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男性性自主权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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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对男性贞操权的保护

论刑法对男性贞操权的保护

论刑法对男性贞操权的保护作者:钱可乐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2期摘要:贞操权是以性行为为特定内容的一项新兴的独立人格权。

性权利作为社会中人应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应平等的被享有而不应根据性别给予区别对待。

我国现行刑法对女性贞操权的保护比较完备,而相对而言,对男性贞操权的保护是少之又少。

随着人们性观念的多元化发展,侵犯男性贞操权的情形凸显。

对此,理论界早已进行有益探索,我国刑法应尽快修改完善,加强对男性贞操权的保护,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男性;贞操权;刑法;保护贞操权作为一项新兴的人格权,体现了对人格尊严和贞操利益的充分尊重。

随着女权运动的高涨,当今社会的焦点聚集在宣扬和保护女性的贞操权上,而男性贞操权问题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

从我国现行刑法来看,女性贞操权得到了较为完善的保护,而对我国男性公民贞操权的刑法保护内容则十分匮乏,甚至出现法律真空。

一、男性贞操权概念贞操观念自古有之,那什么是贞操?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贞操就是不为婚姻外之性交,为良好之操行,遵守此操行,谓之贞操。

广义言之,不独女子有贞操,男子也有贞操,然男子贞操不如女子之重要。

在英美法系国家,贞操是指一种不为非法性交的性的纯洁状态。

根据不同的贞操内涵,我国学者对贞操权的定义也有所差别。

学者江平认为,贞操权是指不发生婚外性关系,是一种不作为权。

此说基于贞操是“不为非法性交”的观点,其以“×不是××”的结构来反向定义贞操权,这样会导致对贞操权的认识不全面从而使得定义不科学。

王利民先生等人认为,贞操权是指自然人基于其保持其性纯洁的品行产生的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一种人格权。

学者马强认为,贞操权是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然人享有的依自己的意志支配性行为,并因此获得身心愉悦的权利。

后两种观点都是以贞操是“性纯洁”的认识为基础来定义的。

综上,笔者认为贞操就是指男女保持性纯洁的良好品行,而贞操权的概念则应当理解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然人基于其性纯洁性而产生的,依自己的意志支配性行为并因此获得身心愉悦的权利。

民法论文:同性恋现象的法律分析

民法论文:同性恋现象的法律分析

内容提要:在国外, 伴随着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开展, 以“男色文化”为代表的“同性恋”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的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

当今不少国家和地方政府已经用法律明确了同性恋者的权利和地位,从而同性恋爱、同性婚姻在社会上也不断出现。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快,“同性恋”这个特殊的人群也不断出现在我们身边。

歧视、好奇、误解、尊重各种目光投向这个“神秘”人群。

然而,“婚姻是得到习俗或法律承认的一男或数男与一女或数女相结合的关系,并包括他们在婚配期间相互所具有的以及他们对所生子女所具有的一定权利和义务。

”①自古以来,人类都觉得婚姻是存在与两性之间的,顺理成章的事情。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同性恋现象是在人类历史上、在各个文化当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基本行为模式。

对于这种存在于少数人群中的现象我们应该怎样看待呢?同性恋的权利如何保障?他(她)的认可是否成为一种社会矛盾?中国的国情是否允许同性恋合法化?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同性恋所引起的社会矛盾和法律冲突日益呈现,如何正确的协调他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是摆在我们一些学者面临重大而又紧迫的课题,也是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

近年来,随着同性恋权利运动和人权运动,以及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同性恋者的态度愈加宽容,对于这样客观存在的现象,法律应该持何种态度呢?是肯定还是否定?又或者是视而不见任由发展呢?关键词:同性恋同性婚姻法律E.A.韦斯特马克在他的《人类婚姻史》一书中曾经对婚姻做如下定义:“婚姻是得到习俗或法律承认的一男或数男与一女或数女相结合的关系,并包括他们在婚配期间相互所具有的以及他们对所生子女所具有的一定权利和义务。

”他认为婚姻制度起源于一种原始习俗。

即在原始时代,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或几个女人)生活在一起是一种习性,他们彼此发生性交关系,共同养育子女,男子是家庭的保护者和扶养者,女子则是他的助手和子女的养育人。

这种习性首先由习俗所认可,继而得到法律的承认并终于形成为一种社会制度。

除了韦斯特马克之外,其他一些著名的人类学家、民族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都对婚姻做出了不同的定义,现代在各国有不同的涵义,有指一种婚姻关系的,有指婚姻行为的,有兼指夫妻关系与婚姻行为的。

浅析男性性自主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男性性自主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男性性自主权的法律保护【摘要】男性性自主权作为重要的个体权利之一,在法律保护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通过对男性性自主权的定义和重要性进行引言,接着探讨了男性性自主权在法律保护中的地位以及相关的法律保护措施。

同时也对男性性自主权在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司法保障和监督机制。

结论部分探讨了男性性自主权的进一步促进和未来发展的方向,为推进男性性自主权的保护提供了建议和思路。

通过本文的阐述,旨在加强对男性性自主权的法律保护,促进男性在性关系中的自主权和尊严。

【关键词】男性性自主权、法律保护、定义、地位、措施、困境、司法保障、监督机制、进一步促进、未来发展方向1. 引言1.1 男性性自主权的重要性男性性自主权的重要性体现在男性个体对自身性行为和性生活的自主选择权利上。

男性性自主权的重要性在于确保男性个体在性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避免因性别因素而导致的歧视和不公正对待。

