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
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规定可以双重赔偿吗?
The world will give way to those who have goals and visio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规定可以双重赔偿吗?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规定是可以双重赔偿的;只要交通事故与工伤发生竞合时,那么在赔偿时候就可以双重给予;但对于发生的医疗费用还有康复费等以及获得相应赔偿的,那么就不应该在重复给予。
一、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规定可以双重赔偿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二、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双重赔偿的处理原则对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责任导致职工遭到事故伤害、并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的,同时又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应当区分待遇项目、支付途径分别处理,原则是:(1)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属参保职工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2)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3)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三、工伤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一样吗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标准不一样。
工伤赔偿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而交通事故的赔偿依据是有关民事法律规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发生了交通事故同样又被认定为工伤的,那么对于受害者在申请赔偿的时候是可以兼得的,对于在赔偿的时候一般都是使用的互补原则,只要不让受害者的利益受到损失,那么两者的赔偿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
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
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但很多时候规定了其中的医疗费是不得重复赔偿的。
在交通事故导致职工工伤的情况下,对于肇事司机的赔偿与工伤赔偿,工伤职工是只能选择其一,还是可以同时获得双重赔偿?下面,小编为你介绍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的知识。
在上下班途中,因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在赔偿的责任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相竞合。
此时,受害人处于一方面,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了侵权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劳动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赔偿的同时可否依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民事法律法规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对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发生争议,法律未给予明确规定,各地的做法也大相径庭,经常出现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不过就很多地区而言,未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仅规定医疗费不得重复支付。
对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责任导致职工遭到事故伤害、并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的,同时又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应当区分待遇项目、支付途径分别处理,原则是:(1)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属参保职工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2)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3)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车祸工伤双重赔偿
车祸工伤双重赔偿车祸工伤双重赔偿是指当一名工人在工作期间发生车祸造成工伤时,既可以进行工伤保险赔偿,又可以进行交通事故赔偿的一种情况。
在现实生活中,车祸工伤双重赔偿是一种相对较为复杂的赔偿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如果一名工人在工作期间发生车祸造成工伤,他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提供医疗费、伤残补助和生活护理费等赔偿,同时还包括一定的康复费用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但是,在车祸工伤双重赔偿中,工人还可以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追究相关方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交通事故赔偿通常来自于肇事方或者其保险公司。
如果肇事方有车辆保险,受伤工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如果肇事方没有车辆保险,工人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肇事方的赔偿责任。
车祸工伤双重赔偿对于受伤工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工伤保险赔偿,受伤工人可以获得及时的经济援助,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和生活开支。
而通过交通事故赔偿,工人可以得到额外的赔偿,弥补因工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然而,车祸工伤双重赔偿的过程并不顺利。
首先,工人需要证明车祸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涉及到证据的收集和证明。
其次,交通事故赔偿需要与肇事方或其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和沟通,涉及到法律程序和技巧。
最后,车祸工伤双重赔偿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赔偿金额可能无法完全满足工人的需求。
为了解决车祸工伤双重赔偿问题,建议加强和完善相关法律和规定。
例如,可以明确规定受伤工人享受工伤保险赔偿的同时,也可以享受交通事故赔偿。
同时,可以加强对保险公司和肇事方的监管,确保工人能够及时、合理地得到赔偿。
另外,可以建立统一的赔偿制度和机构,简化赔偿程序,降低工人的赔偿成本和风险。
总之,车祸工伤双重赔偿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需要法律、保险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为受伤工人提供更加公平和合理的赔偿。
交强险工伤双赔是什么
交强险工伤双赔是什么交强险工伤双赔是指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员受伤,同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条件,可以同时获得交强险和工伤保险的赔偿。
这种双重赔偿对于受伤员工来说,无疑是一种重大的保障和利好。
