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药品管理办法
戒毒药品管理办法
戒毒药品管理办法
戒毒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戒毒药品的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节戒毒药品的分类与管理
第二条戒毒药品分为甲、乙、丙类,按照其毒性及成瘾性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甲类戒毒药品具有极高的毒性和成瘾性,应经特定权限机构批准后才能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四条乙类戒毒药品具有较高的毒性和成瘾性,需获得医生处方后购买和使用。
第五条丙类戒毒药品具有一定的毒性和成瘾性,在特定处方条件下可购买使用。
第三节戒毒药品的销售与使用
第六条药品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范围经营,禁止无证销售戒毒药品。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详细的记录系统,对开具戒毒药品处方做好记录,并定期进行报告。
第八条个人不得擅自超量购买戒毒药品,如有特殊需要需经医生建议并遵循规定购买。
第四节戒毒药品的监管与检查
第九条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戒毒药品的监管体系,对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条检查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依法对各类戒毒药品进行抽检,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五节处罚与责任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相关企业进行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对于因戒毒药品管理不善导致的社会不良后果,相关责任机构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是《戒毒药品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有效管理戒毒药品,确保社会公共安全。
国务院戒毒条例
文章来源:/Content-3062.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国务院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597号《戒毒条例》已经2011年6月22日国务院第1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
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戒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并向社会公开监测、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康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湖北省戒毒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湖北省戒毒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戒毒管理办法(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戒毒管理,有效地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以下简称吸毒人员)实行戒毒,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戒毒场所和实施戒毒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戒毒场所,是指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由公安机关建立和管理的强制戒毒所、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劳动教养戒毒所(以下简称劳教戒毒所)和经批准对自愿戒毒人员进行戒毒脱瘾治疗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戒毒脱瘾治疗机构)。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禁毒、戒毒工作的领导和社会宣传。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禁毒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组织做好戒毒工作。
公安机关主管禁毒、戒毒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禁毒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公安机关内,具体负责其日常工作。
卫生、司法等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开展与戒毒活动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戒毒场所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依法管理,文明管理,加强法制和道德教育,实行药物治疗和心理治疗相结合的方法,使吸毒人员戒除吸毒恶习,成为社会有用之人。
帮教人员应尊重吸毒人员的隐私权,不得向其他人公开吸毒人员的有关情况。
第五条吸毒人员的家属、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社会有关方面应制定帮教措施,帮助吸毒人员彻底戒除毒瘾,防止复吸。
第六条吸毒人员的戒毒经历不载入个人档案,戒毒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受歧视。
3、4、5节戒毒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管理
三、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具 备的条件及审批程序
(一)基本条件
1、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 技术人员。 技术人员。 2、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3、应具有《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医疗 应具有《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单位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 单位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 4、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5
四、放射性新药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 放射性新药的研制、