男性性自主权的重要性还体现在社会伦理和道德层面,男性也应该有权利对自己的性生活和性行为做出自主选择,而不受外界强加的限制和压力。

男性性自主权的重要性还在于保护男性个体的身体合法权益,包括性健康、性安全等方面。

男性性自主权的重要性也在于促进男性个体的自我认同和自我实现,让他们能够更加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性取向和性需求,享受健康、平等、自主的性生活。

男性性自主权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保障男性个体的权利和地位,同时也为整个社会的性平等和性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和支持。

建立和完善男性性自主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

1.2 男性性自主权的定义男性性自主权的定义是指男性在性行为和性关系中拥有自主权和控制权,包括自决权、谢绝权和同意权。

男性性自主权的核心是尊重男性个体的意愿和选择,在性关系中不受强迫、欺骗或其他形式的侵犯。

男性性自主权也包括对于个人身体、性健康和性取向的自由决定权,男性有权决定是否进行性行为、选择性伴侣以及使用何种形式的避孕控制。

《论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范文

《论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范文

《论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人们对于性权利的认知和保护意识逐渐增强。

然而,在刑法领域,对于男性性权利的保护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问题,分析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男性性权利的内涵与重要性男性性权利是指男性在性行为中享有的自主权、尊严和安全等权益。

性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包括但不限于性自主权、性同意权、性安全权等。

保护男性性权利对于维护社会公正、促进性别平等、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三、现行刑法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现状目前,我国刑法在保护性权利方面已作出了一定规定,如强奸罪、猥亵罪等。

然而,这些规定主要关注的是对女性性权利的保护,对于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尚存在空白。

此外,现行刑法在处理涉及性权利的犯罪时,往往缺乏明确的界定和量刑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

四、男性性权利保护面临的挑战与问题(一)法律规定的不足现行刑法在保护男性性权利方面存在法律规定不足的问题。

首先,缺乏专门针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有效维护男性的性权利。

其次,现行法律对于性侵犯行为的界定不够明确,容易导致司法适用上的混乱。

(二)社会观念的制约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社会对于男性性权利的认知和保护意识相对较弱。

一些人对男性的性权利持轻视态度,甚至认为男性的性权利是“理所当然”的,无需特别保护。

这种观念的存在,给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三)司法实践的困境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量刑标准,对于涉及男性性权利的犯罪往往难以准确界定和处理。

此外,由于证据收集和认定等方面的困难,导致很多案件无法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

五、完善男性性权利刑法保护的措施与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男性性权利,应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应在刑法中增设专门针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条款,明确规定男性性权利的范围和保护措施。

性侵案件相关法律规定(3篇)

性侵案件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性侵案件,即性侵害案件,是指侵犯他人性自主权、性尊严和性自由的犯罪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我国对性侵案件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相关法律规定也日益完善。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性侵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性侵案件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性侵案件是指以下几种犯罪行为:1.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2. 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3. 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侮辱、强制猥亵、强制侮辱等行为的;4.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罪: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5. 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故意传播给他人的;6.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三、性侵案件的法律责任1. 强奸罪: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侮辱罪:犯侮辱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 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犯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罪:犯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5. 传播性病罪:犯传播性病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6.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性侵案件的法律保护措施1. 保护被害人的隐私权:在性侵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应当保护被害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被害人的个人信息。

2. 保护被害人的名誉权:对性侵案件被害人,应当依法保护其名誉权,不得对其进行侮辱、诽谤。

性侵案件的法律强制规定(3篇)

性侵案件的法律强制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性侵案件,即指对他人进行性侵犯的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我国对性侵案件的法律强制规定日益严格。

本文将从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发,对性侵案件的法律强制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刑法相关规定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 侮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4. 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的,从重处罚。

三、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1. 侦查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对性侵案件的侦查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 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对性侵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

3. 证据收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对性侵案件,应当收集、审查、核实证据,保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四、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1.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合法权益。

2. 家庭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论性自主权的民法保护

论性自主权的民法保护

论性自主权的民法保护作者:高晓元贾贵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2期摘要性自主权是一种人格权,属于民事权利,且是不同于现有的具体人格权的一种特殊具体人格权。

自然人无论男性女性还是双性人无性别人均享有同等程度的性自主权。

对于性自主权立法上的保护,在民法方面应当确认其地位,在责任方式等问题上应予特别规定。

另外,对于性自主权的保护,应以民法保护为核心,并结合刑法进行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应将性自主权被侵害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单列。

关键词性自主权人格权侵权行为民法保护一、性自主权概述(一)性自主权的概念对于性自主权的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

魏振瀛认为,性自主权是指在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范围内,自然人享有的支配自己性利益的权利。

郭卫华和姚辉认为,性自主权是人在遵循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主表达自己的性意愿和自主决定是否实施性行为和以何种方式实施性行为,实现性欲望的满足而不受他人强迫和干涉的权利。

从这两者中可以看出,学界对于性自主权要受法律和公序良俗的限制己然达成共识。

单从字面上看性自主权中含有利用自己性利益的意思,但是以自己的性利益换取金钱是卖淫行为,为自己的性利益侵害他人的权利亦为不正当行为,聚众淫乱更是违反了刑法。

所以,对于性自主权的行使要以一定的界限即法律和公序良俗规范之。

一直以来,在人们的观念中,侵犯他人性自主权的人为男性,但是由于侵犯性自主权的表现形式并不仅限于狭义的性行为,故女性、双性人、无性别人也可能侵犯他人性自主权。

这一点应当在性自主权的概念中加以体现,以引起注意,加强防范。

综上所述,性自主权是在遵循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然人享有的支配自己性利益,不受权利人以外任何人强迫和干涉的权利。