但是,对于企业和保险公司来说,双重赔偿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成本压力。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交强险工伤双赔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要明确交强险和工伤保险的责任范围。
交强险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主要是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而工伤保险则是指对于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病的职工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是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和疾病提供相应的医疗、康复和赔偿待遇。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被保险人员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同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条件,就可以同时向交强险和工伤保险进行申请赔偿。
这样一来,受伤员工可以获得交强险的交通事故赔偿,同时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医疗和赔偿待遇,这就是交强险工伤双赔的基本原理。
然而,交强险工伤双赔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是赔偿金额的重复问题。
受伤员工可以通过双重赔偿获得更多的赔偿金额,这对于企业和保险公司来说无疑是一种经济压力。
其次是双重赔偿可能会引发保险欺诈和虚假索赔的风险,这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一种潜在的风险。
因此,一些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会对于双重赔偿进行严格审核,以防止双重赔偿带来的风险和成本压力。
针对交强险工伤双赔的问题和风险,一些地方政府和保险监管部门也提出了相应的规范和管理措施。
比如,对于双重赔偿的赔偿金额进行限制,对于双重赔偿的审核和管理进行加强等。
这些措施旨在平衡受伤员工的权益和企业、保险公司的利益,避免双重赔偿带来的风险和成本压力。
总的来说,交强险工伤双赔对于受伤员工来说是一种重大的保障和利好,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金额和医疗待遇。
但是,对于企业和保险公司来说,双重赔偿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成本压力。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对于双重赔偿进行严格管理和规范,以避免双重赔偿带来的风险和问题。
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索赔有哪些项目及程序
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索赔有哪些项目及程序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索赔有哪些项目及程序《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即在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存在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重叠。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不再发给(但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双重索赔程序:可以单独起诉各方,也可以共同起诉各方劳动者可以肇事者与用人单位一起告上法庭,也可以分别起诉。
由法院立案审查,然后送达法律文书,进行开庭审理,最后进行判决。
当然,如果在诉讼中三方达成一致,可以进行调解结案。
工伤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只不过,工伤保险属于社会强制保险,但这并不能否定被保险人(张三)和保险人(工伤保险基金)之间是保险法律关系,发生了工伤保险事故后也即是交通事故,保险人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付。
而张三和李四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发生侵权事故后,侵权人应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这是两种并行的法律关系,相互间不是互补或替代的。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受害人可以主张哪些赔偿公民遭受人身损害,可以主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赔偿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租床被费用、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
浙江法院关于工伤和交通事故双重赔偿的案例
浙江法院关于⼯伤和交通事故双重赔偿的案例案情:2012年9⽉26⽇,程某骑电动车在上班途中与赖某驾驶的货车发⽣碰撞,经抢救⽆效死亡。
交警认定,双⽅均负同等责任。
同年11⽉,程某母亲余某将赖某告上海宁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赖某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丧葬费、误⼯费、精神损害抚慰⾦共计35.4万余元。
2013年3⽉8⽇,余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程某的单位杭州某公司⽀付⼀次性⼯亡补助⾦、丧葬费和⼀次性供养亲属抚恤⾦。
同年12⽉,仲裁委裁决,杭州公司⽀付余某丧葬补助⾦1.6万余元、供养亲属抚恤⾦8.2万余元,⼀次性⼯亡补助⾦43.6万余元。
裁决后,杭州公司不服⽓,向海宁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仲裁委是双重赔补裁决,有违《⼯伤保险条例》的宗旨———保障救治和补偿,有可能造成赔偿加补偿的数额⼤于⼯伤职⼯的实际损失,且双重赔补不符合民事侵权责任“⼀事不两赔”原则。
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杭州公司的诉请。
点评:本案争议焦点是,职⼯因第三⼈侵权造成⼈⾝伤害,同时构成⼯伤,职⼯获得侵权赔偿后,还能不能另⾏主张⼯伤保险待遇? ⾸先,⼯伤保险赔偿依据的实体法是《劳动法》和《⼯伤保险条例》,⽽⼈⾝损害赔偿依据的是《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前者属于公法范畴,后者属于私法范畴,受害⼈获得赔偿的法律基础不同,因此不存在请求权竞合。
其次,省⼈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伤保险条例>若⼲问题的通知》第7条规定,职⼯依法享受⼯伤保险待遇,职⼯获得第三⼈侵权赔偿后,其享受⼯伤待遇应当扣除第三⼈⽀付的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伤职⼯在停⼯留薪期间发⽣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补助费。
因此,除了上述五项费⽤外,其他费⽤可以获得双重赔付。
工伤交通事故怎么赔偿双重赔偿
Grief is no greater than heart death, and no more exhaustion than heart fatigu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工伤交通事故怎么赔偿双重赔偿现实生活中工伤交通事故双重赔偿问题引起了很多人的重视。
可以肯定的是,符合相关标准的是可以进行工伤交通事故的双重赔偿。
根据工伤和交通事故相关赔偿规定进行计算赔偿。
生活中,我们面对工伤或者是交通事故都有一定的了解,不少人,特别是经历过交通事故或者工伤的人来说,这个问题的解决也是很了解的。
但是,不少人面对工伤和交通事故的双重伤害的时候,涉及到双重赔偿的问题时,可能会产生疑惑。
我能进行双重赔偿吗?事实上,交通事故和工伤属于赔偿的两个范畴,其所参照的法律法规都是不同的。
因此,在特殊条件下,当事人是可以进行工伤或者是交通事故的双重赔偿的。
下面就是关于双重赔偿的相关依据:首先来看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文件中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无论是企业还是事业的单位,个体上商户,都是工伤保险的范畴之一,用人单位或者是个人都需要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我们日常中所包含的五险其中就包含了工伤保险费用。