1、放射性新药是指我国首次生产的放射性药品。 其 放射性新药是指我国首次生产的放射性药品。 年度研制计划,应当备案。 年度研制计划,应当备案。 放射性新药的研制内容,包括工艺路线、 2、放射性新药的研制内容,包括工艺路线、质量标 临床前药理及临床研究。 准、临床前药理及临床研究。 研制的放射性新药,在进行临床试验或者验证前, 3、研制的放射性新药,在进行临床试验或者验证前, 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临床研究; 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临床研究; 研制单位在放射性新药临床研究结束后, 4、研制单位在放射性新药临床研究结束后,发给新 药证书。 药证书。 放射性新药投入生产, 5、放射性新药投入生产,需由生产单位或者取得放 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研制单位,申请批准文号。 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研制单位,申请批准文号。
第四节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
一、定义和品种 二、生产管理 三、经营和使用管理
一、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定义和品种
医疗用毒性药品(medicinal 医疗用毒性药品(medicinal toxic drugs)
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 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 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我国有关部门规定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中, 我国有关部门规定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中, 毒性中药27 毒性中药27种;西药毒药品种11种。 27种 西药毒药品种11 11种
戒毒药品管理办法
戒毒药品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健康的关注不断增加,毒品成瘾问题也成为社会上一个突出的问题。
为了有效地解决毒品成瘾问题,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戒毒药品管理办法。
这些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戒毒药品的研发、生产、流通和使用,以保障戒毒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本文将对戒毒药品管理办法进行简要介绍和分析。
一、戒毒药品的分类和管理戒毒药品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辅助戒断药物,用于减轻戒断综合症状和疼痛;另一类是替代疗法药物,用于代替毒品的药物依赖。
根据不同作用方式和性质,这些药物有不同的管理要求。
辅助戒断药物的管理主要包括:精确的剂量控制、专业的医师监督和患者信息注册等。
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戒毒医疗机构才能配备和使用这类药物,并按照药物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
替代疗法药物的管理则需要更加严格。
相关药物必须由特定的医疗机构从合法渠道购进,且必须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配备。
同时,这些药物的使用必须遵守特定的流程和规范,包括医师的处方、患者的签字接受治疗、定期的尿液检测等。
二、戒毒药品管理的流程和监督为了保证戒毒药品管理的质量和安全性,政府明确了管理的具体流程和监督要求。
具体流程包括:戒毒医疗机构申请和备案、药物的采购和配备、医师的处方和用药指导、患者的接受药物等。
监督工作主要由卫生监督部门和执法机构进行。
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对戒毒医疗机构的资质和药物存储条件进行审查和检查。
执法机构则负责对戒毒药品的流通环节进行监测和打击非法行为。
为了加强对患者的治疗效果监控,政府还建立了患者的信息管理系统。
通过该系统,可以准确掌握每位患者的用药情况和戒毒效果。
这些数据可以为戒毒医疗机构提供参考,进一步改进和优化戒毒治疗方案。
三、戒毒药品管理办法的意义和挑战戒毒药品管理办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能防止药物滥用和非法流通现象,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其次,规范的管理措施能保证戒毒治疗的效果,提高患者的戒毒成功率。
最后,药品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预防毒品成瘾和传播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戒毒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戒毒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01.25•【文号】国卫医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戒毒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戒毒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公安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禁毒法》、《戒毒条例》,进一步加强戒毒治疗服务管理,规范戒毒治疗服务行为,保证戒毒治疗质量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司法部对《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戒毒治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司法部2021年1月25日戒毒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戒毒治疗行为,依法开展戒毒治疗工作,维护医务人员和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戒毒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戒毒治疗,是指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戒毒治疗的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采取相应的医疗、护理、康复等医学措施,帮助其减轻毒品依赖、促进身心康复的医学活动。