(二)性自主权的性质对于性自主权的性质,其为民事权利中的人格权已然成为共识,但是就其是否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这一点,学界尚无定论。

姚辉认为,性自主权与道德的联系甚为紧密,将其界定为具体人格权对解决实际问题无意义,而需要一种更为“含混”的处理。

同性恋者权利保障的国际法研究

同性恋者权利保障的国际法研究

同性恋者权利保障的国际法研究同性恋者面临着许多困境,包括来自家人、社会、法律和政府的不平等待遇。

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采取措施促进同性恋者权利的保障。

实际上,同性恋者权利已被多个国际法律体系所保障,这些法律对于同性恋者的权益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 国际人权体系中的同性恋者权利保障国际人权法是同性恋者权利保障的基石之一。

1950年成立的欧洲人权法院,在2002年的案例中首次确认了同性恋者的权利受到国际法保护,为同性恋者进一步争取权利保障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

此外,联合国在2011年通过的关于同性恋者权利的决议中也证实:“所有人都应享有一系列基本的人权和自由,不受性取向的影响。

”这重新确认了同性恋者的权利是不可分割的基本人权,具有普遍性和不可分割性。

2. 国际刑事法中的同性恋者保护同性恋者不仅需要合法保护,还需要针对针对性取向的暴力和仇恨犯罪的保护。

2002年的罗马条约,对于性别暴力犯罪进行了防范和打击,特别是针对性取向的暴力犯罪。

围绕同性恋者的不同形式的迫害,联合国等组织也设立了特别的纪念日,以推动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和呼吁,以进一步促进同性恋者的权利保障。

3. 地区性人权保护制度在欧洲,2000年所制定的《欧洲公民权利和基本自由公约》等多项国际性法律规定,确认了同性恋者的平等权利和非歧视权利。

此外,欧洲联盟成员国以及欧洲议会拥有打击性别暴力犯罪,特别是针对性取向的暴力犯罪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普遍存在着对同性恋者的歧视。

不过,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很多国家在法律层面制定了推动同性恋者权利保障的法律。

比如防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就通常涵盖对于同性恋者遭受暴力的保护。

4. 对于跨国同性婚姻的法律制定跨国同性婚姻是当前国际社会关注较高的问题之一。

尽管针对同性恋者的法律保护水平已经提高了许多,但是跨国同性婚姻仍然无法得到广泛的支持。

尽管在德国、荷兰、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和加拿大等国家,法律已对同性婚姻进行合法保护。

刑法论文范文参考

刑法论文范文参考

刑法论文范文参考篇1浅谈男性间同性强奸刑法规制的思考摘要:近年来我国男性间同性强奸的案例呈现上升趋势,同时社会对于男性性权利自由的保护也愈发关注,但是由于刑法中关于此行为的空白规定导致很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男性间同性强奸案件并不能得到刑法的规制。

纵观世界范围,包括欧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国家在内,可以看出对于男性间同性强奸的刑法规制是不可否认的历史潮流,我国刑法对与男性间通行强奸的刑法规制必然是大势所趋。

关键词:男性;同性强奸;强奸;刑法。

一、现阶段男性间同性强奸的状况与影响。

在现今文化形态、价值形态多元化的时代,同性间性行为虽谈不上是普遍、常规的现象,但是也已经被人们渐渐所接收并尊重,是一种自由的行为,同时其基本已经固化为一种文化,一类群体的象征与外壳。

①一种行为能够得到真正的自由,前提是有完善的法律对其进行保护。

性自由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人权的一个侧面,而人权是不应有男女之分别的。

但在现阶段,与我国对女性的性自由权利有着较为完备的刑法保护作比较,我国对于男性的性自由权利的刑法保护可谓是极度缺乏,这导致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男性间同性强奸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惩罚,形成了刑法规制上男女不平等的现象。

近年来,发生过不少引起社会、媒体关注的男性间同性强奸的案例:2007年12月,郑州16岁男性钱某,被一中年男性李某以艺校内部招生的名义骗至住处,并且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2009年3月,石家庄一打工青年被两男子抢劫后被迫与他们发生了性关系。

同年12月,太原一外来打工青年被男性工友灌醉后强行发生了性关系。

2010年10月,深圳一名保安被其两位男性同事醉酒后强行发生性关系。

2011年3月,厦门一初二男生被两名社会青年抢劫后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笔者通过查阅相关案例资料,发现类似案例的几种常见救济方式:其一是被害人没有诉诸法律,仅以自身力量进行事后的反击、报复,如纠集亲友殴打行为人等。

其二是行为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处罚,比如罚款、行政拘留。

中英强奸罪比较研究-法学论文

中英强奸罪比较研究-法学论文

中英强奸罪比较研究吴爽(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省、长沙市,410082)摘要:英国属于英美法系国家,英国在历史上是判例法国家,因为判例法的一些缺陷,使其不能很好的维护司法稳定,才逐渐出现制定法。

强奸罪在英国《1976 年性犯罪法》出台后才有了制定法上的规定。

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我国在 1979 年刑法第 139 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

两个国家在制定法中对于强奸罪的规定时间相近,然而在关于强奸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和适用方面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本文试图通过比较中英两国强奸罪的相关内容来反思中国目前的关于强奸罪中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英国强奸罪;中国强奸罪;中英比较;强奸罪一、中英强奸罪立法概述英国属于英美法系国家,英国在历史上是判例法国家,因为判例法的一些缺陷,使其不能很好的维护司法稳定,其逐渐出现制定法。