当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为工伤的事故遭受到了人身的损害,此时参照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请求工伤保险的赔偿。
此时针对的部门是指社会保障部门,而不是用人单位。
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没有建立工伤的保险关系,或者是违法不缴纳保险费用的,当发生了工伤事故时,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国所说明的补偿依法补偿。
劳动者在进行领取相应的赔偿金时,其本人或者亲属对于工伤赔偿存在异议的时候,此时已经涉及到劳动争议事件之中了,不能直接向法院进行起诉。
需要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如果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时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关于工伤的相关解释,可以发现当发生工伤事故的时候,其赔偿的对象往往是社会保障部门(用人单位)进行承担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依法赔偿。
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标准是多少
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标准是多少文档一:交通事故双重赔偿标准一:引言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相撞、碰撞、侧翻等意外事件。
交通事故双重赔偿标准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以同时向责任方要求社会保险的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的侵权赔偿。
本文将详细介绍交通事故双重赔偿标准的内容。
二:交通事故的定义与责任认定1. 交通事故的定义交通事故是指发生在道路上的机动车辆之间发生的碰撞、相撞、侧翻等意外事件。
2. 责任认定责任认定是指根据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和事实,确定事故中各方的责任。
三:交通事故的工伤赔偿1. 受害人的权益保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或死亡,享有社会保险的工伤赔偿权益。
2. 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损失和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相关规定确定。
四:交通事故的侵权赔偿1. 受害人的权益保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或死亡,享有向责任方追求侵权赔偿的权益。
2. 侵权赔偿标准侵权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根据受害人的损失和法律规定的相关规定确定。
五:交通事故双重赔偿标准交通事故双重赔偿标准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以同时向责任方要求社会保险的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的侵权赔偿。
具体的双重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损失和法律规定的相关规定确定。
六: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交通事故双重赔偿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工伤赔偿计算表等。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交通事故: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相撞、碰撞、侧翻等意外事件。
2. 责任认定:根据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和事实,确定事故中各方的责任。
3. 工伤赔偿: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或死亡,享有社会保险的工伤赔偿权益。
4. 侵权赔偿: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或死亡,享有向责任方追求侵权赔偿的权益。
文档二:工伤双重赔偿标准一:引言工伤双重赔偿标准是指在工伤事故中,受害人可以同时向雇主要求社会保险的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伤双重赔偿标准的内容。
二:工伤事故的定义与责任认定1. 工伤事故的定义工伤事故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导致劳动者受伤、生病或者死亡的事件。
交通事故与工伤双赔偿
交通事故与工伤双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提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
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负责起草《工伤保险条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王丽处长解答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确实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如果是工伤,劳动者当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又构成民事侵权的,工伤职工可以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即条例认可双重赔偿。
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
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残行为,都应按照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原则进行工伤认定。
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应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同等对待。
受单位指派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期间,违章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显然是不对的,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主要是因急于办理业务,不存在自杀、自残的可能性,到外地不熟悉环境也是一个客观因素,因此,对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交通工伤双重赔偿范围
交通工伤双重赔偿范围一、医疗费用在交通工伤双重赔偿范围内,医疗费用包括因工作受伤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手术费以及其他相关的医疗费用。
这些费用是为了治疗工伤所必需的,应由工伤保险和交通意外险共同承担。
二、伤残赔偿金因工作受伤导致劳动者身体伤残时,可以根据伤残等级获得相应的伤残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由工伤保险和交通意外险共同支付,具体支付比例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执行。
三、误工费因工作受伤导致劳动者无法工作所产生的收入损失,可以获得相应的误工费赔偿。
误工费由工伤保险和交通意外险共同承担,但具体支付比例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执行。
四、护理费用对于因工作受伤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劳动者,需要雇佣护工或家人护理所产生的费用,可以获得护理费用赔偿。
护理费用由工伤保险和交通意外险共同承担,但具体支付比例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执行。
