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关于民事国家赔偿怎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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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2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8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实际,现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第二条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包括以下情形:(一)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罚款或者拘留措施的;(二)超过法律规定金额采取罚款措施的;(三)超过法律规定期限采取拘留措施的;(四)对同一妨害诉讼的行为重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的;(五)其他违法情形。

第三条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包括以下情形:(一)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的;(二)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或者依法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不解除的;(三)明显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采取保全措施的,但保全财产为不可分割物且被保全人无其他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担保债权实现的除外;(四)在给付特定物之诉中,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保全措施的;(五)违法保全案外人财产的;(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被保全财产毁损、灭失的;(七)对季节性商品或者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未及时处理或者违法处理,造成物品毁损或者严重贬值的;(八)对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定动产采取保全措施,未依法通知有关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该保全财产的变更登记,造成该保全财产所有权被转移的;(九)违法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十)其他违法情形。

国家赔偿起诉状

国家赔偿起诉状

国家赔偿起诉状法院名称:XXXXXX人民法院起诉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委员会案由:国家赔偿案件尊敬的法院:本案系国家赔偿案件,起诉人XXX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就本案事实、理由和请求向贵院详细陈述如下:一、案情综述1. 起诉人XXX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现年XX岁,系被告XXXX的直系亲属。

2.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委员会是国家机关,负责处理国家赔偿事宜。

二、事实经过1. 起诉人XXX的父亲,即被告XXXX,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X市因XXXX原因遭受XXXX损害,导致其身体严重受伤。

2. 起诉人XXX的父亲在遭受损害后,经过XXXX治疗,但其伤势仍然无法恢复,导致其生活无法自理,丧失了劳动能力。

3. 起诉人XXX及其家人多次向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但被告无视起诉人的合理请求,拒绝履行赔偿义务。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X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X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诉讼请求1. 起诉人XXX请求贵院判决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委员会向起诉人XXX及其家人支付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XXXXX元。

2. 起诉人XXX请求贵院判决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委员会向起诉人XXX及其家人公开道歉,恢复其名誉。

3. 起诉人XXX请求贵院判决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委员会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对国家赔偿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法条竞合的思考

对国家赔偿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法条竞合的思考
因而不 能构 成责 任竞 合 。另一 种观 点则认 为 , 国家赔 偿 程序 与 民事诉 讼 程序 的法 条 竞合 实 质 上 是一 种 责 任 竞合 。所 谓责 任竞 合 是 指 某 项违 法 行 为 同 时符 合
两种或两种 以上责任 的构成要件 , 从而导致这些责任 并存而且发生冲突的情形 , 另一个角度看 , 从 也可 以 称为请求权竞合 。构成竞合的责任必须是不同性质 的责任 , 这些不同性质 的责任 自成体系 , 具有相互独 立的依据 。同时, 它们在适用范围上也并非互相重合 或者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而是 交叉关系 , 这些是责任
权 的 同时 , 也侵 犯 了 国家机关 正常 的管理 秩序 。实施 该不 法 侵害 的具体 工作 人员 明确 , 其侵权 行 为虽有 职
总而 言之 , 针对 国家 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在履 行 职 务 过程 中出现 的侵 权行 为 , 现行 的法 律规定 主 要是 :

务行为的性质 , 为机关整体侵权行为的范 围所囊括 ,
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特别法 , 排斥普通法
的适 用 。
三是 尊重 和维 护 当事 人 最 大权 益 的原 则 。我 国 各项 法律立 法 的 目的都 是 为 了依 法 保 障公 民 的合 法
权益 , 因此在发生法条竞合 的情形时, 必须从保障公 民( 特别是 当事人) 大限度 、 最 最大范 围合法权益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以下简称 ( 《 国家赔偿法》 的规定 , )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行使职权 , 有国家赔偿法规定 的侵犯公 民、 法人和 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 , 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依法
享有 取得 国家赔 偿 的权利 。在 司法实 践 中 , 国家机 当 出法 条竞合 的适 用原 则 , 而避免 出现 对 同一 问题 的 从 重复 评价 或 者 不 当评 价 。 当 然 , 现 实 的 司 法 工 作 在