强奸罪在英国制定法上直到《1976 年性犯罪法》第一条第一款中规定“男性明知女性不同意或者不顾其是否同意,违背女性意志,非法与其性交的行为。

”,随后出现了1993 年《性犯罪法》和1994 年《刑事司法与治安法》,而最近的是 2003 年的《性犯罪法》,其对强奸罪的定义,“男性在他人不同意且无理由确信其同意的情况下,故意将阴茎插入其阴道、肛门和口腔的行为。

”《性犯罪法(修正)》基本上是历史上性犯罪判例的高度概括和总结,反映了当时强奸犯罪的基本特征,使得零散的、复杂的强奸犯罪成为纸上成文法,易于理解与适用,而判例又可以根据新案件的情况与需要而对成文法作出新的解释来适应社会的需要,这样判例法与成文法的相互发展的关系使得强奸罪适应社会需要。

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我国1979 年刑法在139 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在我国1997 年刑法中第236 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和“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处”所以我国强奸罪存有普通的强奸妇女类型和奸淫幼女的强奸类型,但是只有一个罪名即强奸罪。

性侵案件的法律适用(3篇)

性侵案件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性侵案件频发,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我国法律对性侵案件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将就性侵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以期提高对性侵案件的法律认识。

二、性侵案件的法律适用概述性侵案件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性侵案件的定性性侵案件主要涉及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等罪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性侵案件的定性主要依据以下标准:(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侵犯他人性权利的故意;(2)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他人性权利的行为;(3)受害人的性权利受到侵犯,造成了实际损害。

2. 性侵案件的刑事责任性侵案件的刑事责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具体如下:(1)强奸罪: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强制猥亵、侮辱罪:犯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犯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性侵案件的民事责任性侵案件中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性侵案件中的民事责任如下:(1)赔偿损失:性侵案件中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2)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消除对受害人名誉、荣誉的影响。

三、性侵案件的法律适用分析1. 性侵案件的证据认定性侵案件的证据认定是法律适用的重要环节。

在性侵案件中,由于受害人的特殊性,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存在一定难度。

以下是一些关于性侵案件证据认定的要点:(1)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性侵案件证据的重要来源之一。

证人证言应当真实、客观,与案件事实相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是性侵案件证据的核心。

男性性自主权的法律保护

男性性自主权的法律保护
李 萌 萌
( 中 国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学院, 北京 1 0 0 0 8 8 )
【 摘
要】 在 我 国, 男性 性 自主 权容 易被 忽视 。 男性性 自主权 遭 受侵 害 , 因 法律 缺 失 , 只 能用相 关刑 法条 文 予 以保
护, 以致 保 护不 力 。应 完善 立 法 , 加 强 对 男性性 自 主 权 的保 护 。
处 5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聚众或在公共场所 当 众猥亵的 ,处 5 年 以上有期徒刑。李军对男童实施 性侵的行为 ,实 际上 已经 比立法 原意上 的较轻行为
严重 , 但因受害者为男童 , 最多只能以猥亵儿童罪定
罪 。李军还涉嫌 与多名男童发生关系,但按照猥亵
儿童罪的量刑 , 多人受害只是从重情节 , 其量刑结果
为猥亵儿童罪 , 其实猥亵儿童罪在立法原意上 , 是指 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 目的,用性交 以外 的方法对儿
童实施 的如抠摸、 亲吻等较轻 的行为 , 其严重程度目的。
我 国《 刑法》 第2 3 6条规定: 以暴力、 胁 迫或者其
“ 威胁他 人” , 虽仅有两字之变 , 但男性也成 了法律保 护 的主体 。当然 , 从处罚力度和威慑力考虑, 因惩罚 措施较轻 , 还难 以满足保护男性性 自主权的要求。
我国民事法律 尚无直接规范 同性问尤其是 男性 同性间性侵犯 的法律规定,男性受害人不能提起 以 性 自主权 为法益 的人身损害赔偿之诉 ,有 身体受损
连市中 山区法院对一起男性老板 强暴 男性雇 员的案
件进行 宣判,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5万余元 。2 0 0 4年
2月 1 7日下午 , 南京 市秦淮 区法 院对组织 同性卖淫 者李宁等人公开宣判 , 认定李宁犯组织卖 淫罪, 判 处 有期徒刑 8 年 。这是我 国第一例组织 同性卖淫案 。 男性遭受性侵害不仅包括男性施暴者 ,也包括

涉性侵案件问题相关法律(3篇)

涉性侵案件问题相关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性侵案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志,强制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对性侵案件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性侵案件问题日益凸显。

我国法律对性侵案件有明确的规定,但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从性侵案件相关法律的角度,对性侵案件问题进行探讨。

二、性侵案件相关法律概述1. 性侵案件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志,强制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性侵案件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性侵案件当事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依法受到法律的惩处。

(2)民事责任:性侵案件受害者有权依法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3)行政责任:性侵案件当事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等。

三、性侵案件问题及法律应对1. 性侵案件问题(1)性侵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近年来,性侵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2)性侵案件受害者维权困难:部分受害者因担心名誉受损、害怕报复等原因,不敢报警或寻求法律帮助。

(3)性侵案件侦破难度大:性侵案件往往涉及隐私,取证难度较大,导致部分案件难以侦破。

(4)性侵案件法律适用问题:部分性侵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如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网络性侵案件等。