五、交通费用因工作受伤导致劳动者需要前往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所产生的交通费用,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交通费用包括救护车费用、转院费用、家属陪同产生的交通费用等,由工伤保险和交通意外险共同承担。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工作受伤导致劳动者需要住院接受治疗期间所产生的伙食补助费,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和交通意外险共同承担。
七、营养费用对于因工作受伤导致身体严重虚弱,需要加强营养所产生的营养费用,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营养费用由工伤保险和交通意外险共同承担。
八、抚恤金对于因工作死亡的劳动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抚恤金赔偿。
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和交通意外险共同支付,具体支付比例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执行。
九、丧葬补助金因工作死亡的劳动者需要进行丧葬所产生的丧葬补助金,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和交通意外险共同承担。
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工作死亡的劳动者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补助金的金额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和交通意外险共同支付,具体支付比例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执行。
工伤车祸双重赔付流程
工伤车祸双重赔付流程随着现代化工业的发展,工伤事故和车祸频繁发生。
这些事故给员工带来了经济和身体上的伤害。
为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工伤、车祸赔偿的法律程序。
本文将重点介绍工伤车祸双重赔付的流程。
一、相关概念1. 工伤事故:也称职业病,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执行工作任务所引起的由工作场所、工作场所设施设备、作业场所等因素所导致的人身伤害、疾病和死亡。
2. 车祸:是指驾驶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时,发生的突然意外事件,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3. 双重赔付:是指因同一事故发生的工伤和车祸同时具备赔付条件,合法受益人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情况。
二、赔付标准1. 工伤赔付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下列工伤保险金:(1)治疗费:包括基本医疗治疗费和特殊医疗治疗费。
(2)伤残津贴:是指劳动者因工作造成职业病、工伤致残,被视为丧失劳动能力一部分而享受的现金补偿。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指劳动者在工伤医疗期间,因治疗原因需支付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予以补助。
(4)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对于因劳动者死亡而失去供养人员的,予以一定数额抚恤金的现金补偿。
2. 车祸赔付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处理办法》,非机动车辆的最高赔偿标准是10万元,轿车的最高赔偿标准是10万元,但是多数情况下实际赔付金额都比较低。
三、双重赔付规则双重赔付的规则主要涉及保险和司法方面。
1. 保险方面在工伤保险和车辆损失保险中,双重赔付是被谴责的。
受益人如果在同一时间被两种保险公司双重赔付的话,受益人必须返回其中一个保险公司的赔付款项。
而对于不同的保险公司,在不同时间分别发生工伤和车祸的情况下,受益人可以从两个保险公司获得赔付。
2. 司法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受伤或死亡的保险受益人可以从交管部门或车辆驾驶人获取保险赔偿。
此外,因个人意外伤害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向人身损害赔偿要求赔偿。
交通事故工伤的双重赔偿问题
工伤的双重赔偿1.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可以获得双重赔付。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
所以,当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发生竞合,职工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获得救济。
3.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看,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获得工伤赔偿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赔偿责任人为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而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基于受害者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调整。
4.因此,工伤人员完全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又依道路事故处理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的侵权损害赔偿。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工伤双重赔偿范围的,依据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①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②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③即使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只要该单位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也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赔偿。
换言之,应当参保的企业违法不缴纳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也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给付工伤职工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
④如果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对工伤保险赔偿有异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伤交通事故双重赔偿
工伤交通事故双重赔偿工伤交通事故双重赔偿是指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除了享受工伤保险的赔偿之外,还可以向责任方要求赔偿。
这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赔偿制度,旨在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确保受害人能够获得更加全面的赔偿。
工伤交通事故双重赔偿的理念是,无论事故责任在谁,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都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的赔偿和交通事故责任方的赔偿。
这样一来,受害人就能够获得更多的赔偿金,以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
首先,受害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工伤保险的赔偿申请。
工伤保险通常会覆盖医疗费用、误工费和残疾补偿等。
根据相关规定,受害人可以获得医疗费用的报销,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物费用等。
对于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受害人,还可以获得一定的误工费和残疾补偿。