申请民事国家赔偿的申请书

申请民事国家赔偿的申请书

申请民事国家赔偿的申请书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原告(姓名)对被告(姓名)的申请民事国家赔偿的请求。

以下是案件的基本背景:1.原告在某一特定时间、地点遭受了非法拘禁的侵害;2.被告是未经合法程序授权而拘禁原告的责任主体;3.原告已经通过法律途径获得了无罪判决。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国家赔偿。

二、案情叙述1.原告在(具体日期)出现在(具体地点)时,被被告无理由拘禁,并未经合法程序审判;2.原告在被拘禁期间受到了不必要的身体虐待和侮辱;3.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原告获得了无罪判决,证明其遭受非法拘禁是错误的;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向国家提出申请民事国家赔偿。

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章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于因刑事诉讼程序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被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国家提出赔偿请求。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在刑事诉讼中错误地采取拘禁措施,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自由的剥夺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向国家提出申请民事国家赔偿。

四、申请理由根据上述案情叙述及法律依据,原告提出以下申请理由:1.被告在未经合法程序授权的情况下对原告进行非法拘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权;2.被告在拘禁期间对原告实施了身体虐待和侮辱,造成原告精神和身体上的双重伤害;3.原告经过司法程序,最终获得了无罪判决,证明其遭受非法拘禁是错误的;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向国家提出申请民事国家赔偿,以补偿原告遭受的非法侵害和损失。

五、请求内容基于以上理由,原告请求法院支持以下内容: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适当数额的民事国家赔偿金,以补偿原告遭受的身体、精神上的损害和经济损失;2.撤销被告对原告的非法拘禁记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六、陈述事实原告特此申明上述陈述事实属实,并对提供的证据负责。

如果有需要,原告愿意配合法院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证明。

刑事案件民事赔偿可以单独起诉吗法律规定

刑事案件民事赔偿可以单独起诉吗法律规定

刑事案件民事赔偿可以单独起诉吗法律规定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一些刑事案件,而这些案件往往不仅涉及到刑事责任的追究,还可能给被害人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或者其他民事方面的损害。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部分是否可以单独起诉呢?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在性质和处理程序上是有区别的。

刑事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法律的权威。

而民事案件则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旨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同时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或者人身损害,例如盗窃案件中被害人财物的损失、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的医疗费用等。

对于这些民事赔偿部分,被害人是有权选择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来主张赔偿,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是,如果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结束后,仍然没有获得足额的赔偿,或者对于一些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内的赔偿请求,是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

比如,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因事故导致残疾,其未来的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可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难以得到充分的赔偿。

此时,被害人就可以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对这些费用进行赔偿。

此外,对于一些因犯罪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目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般是不予支持的。

但是,如果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有可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

然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方面,单独起诉需要被害人自己承担举证责任,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损失和被告人的过错。

另一方面,单独起诉可能会增加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在实际操作中,被害人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决定是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法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最高法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最高法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2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9月7日法释〔2016〕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8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实际,现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第二条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包括以下情形:(一)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罚款或者拘留措施的;(二)超过法律规定金额采取罚款措施的;(三)超过法律规定期限采取拘留措施的;(四)对同一妨害诉讼的行为重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的;(五)其他违法情形。

第三条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包括以下情形:(一)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的;(二)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或者依法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不解除的;(三)明显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采取保全措施的,但保全财产为不可分割物且被保全人无其他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担保债权实现的除外;(四)在给付特定物之诉中,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保全措施的;(五)违法保全案外人财产的;(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被保全财产毁损、灭失的;(七)对季节性商品或者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未及时处理或者违法处理,造成物品毁损或者严重贬值的;(八)对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定动产采取保全措施,未依法通知有关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该保全财产的变更登记,造成该保全财产所有权被转移的;(九)违法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十)其他违法情形。

