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处理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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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工作程序
(QB/LJ/SP-33)
1目的对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按规定的职责,遵照规定的程序,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2适用范围公司项目工程施工范围内发生的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3职责
3.1基层单位(子公司、分公司、直属项目部)按规定及时报告、统计各类事故,参与事故的调查。
3.2生产管理部负责公司事故的统计、报告并协助上级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
3.3保安部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现场秩序的维护及火灾、爆炸事故的抢险救援和统计报告,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
3.4技术管理部参与事故有关技术性的原因分析和调查。
3.5人力资源部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工伤认定的上报及善后事宜。3.6机械设备租赁分公司参与机械事故的调查。
3.7工会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监督,并参与调查和善后处理。
4工作程序
4.1事故等级划分
4.1.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三人以下死亡,或者十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4.2事故报告
4.2.1事故发生后,基层单位负责人必须立即向公司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报告,并于1 小时内做出书面报告报生产管理部。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事故发生后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2.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发生部位等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4.2.3事故发生后,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准备与响应计划,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3事故调查
4.3.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3.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3.3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根据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委托,由公司生产管理部、技术管理部、质量管理部、人力资源部、保安部、工会、监事会、机械设备租赁分公司等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4.3.4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3.5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3.6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4.3.7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生产管理部归档保存。
4.4 事故处理
4.4.1 公司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4.4.2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4.4.3基层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4.4.4生产管理部对基层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5工伤认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按《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5相关文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认定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应急准备与响应计划
6相关记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