这些赔偿金可以帮助受害人支付医疗费用,保障其基本生活费用。
此外,受害人还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方提出赔偿要求。
责任方可以是肇事车辆的驾驶员、车辆所有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
根据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责任方需要承担交通事故造成的赔偿责任。
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或协商的方式,向责任方要求赔偿损失。
这些损失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残疾补偿、精神损失抚慰金等。
通过向责任方要求赔偿,受害人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金,以补偿其因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
双重赔偿制度的实施,既保障了工伤受害人的基本权益,也促使交通安全责任方更加谨慎行车。
受害人因工伤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往往较大,仅仅依靠工伤保险的赔偿是不够的。
通过双重赔偿制度,受害人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金,更好地弥补其因事故造成的损失。
然而,双重赔偿制度的实施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存在赔偿标准不统一的情况。
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受害人获得赔偿金的金额不一致。
其次,双重赔偿可能存在重复索赔的情况。
受害人在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责任方赔偿中可以获得相同的损失赔偿,这可能导致一些受害人赔偿金额超过实际损失的情况。
交通事故与工伤双重赔偿对照表
工伤Leabharlann 侵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赔偿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死亡赔偿金
三、专属项目对照列表
工伤
侵权
伤残津贴
营养费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精神抚慰金
陪护人员住宿费、伙食费
一、重复赔偿项目对照列表
工伤
侵权
原工资福利
误工费
医疗费
医疗费
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生活护理费
护理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费
交通费
外省市就医食宿费
外省市就医住宿费、伙食费
康复治疗费
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
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
供养亲戚抚恤金
被抚养人生活费
丧葬补助金
丧葬金
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标准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标准范本一:背景介绍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自身翻滚、撞击障碍物等情况,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同时,交通事故也可能导致工伤的发生,即劳动者在车祸中受伤。
为了合理有效地进行赔偿,制定了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标准。
二: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标准概述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标准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劳动者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保险的赔偿。
根据不同情况,双重赔偿标准将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保险的赔偿金额进行合理的配比,确保受伤劳动者得到相应的赔偿。
三: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1. 工伤保险赔偿:a) 医疗费用:根据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劳动者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所需的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来承担。
具体赔偿额度根据医疗费用发生情况而定,但一般不超过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额度。
b) 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如果交通事故导致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保险将提供一定比例的补助金,以弥补因伤产生的收入损失。
具体比例根据伤残程度和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
c) 伤残补助金: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情况,工伤保险将根据伤残程度提供相应的补助金,以帮助劳动者维持生活。
具体补助标准根据伤残等级和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2. 交通事故保险赔偿:a) 交通事故保险是指由车辆保险公司提供的赔偿。
根据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果劳动者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车辆保险将提供一定金额的赔偿,以支付医疗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具体赔偿金额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而定。
四:附件: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申请表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工伤保险:在中国,工伤保险是一项由雇主为劳动者购买的保险,主要用于支付因工伤导致的医疗费用、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等。
2. 交通事故保险:交通事故保险是指由车辆保险公司提供的赔偿。
车辆保险在交通事故中可以承担劳动者受伤的医疗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
工伤交通事故双重赔偿
案例老王夫妻离异,一子10岁与其一起生活,家有老母65岁,供职于某公司。
2004年5月2日,老王在下班途中被出租汽车司机陈某撞伤,住院治疗用去医药费5万元。
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经鉴定老王为五级伤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老王的受伤为工伤。
老王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由司机陈某赔偿老王医药费5万元、残疾赔偿金9万元、残疾辅助器具4万元、误工费1万元、其子抚养费2万元、抚养其母生活费3.75万元、护理费3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计28.75万元,该判决已执行。
现老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所在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万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万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5万元,合计10万元;老王又根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3号)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条例》的规定支付医药费5万元、残疾辅助器具4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万元。