2. 法律应对(1)完善性侵案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性侵案件的立法,明确性侵案件的法律定义、法律责任等,为打击性侵犯罪提供法律依据。

(2)加大打击力度:对性侵犯罪依法严惩,提高性侵案件破案率,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

(3)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提高公众对性侵案件的认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4)完善性侵案件受害者救助机制:为性侵案件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医疗救助等多方面的帮助。

(5)加强性侵案件证据收集:提高侦破性侵案件的能力,确保案件公正审理。

四、性侵案件相关法律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男子涉嫌强奸罪案情简介:被告人某男子,因涉嫌强奸罪被起诉。

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与实质选择

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与实质选择

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与实质选择作者:郭铭宇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28期关键词形式罪刑法定原则实质罪刑法定原则“中国特色”罪刑法定原则作者简介:郭铭宇,澳门科技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10.004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刑法的内在精神,对于刑法的適用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最早的罪刑法定理论被认为源于1215年英王约翰所签订的大宪章,但其只是构建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框架。

后贝卡利亚提出刑罚确定性原则,奠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的雏形[1];其后随着启蒙运动的发展,洛克、费尔巴哈等众多启蒙思想家的重要理论成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成立提供理论依据,使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不断被丰满,最终在《法国刑法典》中以立法的形式正式宣告它的诞生,从此成为世界各国最普遍、最重要的刑法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通说观点,但是对于此观点下罪刑法定原则究竟是要遵从形式主义还是实质主义理解的争论一直未停歇,在思想的碰撞与交锋中更赋予了它时代的新含义,对现代刑法学的发展以及司法实践的改进与创新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

(一)违法论中的罪刑法定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犯罪的前提,犯罪构成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所以如何理解“违法性”,便成为了判断犯罪成立与否的关键。

形式罪刑法定下的“违法性”解读立足于法律条文的客观存在,以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作为行为违法的判断框架,将行为分解并与要件要素一一对应,契合即为违法[2]。

以强制猥亵罪为例,在刑法修订案九出台前,无论是强奸罪亦或是强制猥亵罪,保护的法益主体皆将男性排除在外。

也就是说因为法无明文规定,男性的性自主权是不受刑法保护的,从而违背男性意愿侵害男性的性自主权的行为在进行违法性评价时,由于缺乏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不认为具有违法性,从而得出无罪判决。

关于我国刑法中性犯罪问题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刑法中性犯罪问题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刑法中性犯罪问题的几点思考现代法学-2004年第04期【摘要】强奸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不宜有性别限制,建议将我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中的“强奸妇女”修订为“强奸他人”,将第2款中的“奸淫幼女”修订为“奸淫儿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罪名不够妥当,建议删去《刑法》第237条第1款中的“侮辱妇女”字样,将“强制猥亵妇女”修订为“强制猥亵他人”;将奸淫儿童作为独立罪名设置,增设过失奸淫儿童罪。

《河北法学》2006年07期加入收藏获取最新现代西方国家性犯罪立法的特点与趋向——关于完善我国当前性犯罪立法的一点思考李拥军【摘要】:受女权运动和性革命的影响,现代西方国家性犯罪立法正经历着重要的变革,从而在性犯罪的定位、性犯罪的主体和犯罪对象、“性交”的内涵、犯罪处理机制等方面呈现出新的特点,同时通奸为罪的传统日益弱化,乱伦有罪传统获得保留,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正在加强。

面对我国当前性立法落后的现实,我们必须立足中国实际,借鉴西方立法经验,全面完善我国的性犯罪立法。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关键词】:性犯罪性权利强奸罪【基金】:吉林大学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性法律规范的社会文化基础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分类号】:D914【DOI】:CNKI:SUN:HBFX.0.2006-07-024【正文快照】:一、现代西方性犯罪立法的特点与趋向从20世纪50年代西方社会掀起的席卷全球的女权运动和性革命以及后现代思潮,在西方社会乃至整个世界范围内对人们的性观念和性行为方式产生了巨大影响,以男权主义为中心和维护社会秩序为主旨建立的传统的性法律规范也受到了冲击,于第10 卷第3 期2002 年6 月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文章编号: 100429428 (2002) 0320033207强奸罪的文化学分析魏东, 倪永红(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成都610064)摘要: 强奸罪作为人类文明史上一个古老的犯罪命题, 其立法模式是文化所认可的各种态度与价值的缩影。

婚内性自主权的法律保护探寻

婚内性自主权的法律保护探寻

婚内性自主权的法律保护探寻作者:李琳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1期摘要婚内性自主权的法律保护发源于法学理论对人格权研究的日益深入和国际人权条约对传统意义上的“家庭暴力”所进行的细致解释。

由于我国的法律传统存在着以家庭为参照系的二元对立的领域,在“家庭自治”和“隐私权”的屏障下,婚内侵害性自主权行为长期游离于法律的视野之外,甚至获得了某种程度上的社会认可。

加之,在人们的观念中,“性”一直被认为是最私密和不可言说的领域,这也间接造成了法律对这一特殊侵权形式的再度放任自流。

本文在将婚内性自主权侵害行为进行类型化处理的基础之上,探寻如何在跨部门法的视域下,找到婚内性自主权法律保护的契合交点。

关键词性自主权婚内强奸婚内性虐性暴力家庭暴力作者简介:李琳琳,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主任,硕士,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民商法、婚姻家庭法。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272-03一、婚内性自主权的法律失语性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性纯洁的良好品行,依照自己的意志支配性利益的具体人格权。

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它是自然人“自主表达自己的性意愿和自主决定是否实施性行为和以何种方式实施性行为,实现性欲望的满足而不受他人强迫和干涉的权利”。