国家赔偿司法赔偿范围的界定

国家赔偿司法赔偿范围的界定

司法赔偿范围,指行使司法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哪些违法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何种损害,有国家予以赔偿。

司法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三方面。

1,刑事赔偿范围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因错误拘留,错误逮捕,再审改判无罪而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以及违法使用武器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依照审判监督;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以上的几种情况是我国刑事赔偿的主要情况,即我国刑事赔偿的范围。

2,民事、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我国民事、行政诉讼的司法赔偿是本着不能执行回转原则,因此对于错判不予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的损害,国家予以赔偿。

国家赔偿法关于 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理解与适用 (2011版)

国家赔偿法关于  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理解与适用 (2011版)
①赔偿请求人具备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主体资格; ②赔偿义务机关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且属于本院辖区内 的下一级人民法院; ③有具体的赔偿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且赔偿请求事项属 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赔偿范围; ④有赔偿请求人已申请赔偿,以及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 求的收讫凭证或者邮寄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⑤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请求期间。
3、关于执行中的几个问题
• 故意不执行、拖延执行的认定 (1)审查法院是否有职责和义务; (2)审查法院是否有条件和能力; (3)该不作为行为是否为导致财产流失的直 接原因。
• 混合责任问题
(1)析清全案脉络,掌握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2)查清案中所涉之各种违法、过错行为,以及造 成之损害结果; (3)分清各行为应承担之责任及与损害结果之因果 关系; (4)理清相关救济途径和予以国家赔偿的关系 (对确属混合责任造成损害的案件,应探讨赔偿与 其他程序救济的关系问题,以及能否由法院先行 赔偿后追偿的问题)
• 民事判决错误执行回转不能是否赔偿
(1)实践中存在争议; (2)民事判决错误本身是司法豁免情形,与 法定赔偿情形有着本质区别; (3)倾向于通过其他救济途径或司法救助解 决,不通过赔偿来解决。
4、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情形 、
(司法解释第五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 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以殴打或者唆使他人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应当比照国家赔偿 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予以赔 偿。) •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 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的。
• 关于对请求时效的审查 • 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八条:“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 法院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情形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 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规定的审 查

国家赔偿上诉状范本

国家赔偿上诉状范本

国家赔偿上诉状范本尊敬的×××法院:本案原告×××,身份证号码×××,系中国国民,住所地×××。

特委托本所代理。

经审理,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国家赔偿责任,故向贵院提起上诉,并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交上诉状如下:【顶部格式】上诉状上诉人:×××被上诉人:×××案号:×××贵院:本案原审法院于×××年×××月×××日作出一审裁定,裁定如下:×××(附上原审法院的裁定原文)。

原告对该裁定不服,现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详细陈述如下:【正文格式】一、案情介绍:原告×××于×××年×××月×××日遭受被告×××的非法拘禁,期间遭受身体殴打与虐待,导致原告受伤致残,经过鉴定,被告的行为明显构成违法行为,并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

据原告介绍,×××年×××月×××日,原告在自家庭院内休息时,被告擅自闯入原告住所并对其进行非法拘禁。

在被告的非法拘禁期间,原告遭受到多次的暴力伤害,包括被殴打、殴打致伤等。

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事实和理由:根据反映的情况,被告的非法拘禁行为属于侵犯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已经违背了国家法律的规定。

怎样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条件有哪些

怎样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条件有哪些

怎样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条件有哪些我国⾏政机关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机关,但在现实⽣活中有些国家⾏政机关成了侵犯公民权益的机关,⾏政机关⾮法侵害公民权益时,受害⼈可以申请国家赔偿,那么怎样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条件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怎样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1)⾸先,提起国家赔偿的请求⼈为受害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2)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为在⾃⾝及其⼯作⼈员⾏使职权时给公民、法⼈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政机关以及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