公司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认为应实行“待遇补差”办法,但如何计算各有各的说法。
问题:(1)公司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应考虑老王的民事赔偿直接按《条例》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待遇?(2)如果实行“待遇补差”,应如何计算?前引案例由不同的人(包括仲裁员和法官)处理,结果不一定相同,其所涉及的问题是在第三人引起的工伤案件中,劳动者在向第三人获得赔偿后可否再按《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待遇,即劳动者因工负伤的双重赔偿权问题。
劳动者因工负伤的双重赔偿权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后,除了向侵害人要求赔偿外,还可向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该问题涉及工伤保险制度目的的实现、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用人单位利益保护和社会公平观念的贯彻,意义重大,有认真研究之必要。
《条例》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是由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工伤待遇而不管民事赔偿,还是先由第三人赔偿,不足部分再由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未作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可否向第三人追偿,《条例》也未作规定;如果实行“待遇补差”,应如何计算更是未作规定,前引案例就提出了这个问题。
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可获双重赔偿(陕西案例)
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可获双重赔偿经办律师: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李某,2008年进入西安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工作,发生交通事故前每月工资约1500元,低于2010年西安市月社平工资百分之六十1893.5元,近亲属有配偶、儿子、母亲(七十多岁)三人。
2011年5月10日22时左右,李某骑自行车去单位上班,行至红光路时不慎被一辆由西向东的车撞倒,后又被一辆由东向西的车辆拖带数米,李某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经西安市交警支队未央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后李某近亲属与肇事车辆一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获得民事赔偿30万元。
民事赔偿部分处理结束。
2011年7月26日,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受李某近亲属工伤认定申请,于2011年8月4日做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为工亡。
后李某近亲属向单位提出享受工亡待遇,用人单位认为李某近亲属已经获得了三十万元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坚持“补差”赔偿,只愿意支付3-5万元,拒绝全额支付工亡待遇,双方因“兼得”和“补差”观点不同,无法调和,以致发生纠纷。
无奈之下,李某近亲属经朋友介绍找到代理过很多典型“兼得”成功案例的余伟安律师请求法律帮助。
余伟安律师告诉李某近亲属,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交通事故双赔规定
工伤交通事故双赔规定工伤交通事故双赔规定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交通事故而导致工人受伤或者死亡,同时符合工伤事故和交通事故的双重条件,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赔偿。
具体规定如下:一、双重赔偿责任的确定1. 工伤认定: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和相关规定,工伤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各种意外事故和职业病。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必须证明事故与工作有因果关系。
2. 交通事故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规定,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之间碰撞、追尾、侧翻等意外事件。
在交通事故认定中,必须有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事故责任方。
3. 双重赔偿责任确定:如果一个事故既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又符合交通事故认定标准,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赔偿。
工伤保险主要覆盖医疗费、伤残津贴和生死抚恤金,交通事故赔偿主要覆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等。
二、双重赔偿金额计算方式1. 医疗费用: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可以同时申请工伤保险报销和交通事故赔偿,但是双重赔偿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数额。
2. 误工费用:工伤保险对受伤人员的误工费用进行补偿,交通事故赔偿也对误工费用进行补偿。
两者之间如果有重复部分,应按照较高的补偿标准进行发放。
3. 伤残津贴和残疾赔偿金:工伤保险对伤残的受伤人员发放伤残津贴,交通事故赔偿对受伤人员进行残疾赔偿。
根据不同的伤残程度和残疾程度,分别进行补偿,并按照较高的标准进行发放。
4. 生死抚恤金:工伤保险对受伤人员的家属发放生死抚恤金,交通事故赔偿也对受伤人员的家属发放抚恤金。
双方赔偿的金额根据受伤人员的死亡程度和责任方的不同进行计算。
三、赔偿申请和处理流程1. 工伤保险申请:受伤人员及其家属需要将工伤保险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由其负责审核和审批。
2. 交通事故赔偿申请:受伤人员及其家属需要将交通事故赔偿申请材料提交给事故责任方所在地的交警部门或保险公司,由其负责办理赔偿事宜。
工伤事故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
工伤事故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工伤事故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的必经路线上发生交通事故,其不负主要责任或无责任的,该受伤属于工伤,可享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法律依据如下: 1、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工伤事故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的必经路线上发生交通事故,其不负主要责任或无责任的,该受伤属于工伤,可享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法律依据如下: 1、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的。
但是我国法律的适用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因此应适用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而不再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2、2003年12月2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交通事故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理依据: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不同,法律关系也不同: 1、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其性质属于劳动保险待遇权利,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予补偿,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保障,具有其显著的社会保障性,伤者或死者家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补助金、抚恤金等。
