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支持浙江舟山群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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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支持浙江舟山群岛

新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杭银发〔2012〕149号

人民银行舟山市中心支行, 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 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 浙商银行,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 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 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 杭州银行, 在杭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

2011年6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同意设立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的批复》(国函〔2011〕77号),舟山群岛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成为第四个国家级新区,推进新区建设已上升为国家战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发展海洋经济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金融在舟山群岛新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浙江省经济金融转型升级,现就金融支持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支持新区建设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新区建设的重要意义。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局出发作出的战略部署,是浙江省实施的“四大国家战略举措”之一。新区是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的先导区、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和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是我省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引擎。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支持新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将金融支持新区建设作为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着力点和发展海洋金融业务的重要突破口,根据省委、省政府推进新区建设的战

略部署,树立陆域金融与海洋金融协调发展理念,把金融支持新区建设摆上重要的战略位置,加强资源集聚,鼓励先行先试,加快金融创新,拓宽融资渠道,提升金融服务,深化多方合作,为新区建设构建强有力的金融支撑体系。

二、突出重点,明确目标,加大对新区的信贷支持和金融资源集聚

(二)加大信贷资金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优化配置信贷资源,加强和上级行的汇报与沟通,积极争取上级行的资金倾斜和政策支持,有效整合系统内部资源,在全省信贷投放中单列舟山市的信贷计划,力争舟山市的贷款增速高于各机构全省贷款增速。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要进一步落实与舟山市政府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充分发挥新区建设信贷投放主力军作用。在舟山已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要在信贷额度、审批权限、存贷比考核等方面加大对分支机构的支持,提升分支机构的信贷投放能力。尚未在舟山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可通过分行直贷、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同业合作等方式提供信贷资金支持。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新区建设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多渠道筹措资金,尽可能增加对新区的信贷资金投放。

(三)突出信贷资金投放重点。各金融机构要紧密结合新区建设的规划和导向,制定支持新区建设的战略规划和差别化的信贷管理政策,突出对新区建设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的信贷投放和金融支持。要合理规划和配置金融资源,重点突出对新区建设“五大领域”的信贷支持:一是重点支持大宗商品储运中转加工交易中心建设,提升对大宗商品枢纽港、大宗商品储运中转基地、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大宗商品航运服

务业等的金融服务;二是重点支持现代海洋产业建设,突出对海洋工程与船舶产业、海洋旅游产业、绿色临港石化产业、海洋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产业、海洋生物医药产业、现代海洋渔业等的资金支持;三是重点支持陆海联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新区综合交通网、能源保障网、水资源利用网、海洋信息网、海洋防灾减灾网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信贷投放;四是重点支持海洋海岛综合保护开发,突出对滩涂围垦工程、海洋生态保护、海洋循环经济的信贷支持;五是重点支持海洋科教中心建设,加强对海洋科技创新园、海洋科研基地和孵化器、国家海洋重点实验室等海洋科技创新载体和平台建设的科技金融服务。

(四)完善金融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舟山群岛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成立服务海洋经济、港航物流的专业部门、专业支行或特色支行,优化在新区的网点布局,提升网点功能,优先保证新区金融服务覆盖。鼓励金融机构在业务授权、业务费用、人力资源、产品创新、网点建设等方面对新区的分支机构给予支持和政策倾斜,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适当升格新区分支机构的业务管理层级和权限。支持政策性银行在新区设立联络处。进一步深化舟山市农村信用社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次级债,加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同业拆借市场,壮大服务新区建设的资金实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船舶制造企业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辖内金融租赁公司可探索在舟山群岛新区试点设立船舶业务管理总部,为新区建设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支持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试点,引导民间资金参与新区建设。支持新区引入信托、租赁、财务、担保等非银

行业金融机构,引入在海洋金融方面理念先进、优势明显的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发展各类金融服务机构,形成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新型金融服务组织互为补充的多元化金融服务体系。

(五)着力扩大债券融资规模。各金融机构要抓住机遇,大力支持新区企业和项目利用债券市场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加大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宣传、推介和承销力度,加快新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步伐。支持新区海洋经济领域的龙头骨干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进一步创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方式,利用省政府、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三方合作”机制,探索开展“区域集优”试点,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信用增级等相关配套服务,支持新区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技术含量高的优质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着力扩大新区中小企业债务融资规模。对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积极性高、承销业务量大、承销创新品种取得重大突破的主承销商,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将在有关政策上优先支持。

(六)合理引导各类社会资金支持新区建设。鼓励银行、信托、财务、担保、创投等机构加强合作,引导各类社会资金、民间资金支持新区建设。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发展投资银行业务,加强与系统内投资银行和基金公司的资源整合,加强与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机构的合作,积极为新区涉海产业中的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多渠道引导民间资金支持新区发展。继续加强与我省产业投资基金的联合,加大对新区海洋工程、船舶建造、港口物流等重大项目建设的投资力度,加快新区涉海产业集群的形成。鼓励各信托公司发挥各自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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