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对强制隔离戒毒医疗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场所、监狱、拘留所和看守所开展戒毒治疗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登记第五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商同级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戒毒治疗资源情况、吸毒人员分布状况和需求,制订本行政区域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开展戒毒治疗,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戒毒药品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戒毒药品管理办法戒毒药品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戒毒药品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戒毒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健康,有效地开展戒毒工作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戒毒药品销售、配送、储存、使用以及戒毒机构和戒毒人员。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2.1 戒毒药品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设立戒毒药品管理机构,负责对戒毒药品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该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组成。
2.2 管理职责戒毒药品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制定戒毒药品的管理政策、规定和标准;- 指导、监督戒毒药品的销售、配送、储存和使用,确保符合法律法规;- 对戒毒机构和戒毒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戒毒药品的使用安全性;- 收集、分析戒毒药品的使用情况,及时发布相关通知、警示和风险提示。
三、戒毒药品的销售管理3.1 监管要求戒毒药品销售单位应当依法设立许可证,遵守相关执业规范和标准。
销售单位应当配备药剂师或医护人员,对购买者进行详细咨询和指导。
3.2 销售记录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销售记录系统,包括购买人信息、购买日期、购买数量等信息。
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少五年,并向相关部门提供备案。
3.3 临床需求销售单位应当根据患者的临床需要,合理提供戒毒药品,并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四、戒毒药品的配送和储存管理4.1 配送管理戒毒药品的配送应当由正规、合法的药品配送单位进行,并按照规定的储运条件进行配送。
4.2 储存管理戒毒药品的储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药品质量不受影响。
储存环境应当安全、防火、通风良好,定期检查并记录储存条件。
4.3 库存管理销售单位和戒毒机构应当建立合理的库存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盘点,及时清理过期和不合格的药品。
五、戒毒药品的使用管理5.1 使用适应症戒毒药品的使用应当遵循相应的适应症,且必须由医生开具处方。
医生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合理使用戒毒药品。
5.2 用药指导医生或药剂师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包括正确用药方法、剂量、注意事项、可能的不良反应等。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是指通过使用特定药物来减轻戒断症状、控制戒断综合征,并帮助患者恢复到相对正常的身心状态。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制定了本《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1.为了加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管理,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治疗效果,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戒毒机构、医院、社区康复机构等从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单位和人员。
3.本办法所称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甲基苯丙胺类药物、海洛因替代疗法等。
4.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应与心理治疗、康复辅助等综合措施相结合,全面帮助患者康复。
二、治疗对象的认定和评估1.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适用对象包括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吸毒成瘾者。
2.治疗对象应经过专业评估认定,并确保有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依据。
3.治疗对象在开始接受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前,应进行身体检查和心理评估,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
三、戒毒药物的使用与管理1.戒毒药物的选择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和药物特点进行合理调配。
2.所有用于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药物必须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遵循有关药品管理的规定。
3.戒毒药物的配送和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药物的安全和有效性。
4.治疗过程中,应定期进行药物剂量调整和疗效评估,确保治疗的持续有效。
四、治疗过程中的监控和评估1.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治疗过程中的监控和评估机制,及时了解患者的治疗进展和效果。
2.患者在接受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期间,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包括血液、尿液等相关检验项目。
3.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随访系统,跟踪患者的康复情况,并及时进行干预和辅导。
五、适应症与禁忌症1.适应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吸毒成瘾者,经过评估认定符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标准。
2.禁忌症:存在严重的心脏、肝脏、肾脏疾病,或对戒毒药物过敏的患者,禁止使用戒毒药物维持治疗。
六、患者的权益与保障1.患者享有对个人信息的保密权,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确保患者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戒毒管理规定