2、民事侵权交通事故: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赔偿,必须符合四个要件,一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二是有损害的事实;三是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主观上有过错。
由肇事者对受害者进行的民事赔偿,肇事者应承担过错责任。
天津交通工伤双重赔偿
天津交通工伤双重赔偿
天津交通工伤双重赔偿是指在天津市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人同时受到劳动能力的部分或全部丧失,将可以获得由交通事故责任方支付的赔偿金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金两部分的赔偿,这就是交通工伤双重赔偿。
交通工伤双重赔偿制度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
在交通事故中,由于受害人受到了劳动能力的损害,导致不能继续从事原有的工作,生活质量严重下降。
因此,受害人不仅需要由交通事故责任方支付的赔偿金来弥补经济损失,还需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金来对其进行长期的护理和康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天津交通工伤双重赔偿的标准如下: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一级伤残的,可以获得交通事故责任方支付的赔偿金和工伤保险金两部分的赔偿。
交通事故责任方支付的赔偿金按照受害人的伤残程度,由专业评估机构评定并支付。
工伤保险金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收入和保险年限来计算,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受害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由交通事故责任方先支付的赔偿金或者由工伤保险基金先支付的工伤保险金。
交通工伤双重赔偿旨在为受害人提供全面的赔偿和保障。
赔偿金可以用于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工伤保险金可以用于支付长期护理和康复费用。
通过该制度的实施,受害人可以得到更好的康复和照料,并重返社会,过上正常的生活。
总结来说,天津交通工伤双重赔偿是为了保护交通事故中受伤劳动者的权益而设立的制度,受害人可以获得交通事故责任方支付的赔偿金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金两部分的赔偿,从而帮助其度过困难时期,并重新回归正常生活。
这一制度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保障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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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在已得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还能否再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即在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存在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重叠。
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情形,应如何适用法律,就成为一个争点和难点。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不再发给(但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的。
但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不再作相应规定。
而2003年12月2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我个人认为,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本案中的王某亲属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一)其主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王某亲属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其主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1、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工伤补偿与侵权赔偿能否双重赔偿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22条有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要求受害人只能择一请求赔偿”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主要特征有:l、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
如果行为人实施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
2、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个民事责任在同一不法行为上并存。
3、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
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
这一不法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因而,其可能承担双重责任的主体是同一人,其可能享有双重请求权的主体也是同一人。
4、只能发生同一给付内容。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并存,相互冲突,但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满足,如同时并存获多次满足,对行为人是不公平的。
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二种请求权的基础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是不同的,法律性质不同。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易言之,即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责任人为第三人,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是属于私法领域规定的赔偿。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
也可以说,遭受道路交通事故伤害的职工或者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向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和《条例》的规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请求权,补偿责任人是劳动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承担的是社会工伤保险责任,是属于公法领域规定的赔偿。
一属公法领域,另一属私法领域,两者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因此,在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工伤补偿与侵权赔偿不是同一民事责任的竞合,不能参照适用《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要求受害人只能择一请求赔偿的规定。
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工伤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
