用相向拍照法、多向拍照法拍照时,拍照距离、镜头俯仰角度、用光要保持一致。
8.2.3 现场概貌照相、录像的用光应遵循:
a) 室外现场概貌照相的用光与拍摄方位的用光相同(见8.1.3);
b) 在逆光条件下拍摄时镜头前应加遮光罩,并给主要部位补光;
c) 室内现场光照不匀或亮度不足时,应使用闪光灯或灯光照明。
需要闪光灯或其他灯光照明时应尽量用反射光照明,直射光照明时应注意配光角度。
8.3 现场重点部位拍摄要点
8.3.1 现场拍摄重点部位时,应以清楚反映现场重点部位的状况、特点及其与周围痕迹物证的关系为重点,确定拍摄距离和角度。
录像时以中、近景或特写记录,画面运动速度应平缓。
8.3.2 现场重点部位照相、录像的用光与现场概貌照相、录像相同(见8.2.3)。
8.4 现场细目拍摄要点
8.4.1 拍摄现场细目要认真取景构图,合理利用画面。
摄像时,应使用固定画面以特写记录,画面的稳定时间应在10s以上。
被摄主体应占画面的三分之一以上,如物体太小时可使用近摄装置进行拍摄。
8.4.2 拍照用于检验鉴定的细目照片应做到物面与焦平面平行,或光轴与物面垂直。
如不能垂直,应加方框比例尺以便后期处理制作。
8.4.3 拍摄痕迹、损伤时,要反映出痕迹、损伤的形态、特征与所在位置。
取景范围太小时,可用扩大拍照范围的补充画面或推拉镜头的方法对痕迹、损伤进行定位。
8.4.4 现场上同类型痕迹、物证较多时应当编号,并将编码摄入画面。
8.4.5 凡是反映痕迹、物证形态与特征的照片,必须进行测量摄影。
拍照时应遵循:
a) 比例尺一般应放置于画面或特征下方或居中部位;
b) 比例尺应与被拍物的主要特征在同一平面上;
c) 比例尺应与相机焦平面平行。
比例尺上不应有反光;
d) 要根据被拍物体颜色和使用的感光片种类选择适当的比例尺。
深色物体选用黑底白刻度的比例尺,浅色物体选用白底黑刻度的比例尺,全色、盲色负片应选用黑白比例尺,彩色负片和数码照片应选用彩色比例尺,使用透射光拍摄透明客体应使用透明比例尺。
e) 应根据被拍物体长度来选择比例尺长度见表1;
表 1 比例尺长度选择表单位为毫米
平行放置贯通画面的皮尺。
8.4.6 现场细目照相、录像的用光,应根据被摄对象的形体、表面形态、颜色和所要反映地主题内容等,合理选择光源种类、光强度和光照角度。
9 原始影像的存储
9.1 与案事件有关的影像应当存储原始数据。
原始影像不得做任何处理。
9.2原始影像由主办案事件单位存储。
必要时,可以异地备份。
9.3存储的原始影像应注明案事件名称或案件编码等相关信息。
9.4存储原始图像应选用光盘、硬盘、磁盘阵列或者磁带机等设备。
10 影像文件的网络传输
10.1 静止图像文件采用JPEG格式,视频文件采用AVI格式。
10.2 影像文件用于网络传输时,可以对文件进行适当压缩。
10.3 指纹图像采用灰度图像,256灰度级;图像大小为512像素×512像素;分辨率为500dpi。
10.4 足迹图像转换为灰度图像后,文件大小在200KB~300KB之间。
10.5 其他图像用于网上传输时,可以是彩色图像,文件大小在200KB~300KB之间。
11 数字影像照片案卷制作
11.1 数字影像的输出
制作照片案卷或鉴定书应采用原始数字影像文件。
照片案卷可以用扩印或打印的照片粘贴在卡片纸上,加以标引和文字说明的方式制作;也可以将影像、标引和文字用计算机排版后直接打印。
11.2 图像处理
图像处理仅限于改变图像的质量与图像的大小。
操作过程应具有客观的可重复性。
11.3 照片的规格
11.3.1 照片的几何形状应以横幅矩形为主,竖幅矩形不宜过多。
也可配少量的方形或圆形,但不宜有棱形、三角形等其他几何形状,更不应只剪留主体而不要背景。
11.3.2 照片的长宽比例应在8:5左右。
必要时,可根据画面主体形状和版面组合要求进行剪裁。
11.3.3照片的尺寸应根据画面内容和组合编排需要决定。
a) 属于主要画面的方位、概貌、重点部位照片和直接反映案件性质的重要细目照片,尺寸应为127mm×203mm(5英寸×8英寸)或102mm×152mm(4英寸×6英寸)或89mm×127mm(3.5英寸×5英寸)左右;
b) 属于辅助画面的场景、特写照片,尺寸应在102mm×152mm或89mm×127mm或63mm×89mm (2.5英寸×3.5英寸)左右;
c) 属于从属画面的痕迹物证照片,应按比例尺放大。
指纹放大3倍,掌纹放原大,足迹放大0.5倍,弹底痕迹放大4倍,弹头痕迹放大10倍。
其他痕迹物证照片的放大倍率,以清晰反映形象和特征为前提,一般应在63mm×89mm或89mm×127mm或102mm×152mm左右;
d) 连接照片宽度不应小于89mm,长度不应大于305mm(12英寸)。
11.4 排版
11.4.1 打印或粘贴照片卡片纸正页的图文区为156mm ×225mm。