戒毒管理规定戒毒管理规定毒品害人害己,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戒毒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戒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
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戒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并向社会公开监测、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康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六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要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应当合理布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标准,由国务院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戒毒药品管理办法
戒毒药品管理办法随着毒品问题的日益突出,各国纷纷出台相关政策和管理措施,旨在遏制毒品的滥用和流通。
作为其中一种重要手段,戒毒药品在毒品戒断和康复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加强对戒毒药品的监管和管理,各国纷纷建立了专门的戒毒药品管理办法,以确保其合理使用和安全性。
一、戒毒药品的定义戒毒药品是指那些用于辅助毒品戒断和康复的药物。
这些药物可以减轻戒断症状,帮助戒毒人员渡过戒断期,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和生理支持。
戒毒药品的种类多样,包括替代治疗药物、修复大脑功能的药物、抗焦虑和抗抑郁药物等。
二、戒毒药品管理的目的戒毒药品管理的目的在于确保戒毒药品的正常供应和使用,同时防止其滥用和非法流通。
通过良好的管理措施,可以确保戒毒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时保护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戒毒药品管理的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戒毒药品的供应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销售和使用。
2. 安全有效原则:戒毒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的质量标准,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任何有害副作用的戒毒药品都应被禁止使用。
3. 专业指导原则:戒毒药品的使用必须由专业医务人员进行指导,并建立相应的戒毒药品使用档案。
4. 严格监管原则:对戒毒药品的供应、销售和使用进行严格监管,建立健全的监测和追溯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四、戒毒药品管理的措施1. 生产和供应管理:建立完善的戒毒药品生产和供应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的可靠性。
2. 配送和销售管理:加强对戒毒药品的配送和销售环节的监管,禁止非法销售和倒卖行为。
3. 医疗机构管理:对提供戒毒药品的医疗机构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医疗机构有合法资质和专业能力。
4. 使用和监测管理:加强对戒毒药品使用过程的监测和管理,建立定期复查和反馈机制,确保戒毒效果和治疗效果的及时评估。
五、戒毒药品管理的挑战与前景戒毒药品管理面临着众多挑战,如药品滥用、仿造药品、非法销售等问题。
然而,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监管手段的不断完善,戒毒药品管理也呈现出良好的前景。
《戒毒条例》最新版(2011年6月26日实施)
戒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7 号《戒毒条例》已经2011年6月22日国务院第1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2011年6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
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戒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并向社会公开监测、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康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六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要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应当合理布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关于戒毒治疗中使用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戒毒治疗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6]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卫生厅(局):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现将戒毒治疗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戒毒治疗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与购买(一)申请人(医疗机构或戒毒机构)开展戒毒治疗业务如果需要使用美沙酮口服溶液(10ml/支,麻醉药品)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下发的关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申请办理“印鉴卡”。
公安部门设置的戒毒机构申办“印鉴卡”(戒毒治疗使用)的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申请人开展戒毒治疗业务,应当凭“印鉴卡”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区域性批发企业)购买美沙酮口服溶液;经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凭“印鉴卡”可以到全国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全国性批发企业)或其他单位购买美沙酮口服溶液。
申请人购买美沙酮口服溶液时,应当出示以下证明文件:1.印鉴卡。
2.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其戒毒诊疗业务的证明文件。
4.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销售单位应当仔细核实内容以及有关印鉴,审查无误后方可售予美沙酮口服溶液。