性自主权涉及承诺选择权、侵害防卫权、生理载体完整权、艺术表现权等多个方面的权能内容。

无论是从法学理论推及还是从规范文本考究都不难得出,作为一项对世权利,性自主权的内容不应该因为缔结婚姻的法律行为而发生改变或减损。

因而,婚内性自主权的法律保护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

以侵害对象为标准,家庭暴力可以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三种类型。

这种“对象分类”也符合传统侵权法的习惯,故已在国际社会形成共识,这一点从各个国际人权法律文件的表述中都可以发现。

1992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将家庭暴力厘定为:“因为其为女性而对之施加的暴力,或对妇女危害特别严重的暴力。

分析刑法中的强奸罪

分析刑法中的强奸罪

分析刑法中的强奸罪强奸罪是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自主权和性自主权,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益和心理健康。

本文将从强奸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和预防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强奸罪的概念强奸罪是指以强奸手段对他人进行性侵犯的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性自主权和身体自主权。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只有男性对女性实施强奸行为才构成强奸罪。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性别平等原则。

二、构成要件1. 行为要件:强奸罪的行为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实施的具体行为。

一般来说,以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奸手段侵害他人的性自主权都属于强奸行为。

例如,使用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强迫对方发生性行为。

2. 客体要件:强奸罪的客体要件是指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只有男性对女性实施的强奸行为才构成强奸罪。

3. 客观要件:强奸罪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结果。

要构成强奸罪,必须导致他人发生性侵害,即实施了强迫性交、强迫猥亵等性行为。

三、量刑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强奸罪的最高刑罚是死刑,刑期限度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体的量刑应该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在司法实践中,判决强奸罪的量刑会参考以下几个因素:犯罪主体的年龄、犯罪前后的表现、被害人的损失程度、是否有悔罪表现等。

同时,强奸罪的再犯情况也会对量刑产生影响。

四、预防措施为了预防和减少强奸罪的发生,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措施的配合: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宣传强奸罪的危害性和法律制裁力度,提高公众对强奸罪的认识和警觉性。

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强奸罪方面,进一步明确构成要件、加大处罚力度等,从法律层面上对犯罪行为进行限制。

3. 增加社会力量介入:由政府、社会组织等加强对强奸罪的打击力度,建立相关机构和社会组织,提供帮助和保护给被害人,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和矫正。

4. 完善性教育和心理教育:通过提供全面的性教育和心理教育,增强公众的性知识和安全意识,预防强奸罪的发生。

论刑法性自主权保护的漏洞——以强奸罪为视角

论刑法性自主权保护的漏洞——以强奸罪为视角

论刑法性自主权保护的漏洞——以强奸罪为视角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刑法与判案标准也在逐步提高。

在刑法审判过程中,性自主权保护被视为一个不可侵犯的原则,但是随着社会变化,人们对性自主的理念也在改变,这就导致了刑法性自主权保护上出现了一些漏洞。

在强奸罪审判中,这些漏洞尤为突出,本文就以强奸罪为视角,探讨刑法性自主权保护的漏洞问题。

第一个案例是2016年的一起强奸案。

该案中,两名女性因为喝得烂醉而被三名男子轮奸,在案件审理期间,辩护律师提出了受害人自愿同意的辩护意见。

法院最终根据相应证据认定男子构成犯罪,但这也揭示了刑法性自主权保护上存在的漏洞,因为性自主权保护虽然是普世原则,但是由于社会文化的差异,对于性自主的理念也存在不同的看法与定义,这就使得对性行为中双方自愿问题的把握存在困难。

第二个案例是2018年一起审理的强奸案。

在该案中,一名女子声称被一名男子强奸。

然而,供述不一的情况下,情况比较复杂,最终刑法不明确导致了判案的悬而未决。

这说明当刑法无法定义性自主权的保护条款时,案件的审理就会受到影响,司法裁决也会有所困难。

第三个案例是2017年发生的一起强奸案。

该案中,被告人在业务上提供帮助,但是威胁其下属要与其发生性关系,然后被告人在以“帮忙晋升”为名的情况下,实行了强迫性行为。

最终,法院依据性自主权的保护,判决了被告人有罪,但因为缺少明确的刑法规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引起了争议和分歧。

总而言之,刑法性自主权保护含义虽然很明确,但是在切实执行的过程中,基于社会文化差异、法律规范不完善、人权理念的缺失等方面,其理论含义并不都能够得到充分地发挥效用。

因此,尽管刑法性自主权保护在当前社会中,对人性价值的维护意义越来越突出,但我们仍需要针对性自主权保护等相关监管的漏洞,加强法律法规体系的法制建设,建立更科学、更合理的刑法原则,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此外,解决刑法性自主权保护的漏洞问题,除了完善法律规范之外,也需要加强宣传教育。

男性性自主权受保护的必要性综述及探究

男性性自主权受保护的必要性综述及探究

国内外不同学者都认为性 自主权是人与生俱来的一种 人身权利 ,与特定的人生关系不可分离,它是一种普遍的
权 利 ,是 一 种平 等 的权 利 。学 者 、大众 与 立法 者对 男性 性 自主权 是 否应 该得 到与 女性 性 自主权 一样 的法 律保 护 , 观 点差异 甚 大 。各 国立法 对 男性性 自主权 的承认 度和 保 护 力度 都不 尽相 同,我 国尤 为不 足 ,致使 男性 性 自主权 在我 国 受保护情 况 很不 乐观 。
处罚……”并在第三款规定 了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加重
处 罚情形 。 ‘ 根据 该 条 ,权利 主 体是 妇 女与 幼女 ,即只 有在 女 性 被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的情况下才可对犯罪分子定