⾏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政复议和提起⾏政诉讼时⼀并提出。

(3)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的姓名、性别、年龄、⼯作单位和住所,法⼈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

(4)赔偿机关应当⾃收到申请之⽇起两个⽉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偿,或请求⼈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政赔偿的请求⼈可⾃期间届满之⽇起3个⽉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刑事赔偿的请求⼈可⾃期间届满之⽇起30⽇内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收到申请之⽇起两个⽉内作出决定。

对复议决定不服,在收到决定之⽇起30⽇内,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期间届满之⽇起30⽇内,请求⼈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根据最⾼院的《最⾼⼈民法院关于民事、⾏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若⼲问题的解释》,有以下⼏类⾏为,当事⼈可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1、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包括4种⾏为。

(1)对没有事实妨碍诉讼⾏为的⼈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碍诉讼的⼈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

(2)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

(3)对同⼀妨碍诉讼⾏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过法律规定⾦额实施罚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司法解释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司法解释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司法解释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为正确适用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人民法院处理国家赔偿案件中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一)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二)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确认职务行为违法的法律文书不服,未依据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提出申诉并经有权机关作出侵权确认结论,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赔偿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时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是仅就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增加的赔偿项目及标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查发现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确认裁定、赔偿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审查处理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

第七条赔偿请求人认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下列情形除外:(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的;(二)刑事案件被害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以财产未返还或者认为返还的财产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的。

我国公民取得国家赔偿的情况有哪些?

我国公民取得国家赔偿的情况有哪些?

Please get the right person into the car, and get off the unsuitable person.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我国公民取得国家赔偿的情况有哪些?导读:国家赔偿有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下列情形可获国家赔偿:1、行政赔偿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当社会主体的权益受到了来自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害,是可以提出得到国家赔偿的请求的,但是就司法实践而言,并非所有的申请得到国家赔偿的案件,都是会被受理的,那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取得国家赔偿的情况有哪些?一、我国公民取得国家赔偿的情况有哪些?《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批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呵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

二、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情形的含义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9条具体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六类事项,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没有规定。

该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73条第2款、第273条第2款、第279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六种情况之中,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有一定的差别。

国家赔偿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

国家赔偿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

国家赔偿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在我国的相关政策中,⾯对⼀些由于国家造成的不当损失的时候,国家也是会勇于承担并且进⾏赔偿的事项的核算的,那么,在我国法律当中,这样的情况⼜有哪些,在我国的先关法律当中,国家赔偿的相关最新司法解释⼜应该是什么呢?所以接下来让我们⼀起跟着店铺⼩编了深⼊的了解法律知识吧。

第⼀条赔偿请求⼈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式四份。

赔偿请求⼈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头申请。

⼝头提出申请的,⼈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签名或者盖章。

第⼆条赔偿请求⼈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书和证明材料:(⼀)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民法院的除外;(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四)⾏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政诉讼程序、执⾏程序中作出的法律⽂书;(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为侵犯赔偿请求⼈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内⽴案,并通知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内决定不予受理;⽴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的范围,从国家的⾓度讲,是指国家对哪些国家机关及其⼯作⼈员的⾏为承担赔偿责任;从公民的⾓度⽽⾔,是指国家对公民的哪些权利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按《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包括⾏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部分,司法赔偿⼜分为刑事司法赔偿和⾮刑事司法赔偿。

所谓⾏政赔偿指的是⾏政机关及其⼯作⼈员违法⾏使职权侵犯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给予的赔偿;刑事赔偿是⾏使侦察、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作⼈员违法⾏使职权侵犯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民事诉讼法中的赔偿是怎样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中的赔偿是怎样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中的赔偿是怎样规定的在民事诉讼中,经常有关于要求赔偿的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赔偿有相关的规定,那么民事诉讼法全⽂赔偿是怎样规定的,关于民事诉讼法赔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民事诉讼法赔偿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民事诉讼法中的赔偿是怎样规定的民事诉讼赔偿的项⽬包括:医疗费、误⼯费、住院伙⾷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活补助费、残疾⽤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民法典》第⼀千⼀百七⼗九条侵害他⼈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出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受害⼈遭受⼈⾝损害,因就医治疗⽀出的各项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包括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活上需要所⽀出的必要费⽤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导致的收⼊损失,包括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死亡的,赔偿义务⼈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款规定的相关费⽤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损失等其他合理费⽤。