(三)申请人开展戒毒治疗业务或对阿片类成瘾者进行对症治疗如需要使用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丁丙诺啡制剂或镇静安眠药时,应当向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或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购买,购买时出示以下证明文件: 1.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其戒毒诊疗业务的证明文件。
3.法人委托书(注明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戒毒药品管理办法
戒毒药品管理办法戒毒药品管理办法1. 引言戒毒药品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戒毒药品的管理,规范戒毒药品的使用和流通,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全。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戒毒药品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 戒毒药品的定义戒毒药品是指用于帮助吸毒成瘾者戒除毒瘾或减轻戒断症状的药物。
戒毒药品包括但不限于替代疗法药物、戒断症状缓解药物、辅助治疗药物等。
3. 戒毒药品的分类戒毒药品根据其药理作用和使用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替代疗法药物:如甲基苯丙胺(美沙酮)、左美沙芬等,用于取代或减少吸毒者对的依赖;戒断症状缓解药物:如苯二氮䓬类药物、镇痛药等,用于缓解吸毒者戒断症状;辅助治疗药物:如抗抑郁药物、抗焦虑药物等,用于帮助吸毒者恢复身心健康。
4. 戒毒药品的使用和流通管理4.1 戒毒药品的配备和存储所有从事戒毒药品配备的单位要建立合理的戒毒药品存储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安全和有效性;戒毒药品应储存在干燥、通风的地方,远离火源和有害物质,并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温度和湿度进行保存。
4.2 戒毒药品的使用管理使用戒毒药品的单位和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使用戒毒药品前应充分了解吸毒者的身体状况和药物过敏史,并根据个体差异调整用药方案。
4.3 戒毒药品的流通管理医疗机构和药店等销售戒毒药品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相关资质,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戒毒药品的销售、购买、使用等环节都应记录相关信息,确保使用过程的可追溯性。
5. 异常情况处理当发生戒毒药品相关的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对于戒毒药品的过期、变质或损坏情况,应及时报废并做好记录;对于戒毒药品的盗窃、丢失或使用不当等情况,应及时报警,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6. 法律责任和处罚任何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
7. 总结戒毒药品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戒毒药品的使用和流通具有重要意义。
戒毒药品管理办法
戒毒药品管理办法戒毒药品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各类戒毒药品的生产、销售、处方和使用等方面,以确保戒毒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可靠。
本文将对戒毒药品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适用范围、管理要求和实施效果等方面做一个详细介绍。
一、制定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毒品成为了危害国家安全和人民健康的重大社会问题。
戒毒是消除毒品危害的重要手段之一,而戒毒药物作为戒毒的重要工具之一,其质量和安全性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障戒毒药品在生产、销售、处方和使用等方面的质量和安全,防止不规范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国家制定了戒毒药品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戒毒药品管理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处方和使用戒毒药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个人等。
对于涉及到的戒毒药品,包括人工合成药品和天然药品等,都需要遵守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管理要求戒毒药品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要求:(一)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戒毒药品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必须遵守相关标准和程序,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将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或吊销原有许可证。
(二)质量管理制度戒毒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制定工艺和程序,确保生产过程中各项指标符合标准要求。
同时,应当建立质量跟踪系统,对于已经生产出来的药品,要采取严格的抽样检测和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三)销售管理制度戒毒药品销售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确保销售的戒毒药品质量安全可靠。
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商品检验制度和退换货制度,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药品,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退换,确保消费者利益。
(四)处方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和医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正规行使处方权。
在处方时,应当考虑患者的身体状况和药品的安全性,同时也需要考虑处方药品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五)使用管理制度戒毒药品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和医师的处方进行,禁止滥用和不当使用。
戒毒药品管理办法
戒毒药品管理办法戒毒药品管理办法毒品危害巨大,严重影响人们的身心健康及社会和谐稳定。
为应对毒品问题,政府实行了一系列的禁毒措施,其中含有广泛应用的戒毒药品。
然而随着戒毒药品应用的增加,对戒毒药品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本文就戒毒药品管理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管理办法。