男性性 自主权 ( 性权利 )的概念与 内涵
强奸 罪 ,否则 本罪 不成立 。
性权利,是指人们依法表达 自己的性意愿和进行性行 为的权利,是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公 民的人身
- 论纵横 l 理
现代物业 ・ 现代经济 21年第l 02 1 卷第7 期
男性性 自主权受保护的必要性综述及探究
徐佳璐 (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浙 江 杭州 3 0 2 1 0 3) 摘 要 :以男性性 自主权为本体对象 。横 向、纵 向地 了解我国与其他各国对其在立法上的保护及其反映的立法意志 : 分析 并总结 了学者及 大众的观点和 观念 。结合理论 与现 实所 需 。论证 男性 性 自主权受保护 的必要性 。以期为 进一步 研 究做 回顾性综述。
《 法 》第 三百 五十 八 条规 定 :组 织卖 淫 罪 、强 迫卖 刑 淫罪 : “ 组织他 人卖 淫 或者 强迫他 人卖 淫 的 ,处 …… ” , 同时规 定组 织 、强迫他 人 、幼 女卖淫 的加 重 处罚情 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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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的, 如肛管后位肛裂或者肛门口肌肉高度扩张,无力回缩等 性自主权。第三款的猥亵儿童罪不变。这里的“猥亵”是指强奸
症状。同时,男性的肛交也很容易造成艾滋病病毒的传播。因 行为(即性交、肛交、口交)以外的侵犯他人性自主权的行为。
此,《西班牙刑法典》第 178 条规定,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侵犯
针对我国近年来频繁出现的男性性自主权受侵犯的现象,我
除了在猥亵儿童罪和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的性需求,因此也会出现侵害其他同性性自主权的现象。第三,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有涉及到男性外,在强奸罪和强制猥 女性女权意识的增强和社会地位的提高,使她们各方面的能力得
亵、侮辱妇女罪中男性均被排除在外。因此,我国刑法只对猥亵 到充分的发展,甚至在某些领域表现出色,成为男性受害者的领
强奸他人。这里的“强奸”,除包括性交,还应包括肛交和口交。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妇女”改为“他人”。该罪的构成要
从近几年来发生的案件看,男性强奸男性,因为无法进行性交,一 件为:行为主体为男性或者女性,并且男女都可以成为直接正犯。
般都采取肛交或口交,而肛交对被害人造成的生理伤害也是非常 行为对象为男性或者女性。行为侵犯的法益为男性或者女性的
整人格不可分割的部分。性权利是一项普世人权,以全人类固有 接侵害未成年男性和成年男性性自主权的犯罪行为却没有作出
的自由、尊严与平等为基础。由于健康是基本人权,所以性健康 相关的规定。目前,各级法院对于“强奸”或者“猥亵”成年男性的
也是基本人权。其中性健康权就包括性自主权、性完整权和性身 案件一般会进行如下判决:如果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以按照
第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 童死亡的性滥用罪,同样都没有限定加重情节只限于女童。从我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国目前发生的侵犯男性和男性儿童性自主权案件来看,有相当一
徒刑”中的“妇女”改为“他人”。该罪的构成要件应该为:行为主 部分案件已具有加重情节,甚至造成男性儿童死亡,因此有必要
关键词 男性 性自主权 刑法保护
作者简介:杨巧云,华侨大学法学院 2010 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Hale Waihona Puke :D920.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255-02
1999 年世界性学会通过的《性权宣言》认为:性是每个人完 罪一节中的相关规定间接起到保护男性性自主权的作用,而对直
自主权作出了保护。
自己的压力,而有些人会通过性侵犯的途径来释放内心的压力。
二、我国刑法规定存在的问题
第二,同性恋人数不断增多。虽然同性恋是由生理和心理等客观
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各种原因,男性性自主权受侵犯的现 物质条件决定的,但是社会环境也起到了一定的影响。随着我国
象频繁出现。男性性自主权受侵害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 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
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
一、我国刑法对性自主权的保护
害他人的主观目的,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而侵犯男
目前,我国刑法中性自主权保护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妇女和儿 性性自主权的行为,大部分不具有故意伤害的目的,而只是为了
童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强奸妇女 满足自身的性欲需求,其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性自主权。第二,
男性性自主权受到男性的侵害,另一种类型是男性性自主权受到 国人素质的提高,人们对于同性恋这种现象,虽然在道德上还不
女性的侵害。这些男性受害者一般是儿童、未成年人、年纪较小 是完全能够接受,但也不会像以前那样仇视,这客观上为同性群
的成年人,他们相对于其他男性,处于较弱势的地位。我国刑法 体的扩大提供了宽松的社会环境。由于同性恋者也有对于同性
四、男性性自主权保护的刑法完善
还是第 178 条强制猥亵和强奸致人死亡都没有限定加重情节只
既然男性性自主权有其保护的必要性,那么我国就应尽快完 限于女性。《德国刑法典》第 176 条、第 176 条 a 和第 176 条 b 也
善相应的立法。笔者在这里提出个人的一些立法建议。
分别规定了对儿童的性滥用罪、严重的对儿童的性滥用罪和致儿
注释:
赵合俊.性权与人权—从《性权宣言》说起.环球法律评论.2002 年春季号. 沈丽萍.一起男性间“强奸”案的幕后故事.法律与生活.2011.435. 潘灯译.西班牙刑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 张旭,李海莹,李綦通,蔡一军译.澳大利亚联邦刑法典.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2.
性性自主权的行为作出规定,这就为行为人提供了规避法律的机 入”是指:(a)将某人身体的任何部分或由某人操纵的任何物体插
会。
入(任何程度地)他人的生殖器或肛门;或(b)将某人的阴茎插入
(二)男性性自主权保护的必要性
(任何程度地)他人的口中;或(c)(a)项和(b)项所定义的性插入
从男性性自主权受到侵害的原因和其它相关方面的要素来 行为的继续。 由此可以看出,《澳大利亚刑法典》不仅将男性规
男性儿童作出了规定,同时通过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导或上司,同时,由于女性女权意识的增强,她们也会主动寻求自
◆学术前沿
2011 · 06(下)
己的性欲需求,从而满足自己的生理和心理需要。第四,我国刑 情况下致使他人对自己实施了性插入的行为而且犯罪人对未经
法只规定侵犯女性的性自主权应受到刑法处罚,而没有对侵犯男 他人同意的情况持明知或轻率的心态。同时规定了这种 “性插
体为男性或者女性,男性和女性都可以成为直接正犯。行为对象 规定侵犯男性和男性儿童性自主权的加重情节。
为成年的男女性或者未成年的男女性,行为侵犯的法益为男性或
最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以
者女性的性自主权。行为的结果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
12 年以下徒刑。 由此可以看出,《西班牙刑法典》明确将行为对 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完善我国的立法,使我国公民的基本人
象规定为“他人”,即包括女性和男性。同时认为不仅性交,肛交、 权得到保护,也使我国社会秩序的稳定得到维护。
口交以及阴道和肛门接触也构成强奸罪。同时,《澳大利亚刑法 典》第 268.14 反人道罪—强奸中规定了犯罪人在未经他人同意 的情况下对他人实施了性插入的行为而且犯罪人对未经他人同 意的情况持明知或轻率的心态。或者犯罪人在未经他人同意的
他人性自由的,构成性侵的犯犯罪,处 1 年以上 4 年以下徒刑。 国应予以充分的重视并应尽快完善相应的立法,使男性受害者的
第 179 条规定,如果性侵犯是通过阴道、肛门或者口腔等肉体途 性自主权得到相应地保护,也使法官审判案件有法可依。世界上
径,或者以阴道和肛门的接触进行的,构成强奸罪的,处 6 年以上 许多国家已经在刑法中规定了保护男性性自主权的条款,我国可
的性自主权受到侵犯可以得到救济,那么男性的性自主权受到侵 童为弱势群体,为了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不论其是否愿意,均视
犯也应得到相应的保护,同女性受害者一样,男性受害者受到侵 为侵犯了儿童的性自主权)。行为的结果是奸淫了儿童。这里的
犯后,可能造成生殖器官和新陈代谢器官的异常,而在心理上也 奸淫和以上的强奸方式相同。如《德国刑法典》第 176 条将侵犯
是性侵犯的途径来释放内心的压力。第二,随着同性恋人数的不 重处罚”中的“幼女”改为“儿童”。该罪构成要件为:行为主体为
断增加,对同性的性需求也会上升,男性性自主权受侵犯的现象 男性或者女性,男性和女性都可以成为直接正犯。行为对象为未
也会随之不断增多。第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既然女性 满十四周岁的男女儿童。行为侵犯的法益为儿童的性自主权(儿
看,保护男性性自主权有其必要性。第一,随着现代生活节奏的 定为强奸罪的主体,女性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强奸罪的对
加快,人们的各方面的压力会不断增大,这些压力如果没有通过 象为他人包括男性和女性;强奸的途径包括性交、肛交、口交。
合理的途径及时宣泄和疏导,最后人们就会通过极端的方式尤其
其次,应将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
接目的是维护社会的管理秩序,但也间接起到了保护妇女和儿童
三、我国刑法对男性性自主权作出保护的必要性
性自主权的作用。由于男性天生的生理优势,因此自从进入父系
(一)男性性自主权受到侵害的原因
氏族社会以来,女性就处于弱势地位。儿童相对于成年人同样处
对男性性自主权是否应作出保护,要求我们首先对男性性自
于弱势地位,他们的智力水平和各方面能力的发育还未成熟,尤 主权频繁受到侵害的原因进行考察。从目前发生的男性性自主
体安全权。这一权利包括在个人与社会的道德框架内,个人自主 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在公众场所公然以此方式侮辱他人人格
决定他/她性生活的能力,也包括对自己身体的控制和享受,使之 的,可以按照侮辱罪论处。但是,如果没有诸如此类后果或情节,
免于任何的虐待、伤残与暴力。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性自主权是 则无法动用刑罚的威力。而对于“强奸”或者“猥亵”男性儿童的
可能留下永远也无法抹去的阴影。第四,法律不断完善的要求。 儿童性自主权的犯罪区规定为对儿童的性滥用。此处的儿童并
法律是生活经验的抽象,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生活中的问题。既 没有区分男童和女童。 从我国目前发生的案件来看,其中有许
然男性性自主权受侵犯已不是偶然的和个别的现象,而是有其产 多是侵犯了男性儿童的性自主权,因此将范围扩大至男性儿童,
和奸淫幼女的情形,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侵犯男性儿童的性自主权的行为,不管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一律
和猥亵儿童的情形,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了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情 按照猥亵儿童罪提起诉讼,有违罪刑相适原则。从以上可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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