民事赔偿民事赔偿是由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主体、责任性质、适⽤的赔偿原则、标准和程序与国家法律赔偿制度中的国家赔偿不同,国家机关⼯作⼈员以民事主体⾝份实施的侵权⾏为属于民事侵权,由此产⽣的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

综合上⾯的介绍,民事赔偿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中相关赔偿的规定提起诉讼。

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我们中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什么事情都要以法律为准绳。

人有打盹的时候,法律也有,当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错的时候,有可能毁掉一个人的一生。

在我国,对于冤假错案是怎么赔偿的呢?今天我们来了解,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我们中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什么事情都要以法律为准绳。

人有打盹的时候,法律也有,当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错的时候,有可能毁掉一个人的一生。

在我国,对于冤假错案是怎么赔偿的呢?今天我们来了解,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即国家赔偿。

从一般意义上说,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国家权力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国家赔偿具体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种。

行政赔偿是由错误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予以的赔偿。

司法赔偿又分为刑事司法赔偿、民事司法赔偿和行政司法赔偿。

刑事司法赔偿是指由错误实施刑事行为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做出错误刑事裁判的法院进行的赔偿。

民事司法赔偿和行政司法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一、行政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其中常见的行政赔偿种类有以下三种:(一)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该行为包括违法的行政拘留;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以殴打、虐待或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如行政不作为造成损害的行为。

对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若干问题的探究

对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若干问题的探究

对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若干问题的探究内容提要:本文就《国家赔偿法》的颁布与实施以来,在民事、行政诉讼国家赔偿问题在理论在实践当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总结,从七个方面对基层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发现的问题作了粗浅的探讨和思考:在审理确认案件中,应通过什么程序进行确认,笔者提出不能单一适用行政诉讼程序,或单一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应建立一部单独适用赔偿确认的程序;在审理确认案件中,确认案件的结案方式上认为基层法院在确认基层法院在确认案件立案前可以与请求人和解,在确认案件审理中也可以和解,达成和解后不但会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也会降低司法成本,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和利用。

关于民事诉讼、行政司法赔偿的归责问题,建议确立以狭义的“违法原则”为主,过错等其他原则为补充的归责原则体系;关于合法强制措施赔不赔的问题从考虑现有司法环境与判决即判力等方面认为不适用国家赔偿;关于查封、扣押、财产保全、执行案外人财产的适用国家赔偿有关问题分别列举了十一项情形,结合现有法官司法解释认为不能过分强调案外人权利,而忽视国家利益,亦不能强调国家利益,而不承担法院而司法行为的违法或过错而应负赔偿直接损失的责任;关于时效的问题笔者认为时效应该更加严格,有利于诉讼程序的管理;对法释(2004)10号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十项的理解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程序交叉应予以注意。

关键词:民事诉论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是我国人权保障制度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展与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和执行案件的不断增加,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和执行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情形会不可避免。

国家赔偿第三十一条规定民事、行政诉讼司法赔偿的内容,是在国家赔偿法第五章“其他规定”中规定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称其为“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

民事执行案件国家赔偿的条件,程序是什么

民事执行案件国家赔偿的条件,程序是什么

民事执⾏案件国家赔偿的条件,程序是什么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除了判决程序,民事执⾏程序也必不可少。