一、戒毒药品管理现状目前我国广泛采用的戒毒药品主要为美沙酮、多柔比星、泼尼松龙等。
这些药品已经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被纳入临床医学范畴,且已广泛成功应用于各类戒毒诊疗中心,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已经得到验证。
然而,由于戒毒药品的特殊性,其管理极具复杂性和技术性。
当前我国戒毒药品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药品管理不规范。
戒毒药品的管理现状需要协调不同环节的规章制度,但当前我国的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仍较为分散,缺乏整体性,导致在戒毒药品管理中管理松散,重合度高。
2.人员管理不足。
戒毒药品需要专业护理人员进行管理,但现实中,学历水平低,职业素质不高的看护人员管理能力有限。
3.信息采集不及时。
医疗机构没有建立完备的信息管理系统,导致对戒毒药品使用情况监管不力。
4.存在滥用风险。
由于戒毒药品具有成瘾性,容易引发滥用的潜在风险,因此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对戒毒药品的管控。
二、戒毒药品管理办法1.加强药物管理制度建设应加强各环节的管理,对戒毒药品实行全程管理制度。
其中,应建立健全的现场药品库房管理制度,规范药品的保管、核算、验收、出库等基本流程。
同时,应制定并完善戒毒药品使用工作制度,并建立医疗质量控制检查制度,实现药物使用全程可追溯。
2.专业人员培训开展戒毒药品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评估,以提升戒毒药品管理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3.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将戒毒药品管理纳入医疗信息化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戒毒药品使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戒毒药品使用情况的实时数据统计、分析和监管。
4.加强风险防范应加强对戒毒药品的滥用风险防范,建立戒毒药品滥用监控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滥用风险。
戒毒药品管理办法
戒毒药品管理办法戒毒药品管理办法Green Apple Data Center戒毒药品管理办法!"###年$月%$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戒毒药品的管理’保证戒毒药品质量’对毒品滥用者实施有效的治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戒毒药品系指控制并消除滥用阿片类药物成瘾者的急剧戒断症状与体征的戒毒治疗药品’和能减轻消除稽延性症状的戒毒治疗辅助药品*第三条国家严格管理戒毒药品的研究+生产+供应和使用*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传统医药’发挥其在戒毒与康复治疗中的作用*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戒毒药品管理办法+戒毒药品管理办法第二章戒毒药品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第六条凡研制戒毒药品"应填写#戒毒药品研制立项申请表$%附件一略&连同有关资料%附件二略&送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研制工作’第七条戒毒药品新药按#新药审批办法$的分类原则分五类(%一&首创的或国外已有戒毒研究报道尚未获得主管当局批准上市的戒毒有效单体和复方制剂的有效单体’%二&已在国外获准上市"但尚未载入国外药典且未进口的戒毒药品和戒毒中药复方制剂的有效部位’%三&不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复方制剂’%四&已收入国外药典或批准进口的戒毒药品"及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戒毒药品’%五&已上市药品增加戒毒适应症’戒毒药品新药申报的技术资料参照新药申报资料的要求执行’第八条戒毒药品在进行临床实验或者验证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技术资料及样品"经初审同意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在指定的戒毒机构进行临床研究"临床研究分)期进行%附件三略&’第九条戒毒药品临床试验或验证工作按#抗阿片类戒断症状药物临床试验指导原则$执行’戒毒药品在*期临床研究结束后!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发给新药证书及批准文号"第十条第一#二类戒毒新药经批准后为试生产!试生产期为$年!第三#四#五类戒毒新药经批准后为正式生产"第十一条戒毒药品的国家标准!由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审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颁布"第十二条戒毒新药保护制度按%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进口戒毒药品除有特殊规定外!由申请进口单位按%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将资料直接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意后!在指定的戒毒机构进行临床试验"戒毒药品的进口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第三章戒毒药品的生产和供应第十四条生产戒毒药品须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已取得%药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第十五条多个单位联合研制的戒毒新药发给联合署名的新药证书"但每个品种只能由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已取得%药品’()证书&的一家生产单位生产"第十六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于每年*+月底之前将辖区内下一年度戒毒用美沙酮需用计划审核汇总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平衡后!将使用及供应计划一并下达"临时需要的少量品种可由戒毒机构直,戒毒药品管理办法’戒毒药品管理办法接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经批准后由指定单位供给"第十七条除另有规定外!戒毒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向药品经营单位购买戒毒药品"第十八条不得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戒毒药品的广告宣传"第四章戒毒药品的使用第十九条除另有规定外!戒毒治疗药品按处方药管理!戒毒治疗辅助药品按非处方药管理"第二十条医生应根据阿片类成瘾者戒毒临床使用指导原则合理使用戒毒药品!严禁滥用"戒毒用美沙酮处方要留存$年备查"第二十一条戒毒医疗机构购买戒毒用美沙酮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第二十二条戒毒机构自行配制戒毒药品须制定制备规程和质量标准!并考察安全性和有效性!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自行配制的戒毒药品只能在本机构内自用!不得进入市场"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戒毒药品管理办法。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