所以,工伤职工当然有权同时选择两种救济方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享有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也是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必须依法予以执行,扣减工伤保险待遇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专门对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
由此可见,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是国家法律强制规定,是社会保障机构或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受害人基于劳动者的身份,依法所应享受的权利。
如果职工发生事故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作为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保险待遇,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不能减少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否则就是不合法的。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按照《工伤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保险条例》规定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部分)。
用人单位同样也不得以侵权第三人赔偿了相关费用而拒绝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工伤条例》及其他法律也并没有赋予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对因侵权引起工伤的侵害人享有代位求偿权,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要求工伤职工必须先向侵害人索赔后才能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也不能从工伤职工应享有的保险待遇中扣减其从侵害人处获得赔偿款项。
3、实行双重赔偿符合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立法意图,也并不会增加企业的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人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这表明我国实行工伤保险目的在于加强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保护,保证能够在遭遇工伤事故时获得及时的救助和补偿,维持其本人或遗属的正常生活,而不是让用人单位规避本应由其自己承担并有能力承担的责任。
实际上在工伤保险中的赔偿责任已经由用人单位的个别责任转化为由社保机构承担的普遍的社会责任,成为国家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
用人单位即使对自己的员工所发生的工伤事故,也仅负间接的补偿责任。
只要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就意味其完成了补偿责任。
我国社会保险保障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强制缴纳工伤保险,也就是说,不发生工伤事故,也必须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如果用人单位违背法律法规,未缴纳工伤保险,而由其单独承担工伤赔偿费用,是其因自身过错导致的责任承担,当然不存在增加负担问题。
4、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文)其第二十八条已经不能适用。
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文)其第二十八条:“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的部分,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而且规定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这实质是规定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该《办法》对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采取的是不可兼得,相互抵免的方式,这也是主张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不能获得双重赔偿者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理由已不能适用,理由如下:1、从法律效力等级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规定来看,原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而且只是试行办法,在其上位法《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两种请求权重叠时的处理规则的情况下,规定以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替代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请求权,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
其次,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7条第1款的规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制定机关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因此,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而不能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
2、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本身来看,也不能得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全部替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保险待遇的结论,如《试行办法》第28条第3项的规定。
3、从其它法律的规定来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也已不能适用。
首先,该条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明令废止。
其次,因为最高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出台,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已定性为物质损失,已经不同于原来属于精神损害表现形式的定性,所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有关原有关相互抵免的赔偿项目的性质已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在实质内容已经发生质的不同的情况下,继续适用也是没有依据的。
因此,我认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现已被《工伤保险条例》取代,已不具有法律效力了。
仍然沿袭旧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做法,只是深受《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影响,没有认识到这一变化。
(三)处理工伤事故,采用双重赔偿兼得的方式,有例可循,有法可依,也是我国工伤赔偿立法的趋势。
1、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文)其第二十八条:“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的部分,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而且规定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