实际案件处理时,违法的民事执⾏案件不在少数。

那么,如果法院在民事执⾏过程中违法,侵害了当事⼈的财产和⼈⾝权益能否引发国家赔偿,民事执⾏案件国家赔偿的必备条件是什么?店铺⼩编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民事执⾏引发国家赔偿的必备要件民事执⾏引发国家赔偿是指⼈民法院及其执⾏⼈员在民事执⾏过程中违法⾏使职权,侵犯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引发的国家赔偿。

违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要件、程序或⽅法。

违法执⾏引发国家赔偿是⼀种特殊侵权损害赔偿,因为违法执⾏的侵权主体只能是⼈民法院及其执⾏⼈员,特殊的侵权主体与执⾏过程中有违法⾏使执⾏权的⾏为、存在损害事实、违法执⾏与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及符合法定赔偿范围⼀起,构成国家承担违法执⾏赔偿责任的必备要件。

⼆、民事违法执⾏的确认程序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违法执⾏由执⾏监督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确认。

(⼀)通过执⾏监督程序,依法撤销违法的执⾏裁定、决定的,属于依法确认执⾏监督主要是通过当事⼈提出异议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作的监督来实现。

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规定:“当事⼈、利害关系⼈认为执⾏⾏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的⼈民法院提出书⾯异议。

”这⼀规定明确赋予了当事⼈、利害关系⼈对违法执⾏⾏为提出异议的权利。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为的监督由两个途径实现。

⼀是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规定的,当事⼈、利害关系⼈对原执⾏法院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这种复议实际上是法院内部的层级监督。

⼆是根据最⾼⼈民法院法释(1998)15号《关于⼈民法院执⾏⼯作若⼲问题的规定(试⾏)》第九条规定:“上级⼈民法院执⾏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民法院执⾏⼯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据此,虽然当事⼈、利害关系⼈未提出执⾏异议,上级法院也可以通过主动监督发现执⾏法院的违法执⾏问题。

在我国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我国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我国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在我国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害的人,有依法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和1994年5月台票2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一、在我国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国家给予赔偿,国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的责任,其依据是,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害的人,有依法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和1994年5月台票2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二、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国家补偿的区别国家赔偿是从民事赔偿发展而来的,因此两者有许多共通之处。

但是,国家赔偿是独立于民事赔偿的自成体系的法律制度,两者的区别可概括为:1.赔偿发生的原因不同。

国家赔偿由国家侵权行为引国家赔偿起;而民事赔偿由民事侵权行为引起。

(《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务侵权与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有关,公务侵权的民事责任实际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2.赔偿主体不同。

国家赔偿的主体是抽象的国家,具体的赔偿义务由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

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相互分离。

而民事赔偿的主体通常是具体的民事违法行为人,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相一致。

3.赔偿的归责原则不同。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而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构成。

4.赔偿程序不同。

国家赔偿的程序较民事赔偿更为复杂,其区别在于:首先,在提起国家赔偿诉讼之前,除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赔偿外,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即实行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前置原则,不经该决定程序,法院不予受理,而在民事赔偿程序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赔偿请求,无须经过前置程序。

其次,证据规则不同。

国家赔偿申诉程序是怎么样的?

国家赔偿申诉程序是怎么样的?

There is no desperate situation in the world, only people who are desperat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国家赔偿申诉程序是怎么样的?1、提起国家赔偿的请求人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2、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3、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

4、赔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在我国,冤案的发生有所无法避免,所以国家有国家赔偿来弥补冤案的发生,国家也正在整顿尽量减少和避免冤案的发生。

国家赔偿是法院还没有给你定罪或者已经定罪了发现冤枉了你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是有时间规定的,那么国家赔偿申诉程序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国家赔偿申诉程序(一)受理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受理。

2、公安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二)申请书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时,应递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三)审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规定明确,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协商。

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称,实践中,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之间通过协商解决赔偿争议,或是在赔偿委员会组织下,通过协商解决赔偿争议的情况并不少见。

尤其是对损害事实难以查清的案件。

实践证明,通过协商解决赔偿争议,可提高办案效率,为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提供平等对话、友好商谈的机会,利于社会稳定。