XX省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下称:维持治疗)指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选用适宜药品对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进行长期维持治疗,以减轻他们对阿片类物质的依赖,促进身体康复的戒毒医疗活动。
第三条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下称:维持治疗机构),是指经省卫生健康委批准,从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维持治疗工作是禁毒与防治艾滋病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性为目的。
第五条维持治疗工作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禁毒与防治艾滋病工作规划,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对维持治疗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省卫生计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联合成立省级工作组,负责维持治疗工作的规划制定、组织协调、监测评估等工作;下设秘书处,具体负责维持治疗工作的协调及日常管理。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维持治疗机构的审批和维持治疗机构专业人员的培训,组织对维持治疗工作的监督管理与技术指导。
省公安厅负责维持治疗人员信息的备案登记工作;保障维持治疗药品运输、储存安全和维持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维持治疗药品配制单位的审定和维持治疗药品配制、供应的监督管理,组织对维持治疗人员药物滥用监测。
第八条县级、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协商解决维持治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设区的市级和维持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成立工作组负责维持治疗工作具体监督管理。
县级、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维持治疗机构内维持治疗药品使用和有关医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戒毒药品的管理
戒毒药品在Ⅲ期临床试验结束后, 戒毒药品在Ⅲ期临床试验结束后,经所在地 省级药监部门初审同意, 省级药监部门初审同意,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 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发给新药证书及批准 文号 戒毒药品的国家标准, 戒毒药品的国家标准,由国家药典委员会负 责审定, 责审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布 进口戒毒药品,由申请进口单位按《 进口戒毒药品,由申请进口单位按《 进口药 品管理办法》 品管理办法》将资料直接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审批同意后, 部门审批同意后,在指定的戒毒机构进行临床试 验。戒毒药品的进口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 定所负责
全球最大冰毒案在广东宣判首犯 一审被判死刑
2004年10月11日01: 2004年10月11日01:23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吴秀云) 昨天上午, 本报讯 ( 记者吴秀云 ) 昨天上午 , 轰动一时的 全球最大冰毒案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宣判(本报 2003年11月28、29日曾有连续报道 贩卖、 2003年11月28、29日曾有连续报道)。贩卖、运 日曾有连续报道) 200多公斤海洛因的第一被告人张启生被判处 输 200 多公斤海洛因的第一被告人张启生被判处 死刑,而制造冰毒12.36吨的罗建光 江炳鑫、 吨的罗建光、 死刑,而制造冰毒12.36吨的罗建光、江炳鑫、纪 文龙、 纪文城、 文龙 、 纪文城 、 纪文生等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 至4年有期徒刑不等
第四节 戒毒药品的管理
一、戒毒药品的定义
指控制并消除滥用阿片类药物成瘾者的急剧戒 断症状与体征的戒毒治疗药品, 断症状与体征的戒毒治疗药品 , 以及能减轻消除稽 延性症状的戒毒治疗辅助药品 戒毒药品又是戒断综合征的抑制药物 根据其是否含有麻醉药品成分, 根据其是否含有麻醉药品成分 , 戒毒药品又可 分为麻醉性戒毒药品和非麻醉性戒毒药品 麻醉性戒毒药品如美沙酮等, 麻醉性戒毒药品如美沙酮等 , 是目前使用较普 遍的戒毒治疗方法—— 美沙酮 麻醉药品) 美沙酮( 遍的戒毒治疗方法 ——美沙酮 ( 麻醉药品 ) 替代疗 法的主要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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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药品管理办法(局令第11号)【废止】
(说明: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局令第8号废止)
《戒毒药品管理办法》于1999年4月12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办法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戒毒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戒毒药品的管理,保证戒毒药品质量,对毒品滥用者实施有效的治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戒毒药品系指控制并消除滥用阿片类药物成瘾者的急剧戒断症状与体征的戒毒治疗药品,和能减轻消除稽延性症状的戒毒治疗辅助药品。
第三条国家严格管理戒毒药品的研究、生产、供应和使用。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传统医药,发挥其在戒毒与康复治疗中的作用。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戒毒药品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
第六条凡研制戒毒药品,应填写《戒毒药品研制立项申请表》(附件一)连同有关资料(附件二)送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研制工作。
第七条戒毒药品新药按《新药审批办法》的分类原则分五类:
(一)首创的或国外已有戒毒研究报道尚未获得主管当局批准上市的戒毒有效单体和复方制剂的有效单体。
(二)已在国外获准上市,但尚未载入国外药典且未进口的戒毒药品和戒毒中药复方制剂的有效部位。
(三)不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复方制剂。
(四)已收入国外药典或批准进口的戒毒药品,及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戒毒药品。
(五)已上市药品增加戒毒适应症。
戒毒药品新药申报的技术资料参照新药申报资料的要求执行。
第八条戒毒药品在进行临床实验或者验证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技术资料及样品,经初审同意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在指定的戒毒机构进行临床研究,临床研究分Ⅳ期进行(附件三)。
第九条戒毒药品临床试验或验证工作按《抗阿片类戒断症状药物临床试验指导原则》执行。
戒毒药品在III期临床研究结束后,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发给新药证书及批准文号。
第十条第一、二类戒毒新药经批准后为试生产,试生产期为二年,第三、四、五类戒毒新药经批准后为正式生产。
第十一条戒毒药品的国家标准,由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审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颁布。
第十二条戒毒新药保护制度按《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进口戒毒药品除有特殊规定外,由申请进口单位按《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将资料直接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意后,在指定的戒毒机构进行临床试验。
戒毒药品的进口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
第三章戒毒药品的生产和供应
第十四条生产戒毒药品须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已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
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
第十五条多个单位联合研制戒毒新药发给联合署名的新药证书。
但每个品种只能由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已取得《药品GMP证书》的一家生产单位生产。
第十六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十月底之前将辖区内下一年度戒毒用美沙酮需用计划审核汇总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平衡后,将使用及供应计划一并下达。
临时需要的少量品种可由戒毒机构直接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经批准后由指定单位供给。
第十七条除另有规定外,戒毒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向药品经营单位购买戒毒药品。
第十八条不得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戒毒药品的广告宣传。
第四章戒毒药品的使用
第十九条除另有规定外,戒毒治疗药品按处方药管理,戒毒治疗辅助药品按非处方药管理。
第二十条医生应根据阿片类成瘾者戒毒临床使用指导原则合理使用戒毒药品,严禁滥用。
戒毒用美沙酮处方要留存两年备查。
第二十一条戒毒医疗机构购买戒毒用美沙酮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第二十二条戒毒机构自行配制戒毒药品须制定制备规程和质量标准,并考察安全性和有效性,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自行配制的戒毒药品只能在本机构内自用,不得进入市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一:
戒毒药品研制立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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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药品名称│┃
┠────┬─┴───────────┬──┬──────────┨
┃新药类别││剂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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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盖章)││┃
┃申├──┬───────────────┴──┴─────┨
┃请│地址│┃┃单├──┼───────────────┬──┬─────┨
┃位│电话││邮编│┃┃├──┴───────────────┴──┴─────┨
┃│┃┠────┴─┬─────────────────────────┨
┃研制负责人│签名┃┠──┬───┴─────────────────────────┨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签字(盖章)┃
┃│┃
┗━━┷━━━━━━━━━━━━━━━━━━━━━━━━━━━━━┛
附件二:
研制戒毒药品申报资料项目
1.戒毒药品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或通用名、英文名、化学名)
2.选题的目的与依据(包括处方来源及文献资料等)
3.处方组成和制备工艺
4.与质量有关的理化性质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5.与疗效有关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6.戒毒药品研制单位有关资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研究设施和检验仪器、药品研制的历史与现状等)附件三:
戒毒新药临床研究例数表
┏━━━━━━┯━━━━━━━━━━━━━━━━━━━━━━━━━┓
┃│┃
┃│分期┃
┃类别├─────┬─────┬──────┬──────┨
┃│Ⅰ│Ⅱ│Ⅲ│Ⅳ┃
┃│开放(例)│盲法(对)│开放(例)│开放(例)┃
┠──────┼─────┼─────┼──────┼──────┨
┃第一类│10~30│100│>200│>1000┃
┠──────┼─────┼─────┼──────┼──────┨
┃第二类│10~30│100│>200│>1000┃
┠──────┼─────┼─────┼──────┼──────┨
┃第三类│10~30│100│>200│------┃
┠──────┼─────┼─────┼──────┼──────┨
┃第四类│------│100│------│------┃
┠──────┼─────┼─────┼──────┼──────┨
┃第五类│------│100│------│------┃
┗━━━━━━┷━━━━━┷━━━━━┷━━━━━━┷━━━━━━┛注:戒毒新药Ⅱ期临床研究完成例数中静脉吸毒者不得少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