上白边(天头)为:37mm±1mm
下白边(地脚)为:35mm±1mm
左白边(订口)为:28mm±1mm
右白边(翻口)为:26mm±1mm
11.4.2 除连接照片与横长照片可占用左右白边或横跨两个版面外,其他照片均应安排在图文区。
11.4.3 照片排列要疏密适当,不应过分拥挤或松散。
图文区内应留有25%~40%的空白区。
11.4.4 单幅照片应安排在图文区中心偏上部位。
两幅以上照片应上顶天头下至地脚,或左至订口右至翻口(包括文字说明)。
11.4.5 画幅尺寸相同或近似的两张(或两张以上)照片在同一页面上横向平列时,照片上下两边应平齐。
11.4.6 照片间距不应小于5mm。
11.4.7 照片的文字说明应视版面组合情况附在照片的下方或左侧。
11.4.8 现场指纹照片排版时应指尖向上,足迹照片应足尖向上。
其他细目照片的定位,应与所属主画面上反映的方向基本一致,不应上下颠倒。
11.5 标引
11.5.1 凡主画面与若干附属画面组合在同一或相邻版面时,非经标引不能表达主题内容与位置关系的,则应标引。
11.5.2 标引线应为连续的单线条,线条宽度不宜超过0.8mm。
11.5.3 标引线颜色以红色或黑色为宜,用色种类不应过多。
11.5.4 标引线应平行与卡片纸的一边。
必要时可以用折线,折角应为直角。
一条标引线的折角不应超过两处。
11.5.5 标引线的线端指向要准确,不应离被标引位置太远。
不应把线端画在较小的被标引对象上。
11.5.6 当标引线必须通过与线条颜色相同或相近的照片影像部位时,应改为易于辨别的颜色通过该部位。
11.5.7 标引线不应互相交叉。
11.6 符号、代号
11.6.1 为直接明了地在画面上标示现场、重点部位、细目或痕迹物证特征的具体位置,以及现场方位、概貌照片的坐标方向,可使用符号、代号。
11.6.2 符号、代号应用红色、黑色或白色标画。
线条宽度不应大于0.5mm,长度不应大于5mm。
11.6.3 符号、代号要清晰醒目,种类不宜繁杂。
符号、代号标画的位置要准确。
11.6.4 画面需要标注的符号、代号较多,或不宜在画面上直接标注符号、代号时,应用标引线引至画
面以外的图文区标注。
11.7 文字说明
11.7.1 用相向、多向、十字交叉等方法拍照的多张方位、概貌照片和通过特种光源、技术手段显现拍照的痕迹物证照片,要对拍照方法、手段附注简略的文字说明。
11.7.2凡在画面上标注符号、代号的照片,一般应对符号、代号所示内容附注文字说明。
11.7.3 划分段落层次的照片卷,应在段落层次前附以概括内容的文字标题。
11.7.4 涉外案件现场照片的文字说明,应用中、外两种文字书写。
11.7.5 文字说明中段落标题可用初号或1号字;层次标题可用2号字;画面说明,图解、符号、代号说明可用3号或4号字。
11.8 照片案卷纸张质量
11.8.1 贴附照片的纸张应使用200g/㎡~250g/㎡卡片纸或白板纸。
对于电脑打印卷应用90g/㎡~150g/㎡的白色纸张进行打印。
可以使用照片级打印纸或彩色相纸。
11.8.2 粘贴照片的卡片纸(包括折页)上白边(天头)、下白边(地脚)与图文区(见11.4.1)之间应压有暗线,右下角应印有填写页码的()或“第页”。
上暗线距卡片纸上边为20 mm±1mm, 下暗线距卡片纸下边为10mm±1mm。
11.9 幅面尺寸
11.9.1 正页幅面尺寸应与目前国家机关公文用纸标准的幅面尺寸一致,规格为:
A4 型 210mm × 297mm
11.9.2 当正页粘贴不下一个段落层次的多张照片时,可在翻口连续折页。
上下两边不应连续折页。
11.9.3折页为扇形折,折页幅面长度应与正页一致,宽度为182mm。
11.9.4折页连续数量不超过7页。
11.10 装订
11.10.1 照片卷应为左装式平订平装本。
11.10.2 照片卷厚度不宜超过20mm,超过时应按内容分类分为卷一、卷二……分别装订。
11.10.3 装订前要填写页码。
11.10.4 装订时要根据图文区厚度,在订口一侧夹加适当厚度的衬条。
装订好的照片卷应牢固、整齐、清洁、平展。
11.10.5 装订后应粘封卷脊。
案卷厚度超过6mm时,应在卷脊上竖行印贴与封面内容相同的卷名。
12 数字影像资料的管理
12.1 管理
数字影像资料应作为档案保存管理。
档案由立档的刑侦技术部门负责每年的整理登记,除有特殊破案需要可延长保管期,保存一年后移交档案部门归档长期保管。
12.2 保管条件
档案室库房应清洁卫生,具有相应的防尘设施,门窗应密封良好,采用机械通风时应加防尘罩。
温度18°C -26°C;相对湿度40%-60%。
采用金属柜、箱装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