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5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以下简称河道)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采砂)等活动(包括因河道、航道整治需要采砂,并用于销售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管理
1
范围,按•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54号)规定执行。
(一)长江、嘉陵江、乌江(以下简称“三江”)的河道砂石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河道管理站负责统一收取。
(二)其他河道的河道砂石资源费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河道砂石资源费,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三江”河道的•收费许可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市物价部门统一办理,其他河道的•收费许可证‣由当地区县(自治县)物价部门办理。
第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时,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条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按以下两种方式:
(一)通过公开拍卖、招标、挂牌方式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其河道砂石资源费为拍卖、招标或挂牌的成交金额。
(二)通过直接许可方式确定开采权的,其河道砂石资源费每吨按上年度相邻河段或所在区县(自治县)公开拍卖、招标、挂牌的成交均价征收。
每年12月,重庆市价格、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通过公开拍卖的“三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成交均价。其它河道各区县(自治县)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公布当地河道砂石资源费成
2
交均价。
第三章收入解缴
第九条河道砂石资源费按河段由市与区县(自治县)实行不同的收入分享办法。
(一)市直管河段河道砂石资源费全额缴入市级金库,由市级统筹安排。
(二)委托区县(自治县)管理的“三江”河段河道砂石资源费全额缴入市级金库;市级将其中的70%用于安排所在区县(自治县)河道建设及管理。
(三)其他河道的河道砂石资源费按市级20%、区县(自治县)80%缴入同级金库。
第十条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照重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03‟26号)规定,统一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进行征管。其中:“三江”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其他河道由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在非税收入缴库时按比例分别入库,列“103044601河道采砂管理费”收入科目。
第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会同同
3
级人民银行、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河道砂石资源费收入核查,确保市、区县(自治县)分成的河道砂石资源费收入及时全额缴入各级金库。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全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水利建设与管理。市级分成的河道砂石资源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区县(自治县)分成的河道砂石资源费纳入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下列河道建设与管理工作:(一)维护河道安全,开展河道整治及清淤、清障工作;
(二)编制河道管理规划、制定河道建设管理技术标准,研究河道管理政策法规及开展宣传教育培训;
(三)开展河道砂石资源开采可行性论证、采砂行政许可及河道采砂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提高河道管理能力,建设河道管理基地、码头,配置管理器材、执法装备等;建设河道管理信息系统;
(五)河道采砂拍卖、招标、挂牌等工作经费;
(六)河道建设与管理的其它工作;
(七)其他水利建设项目与管理工作。
河道砂石资源费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3类“农林水事务”03款“水利”32项“砂石资源费支出”。
4
第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初结合上年河道砂石资源费收入情况,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编制当年河道砂石资源费年度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要强化对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核定河道砂石资源费预算支出,不得截留和挪作它用。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征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多收、少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和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对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中涉及有关部门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市直管河段,指长江从鱼鳅浩至郭家沱河段、嘉陵江从磁器口至朝天门河段。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04年发布的•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渝财综[2004]107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