民事冤假错案国家赔偿标准,冤案申冤最有效的办法

民事冤假错案国家赔偿标准,冤案申冤最有效的办法

民事冤假错案国家赔偿标准,冤案申冤最有效的办法正文:第一章民事冤假错案国家赔偿标准1.1 冤假错案的定义与现状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浮现冤假错案,即被判定为冤案、弄虚作假案或者判决错误案。

冤假错案对当事人造成了巨大伤害,也对社会公正和法治产生了负面影响。

因此,国家赔偿制度应运而生,旨在赋予冤假错案的受害人合理的经济补偿。

1.2 国家赔偿标准的制定原则国家赔偿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2.1 合理公正:国家赔偿标准应根据冤假错案的具体情况制定,确保赔偿的公平、合理和公正性。

1.2.2 典型性:国家赔偿标准应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以便在类似案件中具有指导作用。

1.2.3 补偿性:国家赔偿标准应能够充分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并赋予一定的精神安抚。

1.2.4 可操作性:国家赔偿标准应具备一定的操作性,便于实施和执行。

1.3 国家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国家赔偿标准根据不同的冤假错案类型和受害人的损失情况,具体细化如下:1.3.1 人身伤害赔偿对于因冤假错案导致的人身伤害,包括身体损伤、健康影响、生活质量下降等,根据具体情况,可进行经济赔偿和精神安抚金的补偿。

1.3.2 财产损失赔偿对于因冤假错案导致的财产损失,包括财产减少、利益受损、经济利益丧失等,根据具体情况,可进行经济赔偿和利益补偿。

1.3.3 停工期赔偿对于因冤假错案导致的个体工商户或者企业停工期间的经济损失,应按照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补偿。

1.3.4 合法费用赔偿对于因冤假错案产生的合法费用,包括律师费、调查费等,应当根据费用金额进行赔偿。

第二章冤案申冤最有效的办法2.1 调查取证冤案申冤的第一步是进行调查取证,通过搜集相关证据和材料,从法律角度证明自己的清白。

2.2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冤假错案的当事人经济难点,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法律援助,寻求专业的法律支持和。

2.3 上诉和申诉当冤假错案的当事人对原判结果有异议时,可以通过上诉或者申诉的方式,将案件提交到更高一级的法院进行复核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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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关于民事国家赔偿怎么诉讼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国家赔偿,没有民事赔偿。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刑事和解刑事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案件管辖刑事诉讼
所有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会在某些特殊的案件面前显现出其
存在的漏洞,因为法律只能是根据一些已经发生过的绝大多数的案件来制定相关法条,就好像是现在人们针对民事法庭的有些错误的审判结果有些人就显得比较无奈,相信在此之前遇到过这种事情的人其实也考虑过在我国关于民事国家赔偿怎么诉讼?
一、在我国关于民事国家赔偿怎么诉讼?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国家赔偿,没有民事赔偿。

《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
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
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二、民事错判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只有一种可行方式即通过《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关于执行回转的规定予以补救。

通常情况下,民事错判往往会形成受益人错判纠正后,法院可以对已被执行的财产,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然而,如果民事错判没有受益人(不当得利人)或对已经被执行的财产无法返还的,受害人则难以取得有效的救济与赔偿。

对此类损害必须由国家负责赔偿。

可见,民事错判赔偿一般应满足两个条件
1、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已执行完毕,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被本院或者上级法院依法撤销。

2、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判决不能执行回转,没有不当得利人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国家对其遭受全部损失予以赔偿;
如果法院的错判执行后部分可以回转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剩余部分。

其实关于民事纠纷也并不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内的,如果发生了民事错判的话,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司法途径请求法庭撤销
判决,给已经造成的财产损失要求当事人返还。

可以提起国家赔偿的只包括行政和刑事赔偿的这两部分,因此,民事国家赔偿怎么诉讼的这个问题操作空间非常小,目前没有发生过民事错判申请国家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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